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2-004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202106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9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霍东先生、王石山先生、黄浩先生: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仁东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
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
(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
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
(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
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浩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仁东控股相关定期报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客户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王石山、黄浩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其中:霍东作为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石山作为总经理、副董事长、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浩作为分管保理业务的副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作为仁东控股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仁东控股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2-004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202106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9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霍东先生、王石山先生、黄浩先生: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仁东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
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
(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
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
(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
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浩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仁东控股相关定期报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客户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王石山、黄浩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其中:霍东作为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石山作为总经理、副董事长、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浩作为分管保理业务的副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作为仁东控股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仁东控股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会拟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太原身边事# “我心中的森林城市”青少年绘画小学组最佳色彩奖作品,从左往右,依次为:《我心中的森林太原》,高振翔,北中环街小学,三年二班 ;《我心中的森林太原》
,王鑫昊,娄烦县尖山学校,五年二班 ;《我心中的森林太原》,苗鑫宇,太原市第三实验中学小学部 ,二年八班 ;《我心中的森林太原》,王腾逸,太原市第三实验中学小学部,二年五班;《青山绿水韵并州,壮美锦绣书太原》,武雨婷,太原市聋人学校,四年96班 。 [打call][打call][打call]#太多精彩 原于创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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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前三季度太原零售总额同比高于全国6.3个百分点】
中宏网山西10月29日电(记者 侯美君) 10月29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办“小康圆梦”太原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市商务局专场新闻发布会。会上,太原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之峰称,2021年前三季度太原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1379.3亿元,同比增长22.7%,高于全省0.3个百分点,高于全国6.3个百分点。
“十三五”以来,太原市城乡市场发展繁荣活跃,物价稳定,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稳步增强。2016-2019年,太原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6.1%,2020年,受突发疫情影响,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55.11亿元,比2019年下降6.4%。今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太原市内贸流通已经呈稳步发展之态。
商贸新业态引领商业新发展
近年来,以连锁经营、商业综合体、电子商务等为代表的现代经营方式加快发展,新型商业综合体逐步替代传统百货业态。万达广场、中正天街、华宇百花谷、北美N1、华润万象城、万科蓝山1958生活广场、太原印象城等商业综合体相继开业,促进了现代流通体系的建立。
商业流通网点不断丰富和加强
钟楼步行街开街,老鼠窟、华泰厚等10余家承载市民记忆的中华老字号品牌全新亮相,商业网点得到进一步加强。目前,全市拥有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347家,购物中心28家,建有“菜篮子”零售网点7499个,覆盖全市1379个(村)社区,社区平均零售网点5.44个,“菜篮子”市场流通能力不断增强。连锁便利店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全市有2200余家,太原市便利店发展指数名列全国第三,相当于平均每2346个人就拥有一家便利店。
电子商务激活发展新动能
目前,全市布局电商园区5个,建有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2个,培育省级以上电商示范企业36家,其中5家企业被商务部初步遴选为国家级电商示范企业。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被商务部、财政部确定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全市乡镇物流配送网点覆盖率达100%。建设村级服务站点346个,覆盖了70%的行政村,电商扶贫取得积极成效。
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今年9月份,太原市被确定为国家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城市,2家企业被评为国家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企业。商贸物流企业的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能力得到不同程度提高,商贸物流业降本增效提质取得明显成效。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完成“云平台+二维码追溯”模式的信息展示,并在2个试点菜市场、1家超市开展应用验证及宣传推广活动。推广应用山西省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累计285家企业注册平台账号并认领了信用评价报告。
王之峰称,全市商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员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下一步将精准对接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商务经济协调发展,围绕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扩大商品流通规模,增强市场流通集聚辐射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经贸合作,聚焦“六新”突破,努力实现商务经济“转型出雏形”,努力形成“双循环”发展新格局,为推动太原市商务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贡献力量。
(编辑:白帆 审核:卫华锋)
中宏网山西10月29日电(记者 侯美君) 10月29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办“小康圆梦”太原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市商务局专场新闻发布会。会上,太原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之峰称,2021年前三季度太原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1379.3亿元,同比增长22.7%,高于全省0.3个百分点,高于全国6.3个百分点。
“十三五”以来,太原市城乡市场发展繁荣活跃,物价稳定,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稳步增强。2016-2019年,太原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6.1%,2020年,受突发疫情影响,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55.11亿元,比2019年下降6.4%。今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太原市内贸流通已经呈稳步发展之态。
商贸新业态引领商业新发展
近年来,以连锁经营、商业综合体、电子商务等为代表的现代经营方式加快发展,新型商业综合体逐步替代传统百货业态。万达广场、中正天街、华宇百花谷、北美N1、华润万象城、万科蓝山1958生活广场、太原印象城等商业综合体相继开业,促进了现代流通体系的建立。
商业流通网点不断丰富和加强
钟楼步行街开街,老鼠窟、华泰厚等10余家承载市民记忆的中华老字号品牌全新亮相,商业网点得到进一步加强。目前,全市拥有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347家,购物中心28家,建有“菜篮子”零售网点7499个,覆盖全市1379个(村)社区,社区平均零售网点5.44个,“菜篮子”市场流通能力不断增强。连锁便利店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全市有2200余家,太原市便利店发展指数名列全国第三,相当于平均每2346个人就拥有一家便利店。
电子商务激活发展新动能
目前,全市布局电商园区5个,建有国家级电商示范基地2个,培育省级以上电商示范企业36家,其中5家企业被商务部初步遴选为国家级电商示范企业。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被商务部、财政部确定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全市乡镇物流配送网点覆盖率达100%。建设村级服务站点346个,覆盖了70%的行政村,电商扶贫取得积极成效。
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今年9月份,太原市被确定为国家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城市,2家企业被评为国家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企业。商贸物流企业的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能力得到不同程度提高,商贸物流业降本增效提质取得明显成效。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完成“云平台+二维码追溯”模式的信息展示,并在2个试点菜市场、1家超市开展应用验证及宣传推广活动。推广应用山西省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累计285家企业注册平台账号并认领了信用评价报告。
王之峰称,全市商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员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下一步将精准对接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商务经济协调发展,围绕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扩大商品流通规模,增强市场流通集聚辐射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经贸合作,聚焦“六新”突破,努力实现商务经济“转型出雏形”,努力形成“双循环”发展新格局,为推动太原市商务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贡献力量。
(编辑:白帆 审核:卫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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