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讲一讲,guai、无效婚姻、家庭关系。
■ 先看条文吧,现行的婚姻无效的条文(图1),现行的关于胁迫婚姻的条文(图2),现行的关于guai也可以有婚姻家庭关系的条文(图3)。
然后再来看看,为什么现行的律法,没有直接规定,与guai有关的婚姻,一概视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其原因其实在于“意愿的表示”,以及“如何判断真实的意愿”。
众所周知,婚姻的基础在于自愿,亦即双方自愿结婚。
之于律法,并不在意,基于什么而自愿,比如基于雪花银、房纸、爱、产育等等,皆不悖法。
亦即律法并不关心,自愿是否具备德行。
但是,被胁迫的,肯定不是自愿。
如果,被胁迫了,登记又做了,那怎么办呢?
律法规定了撤销,同时规定“申请撤销”,必须是“被胁迫者”记几才可以(图4)
那么,因为guai而形成的婚姻呢?
可以说,多数的被guai的女性,当然不愿意结婚。如果被胁迫而婚姻登记,那么即是“申请撤销”的程序。
那如果被guai的女性,不愿意结婚, mai者仅记几前往登记,然后以各种方式完成办理呢?
此类情形下,因为缺乏女性的意思表示,婚姻其实并未建立,那一纸登记,在学理上亦应当无效。
(须注意的是,此种情形是否无效,尚有争议。因为正如图1,无效的情形仅那么几项而已。但愿,以后能有更明确的规定)
但是,某些guai,是与欺瞒联系在一起。亦即,女性以为自己是被介绍成婚的,而“介绍者”拿了雪花银,直接离开。
此种情况下,必须结合女性、mai者后续的行为与表现,以判断是否自愿。
如果mai者后续并无桔禁、殴击、胁迫等等,被guai的女性自愿共同生活、养育孩纸、婚姻登记,那么婚姻并不是无效或者可撤销。
那么,依据图3的条文,此类婚姻家庭关系,是应当“尊重与承认”的。
还有一类情况是,刚被guai的时候特别不愿意,但因为养育孩纸等等原因,觉得“就这样吧,在哪都一样”,然后继续共同日常。
同样,此种情形下,mai者如果后续并无桔禁、殴击、胁迫等等,依据图3的条文,也是应当“尊重与承认”家庭婚姻关系。
(对于图3的条文所规定的情形,如果某一天,昔年被guai的女性不再希望婚姻继续,那么亦仅能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亦正因为以上的各类情形,所以现行的律法与条文,并未直接规定,与guai有关的婚姻家庭关系,一律无效或者可撤销,其原由大抵也包含“尊重女性的意愿,尽可能守护女性之权益”等目的。
当然,该考量能否真正守护女性,亦是应当进一步商榷的。
■ 那么,再来看徐州·丰县那位女士的婚姻。
其一,无论是何原因,她目前已然是“不能”表达她的意愿,以及陈述她的经历。
其二,看看通告的文本,对于她如何被mai到董某那里,是使用了“被介绍而mai”的表述,同时也述明,那位女士初时具备辨识能力。
这些表述已留有空间,以后可以用来阐述,“那位女士是被欺瞒的,当时疾患并不严重,具备辨识能力,所以或许是愿意婚姻的,并无胁迫的”。
其三,依然看看通告的文本,有表述那位女士,接孩纸读书等日常。
其实亦是留有空间,以后可以用来进一步阐述,“已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可以适用图3的条文,应当承认及尊重”。
其四,还是看看通告的文本,仅表述当年的登记信息与材料有误,并未表述那位女士登记时,是否在场(虽然通告有写,有些信息是董某告知的,但二人同去,一人抢答,也不是没有可能)
同样,表述的,以及未表述的,皆有空间,以后可以进一步阐述,“并不是仅董某前往登记,所以登记并非无效,错误的资料已作纠正”。
所以,如果希望让那位女士的婚姻无效或撤销:
那么,或是证明她初时已无辨识能力,此当真不易,因为她的“长子”已作证言。
或是证明她被mai时,遭遇了胁迫,此亦当真不易,因为“介绍的、guai的”,已经被采取了措施,皆在徐州·丰县那里。
或是证明登记之时,仅董某一人而已,还是不易,当年的人员,怎么可能作出如此的证言呢?
之于律法,事实既可以因为“确实存在”而为真,也可以因为“无从证伪”而为真。
所以,是否明白,为何此番的通告,如此拥有“底气”?其原因正是在于,阐述的空间已留,且相应的事实,之于人们而言,无从“证伪”。
那里是苏之地,历来人才济济,坊间能想到的bug等等,他们当然可以预见,且在通告里以文字加以解决。
于是,有了这份“无疏漏、行文妙”的通告。
■ 基于那位女士遭遇的,吾当然希望她的婚姻,即刻无效或者撤销。
但现行的律法在那儿,“无从证伪”的也在那儿。
如果说,何为无奈,那么即是,翻遍书册,依然无解,除却愤怒,一筹莫展。
#官方通报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情况##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 吾相信以及确信通告之全部,以上分析仅基于律法,以及通告之内容,吾并非镜纸之外■
■ 先看条文吧,现行的婚姻无效的条文(图1),现行的关于胁迫婚姻的条文(图2),现行的关于guai也可以有婚姻家庭关系的条文(图3)。
然后再来看看,为什么现行的律法,没有直接规定,与guai有关的婚姻,一概视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其原因其实在于“意愿的表示”,以及“如何判断真实的意愿”。
众所周知,婚姻的基础在于自愿,亦即双方自愿结婚。
之于律法,并不在意,基于什么而自愿,比如基于雪花银、房纸、爱、产育等等,皆不悖法。
亦即律法并不关心,自愿是否具备德行。
但是,被胁迫的,肯定不是自愿。
如果,被胁迫了,登记又做了,那怎么办呢?
律法规定了撤销,同时规定“申请撤销”,必须是“被胁迫者”记几才可以(图4)
那么,因为guai而形成的婚姻呢?
可以说,多数的被guai的女性,当然不愿意结婚。如果被胁迫而婚姻登记,那么即是“申请撤销”的程序。
那如果被guai的女性,不愿意结婚, mai者仅记几前往登记,然后以各种方式完成办理呢?
此类情形下,因为缺乏女性的意思表示,婚姻其实并未建立,那一纸登记,在学理上亦应当无效。
(须注意的是,此种情形是否无效,尚有争议。因为正如图1,无效的情形仅那么几项而已。但愿,以后能有更明确的规定)
但是,某些guai,是与欺瞒联系在一起。亦即,女性以为自己是被介绍成婚的,而“介绍者”拿了雪花银,直接离开。
此种情况下,必须结合女性、mai者后续的行为与表现,以判断是否自愿。
如果mai者后续并无桔禁、殴击、胁迫等等,被guai的女性自愿共同生活、养育孩纸、婚姻登记,那么婚姻并不是无效或者可撤销。
那么,依据图3的条文,此类婚姻家庭关系,是应当“尊重与承认”的。
还有一类情况是,刚被guai的时候特别不愿意,但因为养育孩纸等等原因,觉得“就这样吧,在哪都一样”,然后继续共同日常。
同样,此种情形下,mai者如果后续并无桔禁、殴击、胁迫等等,依据图3的条文,也是应当“尊重与承认”家庭婚姻关系。
(对于图3的条文所规定的情形,如果某一天,昔年被guai的女性不再希望婚姻继续,那么亦仅能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
亦正因为以上的各类情形,所以现行的律法与条文,并未直接规定,与guai有关的婚姻家庭关系,一律无效或者可撤销,其原由大抵也包含“尊重女性的意愿,尽可能守护女性之权益”等目的。
当然,该考量能否真正守护女性,亦是应当进一步商榷的。
■ 那么,再来看徐州·丰县那位女士的婚姻。
其一,无论是何原因,她目前已然是“不能”表达她的意愿,以及陈述她的经历。
其二,看看通告的文本,对于她如何被mai到董某那里,是使用了“被介绍而mai”的表述,同时也述明,那位女士初时具备辨识能力。
这些表述已留有空间,以后可以用来阐述,“那位女士是被欺瞒的,当时疾患并不严重,具备辨识能力,所以或许是愿意婚姻的,并无胁迫的”。
其三,依然看看通告的文本,有表述那位女士,接孩纸读书等日常。
其实亦是留有空间,以后可以用来进一步阐述,“已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可以适用图3的条文,应当承认及尊重”。
其四,还是看看通告的文本,仅表述当年的登记信息与材料有误,并未表述那位女士登记时,是否在场(虽然通告有写,有些信息是董某告知的,但二人同去,一人抢答,也不是没有可能)
同样,表述的,以及未表述的,皆有空间,以后可以进一步阐述,“并不是仅董某前往登记,所以登记并非无效,错误的资料已作纠正”。
所以,如果希望让那位女士的婚姻无效或撤销:
那么,或是证明她初时已无辨识能力,此当真不易,因为她的“长子”已作证言。
或是证明她被mai时,遭遇了胁迫,此亦当真不易,因为“介绍的、guai的”,已经被采取了措施,皆在徐州·丰县那里。
或是证明登记之时,仅董某一人而已,还是不易,当年的人员,怎么可能作出如此的证言呢?
之于律法,事实既可以因为“确实存在”而为真,也可以因为“无从证伪”而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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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12月1日)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大厅值班律师刘浩明,连越律师事务所,擅长法律服务领域: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于波,正平天成律律师事务所,擅长法律服务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42号,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大厅,服务时间:9:00-12:00,14:00-18:00 。欢迎广大市民前来咨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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