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月17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食品公司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例受到关注。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被罚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被处罚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被罚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罚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安宏府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被罚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动物园游玩被孔雀啄伤
动物园违反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调解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经调解消费者挽回损失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
业主投诉后挽回经济损失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南江远)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被罚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被处罚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被罚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罚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安宏府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被罚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动物园游玩被孔雀啄伤
动物园违反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调解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经调解消费者挽回损失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
业主投诉后挽回经济损失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南江远)
3月15日上午,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与县卫生监督局组成检查组,联合开展了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此次检查是根据省、州检察机关关于对“消”字号产品开展专项检察监督的工作部署,专门针对辖区内药品零售店、母婴店进行了走访检查,重点对消毒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规范,是否销售过期产品,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含有禁止添加的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是否有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检查组向商家宣传药品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以及违法销售的法律后果,并提醒消费者如何辨别抗(抑)菌制剂,预防被误导。通过检查,没有发现重大问题,针对发现的一些不规范问题,检查组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被检查店所表示积极整改。联合检查取得较好效果。
下一步,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进一步督促卫生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加强合作,加大对药物销售单位检查力度,加大排查不合格“消”字号产品,进一步规范“消”字号消毒产品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检查是根据省、州检察机关关于对“消”字号产品开展专项检察监督的工作部署,专门针对辖区内药品零售店、母婴店进行了走访检查,重点对消毒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规范,是否销售过期产品,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含有禁止添加的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是否有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检查组向商家宣传药品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以及违法销售的法律后果,并提醒消费者如何辨别抗(抑)菌制剂,预防被误导。通过检查,没有发现重大问题,针对发现的一些不规范问题,检查组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被检查店所表示积极整改。联合检查取得较好效果。
下一步,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进一步督促卫生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加强合作,加大对药物销售单位检查力度,加大排查不合格“消”字号产品,进一步规范“消”字号消毒产品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呼和浩特市发布最新公告】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1号)
为切实发挥我市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点”作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对我市零售药店就“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销售做出如下规定:
一、全市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人员要主动问询,对有发热、咳嗽症状的人员劝导其就医。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要积极配合。
二、全市零售药店要第一时间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信息通过扫青城医疗扫码墩进行实时推送;对没有智能手机购买四类药品的人员,信息要手工登记推送。
三、全市零售药店继续对入场人员落实“戴口罩+测体温+扫青城医疗码”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安排专人值守并做好个人防护。对健康码显示红码、黄码人员禁止入内,并不予销售四类药品,黄码人员劝其进行核酸检测,红码人员就地隔离,并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社区报告。
四、对不遵守本公告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12日 #2022呼和浩特疫情防控实况##2022呼和浩特加油#
为切实发挥我市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点”作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对我市零售药店就“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销售做出如下规定:
一、全市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人员要主动问询,对有发热、咳嗽症状的人员劝导其就医。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要积极配合。
二、全市零售药店要第一时间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信息通过扫青城医疗扫码墩进行实时推送;对没有智能手机购买四类药品的人员,信息要手工登记推送。
三、全市零售药店继续对入场人员落实“戴口罩+测体温+扫青城医疗码”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安排专人值守并做好个人防护。对健康码显示红码、黄码人员禁止入内,并不予销售四类药品,黄码人员劝其进行核酸检测,红码人员就地隔离,并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社区报告。
四、对不遵守本公告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12日 #2022呼和浩特疫情防控实况##2022呼和浩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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