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我的孩子就是在要我的命啊!”云南禄劝,一男子光天化日之下抱走3岁女童,女童父亲为救孩子,上前追赶将对方殴打致死,其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来源:云南高级人民法院)
杨某和妻子结婚多年,但由于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孩子,两人跑了许多医院,尝试了很多方法,花了大部分积蓄,终于在四年前,其妻子成功受孕。
不久,杨某的女儿出生,杨某夫妇认为这个孩子是上天赐给他们的礼物,所以两人对孩子悉心照顾,格外珍惜。
就这样,孩子长到了三岁,杨某在当地经营着一所理发店,平日里自己在里面工作,而孩子就在门外玩耍,一直平安无事。
可就在某天中午,醉酒后的李某路过杨某的理发店时,发现在人行道上玩耍的杨某女儿,见其长的漂亮,便生歹心,将其抱起拔腿就跑。
而在店内的杨某经朋友告知女儿被人偷走了,便赶紧追了上去,由于右脚有残疾,杨某追赶了五六十米才追上李某。
杨某在一绿化带内找到李某将其拉出带回。两人走至某舞蹈学校北侧人行道时,遇到赶来的朋友刘某。
刘某确认李某就是抱杨某女儿的男子,杨某遂对李某实施踢打,其间刘某用膝盖踢顶李某胸腹部,杨某打中李某头部致其倒地。
随后两人拨打了报警电话,李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刘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后经鉴定,李某因头部受软质钝性外力作用致脑干挫伤、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当场死亡。
杨某知道这个孩子来之不易,所以他一直将孩子看得比自己重要,在孩子受到伤害后,其愤怒的心情可想而知,那么杨某的行为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呢?
对于本案,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其一,杨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理由为,杨某在女儿被李某抱走后,上前进行追赶,由于李某抱走孩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杨某当然可以对此进行防卫。
至于其行为是否过当,李某在生前曾大量饮酒,且根据其医院同事所言,其经常吃一种叫做速效救心丸的药物,在案件发生之前,李某还曾从酒店台阶上摔下来过。
因此,根据上述迹象表明,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杨某的行为跟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关系,杨某的防卫行为顶多起到了一定的辅助的作用,其防卫手段和防卫力度均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因此,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杨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理由为,杨某在将李某拉回理发店的过程中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倒地后死亡,有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由于李某的行为尚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因此,杨某不具有无限防卫权。
杨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三,杨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理由为,杨某在追赶李某的过程中,李某在发现自己被追赶过后,已经将其女儿放下,此时,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杨某抓获。
杨某在将其带至理发店过程中,李某也并未进行反抗,杨某主观上基于泄愤的目的,对李某实施殴打致其死亡。
由于李某先前的不法侵害已经消失,杨某对其实施殴打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杨某的行为属于一种不法侵害,在主观上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就本人而言,我比较偏向于第三种观点,由于李某已经被杨某控制,可以将其行为看作是一种扭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将正在实施犯罪的罪犯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如果被扭送人有反抗行为的,应当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
可见,被扭送者只有在反抗的情形下,才可以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任何反抗行为,杨某将其殴打致死,其伤害的故意不言而喻。
最终,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10000元。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你支持哪种观点?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来源:云南高级人民法院)
杨某和妻子结婚多年,但由于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孩子,两人跑了许多医院,尝试了很多方法,花了大部分积蓄,终于在四年前,其妻子成功受孕。
不久,杨某的女儿出生,杨某夫妇认为这个孩子是上天赐给他们的礼物,所以两人对孩子悉心照顾,格外珍惜。
就这样,孩子长到了三岁,杨某在当地经营着一所理发店,平日里自己在里面工作,而孩子就在门外玩耍,一直平安无事。
可就在某天中午,醉酒后的李某路过杨某的理发店时,发现在人行道上玩耍的杨某女儿,见其长的漂亮,便生歹心,将其抱起拔腿就跑。
而在店内的杨某经朋友告知女儿被人偷走了,便赶紧追了上去,由于右脚有残疾,杨某追赶了五六十米才追上李某。
杨某在一绿化带内找到李某将其拉出带回。两人走至某舞蹈学校北侧人行道时,遇到赶来的朋友刘某。
刘某确认李某就是抱杨某女儿的男子,杨某遂对李某实施踢打,其间刘某用膝盖踢顶李某胸腹部,杨某打中李某头部致其倒地。
随后两人拨打了报警电话,李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刘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后经鉴定,李某因头部受软质钝性外力作用致脑干挫伤、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当场死亡。
杨某知道这个孩子来之不易,所以他一直将孩子看得比自己重要,在孩子受到伤害后,其愤怒的心情可想而知,那么杨某的行为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呢?
对于本案,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其一,杨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理由为,杨某在女儿被李某抱走后,上前进行追赶,由于李某抱走孩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杨某当然可以对此进行防卫。
至于其行为是否过当,李某在生前曾大量饮酒,且根据其医院同事所言,其经常吃一种叫做速效救心丸的药物,在案件发生之前,李某还曾从酒店台阶上摔下来过。
因此,根据上述迹象表明,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杨某的行为跟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关系,杨某的防卫行为顶多起到了一定的辅助的作用,其防卫手段和防卫力度均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因此,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杨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理由为,杨某在将李某拉回理发店的过程中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倒地后死亡,有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由于李某的行为尚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因此,杨某不具有无限防卫权。
杨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三,杨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理由为,杨某在追赶李某的过程中,李某在发现自己被追赶过后,已经将其女儿放下,此时,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杨某抓获。
杨某在将其带至理发店过程中,李某也并未进行反抗,杨某主观上基于泄愤的目的,对李某实施殴打致其死亡。
由于李某先前的不法侵害已经消失,杨某对其实施殴打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杨某的行为属于一种不法侵害,在主观上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就本人而言,我比较偏向于第三种观点,由于李某已经被杨某控制,可以将其行为看作是一种扭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将正在实施犯罪的罪犯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如果被扭送人有反抗行为的,应当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
可见,被扭送者只有在反抗的情形下,才可以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任何反抗行为,杨某将其殴打致死,其伤害的故意不言而喻。
最终,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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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手事业线深且长福报很大的他,却因这件事命运发生了转折....
W是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在东北一个大型国企担任行政科科长,相貌、能力出众,双手事业线深切长,很多算命的都夸他福报大,事业有成,将来会很有钱。
正如别人所说,W在28岁就担任科长,并兼职总经理秘书,成为集团重点培养的后备干部。
30岁那年,W凭借自己的能力已经拥有两处房产和不菲的存款,还有幸福的家庭和一个6岁的女儿。
就在一切似乎按部就班,w即将进入集团中高层时,发生了一件事,让一切发生改变。
W出轨了,据说两人在一起了很长时间,甚至女方为他怀孕流产过一次,为了小三,W甚至曾经连夜不回家。W的妻子知道后非常愤怒,带着娘家人闹到公司总部,还将W群殴了一顿。
此事震惊了集团领导,总经理下令将W免职,让其回家反省一段时间后再回来上班。W觉得颜面尽失,回去后立马和妻子离婚,将一处房产给了前妻和女儿后,如愿以偿和小三结婚了。
本来以为再婚后,生活会比以前幸福,但是接下来的一切都令人始料不及。
事业上,免职后的W被踢出后备干部名单,以前的下属反而成为了他的上司,W在以后的很多年都没有得到重用。
生活上,W发现,再婚后生活并不如意,两人性格并不合适,不但找不到家的温馨,而且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架。
本来W和朋友合伙开一家公司很多年,每年都会收到分红。离婚后,合伙的企业效益急转日下,接连亏损,最后不得不破产,不但投资成本没有收回,反而因为资金问题和朋友打起官司。
如今W非常后悔当初的出轨,很怀念和原配在一起的家庭氛围,但是为时已晚。
民间有句老话,离婚背运三年,就是警告世人,离婚对双方家庭以及子女都会造成很大伤害,所以不要因为一时之气轻言离婚。如果因为邪淫而离婚的,特别是为了小三抛弃跟随自己多年原配的,不管福报有多大,结局都不会太好。
W是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在东北一个大型国企担任行政科科长,相貌、能力出众,双手事业线深切长,很多算命的都夸他福报大,事业有成,将来会很有钱。
正如别人所说,W在28岁就担任科长,并兼职总经理秘书,成为集团重点培养的后备干部。
30岁那年,W凭借自己的能力已经拥有两处房产和不菲的存款,还有幸福的家庭和一个6岁的女儿。
就在一切似乎按部就班,w即将进入集团中高层时,发生了一件事,让一切发生改变。
W出轨了,据说两人在一起了很长时间,甚至女方为他怀孕流产过一次,为了小三,W甚至曾经连夜不回家。W的妻子知道后非常愤怒,带着娘家人闹到公司总部,还将W群殴了一顿。
此事震惊了集团领导,总经理下令将W免职,让其回家反省一段时间后再回来上班。W觉得颜面尽失,回去后立马和妻子离婚,将一处房产给了前妻和女儿后,如愿以偿和小三结婚了。
本来以为再婚后,生活会比以前幸福,但是接下来的一切都令人始料不及。
事业上,免职后的W被踢出后备干部名单,以前的下属反而成为了他的上司,W在以后的很多年都没有得到重用。
生活上,W发现,再婚后生活并不如意,两人性格并不合适,不但找不到家的温馨,而且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架。
本来W和朋友合伙开一家公司很多年,每年都会收到分红。离婚后,合伙的企业效益急转日下,接连亏损,最后不得不破产,不但投资成本没有收回,反而因为资金问题和朋友打起官司。
如今W非常后悔当初的出轨,很怀念和原配在一起的家庭氛围,但是为时已晚。
民间有句老话,离婚背运三年,就是警告世人,离婚对双方家庭以及子女都会造成很大伤害,所以不要因为一时之气轻言离婚。如果因为邪淫而离婚的,特别是为了小三抛弃跟随自己多年原配的,不管福报有多大,结局都不会太好。
中县干部:我也在体制内工作,虽然是个清水衙门,远离政府核心部门,但对其中有些事还是深有感触的,当然对其中很多情节也有很多愤怒和遗憾。无论是因农业税紧张的干群关系,计划生育的红色恐怖,90年代基层机构的失控扩充和后来的精简,以及对县域复杂的关系,生态,都让我长了很多见识。虽说积重难返,自古遗留的官民对立也不是一句为人民服务能改变的,但这些年的机构改革还是让人看到了一点点改变的希望。2县域经济,过去政府投资是县域经济的主体,书记的思路直接决定了县域的发展,而书记只是为了短时间出政绩,无论是个人能力和眼界都限制了他们,其实很少有好的县委书记做出成绩,尤其是在农业县,这也是过去长三角这样的地方飞速发展,而河南等地县城一穷二白的原因。就像很多农业县去学寿光,忽略了自己的气候环境,最后一地鸡毛,也让地方政府债务缠身,所以,如今强调的政府转型服务型政府才是明智的,把竞争交给市场,政府只是提供引导,为何互联网企业一直有充分发现?因为他们是充分的市场竞争,并且早就淘汰了官僚臃肿的国企。当然也不是对国有经济的一票否决,毕竟水利,电力等公共服务国企有难以超越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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