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营业务:煤炭批发经营,资产总额13362万元,净资产2048万元,完成主营收入74459万元。公司在煤炭贸易中有上下游的渠道资源优势,公司的另一关联公司天津市鄞州华兴煤炭有限公司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为供应商,经营铁路煤炭,下游为五大电力集团下属等企业,在民生银行的供应链融资授信配合下,取得了良好的业绩。而远大能源公司主要经营海运煤炭,主要与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拓了海运煤炭业务,开拓陕煤集团的海运煤炭业务, 又与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和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因此预计公司的煤炭贸易金额将大幅度增加。
二、银行提供的方案
(一)授信方案
借款人: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交易品种:动力煤
上游供货方: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下游购买方: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电力投资集团、华润集团、建筑材料集团等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监管方: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监管地点:国内海运在途,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
授信敞口:2亿元
授信品种:银行承兑汇票串用流动资金贷款
保证金比例:银行承兑汇票30%(含)以上
融资比例:预付款的70%(不超过授信敞口)
融资期限:180天内
合同文本:三方监管协议文本、《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协议》
(二)业务流程
1、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供货方签订年度煤炭购销合同,明确每月采购数量、质量标准按每月《业务函》规定执行。
2、银行针对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签全年采购合同数量,核定授信额度,品种,签署综合授信合同。
3、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银行留存一份合同正本,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
(1)收货人栏填写为:XX银行(代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收)。
(2)在收到本合同项下的上游供货方货物承运发送书面函告后,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须在约定天数内完成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或货款汇至供货方银行账户上。上游供货方负责将该货物运送到银行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供货方未按约定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在收到XX银行汇划的支付煤炭货款后(如开立银票或发放贷款到期日前二十天)则供货方有义务按照XX银行书面通知的要求将已收到但未履行发货义务相应部分的货款退回到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立在XX银行专用帐户上。
(3)汇入XX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的名称、账户号、联系人。
4、无上述内容的购销合同银行视为无融资要求的合同,不提供资金支持。
5、货物由铁路运抵银行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后,由上海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授权的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监管操作。通过轨道衡记载重量,通过CCIC等有权威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作为认定质量标准。据此确定银行收货金额,完成货物交接,实行多退少补。监管方远大国际货运根据相关货权证明以及相关质量检验证明,向银行出具“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作为货权凭证提交给银行。
6、根据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下游用户的销售合同分别实施不同监管方式:
(1)提货制。货款打入银行赎货保证金账户,银行通知上海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授权的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直接放货。
(2)送货制。由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船运方签返租协议,实施国内海运在途监管。应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质物需销往下游指定电厂,到达目的港时间约在3-7天之内,卸货时间为2-5天,下游指定电厂、煤检中心对煤炭的数量、质量进行检验,并在完全卸货后3天内出具质检报告。下游电厂在指定到达港共同参与质检及货权交接过程。经供需双方共同认可后, 下游电厂支付全部货值50%的货款至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在银行的监管账户(赎货保证金账户)。同时,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供方)、下游电厂、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共同办理货权收妥转让手续,银行与下游电厂在《货权转让书》上签字盖章并保留其中一份正本《货权转让书》,复印件无效。
7、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向上游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并需向银行作预付款融资的,其采购煤炭售与下游的电力企业,下游电力企业仍有延期支付,需银行继续给予延期融资的,其这类电力企业仅限定为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电力投资集团、华润集团、建筑材料集团等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同时要求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与下游电厂的银行格式的《企业买方付款记录》。
8、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出账前,须按与银行及银行限定的下游电厂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联同上述货到电厂时签订的《货权转让书》一并作为明确货权和应收账款转让要件。
9、下游电厂一旦出具《货权转让书》,应收账款即告成立。应按《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规定向银行确认银行是应收账款的合法受让人,应收账款余款按约定期限30天内回款到银行唯一指定监管账户。
10、从银行支付货款日至下游电厂全部回款,整个流程时间不超过60天。回款进入还贷保证金或赎货保证金均可置换出银行敞口用于再次循环出帐。
(三)风险控制
1、货物控制: 在送达银行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前由上游供应商承担送发货责任,如到指定监管地数量和质量出现问题由上游供应商负责补货或退款,监管地质物要求企业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从指定监管地发往下游终端用户(从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海运至目的港)全程由远大物流进行在途监管。监管机构与船公司签署运输船舶返租协议,运输途中要求企业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2、质量控制、保险等:货物在到达指定监管地进行一次重量和质量的检测,煤装入船舱在起运港进行第二货物质量和重量检验(质检以港口国家法定煤质检验中心或商检局检验为准,重量以商检局检验的水尺重量为准)并可出具相关质检报告,运输途中要求企业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3、其他管理措施:该笔业务采用场地、在途现货质押结合下游应收账款管理的模式,利用人上游、下游实力强大、资信良好,且能配合银行签署相关协议,从而实现“矿煤电”上下游供应链融资。在下游电厂应收账款未确立前,银行委托远大国际货运进行全程在途监管,确保质押物安全。
4、效益要求
1)全部用足额度下日均存款不少于1个亿元;
2)年中间业务收入不少于40万元。
5、风险提示
1)须对上游供应商是否有资质作为核心厂商履约能力作审定。
2)上游供应商与银行未签订标准版本的三方合同,在销售合同添加退款和收货人条款。
三、银行收益分析
按授信额度2亿元测算,银行向煤炭供应商开立三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30%保证金存款为6000万元,从银行开票日期至下游电企全部回款,整个流程约在35天之内,也就是35天后回收的货款会到银行帐户上补足银票敞口金额,银行存款达到2亿元,第二轮30%保证金银票又开出,此时可达到银行最高存款余额2.6亿元。加上开票手续费收入年中间业务收入40万元。
【点评】
本案例设计更为精妙,为了全套控制风险,银行提供的授信工具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于上游都属于特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不会接受国内信用证,因此,银行的融资只能选择银行承兑汇票。银行针对下游的电厂的应收账款,办理应收账款转让,锁定保理业务,银行风险完全屏蔽,属于较为安全的授信方案,丝丝相扣,步步为营。
文章选自《银行行业授信方案培训2》,由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讲师整理编写,转载还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各家银行联系内训课程了,官方互动微信号:(名称:北京立金,微信号:bjljyhpxzx)欢迎您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加入。联系电话云老师13601365226 宋老师15373217827
一、企业基本情况
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营业务:煤炭批发经营,资产总额13362万元,净资产2048万元,完成主营收入74459万元。公司在煤炭贸易中有上下游的渠道资源优势,公司的另一关联公司天津市鄞州华兴煤炭有限公司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为供应商,经营铁路煤炭,下游为五大电力集团下属等企业,在民生银行的供应链融资授信配合下,取得了良好的业绩。而远大能源公司主要经营海运煤炭,主要与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拓了海运煤炭业务,开拓陕煤集团的海运煤炭业务, 又与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和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因此预计公司的煤炭贸易金额将大幅度增加。
二、银行提供的方案
(一)授信方案
借款人: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交易品种:动力煤
上游供货方: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中铁联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下游购买方: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电力投资集团、华润集团、建筑材料集团等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监管方: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监管地点:国内海运在途,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
授信敞口:2亿元
授信品种:银行承兑汇票串用流动资金贷款
保证金比例:银行承兑汇票30%(含)以上
融资比例:预付款的70%(不超过授信敞口)
融资期限:180天内
合同文本:三方监管协议文本、《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协议》
(二)业务流程
1、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供货方签订年度煤炭购销合同,明确每月采购数量、质量标准按每月《业务函》规定执行。
2、银行针对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签全年采购合同数量,核定授信额度,品种,签署综合授信合同。
3、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银行留存一份合同正本,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
(1)收货人栏填写为:XX银行(代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收)。
(2)在收到本合同项下的上游供货方货物承运发送书面函告后,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须在约定天数内完成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或货款汇至供货方银行账户上。上游供货方负责将该货物运送到银行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供货方未按约定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在收到XX银行汇划的支付煤炭货款后(如开立银票或发放贷款到期日前二十天)则供货方有义务按照XX银行书面通知的要求将已收到但未履行发货义务相应部分的货款退回到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立在XX银行专用帐户上。
(3)汇入XX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的名称、账户号、联系人。
4、无上述内容的购销合同银行视为无融资要求的合同,不提供资金支持。
5、货物由铁路运抵银行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后,由上海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授权的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监管操作。通过轨道衡记载重量,通过CCIC等有权威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作为认定质量标准。据此确定银行收货金额,完成货物交接,实行多退少补。监管方远大国际货运根据相关货权证明以及相关质量检验证明,向银行出具“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作为货权凭证提交给银行。
6、根据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下游用户的销售合同分别实施不同监管方式:
(1)提货制。货款打入银行赎货保证金账户,银行通知上海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授权的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直接放货。
(2)送货制。由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船运方签返租协议,实施国内海运在途监管。应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质物需销往下游指定电厂,到达目的港时间约在3-7天之内,卸货时间为2-5天,下游指定电厂、煤检中心对煤炭的数量、质量进行检验,并在完全卸货后3天内出具质检报告。下游电厂在指定到达港共同参与质检及货权交接过程。经供需双方共同认可后, 下游电厂支付全部货值50%的货款至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在银行的监管账户(赎货保证金账户)。同时,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供方)、下游电厂、天津远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共同办理货权收妥转让手续,银行与下游电厂在《货权转让书》上签字盖章并保留其中一份正本《货权转让书》,复印件无效。
7、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向上游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并需向银行作预付款融资的,其采购煤炭售与下游的电力企业,下游电力企业仍有延期支付,需银行继续给予延期融资的,其这类电力企业仅限定为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电力投资集团、华润集团、建筑材料集团等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同时要求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与下游电厂的银行格式的《企业买方付款记录》。
8、天津远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出账前,须按与银行及银行限定的下游电厂共同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联同上述货到电厂时签订的《货权转让书》一并作为明确货权和应收账款转让要件。
9、下游电厂一旦出具《货权转让书》,应收账款即告成立。应按《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规定向银行确认银行是应收账款的合法受让人,应收账款余款按约定期限30天内回款到银行唯一指定监管账户。
10、从银行支付货款日至下游电厂全部回款,整个流程时间不超过60天。回款进入还贷保证金或赎货保证金均可置换出银行敞口用于再次循环出帐。
(三)风险控制
1、货物控制: 在送达银行指定监管地(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前由上游供应商承担送发货责任,如到指定监管地数量和质量出现问题由上游供应商负责补货或退款,监管地质物要求企业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从指定监管地发往下游终端用户(从河北秦皇岛港、曹妃甸港或京唐港海运至目的港)全程由远大物流进行在途监管。监管机构与船公司签署运输船舶返租协议,运输途中要求企业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2、质量控制、保险等:货物在到达指定监管地进行一次重量和质量的检测,煤装入船舱在起运港进行第二货物质量和重量检验(质检以港口国家法定煤质检验中心或商检局检验为准,重量以商检局检验的水尺重量为准)并可出具相关质检报告,运输途中要求企业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3、其他管理措施:该笔业务采用场地、在途现货质押结合下游应收账款管理的模式,利用人上游、下游实力强大、资信良好,且能配合银行签署相关协议,从而实现“矿煤电”上下游供应链融资。在下游电厂应收账款未确立前,银行委托远大国际货运进行全程在途监管,确保质押物安全。
4、效益要求
1)全部用足额度下日均存款不少于1个亿元;
2)年中间业务收入不少于40万元。
5、风险提示
1)须对上游供应商是否有资质作为核心厂商履约能力作审定。
2)上游供应商与银行未签订标准版本的三方合同,在销售合同添加退款和收货人条款。
三、银行收益分析
按授信额度2亿元测算,银行向煤炭供应商开立三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30%保证金存款为6000万元,从银行开票日期至下游电企全部回款,整个流程约在35天之内,也就是35天后回收的货款会到银行帐户上补足银票敞口金额,银行存款达到2亿元,第二轮30%保证金银票又开出,此时可达到银行最高存款余额2.6亿元。加上开票手续费收入年中间业务收入40万元。
【点评】
本案例设计更为精妙,为了全套控制风险,银行提供的授信工具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于上游都属于特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不会接受国内信用证,因此,银行的融资只能选择银行承兑汇票。银行针对下游的电厂的应收账款,办理应收账款转让,锁定保理业务,银行风险完全屏蔽,属于较为安全的授信方案,丝丝相扣,步步为营。
文章选自《银行行业授信方案培训2》,由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讲师整理编写,转载还请注明文章来源。欢迎各家银行联系内训课程了,官方互动微信号:(名称:北京立金,微信号:bjljyhpxzx)欢迎您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加入。联系电话云老师13601365226 宋老师15373217827
#浅谈道家内丹#修炼流派形成和修炼方法!
内丹术的修炼功法,因各时期功法特点,师承传授等不同,同样经历了形成、发展与成熟的过程,至于修炼步骤的划分,有简有繁,有粗有细,有主突击完成的顿法,有主缓慢进行的渐进法。
但多数主张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陈抟《无极图》中把内丹的修炼分为炼精化气、炼气化神、炼神还虚三部分。《金丹四百字序》中提出“以精化为气,以气化为神,以神化为虚”,故名三华聚顶。
后来炼丹家基本上都同意这三步。如《中和集》《金丹大要》都用这三步名称。
这三段功夫的进行,有分十九步的,有分七步的,具体要看炼功的情况来决定。
有关功法的几个具体问题是:
一、周天与河车搬运
周天是指炼功者的内气周流的感觉而言,《规中指南》中说:“夫坎离交媾,亦谓之小周天,在立基百日之内见之。”“夫乾坤交媾,亦谓之大周天,在坎离交媾之后见之。“
实际上小周天就是指下丹田的精化为暖气的感觉,并在人体任、督两脉上循环运行。大小周天时,内气运转,丹书中称为“河车搬运”。《道枢·甲庚篇》指出:“运河车之正气,沂尾闾,冲夹脊,透玉京,和两物于泥丸,还大丹于丹灶,夺造化之权,成长生之道。”
丹经上认为,人到成年,物欲耗损,先天之精已不足,必须用先天元气温煦它,使之充实起来,重返先天精气,这就是小周天炼精化气的目的。按丹经上说,完成这步,还可以防病去病。人体内气只在任、督两脉上周流运转叫小周天,内气周流更扩大到其他经络路线叫大周天。
二、任督脉经络
要炼内丹,首先要了解任、督两脉,因为它是内气运转道路。按祖国医学经络学说,人身有正经十二条,奇经八条,这奇经八脉就是任脉、督脉、冲脉、带脉、阴跷脉、阳跷脉、阴维脉、阳维脉。
《八脉经》中说:“凡人有此八脉,俱属阴神,闭而不开,惟神仙以阳气冲开,故能得道。”而要打通八脉,首先要打通任、督两脉。通了任、督脉,其他六脉乃至十二正经,都能随之而通,因为任、督两脉与其他各经脉都是沟通的。
《奇经八脉考》说:“督脉起于会阴,循背而行于身之后,为阳脉之总督,故曰阳脉之海。任脉起于会阴,循腹而行于身之前,为阴脉之承任,故曰阴脉之海。”
三、筑基
筑基是内丹中的功法基础,但对筑基范围的看法有两种,有说筑基包括小周天,一说筑基是小周天前的另一阶段,或者说筑基只是指炼己。
按筑基之意,是说此为练好整个周天功打下基础,炼已是小周天中一个重要步骤,也是整个周天功中不可须臾或离的功夫,就是指如何集中炼功意念,排除杂念。“炼”是冶炼,洗炼之意,“己”即我心中之念,通过炼己把意念集中在炼功上。
《规中指南》中说:“牢擒意马锁心猿,慢着功夫炼汞、铅,大道教人先止念,念头不住亦徒然。”
但在炼功实践中要达到“万念俱泯一灵独存,谓之正念”的要求,不能单纯去排除杂念,这又会变成另一个新杂念,所以必然要有炼功措施,这措施的关键是“摄心归一,专其一处”,用一个炼功念头,去代替种种杂念,才能收效。
除了可采用数息、听息、随息等临时措施外,最根本的办法是“凝神入气穴”。这个“昔日遇师亲口授,只要凝神入气穴”。(《复丹归命篇》这才是周天功的关键,也是小周天的基础。
四、三关
三关一般是指内丹功法中当内气在督、任脉经上运行时,经过督脉经上的三个部位。该三处有的人气行至此不易通过,故称为关。
《金丹大成》指出:“问背后三关。答曰:脑后曰玉枕关,夹脊日辘轳关,水火之际曰尾闾关。”在周天功的实践中,此三关的具体部位是:尾闾关位于脊椎骨的最下段,上连骶骨,下端游离,在肛门的后上方,俗名尾桩,该处有长强穴。夹脊关在背部,俯卧时正当两肘尖连线点正中处。玉枕关在脑后,正当仰卧后脑着枕处,在玉枕穴之下,两侧凤池穴之间。
三关之说颇多,有谓炼功的三步叫三关,有谓口、足、手为三关;有谓耳、目、口为三关。真正的三关是指督脉上的三关。
五、姿势
内丹术中的基本姿势是平坐或盘坐,妇女有采取跨鹤坐式的。怎样摆好姿势,明代葆真子所传的《真诠》中说:“徐徐举身,左右摇振,使缓急得所。然后正身端坐,令腰、脊、头、顶、骨节相柱,耳与肩对,鼻与脐对,舌柱上腭、唇齿相着,目须微开不可全闭……身须平直,状如浮图,不得左倾右侧,前躬后仰,不得倚靠几榻,所生懈怠,坐要安静,任其自然,肩不得太耸,太耸则难持久;不得太急,太急则易断,大要在于得中。”坐式中身体的端直很重要,《琐言续》中指出:“何以端直其体,要知任督两脉,体不端直,则气机塞,体一端直,则气机无阻,百络通利。”这是说端直有利于任督脉上气机周流。
在姿势中,对眼、耳、鼻、舌所提出的特定要求,在《金丹四百字序》称为“和合四象”,即“含眼光,凝耳韵,调鼻息,缄舌气”。
含眼光是指要垂帘内视,两眼微露一线之光,凝耳韵是指要忘声返听,不为外界声响所吸引;调鼻息是指要调柔细匀,呼吸绵绵;缄舌气是指要息舌宁心,舌抵上腭。
内丹术的修炼功法,因各时期功法特点,师承传授等不同,同样经历了形成、发展与成熟的过程,至于修炼步骤的划分,有简有繁,有粗有细,有主突击完成的顿法,有主缓慢进行的渐进法。
但多数主张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陈抟《无极图》中把内丹的修炼分为炼精化气、炼气化神、炼神还虚三部分。《金丹四百字序》中提出“以精化为气,以气化为神,以神化为虚”,故名三华聚顶。
后来炼丹家基本上都同意这三步。如《中和集》《金丹大要》都用这三步名称。
这三段功夫的进行,有分十九步的,有分七步的,具体要看炼功的情况来决定。
有关功法的几个具体问题是:
一、周天与河车搬运
周天是指炼功者的内气周流的感觉而言,《规中指南》中说:“夫坎离交媾,亦谓之小周天,在立基百日之内见之。”“夫乾坤交媾,亦谓之大周天,在坎离交媾之后见之。“
实际上小周天就是指下丹田的精化为暖气的感觉,并在人体任、督两脉上循环运行。大小周天时,内气运转,丹书中称为“河车搬运”。《道枢·甲庚篇》指出:“运河车之正气,沂尾闾,冲夹脊,透玉京,和两物于泥丸,还大丹于丹灶,夺造化之权,成长生之道。”
丹经上认为,人到成年,物欲耗损,先天之精已不足,必须用先天元气温煦它,使之充实起来,重返先天精气,这就是小周天炼精化气的目的。按丹经上说,完成这步,还可以防病去病。人体内气只在任、督两脉上周流运转叫小周天,内气周流更扩大到其他经络路线叫大周天。
二、任督脉经络
要炼内丹,首先要了解任、督两脉,因为它是内气运转道路。按祖国医学经络学说,人身有正经十二条,奇经八条,这奇经八脉就是任脉、督脉、冲脉、带脉、阴跷脉、阳跷脉、阴维脉、阳维脉。
《八脉经》中说:“凡人有此八脉,俱属阴神,闭而不开,惟神仙以阳气冲开,故能得道。”而要打通八脉,首先要打通任、督两脉。通了任、督脉,其他六脉乃至十二正经,都能随之而通,因为任、督两脉与其他各经脉都是沟通的。
《奇经八脉考》说:“督脉起于会阴,循背而行于身之后,为阳脉之总督,故曰阳脉之海。任脉起于会阴,循腹而行于身之前,为阴脉之承任,故曰阴脉之海。”
三、筑基
筑基是内丹中的功法基础,但对筑基范围的看法有两种,有说筑基包括小周天,一说筑基是小周天前的另一阶段,或者说筑基只是指炼己。
按筑基之意,是说此为练好整个周天功打下基础,炼已是小周天中一个重要步骤,也是整个周天功中不可须臾或离的功夫,就是指如何集中炼功意念,排除杂念。“炼”是冶炼,洗炼之意,“己”即我心中之念,通过炼己把意念集中在炼功上。
《规中指南》中说:“牢擒意马锁心猿,慢着功夫炼汞、铅,大道教人先止念,念头不住亦徒然。”
但在炼功实践中要达到“万念俱泯一灵独存,谓之正念”的要求,不能单纯去排除杂念,这又会变成另一个新杂念,所以必然要有炼功措施,这措施的关键是“摄心归一,专其一处”,用一个炼功念头,去代替种种杂念,才能收效。
除了可采用数息、听息、随息等临时措施外,最根本的办法是“凝神入气穴”。这个“昔日遇师亲口授,只要凝神入气穴”。(《复丹归命篇》这才是周天功的关键,也是小周天的基础。
四、三关
三关一般是指内丹功法中当内气在督、任脉经上运行时,经过督脉经上的三个部位。该三处有的人气行至此不易通过,故称为关。
《金丹大成》指出:“问背后三关。答曰:脑后曰玉枕关,夹脊日辘轳关,水火之际曰尾闾关。”在周天功的实践中,此三关的具体部位是:尾闾关位于脊椎骨的最下段,上连骶骨,下端游离,在肛门的后上方,俗名尾桩,该处有长强穴。夹脊关在背部,俯卧时正当两肘尖连线点正中处。玉枕关在脑后,正当仰卧后脑着枕处,在玉枕穴之下,两侧凤池穴之间。
三关之说颇多,有谓炼功的三步叫三关,有谓口、足、手为三关;有谓耳、目、口为三关。真正的三关是指督脉上的三关。
五、姿势
内丹术中的基本姿势是平坐或盘坐,妇女有采取跨鹤坐式的。怎样摆好姿势,明代葆真子所传的《真诠》中说:“徐徐举身,左右摇振,使缓急得所。然后正身端坐,令腰、脊、头、顶、骨节相柱,耳与肩对,鼻与脐对,舌柱上腭、唇齿相着,目须微开不可全闭……身须平直,状如浮图,不得左倾右侧,前躬后仰,不得倚靠几榻,所生懈怠,坐要安静,任其自然,肩不得太耸,太耸则难持久;不得太急,太急则易断,大要在于得中。”坐式中身体的端直很重要,《琐言续》中指出:“何以端直其体,要知任督两脉,体不端直,则气机塞,体一端直,则气机无阻,百络通利。”这是说端直有利于任督脉上气机周流。
在姿势中,对眼、耳、鼻、舌所提出的特定要求,在《金丹四百字序》称为“和合四象”,即“含眼光,凝耳韵,调鼻息,缄舌气”。
含眼光是指要垂帘内视,两眼微露一线之光,凝耳韵是指要忘声返听,不为外界声响所吸引;调鼻息是指要调柔细匀,呼吸绵绵;缄舌气是指要息舌宁心,舌抵上腭。
【先秦文献的“夏”与《史记》的“夏”真的相同吗?】
《夏本纪》以大禹开篇,并称大禹在舜崩三年后“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国号曰夏后,姓姒氏”。[1]《史记》的这一说法成为当今学者理解夏王朝世系及其时空位置的基础。徐兴海先生指出:
司马迁之前文献记载的中国不是按照朝代的,如《尚书》、《左传》以帝王为线索,如《国语》以国别记述事件,而朝代的概念自《夏本纪》开始,标志着关于中国历史记述的新体例、新篇章,这是司马迁独立思考的新成果。[2]
那么,司马迁这种“独立思考的新成果”是否符合先秦人的观念呢?在《清华简〈楚居〉横空出世,〈史记〉三代框架成疑》这篇文章中,笔者谈到清华简《楚居》、郭店简《穷达以时》以及《帝系》反映出来的历史观念是“夏商并行”。现在,我们进一步来看看《尚书》、《墨子》、《竹书纪年》等先秦文献所理解的“夏”又是否与《史记》一书相符合。
一、《尚书》与《史记》之“夏”的年代学差异
从被先秦文献大量引用的《尚书》来看,被后人称为《虞书》或《唐虞书》的篇章大多被先秦人称为《夏书》。比如,今传本《尧典》本为伏生所传《尚书》二十八篇之一,后被离析为《尧典》和《舜典》两篇。《尧典》的名称,在早期文献引用时并不稳定,如《孟子·万章上》称作《尧典》,《左传·文公十八年》称作《虞书》,《礼记·大学》称为《帝典》,而更多的文献在引用时则称《夏书》。如《左传·昭公十四年》:
(1)《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这条材料可以对应今本《尧典》中皋陶的“作士,五刑有服”。又比如《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2)《夏书》曰:“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这条材料在今本《尧典》中作:“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由此可见,至少在春秋战国时期人们的观念中,《尧典》被相当部分人视为夏代作品,而不是“五帝”时期作品。《左传》还引用了大量《夏书》佚文。比如:
(3)《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德乃降。”(《左传·庄公八年》引)
(4)《夏书》曰:“地平天成。”(《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引)
(5)《夏书》曰:“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勿使坏。”(《左传·文公七年》引)
(6)《夏书》曰:“念兹在兹,释兹在兹。名言兹在兹,允出兹在兹,惟帝念功。”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引)
(7)《夏书》曰:“念兹在兹。”(《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引)
(8)《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
(9)《夏书》曰:“惟彼陶唐,帅彼天常。有此冀方,今失其行。乱其纪纳,乃灭而亡。”又曰:“允出兹在兹,由己率常可矣。”(《左传·哀公六年》引)
(10)《夏书》曰:“官占,唯能蔽志,昆命于元龟。”(《左传·哀公六年》引)
以上各条,除第九条的“惟彼陶唐”部分见于古文《尚书》的《胤征》,其他全部见于古文《大禹谟》。此外,古文《大禹谟》中还有几条材料曾被其他先秦文献中所引用,我们也列之如下:
(11)《夏书》有之曰:“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与守邦。”(《国语·周语上》)
(12)且不唯《泰誓》为然,虽《禹誓》即亦犹是也。禹曰:“济济有从,咸听朕言:非惟小子,敢行称乱。蠢兹有苗,用天之罚。若予既率尔群对诸群,以征有苗。”(《墨子·兼爱下》)
(13)《书》曰:“洚水警余。”(《孟子·滕文公下》)
(14)舜往于田,号泣于旻天。(《孟子·万章上》)
(15)《书》曰:“祗载见瞽瞍,夔夔斋栗,瞽瞍亦允若。”(《孟子·万章上》)
今传古文《尚书》中有一部分材料确有较早的史源,但总体上系后人伪作,这是当今学术界的普遍看法。上面第12条为《墨子》提到的《禹誓》,也被收入古文《大禹谟》。从《墨子》自身记载看,《墨子》所称的《禹誓》可能是今文《尚书》的《甘誓》别本。如《墨子·明鬼下》所引《禹誓》即与今本《甘誓》基本一致。
按《史记》的三代历史年代框架来说,“禹征三苗”属夏代建立前的历史事件,故《十三经》本《尚书》将古文《大禹谟》列入《虞书》,而这些内容均被《左传》视为出自《夏书》。由此可以证明,《左传》或者说《尚书》最早的版本均把尧、舜、禹视为夏代历史人物。如果这点被确认,就意味着《史记》的三代年代框架并不可用,而这无疑将对我国的夏文化探索带来重大变化。
二、《墨子》与《史记》之“夏”的年代学差异
先秦文献多有将“虞、夏、商、周”并称的例子。如《国语·郑语》太史伯说:
夫成天地之大功者,其子孙未尝不章,虞、夏、商、周是也。虞幕能听协风,以成乐物生者也;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处庶类者也。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周弃能播殖百谷蔬,以衣食民人者也。其后皆为王公侯伯。[3]
又如《国语·鲁语上》展禽云:
幕,能率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率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4]
《左传》也有这种“虞、夏、商、周”并称的现象,如庄公三十二年内史过说:
国之将兴,明神降之,监其德也;将亡,神又降之,观其恶也。故有得神以兴,亦有以亡,虞、夏、商、周皆有之。(《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又如成公十三年晋侯使吕相绝秦云:
文公躬擐甲胄,跋履山川,逾越险阻,征东之诸侯,虞、夏、商、周之胤,而朝诸秦。(《左传·成公十三年》)
基于这些记载,杨向奎教授曾提出有虞氏的历史地位问题[5],甚至还有学者因此尝试对虞世系进行编制。[6]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左传》、《孟子》、《礼记》等文献里大多都只提“三代”,极少见提“四代”的提法(早期仅见《大戴礼记·四代》等少数文献)[7]。更值得注意的是,《墨子》往往均把尧舜归入三代,这与《尚书》把有关尧、舜的记载称为《夏书》非常相似。如:
(1)故唯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所以王天下、正诸侯者,此亦其法已。(《尚贤中》,《墨子校注》,第75页)[8]
(2)然则富贵为贤以得其赏者,谁也?曰:“若昔者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是也。”(《尚贤中》,《墨子校注》,第78页)
(3)夫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谁也?曰:“若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是也。”(《天志中》,《墨子校注》,第306页)
(4)何以知贤者之必赏善罚暴也?吾以昔者三代之圣王知之。故昔也三代之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兼爱天下也,从而利之,移其百姓之意焉,率以敬上帝山川鬼神。(《天志下》,《墨子校注》,第320页)
(4)惟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位菆必。(《明鬼下》,《墨子校注》,第340页)
(5)凡言、凡动,合于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为之;凡言、凡动,合于三代暴王桀纣幽厉者舍之。(《贵义》,《墨子校注》,第686页)
杨宽认为,《墨子》把虞、夏、商、周四代称为“三代”,是“因为三代这一个名词用得太熟了”,“一时改不过口头,所以糊里糊涂的混乱四代为三代”。[9]如果《史记》的古史年代框架确然可信,杨宽所论固然可一说。然而,单就《墨子》一书的内证而言,在《墨子》作者的意识中,似虞夏本就是一代。因此,刘起釪说:
《墨子·明鬼》云:“上者《夏书》,其次商、周之《书》。”《墨子》的《尚贤》、《天志》、《明鬼》、《贵义》诸篇都称尧、舜、禹、汤为三代圣王,把尧舜列在夏代,所以有关尧、舜、禹的篇章都称《夏书》。[10]
三、《竹书纪年》与《史记》的“夏”代时空差异
《竹书纪年》出自战国魏墓,史料价值极高。《史记》有关战国部分的记载问题极大,“清代以来,很多学者利用古本《纪年》校记《史记》战国部分的内容,成效卓著。现在可以说,已经没有人墨守《史记·六国年表》了”。[11]对于夏商历史部分的研究,《竹书纪年》的价值同样不可低估。然而,由于该书原本散失,此后各家整理所得的辑本无不遵从《史记》的三代结构进行所谓“夏代“纪年排列,因此很容易让人误以为《竹书纪年》记载的夏与《史记》一致。然而,检视《竹书纪年》相关记录,可以发现这种预设需要商榷。《史记·殷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说:
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岁四百九十六年也。[12]
又《夏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说:
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13]
按照《史记》记载的夏商体系来理解《竹书纪年》,则商代积年多于夏代积年。然而,《晋书·束晳传》引《竹书纪年》却说:“夏年多殷。”[14]这说明要么是《竹书纪年》自相矛盾,要么就是《史记》的记载不可信。李学勤教授曾揣测“夏年代殷”有可能是在整理《竹书纪年》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看法,而不认为是本文,但事实恐怕并非这么简单[15]。《史记·魏世家·集解》引荀勖语:
和峤云:“《纪年》起自黄帝,终于魏之今王。”[16]
而杜预《左传·后序》言:
《纪年篇》起自夏、殷、周,皆三代王事。[17]
又《晋书·束皙传》云:
《纪年》十三篇,记夏以来至周幽王为犬戎所灭。[18]
可见,《竹书纪年》所称的夏代纪年是以黄帝为开端的,这与《史记》记录的以禹为开端的夏代大不相同。又《路史·发挥》卷三引《竹书纪年》云:“黄帝至禹,为世三十。”[19]《说文·卅部》有“三十年为一世”之说[20],可见,就《竹书纪年》的内证而言,“夏年多殷”之说是可以成立的。《竹书纪年》多记有昌意、颛顼、尧、舜等事。如《山海经·海内经》郭璞注:
《竹书》云:“昌意降居若水,产帝乾荒。”[21]
《大荒西经》郭璞注:
《竹书》曰:“颛顼产伯鲧,是维若阳,居天穆之阳。”[22]
《海内南经》郭璞注:
《竹书》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 [23]
《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括地志》:
《竹书》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24]
五帝被《竹书纪年》视为夏代人物
同书又说:
《竹书》云: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相见也。[25]
《广弘明集》卷十一:
《汲冢竹书》云:“舜囚尧于平阳,取之帝位。”[26]
《北堂书钞》卷十七:
《纪年》云:命咎陶作刑。[27]
上引诸条均为唐代及其以前文献提到的《竹书纪年》遗文。根据这些材料可以发现,《竹书纪年》和《尚书》、《左传》、《墨子》等先秦文献一样,均把尧、舜、禹甚至黄帝视为夏代人物,换句话说,先秦人观念中的夏与司马迁观念中的“夏”存在极大差异。按先秦人的眼光来看,夏的年代应以黄帝为开端,至于其结尾在哪里,我们且留到讨论《史记·夏本纪》为什么不记载“后羿代夏”这一重大事件时来分析。
#这就是中国风##出道吧新星#
《夏本纪》以大禹开篇,并称大禹在舜崩三年后“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国号曰夏后,姓姒氏”。[1]《史记》的这一说法成为当今学者理解夏王朝世系及其时空位置的基础。徐兴海先生指出:
司马迁之前文献记载的中国不是按照朝代的,如《尚书》、《左传》以帝王为线索,如《国语》以国别记述事件,而朝代的概念自《夏本纪》开始,标志着关于中国历史记述的新体例、新篇章,这是司马迁独立思考的新成果。[2]
那么,司马迁这种“独立思考的新成果”是否符合先秦人的观念呢?在《清华简〈楚居〉横空出世,〈史记〉三代框架成疑》这篇文章中,笔者谈到清华简《楚居》、郭店简《穷达以时》以及《帝系》反映出来的历史观念是“夏商并行”。现在,我们进一步来看看《尚书》、《墨子》、《竹书纪年》等先秦文献所理解的“夏”又是否与《史记》一书相符合。
一、《尚书》与《史记》之“夏”的年代学差异
从被先秦文献大量引用的《尚书》来看,被后人称为《虞书》或《唐虞书》的篇章大多被先秦人称为《夏书》。比如,今传本《尧典》本为伏生所传《尚书》二十八篇之一,后被离析为《尧典》和《舜典》两篇。《尧典》的名称,在早期文献引用时并不稳定,如《孟子·万章上》称作《尧典》,《左传·文公十八年》称作《虞书》,《礼记·大学》称为《帝典》,而更多的文献在引用时则称《夏书》。如《左传·昭公十四年》:
(1)《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这条材料可以对应今本《尧典》中皋陶的“作士,五刑有服”。又比如《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2)《夏书》曰:“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这条材料在今本《尧典》中作:“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由此可见,至少在春秋战国时期人们的观念中,《尧典》被相当部分人视为夏代作品,而不是“五帝”时期作品。《左传》还引用了大量《夏书》佚文。比如:
(3)《夏书》曰:“皋陶迈种德,德乃降。”(《左传·庄公八年》引)
(4)《夏书》曰:“地平天成。”(《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引)
(5)《夏书》曰:“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勿使坏。”(《左传·文公七年》引)
(6)《夏书》曰:“念兹在兹,释兹在兹。名言兹在兹,允出兹在兹,惟帝念功。”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引)
(7)《夏书》曰:“念兹在兹。”(《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引)
(8)《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
(9)《夏书》曰:“惟彼陶唐,帅彼天常。有此冀方,今失其行。乱其纪纳,乃灭而亡。”又曰:“允出兹在兹,由己率常可矣。”(《左传·哀公六年》引)
(10)《夏书》曰:“官占,唯能蔽志,昆命于元龟。”(《左传·哀公六年》引)
以上各条,除第九条的“惟彼陶唐”部分见于古文《尚书》的《胤征》,其他全部见于古文《大禹谟》。此外,古文《大禹谟》中还有几条材料曾被其他先秦文献中所引用,我们也列之如下:
(11)《夏书》有之曰:“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与守邦。”(《国语·周语上》)
(12)且不唯《泰誓》为然,虽《禹誓》即亦犹是也。禹曰:“济济有从,咸听朕言:非惟小子,敢行称乱。蠢兹有苗,用天之罚。若予既率尔群对诸群,以征有苗。”(《墨子·兼爱下》)
(13)《书》曰:“洚水警余。”(《孟子·滕文公下》)
(14)舜往于田,号泣于旻天。(《孟子·万章上》)
(15)《书》曰:“祗载见瞽瞍,夔夔斋栗,瞽瞍亦允若。”(《孟子·万章上》)
今传古文《尚书》中有一部分材料确有较早的史源,但总体上系后人伪作,这是当今学术界的普遍看法。上面第12条为《墨子》提到的《禹誓》,也被收入古文《大禹谟》。从《墨子》自身记载看,《墨子》所称的《禹誓》可能是今文《尚书》的《甘誓》别本。如《墨子·明鬼下》所引《禹誓》即与今本《甘誓》基本一致。
按《史记》的三代历史年代框架来说,“禹征三苗”属夏代建立前的历史事件,故《十三经》本《尚书》将古文《大禹谟》列入《虞书》,而这些内容均被《左传》视为出自《夏书》。由此可以证明,《左传》或者说《尚书》最早的版本均把尧、舜、禹视为夏代历史人物。如果这点被确认,就意味着《史记》的三代年代框架并不可用,而这无疑将对我国的夏文化探索带来重大变化。
二、《墨子》与《史记》之“夏”的年代学差异
先秦文献多有将“虞、夏、商、周”并称的例子。如《国语·郑语》太史伯说:
夫成天地之大功者,其子孙未尝不章,虞、夏、商、周是也。虞幕能听协风,以成乐物生者也;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处庶类者也。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周弃能播殖百谷蔬,以衣食民人者也。其后皆为王公侯伯。[3]
又如《国语·鲁语上》展禽云:
幕,能率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率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4]
《左传》也有这种“虞、夏、商、周”并称的现象,如庄公三十二年内史过说:
国之将兴,明神降之,监其德也;将亡,神又降之,观其恶也。故有得神以兴,亦有以亡,虞、夏、商、周皆有之。(《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又如成公十三年晋侯使吕相绝秦云:
文公躬擐甲胄,跋履山川,逾越险阻,征东之诸侯,虞、夏、商、周之胤,而朝诸秦。(《左传·成公十三年》)
基于这些记载,杨向奎教授曾提出有虞氏的历史地位问题[5],甚至还有学者因此尝试对虞世系进行编制。[6]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左传》、《孟子》、《礼记》等文献里大多都只提“三代”,极少见提“四代”的提法(早期仅见《大戴礼记·四代》等少数文献)[7]。更值得注意的是,《墨子》往往均把尧舜归入三代,这与《尚书》把有关尧、舜的记载称为《夏书》非常相似。如:
(1)故唯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所以王天下、正诸侯者,此亦其法已。(《尚贤中》,《墨子校注》,第75页)[8]
(2)然则富贵为贤以得其赏者,谁也?曰:“若昔者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是也。”(《尚贤中》,《墨子校注》,第78页)
(3)夫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谁也?曰:“若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是也。”(《天志中》,《墨子校注》,第306页)
(4)何以知贤者之必赏善罚暴也?吾以昔者三代之圣王知之。故昔也三代之圣王尧舜禹汤文武之兼爱天下也,从而利之,移其百姓之意焉,率以敬上帝山川鬼神。(《天志下》,《墨子校注》,第320页)
(4)惟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位菆必。(《明鬼下》,《墨子校注》,第340页)
(5)凡言、凡动,合于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为之;凡言、凡动,合于三代暴王桀纣幽厉者舍之。(《贵义》,《墨子校注》,第686页)
杨宽认为,《墨子》把虞、夏、商、周四代称为“三代”,是“因为三代这一个名词用得太熟了”,“一时改不过口头,所以糊里糊涂的混乱四代为三代”。[9]如果《史记》的古史年代框架确然可信,杨宽所论固然可一说。然而,单就《墨子》一书的内证而言,在《墨子》作者的意识中,似虞夏本就是一代。因此,刘起釪说:
《墨子·明鬼》云:“上者《夏书》,其次商、周之《书》。”《墨子》的《尚贤》、《天志》、《明鬼》、《贵义》诸篇都称尧、舜、禹、汤为三代圣王,把尧舜列在夏代,所以有关尧、舜、禹的篇章都称《夏书》。[10]
三、《竹书纪年》与《史记》的“夏”代时空差异
《竹书纪年》出自战国魏墓,史料价值极高。《史记》有关战国部分的记载问题极大,“清代以来,很多学者利用古本《纪年》校记《史记》战国部分的内容,成效卓著。现在可以说,已经没有人墨守《史记·六国年表》了”。[11]对于夏商历史部分的研究,《竹书纪年》的价值同样不可低估。然而,由于该书原本散失,此后各家整理所得的辑本无不遵从《史记》的三代结构进行所谓“夏代“纪年排列,因此很容易让人误以为《竹书纪年》记载的夏与《史记》一致。然而,检视《竹书纪年》相关记录,可以发现这种预设需要商榷。《史记·殷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说:
汤灭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岁四百九十六年也。[12]
又《夏本纪·集解》引《竹书纪年》说:
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13]
按照《史记》记载的夏商体系来理解《竹书纪年》,则商代积年多于夏代积年。然而,《晋书·束晳传》引《竹书纪年》却说:“夏年多殷。”[14]这说明要么是《竹书纪年》自相矛盾,要么就是《史记》的记载不可信。李学勤教授曾揣测“夏年代殷”有可能是在整理《竹书纪年》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看法,而不认为是本文,但事实恐怕并非这么简单[15]。《史记·魏世家·集解》引荀勖语:
和峤云:“《纪年》起自黄帝,终于魏之今王。”[16]
而杜预《左传·后序》言:
《纪年篇》起自夏、殷、周,皆三代王事。[17]
又《晋书·束皙传》云:
《纪年》十三篇,记夏以来至周幽王为犬戎所灭。[18]
可见,《竹书纪年》所称的夏代纪年是以黄帝为开端的,这与《史记》记录的以禹为开端的夏代大不相同。又《路史·发挥》卷三引《竹书纪年》云:“黄帝至禹,为世三十。”[19]《说文·卅部》有“三十年为一世”之说[20],可见,就《竹书纪年》的内证而言,“夏年多殷”之说是可以成立的。《竹书纪年》多记有昌意、颛顼、尧、舜等事。如《山海经·海内经》郭璞注:
《竹书》云:“昌意降居若水,产帝乾荒。”[21]
《大荒西经》郭璞注:
《竹书》曰:“颛顼产伯鲧,是维若阳,居天穆之阳。”[22]
《海内南经》郭璞注:
《竹书》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 [23]
《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括地志》:
《竹书》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24]
五帝被《竹书纪年》视为夏代人物
同书又说:
《竹书》云: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相见也。[25]
《广弘明集》卷十一:
《汲冢竹书》云:“舜囚尧于平阳,取之帝位。”[26]
《北堂书钞》卷十七:
《纪年》云:命咎陶作刑。[27]
上引诸条均为唐代及其以前文献提到的《竹书纪年》遗文。根据这些材料可以发现,《竹书纪年》和《尚书》、《左传》、《墨子》等先秦文献一样,均把尧、舜、禹甚至黄帝视为夏代人物,换句话说,先秦人观念中的夏与司马迁观念中的“夏”存在极大差异。按先秦人的眼光来看,夏的年代应以黄帝为开端,至于其结尾在哪里,我们且留到讨论《史记·夏本纪》为什么不记载“后羿代夏”这一重大事件时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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