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男子献血后,血站赠送折叠沙滩椅。1年后,男子坐椅子时,椅子帆布撕脱,导致男子摔伤,要求血站赔偿16万元,法院这么判了。
2019年10月,程某在献血车献血400毫升。血站为了鼓励无偿献血者,向程某赠送了一折叠沙滩椅。
2021年3月,程某通过网络告知血站工作人员,血站赠送的沙滩椅一角撕开,并称“坐这个椅子,把腰摔坏了”。
程某同时发送的视频资料显示,沙滩椅帆布坐垫从靠近背部一侧固定装置撕脱。
同月,程某联系血站工作人员更换了新的赠品。
2021年4月,程某来到医院针灸科治疗,被诊断为腰部损伤(L1、2)、腰椎间盘突出、前列腺增生、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住院33天,自付医疗费用4027.96元。
其后程某将血站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张155802.96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程某第一时间拍摄了视频,并告知血站工作人员受伤事实,视频中的沙滩椅与沙滩椅原物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程某在2021年3月因坐血站赠品沙滩椅跌倒属实。
程某自认,事发当日其到卫生院拍片无异常,医生告诉其回家休养即可。
事发3日后,到血站更换赠品时,并未表现出活动受限症状,证明程某跌倒后,并未造成腰部明显损伤。
结合程某从业情况,其需要装车、卸车,程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应与其事后休养不力有关。
另结合其病历记载,其本身也存在腰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前列腺增生等原发病,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程某住院费用存在相当比例,与腰伤无关的治疗费用。
综合以上因素,考虑腰伤损害滞后因素、程某休养不力、原发病史等因素,对于住院产生的费用,与沙滩椅受伤的关联性应不超过30%。
法院对程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4027.96元;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300元;
护理费35645元;
误工费15924元;
营养费:未提供医嘱或鉴定意见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合计8044.8元[(4027.96 +3300+3564+15924)×30%]。
根据《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沙滩椅系赠品,且赠与后使用超过1年的时间,超过“木质家具”、“金属家具”、“其他家具”等家具的三包期限。在程某无证据,证明血站故意不告知缺陷,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况下,血站对沙滩椅的撕脱所致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程某作为受赠人,在使用赠与物时受伤,对损害发生亦无过错。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院已认定程某与沙滩椅撕脱受伤有关的损失8044.8元,在双方对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根据上述规定,由血站分担50%的损失即4022.4元为宜。
最后法院判决,血站赔偿4022.4元。
2021年11月,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
程某说,2021年3月,自己坐在椅子上时,椅子撕裂,导致其摔倒在地,腰部摔伤,活动受限,无法正常工作。
2021年4月,自己在医院被诊断为腰椎损伤(L1、2),次日住院。血站应当承担自己的所有损失。
血站辩称,程某与血站之间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程某进行献血行为系其自愿的,且献血行为发生在前。血站之所以发放沙滩椅等赠品,是对献血公民自愿献血行为的一种褒奖。
一审证据可以看出,血站向程某赠与的沙滩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且程某在使用该沙滩椅发生撕裂的情况之时,已过1年的质保期.依据《民法典》第662条的规定,血站不应承担责任。
程某的伤情与血站的赠与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双方之间不能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血站并不认同一审判决有关侵权责任的相关认定,但是考虑到程某长期自愿献血,血站从人道主义关怀的角度,愿意在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的范围之内,承担一部分责任,作为对长期献血者的抚慰。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沙滩椅系程某无偿献血后,血站给予其的赠品。该赠与行为系无偿赠与,不是附义务赠与。且程某在接受赠品使用超过1年的时间,才发生沙滩椅撕裂事实。
程某没有证据,证实血站明知该沙滩椅有瑕疵,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情况,因此根据《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血站不应承担责任。
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判令双方各承担50%损失,并无不当。
2021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程某负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威海中院。
2019年10月,程某在献血车献血400毫升。血站为了鼓励无偿献血者,向程某赠送了一折叠沙滩椅。
2021年3月,程某通过网络告知血站工作人员,血站赠送的沙滩椅一角撕开,并称“坐这个椅子,把腰摔坏了”。
程某同时发送的视频资料显示,沙滩椅帆布坐垫从靠近背部一侧固定装置撕脱。
同月,程某联系血站工作人员更换了新的赠品。
2021年4月,程某来到医院针灸科治疗,被诊断为腰部损伤(L1、2)、腰椎间盘突出、前列腺增生、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住院33天,自付医疗费用4027.96元。
其后程某将血站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张155802.96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程某第一时间拍摄了视频,并告知血站工作人员受伤事实,视频中的沙滩椅与沙滩椅原物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程某在2021年3月因坐血站赠品沙滩椅跌倒属实。
程某自认,事发当日其到卫生院拍片无异常,医生告诉其回家休养即可。
事发3日后,到血站更换赠品时,并未表现出活动受限症状,证明程某跌倒后,并未造成腰部明显损伤。
结合程某从业情况,其需要装车、卸车,程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应与其事后休养不力有关。
另结合其病历记载,其本身也存在腰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前列腺增生等原发病,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程某住院费用存在相当比例,与腰伤无关的治疗费用。
综合以上因素,考虑腰伤损害滞后因素、程某休养不力、原发病史等因素,对于住院产生的费用,与沙滩椅受伤的关联性应不超过30%。
法院对程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4027.96元;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300元;
护理费35645元;
误工费15924元;
营养费:未提供医嘱或鉴定意见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合计8044.8元[(4027.96 +3300+3564+15924)×30%]。
根据《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沙滩椅系赠品,且赠与后使用超过1年的时间,超过“木质家具”、“金属家具”、“其他家具”等家具的三包期限。在程某无证据,证明血站故意不告知缺陷,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况下,血站对沙滩椅的撕脱所致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程某作为受赠人,在使用赠与物时受伤,对损害发生亦无过错。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院已认定程某与沙滩椅撕脱受伤有关的损失8044.8元,在双方对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根据上述规定,由血站分担50%的损失即4022.4元为宜。
最后法院判决,血站赔偿4022.4元。
2021年11月,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
程某说,2021年3月,自己坐在椅子上时,椅子撕裂,导致其摔倒在地,腰部摔伤,活动受限,无法正常工作。
2021年4月,自己在医院被诊断为腰椎损伤(L1、2),次日住院。血站应当承担自己的所有损失。
血站辩称,程某与血站之间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程某进行献血行为系其自愿的,且献血行为发生在前。血站之所以发放沙滩椅等赠品,是对献血公民自愿献血行为的一种褒奖。
一审证据可以看出,血站向程某赠与的沙滩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且程某在使用该沙滩椅发生撕裂的情况之时,已过1年的质保期.依据《民法典》第662条的规定,血站不应承担责任。
程某的伤情与血站的赠与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双方之间不能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血站并不认同一审判决有关侵权责任的相关认定,但是考虑到程某长期自愿献血,血站从人道主义关怀的角度,愿意在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的范围之内,承担一部分责任,作为对长期献血者的抚慰。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沙滩椅系程某无偿献血后,血站给予其的赠品。该赠与行为系无偿赠与,不是附义务赠与。且程某在接受赠品使用超过1年的时间,才发生沙滩椅撕裂事实。
程某没有证据,证实血站明知该沙滩椅有瑕疵,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情况,因此根据《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血站不应承担责任。
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判令双方各承担50%损失,并无不当。
2021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程某负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威海中院。
山东威海,男子献血后,血站赠送折叠沙滩椅。1年后,男子坐椅子时,椅子帆布撕脱,导致男子摔伤,要求血站赔偿16万元,法院这么判了。
2019年10月,程某在献血车献血400毫升。血站为了鼓励无偿献血者,向程某赠送了一折叠沙滩椅。
2021年3月,程某通过网络告知血站工作人员,血站赠送的沙滩椅一角撕开,并称“坐这个椅子,把腰摔坏了”。
程某同时发送的视频资料显示,沙滩椅帆布坐垫从靠近背部一侧固定装置撕脱。
同月,程某联系血站工作人员更换了新的赠品。
2021年4月,程某来到医院针灸科治疗,被诊断为腰部损伤(L1、2)、腰椎间盘突出、前列腺增生、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住院33天,自付医疗费用4027.96元。
其后程某将血站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张155802.96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程某第一时间拍摄了视频,并告知血站工作人员受伤事实,视频中的沙滩椅与沙滩椅原物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程某在2021年3月因坐血站赠品沙滩椅跌倒属实。
程某自认,事发当日其到卫生院拍片无异常,医生告诉其回家休养即可。
事发3日后,到血站更换赠品时,并未表现出活动受限症状,证明程某跌倒后,并未造成腰部明显损伤。
结合程某从业情况,其需要装车、卸车,程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应与其事后休养不力有关。
另结合其病历记载,其本身也存在腰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前列腺增生等原发病,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程某住院费用存在相当比例,与腰伤无关的治疗费用。
综合以上因素,考虑腰伤损害滞后因素、程某休养不力、原发病史等因素,对于住院产生的费用,与沙滩椅受伤的关联性应不超过30%。
法院对程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4027.96元;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300元;
护理费35645元;
误工费15924元;
营养费:未提供医嘱或鉴定意见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合计8044.8元[(4027.96 +3300+3564+15924)×30%]。
根据《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沙滩椅系赠品,且赠与后使用超过1年的时间,超过“木质家具”、“金属家具”、“其他家具”等家具的三包期限。在程某无证据,证明血站故意不告知缺陷,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况下,血站对沙滩椅的撕脱所致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程某作为受赠人,在使用赠与物时受伤,对损害发生亦无过错。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院已认定程某与沙滩椅撕脱受伤有关的损失8044.8元,在双方对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根据上述规定,由血站分担50%的损失即4022.4元为宜。
最后法院判决,血站赔偿4022.4元。
2021年11月,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
程某说,2021年3月,自己坐在椅子上时,椅子撕裂,导致其摔倒在地,腰部摔伤,活动受限,无法正常工作。
2021年4月,自己在医院被诊断为腰椎损伤(L1、2),次日住院。血站应当承担自己的所有损失。
血站辩称,程某与血站之间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程某进行献血行为系其自愿的,且献血行为发生在前。血站之所以发放沙滩椅等赠品,是对献血公民自愿献血行为的一种褒奖。
一审证据可以看出,血站向程某赠与的沙滩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且程某在使用该沙滩椅发生撕裂的情况之时,已过1年的质保期.依据《民法典》第662条的规定,血站不应承担责任。
程某的伤情与血站的赠与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双方之间不能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血站并不认同一审判决有关侵权责任的相关认定,但是考虑到程某长期自愿献血,血站从人道主义关怀的角度,愿意在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的范围之内,承担一部分责任,作为对长期献血者的抚慰。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沙滩椅系程某无偿献血后,血站给予其的赠品。该赠与行为系无偿赠与,不是附义务赠与。且程某在接受赠品使用超过1年的时间,才发生沙滩椅撕裂事实。
程某没有证据,证实血站明知该沙滩椅有瑕疵,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情况,因此根据《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血站不应承担责任。
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判令双方各承担50%损失,并无不当。
2021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程某负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威海中院。
2019年10月,程某在献血车献血400毫升。血站为了鼓励无偿献血者,向程某赠送了一折叠沙滩椅。
2021年3月,程某通过网络告知血站工作人员,血站赠送的沙滩椅一角撕开,并称“坐这个椅子,把腰摔坏了”。
程某同时发送的视频资料显示,沙滩椅帆布坐垫从靠近背部一侧固定装置撕脱。
同月,程某联系血站工作人员更换了新的赠品。
2021年4月,程某来到医院针灸科治疗,被诊断为腰部损伤(L1、2)、腰椎间盘突出、前列腺增生、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住院33天,自付医疗费用4027.96元。
其后程某将血站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张155802.96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程某第一时间拍摄了视频,并告知血站工作人员受伤事实,视频中的沙滩椅与沙滩椅原物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程某在2021年3月因坐血站赠品沙滩椅跌倒属实。
程某自认,事发当日其到卫生院拍片无异常,医生告诉其回家休养即可。
事发3日后,到血站更换赠品时,并未表现出活动受限症状,证明程某跌倒后,并未造成腰部明显损伤。
结合程某从业情况,其需要装车、卸车,程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应与其事后休养不力有关。
另结合其病历记载,其本身也存在腰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前列腺增生等原发病,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程某住院费用存在相当比例,与腰伤无关的治疗费用。
综合以上因素,考虑腰伤损害滞后因素、程某休养不力、原发病史等因素,对于住院产生的费用,与沙滩椅受伤的关联性应不超过30%。
法院对程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4027.96元;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300元;
护理费35645元;
误工费15924元;
营养费:未提供医嘱或鉴定意见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合计8044.8元[(4027.96 +3300+3564+15924)×30%]。
根据《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沙滩椅系赠品,且赠与后使用超过1年的时间,超过“木质家具”、“金属家具”、“其他家具”等家具的三包期限。在程某无证据,证明血站故意不告知缺陷,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况下,血站对沙滩椅的撕脱所致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程某作为受赠人,在使用赠与物时受伤,对损害发生亦无过错。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院已认定程某与沙滩椅撕脱受伤有关的损失8044.8元,在双方对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根据上述规定,由血站分担50%的损失即4022.4元为宜。
最后法院判决,血站赔偿4022.4元。
2021年11月,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
程某说,2021年3月,自己坐在椅子上时,椅子撕裂,导致其摔倒在地,腰部摔伤,活动受限,无法正常工作。
2021年4月,自己在医院被诊断为腰椎损伤(L1、2),次日住院。血站应当承担自己的所有损失。
血站辩称,程某与血站之间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程某进行献血行为系其自愿的,且献血行为发生在前。血站之所以发放沙滩椅等赠品,是对献血公民自愿献血行为的一种褒奖。
一审证据可以看出,血站向程某赠与的沙滩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且程某在使用该沙滩椅发生撕裂的情况之时,已过1年的质保期.依据《民法典》第662条的规定,血站不应承担责任。
程某的伤情与血站的赠与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双方之间不能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血站并不认同一审判决有关侵权责任的相关认定,但是考虑到程某长期自愿献血,血站从人道主义关怀的角度,愿意在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的范围之内,承担一部分责任,作为对长期献血者的抚慰。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沙滩椅系程某无偿献血后,血站给予其的赠品。该赠与行为系无偿赠与,不是附义务赠与。且程某在接受赠品使用超过1年的时间,才发生沙滩椅撕裂事实。
程某没有证据,证实血站明知该沙滩椅有瑕疵,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情况,因此根据《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血站不应承担责任。
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判令双方各承担50%损失,并无不当。
2021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程某负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威海中院。
2022-02-12 前天下午菲律宾甲米地巴库尔市一名中国商人在自家店门前被枪手开枪打死。
受害人名叫张英豪(音译),中国公民,在菲从事玻璃和铝制品业务。
当天下午 3 点 50 分左右,警方接到电话,称在巴库尔市的张家门前发生枪击事件。目击者称下午 3 点 30 分,受害人正在店外做事,突然被人开枪击中头部。
警方调查结果显示,嫌疑人用0.38口径枪击中受害人头部,导致该中国公民当场死亡。
枪击事件发生后,嫌疑人登上一辆载客吉普车,逃往伊穆斯市方向,巴库尔市CPS 特工立即进行追捕,最终吉普尼被拦下,嫌疑人海梅·科尔特斯(Jaime Cortez)当即被捕。
据调查,嫌疑人是塔吉格市博尼法西奥堡的一名成年人,他被认为是雇佣枪支的成员。
目前,警方仍在调查嫌疑人谋杀受害者的可能动机。(海外安全官 张东方)
受害人名叫张英豪(音译),中国公民,在菲从事玻璃和铝制品业务。
当天下午 3 点 50 分左右,警方接到电话,称在巴库尔市的张家门前发生枪击事件。目击者称下午 3 点 30 分,受害人正在店外做事,突然被人开枪击中头部。
警方调查结果显示,嫌疑人用0.38口径枪击中受害人头部,导致该中国公民当场死亡。
枪击事件发生后,嫌疑人登上一辆载客吉普车,逃往伊穆斯市方向,巴库尔市CPS 特工立即进行追捕,最终吉普尼被拦下,嫌疑人海梅·科尔特斯(Jaime Cortez)当即被捕。
据调查,嫌疑人是塔吉格市博尼法西奥堡的一名成年人,他被认为是雇佣枪支的成员。
目前,警方仍在调查嫌疑人谋杀受害者的可能动机。(海外安全官 张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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