“我收到的是自己的血汗钱,凭啥要退?”河南洛阳,姚女士收到银行转账385万,两天后,接到银行电话,说是打错了,要求姚女士退回去,姚女士称收到的是自己的投资本金,拒绝退还。双方协商未果后,银行将姚女士起诉到法院。
原来,姚女士购买了某信托基金的300万理财产品,到期应该是2023年1月31日,但由于信托公司的原因,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当天晚上,姚女士收到385万后,想到短短四个月不可能有这么高收益,所以留下了自己300万本金,其余85万退回给银行。
没想到,两天后接连收到银行和信托公司的电话,说是转账错误,要求姚女士退还,遭到姚女士的拒绝后,银行就以不当得利将姚女士起诉到法院,还冻结了姚女士存款235万。
1、银行主张,他们接到信托公司的指令后,由于系统错误,导致转账错误。本来,按照信托公司的委托,银行只给客户退还19.3%的本金。所以要求姚女士返还多余的242万元。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明白了,估计是信托公司由于投资亏损太大,为了及时止损,只能提前终止,不料,银行出现差错,将姚女士的全部投资本金退回去了。对此,信托公司一万个不愿意,要求银行赶紧追回多打的款。
2、姚女士向法庭主张,她收到的是自己的投资本金,多余的一分她也不要,但这些钱她拒绝退还,并提供了如下证据:
(1)银行转账附言“付信托本金”,因此她相信银行给自己转的就是投资本金;
(2)9月26日银行转账给自己转账,9月27日信托公司开会,发布公告只给客户退19.3%本金,而落款日期是9月24日;
此外,姚女士还要求法院追加信托公司未第三人,但遭到银行的拒绝,且银行拒绝提供其和信托公司相互之间指令证据。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双方谁的主张会受到法律支持呢?
首先,虽然姚女士称该投资理财有风险,信托公司进行了隐瞒,但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除非姚女士有证据,否则就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其次,如果信托公司确实由于投资失败或其他原因,只给客户退19.3%本金,那姚女士也只能和其他客户一样接受了。但前提是信托公司提前开会发布公告,并委托银行按照这个比例给客户退款。
如果是这样的话,银行由于操作错误,导致给姚女士多退款,那么姚女士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给银行退还。
但本案显然不是这样,特别是银行给姚女士转账备注是“付信托本金”,那么姚女士完全有理由相信银行给自己转的是全部本金,除非银行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就不能要求姚女士返还。
另外,姚女士被起诉后,还向相应的银监局进行了投诉,银监局表示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目前,法院尚未判决。
亲爱的读者朋友,认为姚女士应当退还吗?欢迎评论?(颜回说法)
原来,姚女士购买了某信托基金的300万理财产品,到期应该是2023年1月31日,但由于信托公司的原因,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当天晚上,姚女士收到385万后,想到短短四个月不可能有这么高收益,所以留下了自己300万本金,其余85万退回给银行。
没想到,两天后接连收到银行和信托公司的电话,说是转账错误,要求姚女士退还,遭到姚女士的拒绝后,银行就以不当得利将姚女士起诉到法院,还冻结了姚女士存款235万。
1、银行主张,他们接到信托公司的指令后,由于系统错误,导致转账错误。本来,按照信托公司的委托,银行只给客户退还19.3%的本金。所以要求姚女士返还多余的242万元。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明白了,估计是信托公司由于投资亏损太大,为了及时止损,只能提前终止,不料,银行出现差错,将姚女士的全部投资本金退回去了。对此,信托公司一万个不愿意,要求银行赶紧追回多打的款。
2、姚女士向法庭主张,她收到的是自己的投资本金,多余的一分她也不要,但这些钱她拒绝退还,并提供了如下证据:
(1)银行转账附言“付信托本金”,因此她相信银行给自己转的就是投资本金;
(2)9月26日银行转账给自己转账,9月27日信托公司开会,发布公告只给客户退19.3%本金,而落款日期是9月24日;
此外,姚女士还要求法院追加信托公司未第三人,但遭到银行的拒绝,且银行拒绝提供其和信托公司相互之间指令证据。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双方谁的主张会受到法律支持呢?
首先,虽然姚女士称该投资理财有风险,信托公司进行了隐瞒,但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除非姚女士有证据,否则就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其次,如果信托公司确实由于投资失败或其他原因,只给客户退19.3%本金,那姚女士也只能和其他客户一样接受了。但前提是信托公司提前开会发布公告,并委托银行按照这个比例给客户退款。
如果是这样的话,银行由于操作错误,导致给姚女士多退款,那么姚女士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给银行退还。
但本案显然不是这样,特别是银行给姚女士转账备注是“付信托本金”,那么姚女士完全有理由相信银行给自己转的是全部本金,除非银行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就不能要求姚女士返还。
另外,姚女士被起诉后,还向相应的银监局进行了投诉,银监局表示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目前,法院尚未判决。
亲爱的读者朋友,认为姚女士应当退还吗?欢迎评论?(颜回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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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姚女士购买了某信托基金的300万理财产品,到期应该是2023年1月31日,但由于信托公司的原因,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当天晚上,姚女士收到385万后,想到短短四个月不可能有这么高收益,所以留下了自己300万本金,其余85万退回给银行。
没想到,两天后接连收到银行和信托公司的电话,说是转账错误,要求姚女士退还,遭到姚女士的拒绝后,银行就以不当得利将姚女士起诉到法院,还冻结了姚女士存款235万。
1、银行主张,他们接到信托公司的指令后,由于系统错误,导致转账错误。本来,按照信托公司的委托,银行只给客户退还19.3%的本金。所以要求姚女士返还多余的242万元。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明白了,估计是信托公司由于投资亏损太大,为了及时止损,只能提前终止,不料,银行出现差错,将姚女士的全部投资本金退回去了。对此,信托公司一万个不愿意,要求银行赶紧追回多打的款。
2、姚女士向法庭主张,她收到的是自己的投资本金,多余的一分她也不要,但这些钱她拒绝退还,并提供了如下证据:
(1)银行转账附言“付信托本金”,因此她相信银行给自己转的就是投资本金;
(2)9月26日银行转账给自己转账,9月27日信托公司开会,发布公告只给客户退19.3%本金,而落款日期是9月24日;
此外,姚女士还要求法院追加信托公司未第三人,但遭到银行的拒绝,且银行拒绝提供其和信托公司相互之间指令证据。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双方谁的主张会受到法律支持呢?
首先,虽然姚女士称该投资理财有风险,信托公司进行了隐瞒,但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除非姚女士有证据,否则就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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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这样的话,银行由于操作错误,导致给姚女士多退款,那么姚女士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给银行退还。
但本案显然不是这样,特别是银行给姚女士转账备注是“付信托本金”,那么姚女士完全有理由相信银行给自己转的是全部本金,除非银行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就不能要求姚女士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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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仙女,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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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月26日银行转账给自己转账,9月27日信托公司开会,发布公告只给客户退19.3%本金,而落款日期是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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