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想起时,只一个不理
原文:
妄想起时,只一个不理,便不会妄上生妄。譬如小人撒赖,若主人不理,彼即无势可乘。若用刚法抵制,彼亦以刚法从事。若以柔法安慰,彼必谓主人怕他,又必益加决烈。二者皆损多而益少。只置之不见不闻,彼既无势可乘,只得逡巡而去。汝尚不能自利,何得便筹度利人之事乎。
君子思不出乎其位。须知此心虽好,亦是学道之障。古人云,只怕不成佛,勿愁佛不会说法。汝但自行有得,如神龙一滴水,即可遍洒全国。若非神龙,纵得全江之水,亦无所济矣。
作恶有因缘。自心,因也。外境,缘也。若深信因果,知小恶必受大苦。纵遇极大之缘,亦不能作恶。古今作恶者,皆是信因果心,微弱之所致也。否则外缘再刚烈,亦无如我何。
—《印光法师文钞》
复温光熹居士书一
译文:
妄想生起时,只是一个不理它,就不会妄想上再生妄想。譬如小人撒赖,如果主人不理他,他就无机可乘。如果用刚强的办法抵制他,他也以刚强的办法从事。如果以柔软的办法安慰他,他必定以为主人怕他,又必定更加刚烈坚毅。二者都是损害多而利益少。只要不管他,不看不听,他既然无势可乘,只得退让而去。你尚且不能自利,怎么能筹谋计划利益他人的事呢?
君子考虑事情,不超出他职位的范围。必须知道这个用心虽然好,也是学道的障碍。古人说:只怕不成佛,不要愁佛不会说法。你只要自己修行有所得,如同神龙一滴水,就可以遍洒全国。如果不是神龙,纵然得到全江之水,也无济于事啊!
作恶事有因有缘。自己内心,是因。外面境界,是缘。如果深信因果,知道作小恶必定受大苦。纵然遇到极大的恶缘,也不能作恶事。古今作恶事的人,都是相信因果的心,太微弱所导致的。否则,外缘再刚强猛烈,也无奈我何。
原文:
妄想起时,只一个不理,便不会妄上生妄。譬如小人撒赖,若主人不理,彼即无势可乘。若用刚法抵制,彼亦以刚法从事。若以柔法安慰,彼必谓主人怕他,又必益加决烈。二者皆损多而益少。只置之不见不闻,彼既无势可乘,只得逡巡而去。汝尚不能自利,何得便筹度利人之事乎。
君子思不出乎其位。须知此心虽好,亦是学道之障。古人云,只怕不成佛,勿愁佛不会说法。汝但自行有得,如神龙一滴水,即可遍洒全国。若非神龙,纵得全江之水,亦无所济矣。
作恶有因缘。自心,因也。外境,缘也。若深信因果,知小恶必受大苦。纵遇极大之缘,亦不能作恶。古今作恶者,皆是信因果心,微弱之所致也。否则外缘再刚烈,亦无如我何。
—《印光法师文钞》
复温光熹居士书一
译文:
妄想生起时,只是一个不理它,就不会妄想上再生妄想。譬如小人撒赖,如果主人不理他,他就无机可乘。如果用刚强的办法抵制他,他也以刚强的办法从事。如果以柔软的办法安慰他,他必定以为主人怕他,又必定更加刚烈坚毅。二者都是损害多而利益少。只要不管他,不看不听,他既然无势可乘,只得退让而去。你尚且不能自利,怎么能筹谋计划利益他人的事呢?
君子考虑事情,不超出他职位的范围。必须知道这个用心虽然好,也是学道的障碍。古人说:只怕不成佛,不要愁佛不会说法。你只要自己修行有所得,如同神龙一滴水,就可以遍洒全国。如果不是神龙,纵然得到全江之水,也无济于事啊!
作恶事有因有缘。自己内心,是因。外面境界,是缘。如果深信因果,知道作小恶必定受大苦。纵然遇到极大的恶缘,也不能作恶事。古今作恶事的人,都是相信因果的心,太微弱所导致的。否则,外缘再刚强猛烈,也无奈我何。
山东,青岛,王女士家隔壁搬来了一户新邻居,新邻居把鞋架放在了门外,而且是正对着王女士的家门,只要一开门,一股腥臭味就会扑面而来,于是,王女士便找到新邻居协商,是否可以把鞋架往边上挪一点,可是新邻居只说了一句话,就把王女士给怼了回去。
万女士是王女士家隔壁新搬来的邻居,搬家的时候,她把一个大柜子放在了门外过道上,刚开始的时候,王女士以为是万女士刚搬家,家里没整理好,过几天肯定会搬走的,可是左等右等,就是不见万女士把大柜子搬走。
王女士觉得大柜子占地,影响了她的进出,于是,她便找来了小区保安,在保安的调解下,万女士好不容易把大柜子搬走了。可是接下来她的做法,却更让王女士苦不堪言。
原来,万女士把大柜子搬走后,就把家里的一个鞋架拿了出来,并且还正对着王女士家的大门,过道本来就比较窄,再加上边上还有个通风的窗户,只要王女士一开门,就会飘来一阵阵腥臭味,把王女士熏得直想吐。
王女士觉得上次找保安,还是没能彻底解决问题,心想这次还是自己找万女士协商吧,于是,她便敲开了万女士的家门。好言好语地劝万女士能不能把鞋架挪一下,只要不正对着她家的门,哪怕放在她家大门后面一点也行,可是,万女士却以出门穿鞋不太方便为由,把王女士给怼了回去。
王女士委屈得直想哭,她说只要打开大门,闻到那股腥臭味,心里就堵得慌。无奈的她,只能寻求帮助。
帮忙员和王女士一起找到小区,小区负责人称,公共区域肯定是不允许堆放私人物品的,可是这房子设计上本来就有缺陷,储物空间太小,杂物放在门口也在所难免,不过,他们还会二到三个月去清理一次的。后来在小区和帮忙员的调解下,万女士终于把鞋架搬走了。
可是才过了两天,王女士再次找到帮忙员,说鞋架搬走后,万女士又搬出来一个鞋柜,边上垃圾还堆得很高。
帮忙员联系到万女士,万女士说,过道属于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是可以公用的,并且把私人物品放到过道上,并不是她家才有,从上到下,几乎每户都是这样的,别人能放,为什么她就不能放?再说了,是王女士先把东西放在过道上的。可是王女士却说,万女士提出来后,她早就把东西拿走了。
王女士觉得这已经不是鞋架或者是鞋柜的问题了,万女士已经侵犯了她的权益,于是她便报了警。在民警的协调下,万女士只好把鞋柜搬走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不是也像万女士说的那样,公共区域是公用的,是可以放私人物品的呢?答案是否定的。
1、对于居民门外能不能放鞋架,虽然法律和小区都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门外过道也属于公摊面积,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当然也不允许个人私自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典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法规,门外过道是全体业主共有的,王女士和万女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万女士在门外摆放鞋架,王女士对其也有管理的权利。
万女士把鞋架放在自家门口,虽然没影响到整个楼道的通行,但却影响到了王女士的进出,而且鞋子还有腥臭味,影响了王女士的正常生活,所以,小区有权要求万女士把鞋架搬走,并可强制执行。
2、《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万女士把鞋架摆放在了门口,而且鞋子会散发出腥臭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王女士的正常生活,对王女士造成了一种无形的损害,也是对她的一种不公,侵害了她的相邻权。所以,按照以上原则,万女士应及时改正错误,把鞋架搬走,停止侵害,消除对王女士的生活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处得好,可以互相照应,对彼此都有好处。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要真是闹僵了,会很尴尬的。相信王女士和万女士也一定能冰释前嫌,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的。
要是您家邻居也把鞋架放在您家门口,您又会怎么做呢?
万女士是王女士家隔壁新搬来的邻居,搬家的时候,她把一个大柜子放在了门外过道上,刚开始的时候,王女士以为是万女士刚搬家,家里没整理好,过几天肯定会搬走的,可是左等右等,就是不见万女士把大柜子搬走。
王女士觉得大柜子占地,影响了她的进出,于是,她便找来了小区保安,在保安的调解下,万女士好不容易把大柜子搬走了。可是接下来她的做法,却更让王女士苦不堪言。
原来,万女士把大柜子搬走后,就把家里的一个鞋架拿了出来,并且还正对着王女士家的大门,过道本来就比较窄,再加上边上还有个通风的窗户,只要王女士一开门,就会飘来一阵阵腥臭味,把王女士熏得直想吐。
王女士觉得上次找保安,还是没能彻底解决问题,心想这次还是自己找万女士协商吧,于是,她便敲开了万女士的家门。好言好语地劝万女士能不能把鞋架挪一下,只要不正对着她家的门,哪怕放在她家大门后面一点也行,可是,万女士却以出门穿鞋不太方便为由,把王女士给怼了回去。
王女士委屈得直想哭,她说只要打开大门,闻到那股腥臭味,心里就堵得慌。无奈的她,只能寻求帮助。
帮忙员和王女士一起找到小区,小区负责人称,公共区域肯定是不允许堆放私人物品的,可是这房子设计上本来就有缺陷,储物空间太小,杂物放在门口也在所难免,不过,他们还会二到三个月去清理一次的。后来在小区和帮忙员的调解下,万女士终于把鞋架搬走了。
可是才过了两天,王女士再次找到帮忙员,说鞋架搬走后,万女士又搬出来一个鞋柜,边上垃圾还堆得很高。
帮忙员联系到万女士,万女士说,过道属于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是可以公用的,并且把私人物品放到过道上,并不是她家才有,从上到下,几乎每户都是这样的,别人能放,为什么她就不能放?再说了,是王女士先把东西放在过道上的。可是王女士却说,万女士提出来后,她早就把东西拿走了。
王女士觉得这已经不是鞋架或者是鞋柜的问题了,万女士已经侵犯了她的权益,于是她便报了警。在民警的协调下,万女士只好把鞋柜搬走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不是也像万女士说的那样,公共区域是公用的,是可以放私人物品的呢?答案是否定的。
1、对于居民门外能不能放鞋架,虽然法律和小区都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门外过道也属于公摊面积,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当然也不允许个人私自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典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法规,门外过道是全体业主共有的,王女士和万女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万女士在门外摆放鞋架,王女士对其也有管理的权利。
万女士把鞋架放在自家门口,虽然没影响到整个楼道的通行,但却影响到了王女士的进出,而且鞋子还有腥臭味,影响了王女士的正常生活,所以,小区有权要求万女士把鞋架搬走,并可强制执行。
2、《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万女士把鞋架摆放在了门口,而且鞋子会散发出腥臭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王女士的正常生活,对王女士造成了一种无形的损害,也是对她的一种不公,侵害了她的相邻权。所以,按照以上原则,万女士应及时改正错误,把鞋架搬走,停止侵害,消除对王女士的生活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处得好,可以互相照应,对彼此都有好处。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要真是闹僵了,会很尴尬的。相信王女士和万女士也一定能冰释前嫌,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的。
要是您家邻居也把鞋架放在您家门口,您又会怎么做呢?
山东,青岛,王女士家隔壁搬来了一户新邻居,新邻居把鞋架放在了门外,而且是正对着王女士的家门,只要一开门,一股腥臭味就会扑面而来,于是,王女士便找到新邻居协商,是否可以把鞋架往边上挪一点,可是新邻居只说了一句话,就把王女士给怼了回去。
万女士是王女士家隔壁新搬来的邻居,搬家的时候,她把一个大柜子放在了门外过道上,刚开始的时候,王女士以为是万女士刚搬家,家里没整理好,过几天肯定会搬走的,可是左等右等,就是不见万女士把大柜子搬走。
王女士觉得大柜子占地,影响了她的进出,于是,她便找来了小区保安,在保安的调解下,万女士好不容易把大柜子搬走了。可是接下来她的做法,却更让王女士苦不堪言。
原来,万女士把大柜子搬走后,就把家里的一个鞋架拿了出来,并且还正对着王女士家的大门,过道本来就比较窄,再加上边上还有个通风的窗户,只要王女士一开门,就会飘来一阵阵腥臭味,把王女士熏得直想吐。
王女士觉得上次找保安,还是没能彻底解决问题,心想这次还是自己找万女士协商吧,于是,她便敲开了万女士的家门。好言好语地劝万女士能不能把鞋架挪一下,只要不正对着她家的门,哪怕放在她家大门后面一点也行,可是,万女士却以出门穿鞋不太方便为由,把王女士给怼了回去。
王女士委屈得直想哭,她说只要打开大门,闻到那股腥臭味,心里就堵得慌。无奈的她,只能寻求帮助。
帮忙员和王女士一起找到小区,小区负责人称,公共区域肯定是不允许堆放私人物品的,可是这房子设计上本来就有缺陷,储物空间太小,杂物放在门口也在所难免,不过,他们还会二到三个月去清理一次的。后来在小区和帮忙员的调解下,万女士终于把鞋架搬走了。
可是才过了两天,王女士再次找到帮忙员,说鞋架搬走后,万女士又搬出来一个鞋柜,边上垃圾还堆得很高。
帮忙员联系到万女士,万女士说,过道属于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是可以公用的,并且把私人物品放到过道上,并不是她家才有,从上到下,几乎每户都是这样的,别人能放,为什么她就不能放?再说了,是王女士先把东西放在过道上的。可是王女士却说,万女士提出来后,她早就把东西拿走了。
王女士觉得这已经不是鞋架或者是鞋柜的问题了,万女士已经侵犯了她的权益,于是她便报了警。在民警的协调下,万女士只好把鞋柜搬走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不是也像万女士说的那样,公共区域是公用的,是可以放私人物品的呢?答案是否定的。
1、对于居民门外能不能放鞋架,虽然法律和小区都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门外过道也属于公摊面积,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当然也不允许个人私自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典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法规,门外过道是全体业主共有的,王女士和万女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万女士在门外摆放鞋架,王女士对其也有管理的权利。
万女士把鞋架放在自家门口,虽然没影响到整个楼道的通行,但却影响到了王女士的进出,而且鞋子还有腥臭味,影响了王女士的正常生活,所以,小区有权要求万女士把鞋架搬走,并可强制执行。
2、《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万女士把鞋架摆放在了门口,而且鞋子会散发出腥臭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王女士的正常生活,对王女士造成了一种无形的损害,也是对她的一种不公,侵害了她的相邻权。所以,按照以上原则,万女士应及时改正错误,把鞋架搬走,停止侵害,消除对王女士的生活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处得好,可以互相照应,对彼此都有好处。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要真是闹僵了,会很尴尬的。相信王女士和万女士也一定能冰释前嫌,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的。
要是您家邻居也把鞋架放在您家门口,您又会怎么做呢?#青岛#
万女士是王女士家隔壁新搬来的邻居,搬家的时候,她把一个大柜子放在了门外过道上,刚开始的时候,王女士以为是万女士刚搬家,家里没整理好,过几天肯定会搬走的,可是左等右等,就是不见万女士把大柜子搬走。
王女士觉得大柜子占地,影响了她的进出,于是,她便找来了小区保安,在保安的调解下,万女士好不容易把大柜子搬走了。可是接下来她的做法,却更让王女士苦不堪言。
原来,万女士把大柜子搬走后,就把家里的一个鞋架拿了出来,并且还正对着王女士家的大门,过道本来就比较窄,再加上边上还有个通风的窗户,只要王女士一开门,就会飘来一阵阵腥臭味,把王女士熏得直想吐。
王女士觉得上次找保安,还是没能彻底解决问题,心想这次还是自己找万女士协商吧,于是,她便敲开了万女士的家门。好言好语地劝万女士能不能把鞋架挪一下,只要不正对着她家的门,哪怕放在她家大门后面一点也行,可是,万女士却以出门穿鞋不太方便为由,把王女士给怼了回去。
王女士委屈得直想哭,她说只要打开大门,闻到那股腥臭味,心里就堵得慌。无奈的她,只能寻求帮助。
帮忙员和王女士一起找到小区,小区负责人称,公共区域肯定是不允许堆放私人物品的,可是这房子设计上本来就有缺陷,储物空间太小,杂物放在门口也在所难免,不过,他们还会二到三个月去清理一次的。后来在小区和帮忙员的调解下,万女士终于把鞋架搬走了。
可是才过了两天,王女士再次找到帮忙员,说鞋架搬走后,万女士又搬出来一个鞋柜,边上垃圾还堆得很高。
帮忙员联系到万女士,万女士说,过道属于公共区域,公共区域是可以公用的,并且把私人物品放到过道上,并不是她家才有,从上到下,几乎每户都是这样的,别人能放,为什么她就不能放?再说了,是王女士先把东西放在过道上的。可是王女士却说,万女士提出来后,她早就把东西拿走了。
王女士觉得这已经不是鞋架或者是鞋柜的问题了,万女士已经侵犯了她的权益,于是她便报了警。在民警的协调下,万女士只好把鞋柜搬走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不是也像万女士说的那样,公共区域是公用的,是可以放私人物品的呢?答案是否定的。
1、对于居民门外能不能放鞋架,虽然法律和小区都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门外过道也属于公摊面积,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当然也不允许个人私自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典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法规,门外过道是全体业主共有的,王女士和万女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万女士在门外摆放鞋架,王女士对其也有管理的权利。
万女士把鞋架放在自家门口,虽然没影响到整个楼道的通行,但却影响到了王女士的进出,而且鞋子还有腥臭味,影响了王女士的正常生活,所以,小区有权要求万女士把鞋架搬走,并可强制执行。
2、《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万女士把鞋架摆放在了门口,而且鞋子会散发出腥臭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王女士的正常生活,对王女士造成了一种无形的损害,也是对她的一种不公,侵害了她的相邻权。所以,按照以上原则,万女士应及时改正错误,把鞋架搬走,停止侵害,消除对王女士的生活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处得好,可以互相照应,对彼此都有好处。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要真是闹僵了,会很尴尬的。相信王女士和万女士也一定能冰释前嫌,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的。
要是您家邻居也把鞋架放在您家门口,您又会怎么做呢?#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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