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答记者问】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专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由七个部门联合发布《意见》的主要考虑?
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合力解决。各部门反复研究,对此取得了共识,这是联合发布《意见》的基础。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也是逐年上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一道“隔离墙”,有力地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是,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不了解,证据意识弱,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还不健全。我们立足于各部门具体职责,从源头抓起,打通部门间沟通协作“堵点”。首先,要求学校、司法行政部门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相关工作中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家庭暴力受害人了解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其次,针对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让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监督;第三,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难问题,将证据的搜集和固定程序前移,明确公安机关在报警处理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第四,细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织牢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真正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打通反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
问: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家庭暴力,往往是其法定监护人实施的,这就更加大了发现的难度,请问《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答:发现是救助的前提。确如记者所言,基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等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无力反抗,《意见》对此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明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各部门就家庭暴力问题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者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要特别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安排心理咨询师或者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针对学校、幼儿园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较易发现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特点,《意见》明确,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基于专业医学知识也较易发现和判断伤情及原因,为此,《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医院的强制报告义务。《意见》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上述细化规定,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保证家庭暴力能够被及时发现。
问:据了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没有留存证据意识,致使举证不足,《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予以保障?
答: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虽然有证据标准掌握问题,但是也反映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普遍较弱的情况。《意见》根据家庭暴力证据的形成地点、时间等特征,将防控工作前移,明确相关部门对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要注重保存,从而缓解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比如,《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诊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探索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这也是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举证难问题的关键举措之一。通过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快速查证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以更全面、充分、及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有得到有效履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保护受害人权益,但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向来是执行领域的难中之难,请问,《意见》有什么解决办法?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实践中,基于各方面考虑,一般采取“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情况不多,绝大部分情况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义务。这向来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难点和弱项。考虑人身安全保护令履行过程中的特点、与相关部门工作的紧密程度等,《意见》在各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就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此外,《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还扩大了协助执行主体范围,包括当地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托专门组织形成对特殊群体保护的专业性和合力。(最高人民法院)
问:请您介绍一下,由七个部门联合发布《意见》的主要考虑?
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合力解决。各部门反复研究,对此取得了共识,这是联合发布《意见》的基础。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也是逐年上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一道“隔离墙”,有力地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是,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不了解,证据意识弱,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还不健全。我们立足于各部门具体职责,从源头抓起,打通部门间沟通协作“堵点”。首先,要求学校、司法行政部门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相关工作中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家庭暴力受害人了解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其次,针对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让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监督;第三,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难问题,将证据的搜集和固定程序前移,明确公安机关在报警处理过程中注重搜集、固定证据,人民法院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互通机制;第四,细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织牢织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网,真正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打通反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
问: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家庭暴力,往往是其法定监护人实施的,这就更加大了发现的难度,请问《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答:发现是救助的前提。确如记者所言,基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等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无力反抗,《意见》对此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明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各部门就家庭暴力问题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者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要特别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安排心理咨询师或者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针对学校、幼儿园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较易发现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特点,《意见》明确,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基于专业医学知识也较易发现和判断伤情及原因,为此,《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医院的强制报告义务。《意见》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上述细化规定,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保证家庭暴力能够被及时发现。
问:据了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没有留存证据意识,致使举证不足,《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予以保障?
答: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虽然有证据标准掌握问题,但是也反映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普遍较弱的情况。《意见》根据家庭暴力证据的形成地点、时间等特征,将防控工作前移,明确相关部门对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要注重保存,从而缓解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比如,《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诊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探索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这也是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举证难问题的关键举措之一。通过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快速查证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以更全面、充分、及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有得到有效履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保护受害人权益,但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向来是执行领域的难中之难,请问,《意见》有什么解决办法?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实践中,基于各方面考虑,一般采取“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情况不多,绝大部分情况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义务。这向来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难点和弱项。考虑人身安全保护令履行过程中的特点、与相关部门工作的紧密程度等,《意见》在各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就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此外,《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还扩大了协助执行主体范围,包括当地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托专门组织形成对特殊群体保护的专业性和合力。(最高人民法院)
冲突无处不在!步入中年如何化解我们内心的冲突?只需三步!
1
今天无意之间刷到了一个视频,就是某法院法官被杀,杀人者向某也是被判处死刑!
两个人是小学同学高中同学又是闺蜜,没有想到的是居然会酿成惨剧,顿时也是引起了我的好奇心。
于是,我就是开始在网上去搜索,我的关键词是她为什么要去杀人。
就算她的法官同学不去帮助她,她也没必要杀人啊。
紧接着就是看到了,原因就是《化解我们内心的冲突》,就是说那个杀人者大概率有点偏执狂。
也就是说杀人者已经是画地为牢了,就是那么的偏执地以为自己的失败是因为自己的这个法官同学造成的。
而所有的这一切都是因为大家的本领都是差不多的。
而你过得比我好,我就要毁灭你,就是说他们都是同学的关系。
而杀人者却是早早地离婚了,而被杀人者却很幸福的,这都是极度心理在作祟呀。
所以,很多东西不是我们时刻都要去求得一个对错的。
就比如夫妻之间的矛盾,如果总是冷战那就一定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了,一定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重大的问题了。
不是应该去揪着彼此的错误不放,而是要去想着如何去把已经偏离了人生路线的我们。
拉回到彼此的正常人生轨道上去,这个才是重要的事情,不要把事情给搞反了。
如果那么去做的话,就是死路一条,因为那条路根本就是行不通的呀。
2
我虽然还没有看到实体书,我大概也是知道了一些关于这本书的一些内容。
就是说我们不要总是去盯着错误。
对错本身不是核心,而夫妻矛盾的发生其根源就是我们总是专注到了彼此的对错上去了。
所以,我们总是会不断地争吵,总是不断地恶性循环。
因为这所有的发生,只要我们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高大,把自己看做一个人。
把对方也看做一个人的时候,就不好发生悲剧了。
她毕竟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可是当尖刀刺向她的时候,凶手是没有那么去想的。
就是把对方当成了发泄物了,而不是一个人。
里面还有很多的道理,我也是大概去明白了一些。
在我的理解就是首先发生了矛盾不要去纠结是谁的对错。
而是去想着办法去解决彼此的矛盾。
正如古话说的好,当局者迷。
我们在事情发生的时候,是不会去注意这些事情的。
就是你的脾气和你的火气就是定在了那里,那个时候你也是不会想到你读了什么书。
那个书里有什么理论可以去解决你当下的问题的,这个是不太现实的。
多数的时候,我们也是知道很多的道理,可是我们依然没有过好这一生。
说的不就是这个道理吗?
所以,我们知道的东西并不代表我们可以去实现那个东西的。
所以,我们也是要不断地去修炼自己的心。
那就是去做到知行合一,在发现自我,完成自我,超越自我的个人成长路径中,让自己的生活更加的精彩。
这个是我们可以去做到的,只要我们开始去意识到自己的生活,已经发生了哪些事是我们可以去借鉴的。
这个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正所谓剃头挑子一头热,必须是彼此都可以去有了那个认知之后:
冲突无处不在!
与朋友,与亲人,与同事,与邻居,与我们不熟悉的人。
我们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冲突。
可是冲突来的时候,我们是面对还是逃避,所得到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
3
《化解我们内心的冲突》一书让我们树立了这样的一个基本的认知。
图片
就是说你得去承认这个基本的认知:冲突无处不在!
中年人化解内心冲突需要三步。第一步:他们一开口就像是在用言语摔跤一样。
双方都想预测对方的行动,寻找对方可以被利用的弱点,最终使其屈服。
他们都不能把对方的身体按在真实的比赛垫子上,这种言语上的摔跤赛总是以平手收场。
二人都声称自己获得了虚拟的胜利,但又都深感挫败。
我们应该多花点时间和精力让一切重回正轨,而非处理差错。
然而不幸的是,我们常常花很多时间和精力都盯着彼此的过错。
我们想管好孩子,我们想改变我们的伴侣,规范那些没有按照我们的喜好和意愿行事的人。
而且我们还不是真的在做这些事,我们只是在想着要做这件事或者担忧着这些事。
我们在面对问题和试图解决问题时,往往都会这么做。
但是,当我们的问题是某个人时,这么做几乎毫无帮助。
我们生活中的大部分问题其实都不单是靠去纠正它们就能解决的。
第二步:我们本来就不软弱,实际上,我们无比强大,令人敬畏。远超强大,或者说,远比强大更加深沉。
有时候哪怕会危及我们自己的位置或生命,我们也会去攻击别人。
总的来说,我们在回应他人时,与其说是在回应他们的行为,不如说是在回应他们对待我们时的生存之道。
也就是说,我们的孩子更多的是在对我们对待他们的态度做出回应,而非针对我们的某句话或者某个动作。
比如说我们可以公平地对待我们的孩子,但要是我们在做这件事时内心正在交战,那他们肯定完全不会觉得自己得到了公平对待。
实际上他们回应我们时的态度就像是我们没有公平对待他们一样。
当我们的内心在交战时,我们不仅是在主动迎接失败,我们还是在自己创造失败。
第三步:无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她们都同样小心眼、不体谅人、吹毛求疵、不讲理。
而且还很冷漠,毒舌,恶言恶语,我们外在行为的改变并没有使我们心中对她的感觉受到影响。
恰恰相反,我们花越多的时间去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心里对她就越怨恨。
参与者主动激起他们本来在反抗的东西的一种冲突。
自我背叛,它指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对自己的感受的背叛。
不是别人的感受或准则,而是我们自己在那一刻感到应该做的正确的事。
当我们担心自己正在给别人找借口时,我们是否也在担心我们在给自己找借口?
当你要求他人摆脱偏见时,你是否也在以同样的谨慎让自己摆脱偏见呢?
越确定自己是对的,你就越容易犯错,你对做正确的事的需要,反而会让我更容易出错!
同样,越觉得自己被错待,你就越容易忽视自己也在错待他人。
是你对自己的开脱需要掩盖了真相。
1
今天无意之间刷到了一个视频,就是某法院法官被杀,杀人者向某也是被判处死刑!
两个人是小学同学高中同学又是闺蜜,没有想到的是居然会酿成惨剧,顿时也是引起了我的好奇心。
于是,我就是开始在网上去搜索,我的关键词是她为什么要去杀人。
就算她的法官同学不去帮助她,她也没必要杀人啊。
紧接着就是看到了,原因就是《化解我们内心的冲突》,就是说那个杀人者大概率有点偏执狂。
也就是说杀人者已经是画地为牢了,就是那么的偏执地以为自己的失败是因为自己的这个法官同学造成的。
而所有的这一切都是因为大家的本领都是差不多的。
而你过得比我好,我就要毁灭你,就是说他们都是同学的关系。
而杀人者却是早早地离婚了,而被杀人者却很幸福的,这都是极度心理在作祟呀。
所以,很多东西不是我们时刻都要去求得一个对错的。
就比如夫妻之间的矛盾,如果总是冷战那就一定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了,一定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重大的问题了。
不是应该去揪着彼此的错误不放,而是要去想着如何去把已经偏离了人生路线的我们。
拉回到彼此的正常人生轨道上去,这个才是重要的事情,不要把事情给搞反了。
如果那么去做的话,就是死路一条,因为那条路根本就是行不通的呀。
2
我虽然还没有看到实体书,我大概也是知道了一些关于这本书的一些内容。
就是说我们不要总是去盯着错误。
对错本身不是核心,而夫妻矛盾的发生其根源就是我们总是专注到了彼此的对错上去了。
所以,我们总是会不断地争吵,总是不断地恶性循环。
因为这所有的发生,只要我们不要把自己看得太高大,把自己看做一个人。
把对方也看做一个人的时候,就不好发生悲剧了。
她毕竟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可是当尖刀刺向她的时候,凶手是没有那么去想的。
就是把对方当成了发泄物了,而不是一个人。
里面还有很多的道理,我也是大概去明白了一些。
在我的理解就是首先发生了矛盾不要去纠结是谁的对错。
而是去想着办法去解决彼此的矛盾。
正如古话说的好,当局者迷。
我们在事情发生的时候,是不会去注意这些事情的。
就是你的脾气和你的火气就是定在了那里,那个时候你也是不会想到你读了什么书。
那个书里有什么理论可以去解决你当下的问题的,这个是不太现实的。
多数的时候,我们也是知道很多的道理,可是我们依然没有过好这一生。
说的不就是这个道理吗?
所以,我们知道的东西并不代表我们可以去实现那个东西的。
所以,我们也是要不断地去修炼自己的心。
那就是去做到知行合一,在发现自我,完成自我,超越自我的个人成长路径中,让自己的生活更加的精彩。
这个是我们可以去做到的,只要我们开始去意识到自己的生活,已经发生了哪些事是我们可以去借鉴的。
这个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正所谓剃头挑子一头热,必须是彼此都可以去有了那个认知之后:
冲突无处不在!
与朋友,与亲人,与同事,与邻居,与我们不熟悉的人。
我们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冲突。
可是冲突来的时候,我们是面对还是逃避,所得到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
3
《化解我们内心的冲突》一书让我们树立了这样的一个基本的认知。
图片
就是说你得去承认这个基本的认知:冲突无处不在!
中年人化解内心冲突需要三步。第一步:他们一开口就像是在用言语摔跤一样。
双方都想预测对方的行动,寻找对方可以被利用的弱点,最终使其屈服。
他们都不能把对方的身体按在真实的比赛垫子上,这种言语上的摔跤赛总是以平手收场。
二人都声称自己获得了虚拟的胜利,但又都深感挫败。
我们应该多花点时间和精力让一切重回正轨,而非处理差错。
然而不幸的是,我们常常花很多时间和精力都盯着彼此的过错。
我们想管好孩子,我们想改变我们的伴侣,规范那些没有按照我们的喜好和意愿行事的人。
而且我们还不是真的在做这些事,我们只是在想着要做这件事或者担忧着这些事。
我们在面对问题和试图解决问题时,往往都会这么做。
但是,当我们的问题是某个人时,这么做几乎毫无帮助。
我们生活中的大部分问题其实都不单是靠去纠正它们就能解决的。
第二步:我们本来就不软弱,实际上,我们无比强大,令人敬畏。远超强大,或者说,远比强大更加深沉。
有时候哪怕会危及我们自己的位置或生命,我们也会去攻击别人。
总的来说,我们在回应他人时,与其说是在回应他们的行为,不如说是在回应他们对待我们时的生存之道。
也就是说,我们的孩子更多的是在对我们对待他们的态度做出回应,而非针对我们的某句话或者某个动作。
比如说我们可以公平地对待我们的孩子,但要是我们在做这件事时内心正在交战,那他们肯定完全不会觉得自己得到了公平对待。
实际上他们回应我们时的态度就像是我们没有公平对待他们一样。
当我们的内心在交战时,我们不仅是在主动迎接失败,我们还是在自己创造失败。
第三步:无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她们都同样小心眼、不体谅人、吹毛求疵、不讲理。
而且还很冷漠,毒舌,恶言恶语,我们外在行为的改变并没有使我们心中对她的感觉受到影响。
恰恰相反,我们花越多的时间去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心里对她就越怨恨。
参与者主动激起他们本来在反抗的东西的一种冲突。
自我背叛,它指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对自己的感受的背叛。
不是别人的感受或准则,而是我们自己在那一刻感到应该做的正确的事。
当我们担心自己正在给别人找借口时,我们是否也在担心我们在给自己找借口?
当你要求他人摆脱偏见时,你是否也在以同样的谨慎让自己摆脱偏见呢?
越确定自己是对的,你就越容易犯错,你对做正确的事的需要,反而会让我更容易出错!
同样,越觉得自己被错待,你就越容易忽视自己也在错待他人。
是你对自己的开脱需要掩盖了真相。
[与此相类,预知未来又与自由意志产生矛盾。正因为能够自由选择,所以我不可能预知未来。反过来说,如果我已知道了未来,我便不可能反抗这个既定的命运,也不可能把我知道的未来告诉其他人,这也是一种形式的反抗。预知未来的人不会奢谈未来,阅读岁月之书的人不会承认自己读过它]
——《你一生的故事》
今日惊喜的点,很好奇七肢桶的社会规则
——《你一生的故事》
今日惊喜的点,很好奇七肢桶的社会规则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