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达吉堪布[超话]#
【中观根本慧论】之观染染者品
观染与染者,实际上就是观察烦恼和烦恼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烦恼和烦恼者有无自性来抉择万法的实相。
“染”指烦恼或杂染。烦恼广义来讲,包括一切贪嗔痴等根本烦恼以及随烦恼;狭义来讲,可理解为贪欲、贪心,属于心所法。
杂染对应十二缘起可以分三种:1、烦恼杂染,即无明、爱、取;2、业杂染,即行、有;3、生杂染,即识、名色、六处、触、受、生、老死七支。这些杂染都属于轮回法所摄,故轮回可称之为杂染,也就是染。以上所讲的“染”,有烦恼和杂染的两种含义。
“染者”也可从两方面理解:一个是比较模糊的概念,某某人,具有烦恼的人叫染者;比较准确而言,染者指心王,前面烦恼贪心等属于心所法,那谁具有烦恼呢?我们说某个人具有烦恼,某个众生具有烦恼,或者准确一点说,心王具有烦恼,因为心所有法就是心王所有的法。心王像国王一样,心所像眷属一样。谁具有眷属呢?国王具有眷属,所以说心王具有烦恼。从这个角度来讲,心王就是诸识。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
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
前面一个颂词观察在染法产生之前已有染者的过失;后面两句讲在染法产生之前没有染者的过失。
首先分析染法产生前已有染者的过失。如果离开了染法,在染法——贪欲等烦恼产生之前就有了染者,“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因为是具烦恼的贪心者,故应产生贪心等染法。
表面上看,先安立贪欲者再产生贪心似乎顺理成章,但实际上经不起分析。染者如果没有染法,如何成为染者?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在染法成立之前贪欲者已经成立,才可以产生贪心,但是没有染法,如何让人成为染者?没办法的,如果没有染法也是染者的话,那阿罗汉也会成为染者。因为阿罗汉已经断尽贪欲杂染,他是没有染法的人,如果没有染法也能成为染者,那么阿罗汉也成为染者、具贪者了。又如佛陀已经断尽了贪等烦恼,那么佛陀也会成为染欲者了。因为按照你们的说法,在离开染法的前提下,染者是可以成立的。阿罗汉具备这个条件,佛陀也具备这个条件。
所以一个人没有染法,他是无法被安立为染者的,既然无法安立为染者,又如何生出染法呢?所以在染法之前先成立染者不合理。
下面分析染法产生之前没有染者的过失。“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在染法存在之前没有染者,可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既没有染法也没有染者,二者都不存在;二是在染法存在之前染者不存在,则“云何当有染?”没有染者作为作者,就不会有染法产生。如注释讲,没有水果就不会有水果的成熟,要安立贪心,先要有一个贪欲者,如果没有贪欲者,怎么生贪心?阿罗汉没有贪欲,没有贪欲就不可能产生贪心,所以没有染者就不会有贪心的生起。
以上是从染法生起之前有没有染者的角度进行破斥的。
下面分析第二个内容:染者成立之前有无染法。
染者复染着,有无次第同。
如果我们还认为一个染者会生起贪心,那么再观察染者成立之前,染法有没有成立?有无观察的次第和前面是一样的。把前面的颂词稍微变动一下,“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
第一类观察,破斥在染者产生之前先有染法:
“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意思是在染者成立之前,染法已经存在了,以此染法成立染者,“生于”即成立染者或者产生染者。这个人首先相续中没有烦恼,在生起烦恼之后,以此缘故而成为贪欲者,这叫“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看起来也是顺理成章的。
首先有染法,再有染者,那么我们说首先有的这个染法是谁的染法?没办法成立一个孤零零的、独自存在的、自性存在的染法。
当然在不仔细分析的时候,这个没有什么大问题。在具有实执的众生面前,不严格观察,先成立染法,再由这个染法去染着这个人的相续,让他成为染者,这似乎也没什么不对。但关键在于这经不经得起胜义观察。染者和染法互相观待的缘故,两者都是假立的。
如果真正存在实有不变自性的染者和染法,通过这种前后次第观察,一定能得到,因为它是实有存在的,离开染法就有染者,离开染者就有染法,应该存在这样的自性。但是通过理证分析,离开了染者绝对没有染法,离开了染法绝对没有染者。
第二类观察:如果染者产生之前没有染法,则无法成立染者。
“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如果没有染法,怎么去染污相续,如何安立染者呢?若贪心不存在,如何让不具有贪心的人成为染者呢?这是无没办法安立的。
如果是实有的东西就可以分析谁先谁后,以上通过前后次第破斥了二者实有。
【中观根本慧论】之观染染者品
观染与染者,实际上就是观察烦恼和烦恼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烦恼和烦恼者有无自性来抉择万法的实相。
“染”指烦恼或杂染。烦恼广义来讲,包括一切贪嗔痴等根本烦恼以及随烦恼;狭义来讲,可理解为贪欲、贪心,属于心所法。
杂染对应十二缘起可以分三种:1、烦恼杂染,即无明、爱、取;2、业杂染,即行、有;3、生杂染,即识、名色、六处、触、受、生、老死七支。这些杂染都属于轮回法所摄,故轮回可称之为杂染,也就是染。以上所讲的“染”,有烦恼和杂染的两种含义。
“染者”也可从两方面理解:一个是比较模糊的概念,某某人,具有烦恼的人叫染者;比较准确而言,染者指心王,前面烦恼贪心等属于心所法,那谁具有烦恼呢?我们说某个人具有烦恼,某个众生具有烦恼,或者准确一点说,心王具有烦恼,因为心所有法就是心王所有的法。心王像国王一样,心所像眷属一样。谁具有眷属呢?国王具有眷属,所以说心王具有烦恼。从这个角度来讲,心王就是诸识。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
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
前面一个颂词观察在染法产生之前已有染者的过失;后面两句讲在染法产生之前没有染者的过失。
首先分析染法产生前已有染者的过失。如果离开了染法,在染法——贪欲等烦恼产生之前就有了染者,“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因为是具烦恼的贪心者,故应产生贪心等染法。
表面上看,先安立贪欲者再产生贪心似乎顺理成章,但实际上经不起分析。染者如果没有染法,如何成为染者?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在染法成立之前贪欲者已经成立,才可以产生贪心,但是没有染法,如何让人成为染者?没办法的,如果没有染法也是染者的话,那阿罗汉也会成为染者。因为阿罗汉已经断尽贪欲杂染,他是没有染法的人,如果没有染法也能成为染者,那么阿罗汉也成为染者、具贪者了。又如佛陀已经断尽了贪等烦恼,那么佛陀也会成为染欲者了。因为按照你们的说法,在离开染法的前提下,染者是可以成立的。阿罗汉具备这个条件,佛陀也具备这个条件。
所以一个人没有染法,他是无法被安立为染者的,既然无法安立为染者,又如何生出染法呢?所以在染法之前先成立染者不合理。
下面分析染法产生之前没有染者的过失。“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在染法存在之前没有染者,可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既没有染法也没有染者,二者都不存在;二是在染法存在之前染者不存在,则“云何当有染?”没有染者作为作者,就不会有染法产生。如注释讲,没有水果就不会有水果的成熟,要安立贪心,先要有一个贪欲者,如果没有贪欲者,怎么生贪心?阿罗汉没有贪欲,没有贪欲就不可能产生贪心,所以没有染者就不会有贪心的生起。
以上是从染法生起之前有没有染者的角度进行破斥的。
下面分析第二个内容:染者成立之前有无染法。
染者复染着,有无次第同。
如果我们还认为一个染者会生起贪心,那么再观察染者成立之前,染法有没有成立?有无观察的次第和前面是一样的。把前面的颂词稍微变动一下,“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
第一类观察,破斥在染者产生之前先有染法:
“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意思是在染者成立之前,染法已经存在了,以此染法成立染者,“生于”即成立染者或者产生染者。这个人首先相续中没有烦恼,在生起烦恼之后,以此缘故而成为贪欲者,这叫“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看起来也是顺理成章的。
首先有染法,再有染者,那么我们说首先有的这个染法是谁的染法?没办法成立一个孤零零的、独自存在的、自性存在的染法。
当然在不仔细分析的时候,这个没有什么大问题。在具有实执的众生面前,不严格观察,先成立染法,再由这个染法去染着这个人的相续,让他成为染者,这似乎也没什么不对。但关键在于这经不经得起胜义观察。染者和染法互相观待的缘故,两者都是假立的。
如果真正存在实有不变自性的染者和染法,通过这种前后次第观察,一定能得到,因为它是实有存在的,离开染法就有染者,离开染者就有染法,应该存在这样的自性。但是通过理证分析,离开了染者绝对没有染法,离开了染法绝对没有染者。
第二类观察:如果染者产生之前没有染法,则无法成立染者。
“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如果没有染法,怎么去染污相续,如何安立染者呢?若贪心不存在,如何让不具有贪心的人成为染者呢?这是无没办法安立的。
如果是实有的东西就可以分析谁先谁后,以上通过前后次第破斥了二者实有。
焚烧,请先分类
在发达国家,垃圾焚烧确已是非常成熟的处理模式。垃圾焚烧法处理效率高、占地面积小,减量效果好,稳定化速度快,余热还可供发电。对土地紧缺、人口密度大、垃圾总量持续递增的城市来说,垃圾焚烧几乎是取代传统填埋方式的惟一选择。在建设高峰期,日本的垃圾焚烧炉数量曾一度高达六千多座。瑞典、丹麦、法国、卢森堡等国均严重依赖于垃圾焚烧模式。
在垃圾焚烧项目大力推进的背后,真正值得担忧的问题不是二噁英排放,而是垃圾分类推行不力。在未经分类回收和挑选的情况下,垃圾无法“变废为宝”,进入焚烧厂后,也只是质量低劣的发电原料。这种模式在享受政府补贴之时,也埋下诸多隐患。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种类多、组分变化大,严重影响垃圾焚烧厂的运行控制。垃圾未经分类混在一起,既有塑料、纸这样的可燃物,也包括玻璃、金属这样的不可燃物。这种原料环境下,焚烧过程容易出现结块堵炉、燃烬率低、甚至熄火停炉等事故,直接导致“渣多,设备损耗厉害”。
垃圾未经分类,使得垃圾处理和发电成本大幅提高。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厨余类有机垃圾组分较多,厨余含水率基本决定了垃圾的含水量。垃圾含水率高,粘连性强,使得垃圾焚烧厂对垃圾的机械分选以及其他预处理非常困难。同时,水分含量高使得垃圾的热值降低,无法实现自行燃烧,必须添加高热值的煤炭等辅助燃料。研究表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平均含水率超过50%,平均低位热值仅为4000kJ/kg,无法达到焚烧炉燃料低位热值6000kJ/kg的标准,而日本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热值能达7000kJ/kg以上,焚烧稳定且发电效率高。
在垃圾未经分类的情况下,即使采用与国外相同的技术和设备,垃圾焚烧还是容易引起二次污染。比如,厨余类废物是城市固体废物中N元素和Cl元素的主要来源,这类生物质垃圾会加剧焚烧带来的废气污染,以及重金属物质的排放。
垃圾先分类后焚烧,对控制致癌物二噁英的生成也大有裨益。垃圾焚烧产生二噁英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含有氯元素。垃圾当中的含氯塑料制品和含盐分较多的厨余垃圾,正是产生二噁英的“罪魁祸首”。此外,若垃圾含水量过高,缺乏辅助措施的情况下,焚烧炉烟气难以维持在不产生二噁英所要求的820 以上高温条件。
症结 ?垃圾分类
从垃圾的源头进行减量和分类利用,始终是学界公认的垃圾问题真正出路。在垃圾管理体系中,垃圾焚烧处在金子塔的最底层——与垃圾填埋并属于末端处置,塔尖是著名的垃圾处理3R原则——减量使用(Reduce)、重复使用(Reuse)、循环使用(Recycle)。归根结底,垃圾焚烧只是匹配垃圾分类的终端环节。
作为最早应用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的国家,日本的垃圾处理转变过程是一个典型案例。2000年,日本名古屋曾经历一场“垃圾危机”,在垃圾多到超出焚烧炉的承载量后,名古屋开始将管理重点转向源头的控制和分类管理。在垃圾分类上,日本现已堪称世界上规则最为严苛的国家。在横滨市,垃圾类别为10类;在德岛县上胜町,垃圾更是细分到44类。垃圾分类越细致,利用越充分,焚烧也就沦至“补救措施”的地位。
同样是垃圾焚烧大国,瑞典在垃圾分类上一直是不遗余力。根据环境影响和再利用程度,瑞典将垃圾分为预防、再使用、物质再生、能源转化、掩埋5个层次。垃圾分类和投放明确,才能保证后期的高效处理。近年来,欧盟部分焚烧大国已开始颁布“焚化炉禁建令”,以谋求在垃圾减量和分类上有更多作为。
台湾地区的经验同样值得借鉴。台北市的垃圾量从原来每天4000吨降到每天八九百吨,大概用去七八年的时间,垃圾回收率达到65%,可燃垃圾占据70%左右。经过更有效的分类之后,垃圾总量明显减少,以至于有些焚烧厂建起来,却无垃圾可烧。
反对垃圾焚烧项目,最有力的质疑是政府在推进垃圾分类上做得不够。一方面,当下政府缺乏对垃圾分类的长远规划,立法推动不足,教育宣传不尽人意。另一方面,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分类设施缺乏,回收体系不完整,“分类收集、混合运输、处理”的问题迟迟无法解决。以北京为例,政府在一个垃圾焚烧厂的投资超过8个亿,而投入垃圾分类的专项资金一度每年只有2000万元。焚烧最大的问题或许正在于——它容易给人们以错误的信号,阻碍从根源上寻求垃圾问题的解决之道。
在发达国家,垃圾焚烧确已是非常成熟的处理模式。垃圾焚烧法处理效率高、占地面积小,减量效果好,稳定化速度快,余热还可供发电。对土地紧缺、人口密度大、垃圾总量持续递增的城市来说,垃圾焚烧几乎是取代传统填埋方式的惟一选择。在建设高峰期,日本的垃圾焚烧炉数量曾一度高达六千多座。瑞典、丹麦、法国、卢森堡等国均严重依赖于垃圾焚烧模式。
在垃圾焚烧项目大力推进的背后,真正值得担忧的问题不是二噁英排放,而是垃圾分类推行不力。在未经分类回收和挑选的情况下,垃圾无法“变废为宝”,进入焚烧厂后,也只是质量低劣的发电原料。这种模式在享受政府补贴之时,也埋下诸多隐患。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种类多、组分变化大,严重影响垃圾焚烧厂的运行控制。垃圾未经分类混在一起,既有塑料、纸这样的可燃物,也包括玻璃、金属这样的不可燃物。这种原料环境下,焚烧过程容易出现结块堵炉、燃烬率低、甚至熄火停炉等事故,直接导致“渣多,设备损耗厉害”。
垃圾未经分类,使得垃圾处理和发电成本大幅提高。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厨余类有机垃圾组分较多,厨余含水率基本决定了垃圾的含水量。垃圾含水率高,粘连性强,使得垃圾焚烧厂对垃圾的机械分选以及其他预处理非常困难。同时,水分含量高使得垃圾的热值降低,无法实现自行燃烧,必须添加高热值的煤炭等辅助燃料。研究表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平均含水率超过50%,平均低位热值仅为4000kJ/kg,无法达到焚烧炉燃料低位热值6000kJ/kg的标准,而日本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热值能达7000kJ/kg以上,焚烧稳定且发电效率高。
在垃圾未经分类的情况下,即使采用与国外相同的技术和设备,垃圾焚烧还是容易引起二次污染。比如,厨余类废物是城市固体废物中N元素和Cl元素的主要来源,这类生物质垃圾会加剧焚烧带来的废气污染,以及重金属物质的排放。
垃圾先分类后焚烧,对控制致癌物二噁英的生成也大有裨益。垃圾焚烧产生二噁英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含有氯元素。垃圾当中的含氯塑料制品和含盐分较多的厨余垃圾,正是产生二噁英的“罪魁祸首”。此外,若垃圾含水量过高,缺乏辅助措施的情况下,焚烧炉烟气难以维持在不产生二噁英所要求的820 以上高温条件。
症结 ?垃圾分类
从垃圾的源头进行减量和分类利用,始终是学界公认的垃圾问题真正出路。在垃圾管理体系中,垃圾焚烧处在金子塔的最底层——与垃圾填埋并属于末端处置,塔尖是著名的垃圾处理3R原则——减量使用(Reduce)、重复使用(Reuse)、循环使用(Recycle)。归根结底,垃圾焚烧只是匹配垃圾分类的终端环节。
作为最早应用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的国家,日本的垃圾处理转变过程是一个典型案例。2000年,日本名古屋曾经历一场“垃圾危机”,在垃圾多到超出焚烧炉的承载量后,名古屋开始将管理重点转向源头的控制和分类管理。在垃圾分类上,日本现已堪称世界上规则最为严苛的国家。在横滨市,垃圾类别为10类;在德岛县上胜町,垃圾更是细分到44类。垃圾分类越细致,利用越充分,焚烧也就沦至“补救措施”的地位。
同样是垃圾焚烧大国,瑞典在垃圾分类上一直是不遗余力。根据环境影响和再利用程度,瑞典将垃圾分为预防、再使用、物质再生、能源转化、掩埋5个层次。垃圾分类和投放明确,才能保证后期的高效处理。近年来,欧盟部分焚烧大国已开始颁布“焚化炉禁建令”,以谋求在垃圾减量和分类上有更多作为。
台湾地区的经验同样值得借鉴。台北市的垃圾量从原来每天4000吨降到每天八九百吨,大概用去七八年的时间,垃圾回收率达到65%,可燃垃圾占据70%左右。经过更有效的分类之后,垃圾总量明显减少,以至于有些焚烧厂建起来,却无垃圾可烧。
反对垃圾焚烧项目,最有力的质疑是政府在推进垃圾分类上做得不够。一方面,当下政府缺乏对垃圾分类的长远规划,立法推动不足,教育宣传不尽人意。另一方面,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分类设施缺乏,回收体系不完整,“分类收集、混合运输、处理”的问题迟迟无法解决。以北京为例,政府在一个垃圾焚烧厂的投资超过8个亿,而投入垃圾分类的专项资金一度每年只有2000万元。焚烧最大的问题或许正在于——它容易给人们以错误的信号,阻碍从根源上寻求垃圾问题的解决之道。
#索达吉堪布[超话]#
【中观根本慧论】之观五阴品
若已有色者,则不用色因,
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
如果色因或因色是实有,必须要显现一种作用:由因而生的果是已经有的果、还是没有的果?
“若已有色者,则不用色因”,如果果色已经存在,则不用色因。因之所以能成为因,主要是能生果。如果果法还没有存在,色因可以帮助产生果色,但如果在因色形成之前,果色已经存在,那因色就没有用了。(当然这是假设的,假设在因色存在之前,果色已经存在。)
下面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按照世俗的名言规律分析(世俗的规律都是缘起无自性的,都是假立的。),这个果一定是先无后有的。果首先是没有的,但通过色因可令其逐渐形成而产生。但此处站在胜义角度作严格观察,“若无有色者”,这种“无有色”不是假立的,不是因缘没有和合之前的无有色,它是彻底的实有的无的本体,色因对它也是不起作用的。如果是一个实有的无,无论如何积聚因缘也无法转变成一个有的法,正如虚空不能变成有实法,石女儿亦无法显现。以此角度而言,不管积累再多的因缘也没办法让实有的无显现成有法。所以,“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
这些观察方式在分析的时候,有些时候如果我们对这个理论已经很熟悉了,就不会有其他的想法,但如果是初学,对这个理论不是很熟悉,就会想”怎么有的也没有,无的也没有?”,因为对方(或我们)执著的时候,是有一个实有的概念,如果它要成为实有,一定会有它成为实有的根据。
名言中说“刚开始没有,后来有了。”这不符合实有的概念,通过胜义理论分析它就是一种虚幻的显现,只不过众生不了知缘起无自性的道理,认为这是实有的,但是这种概念经不起分析。
如果是实有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过失。这样分析的时候,一般人认为的实有根本就不是实有。真正的实有是什么?如果是实有的本体话,是不会有变化的。如果会变来变去,就不可能是实有的。变来变去是跟随因缘的变化而变化,如果跟随因缘而变化,就是无实有的法、缘起的法、虚幻的法。
以上通过果色已经存在还是不存在都不用因色,四大种的因色都没有作用,就破了因色有自性的执着。
下面两句是反过来:果色存在,是无因而生的果色?还是有因而生的果色?
无因而有色,是事终不然。
这句颂词表面上分析的是无因而有果色不合理,但实际上隐藏了另一深意:有因而有果色也是不对的。
首先“无因而有色,是事终不然”,无因而有果色,果法就成了无因生,这是不对的,前面观因缘品中已宣讲“一切万法不是无因生”。
“无因而有色,是事终不然”,对方认为“有因而有色”就应成合理,在名言假立的缘起中,有因就生果。但在胜义观察时有因而有色也不对,可以从因果之间的关系进行观察分析。借用《智慧品》中的一个理论,因产生果,那这个果法是在因之前而有、因之后而有,还是和因同时有?通过三个时间段来分析。
果先于因前就成了无因生,为什么?因在后,果在前,果在因还未生起时就已独自存在,这个果就是无因生,变成无因的果,这不合理。
果在因的后面,先有因再有果,在粗大的思维中这个似乎是合理的,但是详细分析,在因显现的时候,这个果法有没有?还没有。所以这个时候只有因,没有果,这个时候的因不能称为因,因为只有果法生起才叫因。
如果说首先有因存在,第二刹那才有果存在,稍微严格分析一下,这个因存在的时候,果法还没有产生,这个时候因就不叫因,因为没有生果的缘故。第二刹那的时候,因灭,果生了,果生起的时候,因已经灭,那么果是从哪个因产生的?因已经不存在了,果才出现的,这时果成无因生。
所以严格分析的时候,前因后果稍微仔细分析的话,因不会成为因,因为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也不会成为果,因为果产生的时候是无因的果。所以如果是前因后果,不分析的时候好像合理,一分析的时候也不合理。
或者说果法是因灭了以后再生,还是因没有灭的时候生?如果果是因灭了之后生,那就是说果没有产生的时候,虽然有因,但是果没有,因灭了之后生果,这个果就成了一种无因的果。
如果果生的时候,因不灭,就会变成因果同体。如果因还未灭,果就已经产生,就有因果同体的过失,或因中有果的自生过失,或者因变成恒常的过失——果生起后因还未灭,因就变成恒常有因。通过以上分析了知前因后果的关系不合理。
果先因后或因先果后都不合理,因果同时合理吧?仍不合理。当因不存在时,也不会存在果,因为因果是同时显现的;如果因出现的一刹那,同时也出现果,果是没有观待因的,因此就有因不成为因、果也不成为果的过失。所以,有因而有果,是事仍是终不然。
只不过凡夫人的分别念很粗大,对于胜义仔细严格的观察方式不熟悉。如果真正熟悉之后,就可以这些理论观察一切万法,到底我们平时所执着的“有此故有彼”是怎么安立的吗?实际上都无有自性可得,都是假立的本体。
【中观根本慧论】之观五阴品
若已有色者,则不用色因,
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
如果色因或因色是实有,必须要显现一种作用:由因而生的果是已经有的果、还是没有的果?
“若已有色者,则不用色因”,如果果色已经存在,则不用色因。因之所以能成为因,主要是能生果。如果果法还没有存在,色因可以帮助产生果色,但如果在因色形成之前,果色已经存在,那因色就没有用了。(当然这是假设的,假设在因色存在之前,果色已经存在。)
下面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按照世俗的名言规律分析(世俗的规律都是缘起无自性的,都是假立的。),这个果一定是先无后有的。果首先是没有的,但通过色因可令其逐渐形成而产生。但此处站在胜义角度作严格观察,“若无有色者”,这种“无有色”不是假立的,不是因缘没有和合之前的无有色,它是彻底的实有的无的本体,色因对它也是不起作用的。如果是一个实有的无,无论如何积聚因缘也无法转变成一个有的法,正如虚空不能变成有实法,石女儿亦无法显现。以此角度而言,不管积累再多的因缘也没办法让实有的无显现成有法。所以,“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
这些观察方式在分析的时候,有些时候如果我们对这个理论已经很熟悉了,就不会有其他的想法,但如果是初学,对这个理论不是很熟悉,就会想”怎么有的也没有,无的也没有?”,因为对方(或我们)执著的时候,是有一个实有的概念,如果它要成为实有,一定会有它成为实有的根据。
名言中说“刚开始没有,后来有了。”这不符合实有的概念,通过胜义理论分析它就是一种虚幻的显现,只不过众生不了知缘起无自性的道理,认为这是实有的,但是这种概念经不起分析。
如果是实有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过失。这样分析的时候,一般人认为的实有根本就不是实有。真正的实有是什么?如果是实有的本体话,是不会有变化的。如果会变来变去,就不可能是实有的。变来变去是跟随因缘的变化而变化,如果跟随因缘而变化,就是无实有的法、缘起的法、虚幻的法。
以上通过果色已经存在还是不存在都不用因色,四大种的因色都没有作用,就破了因色有自性的执着。
下面两句是反过来:果色存在,是无因而生的果色?还是有因而生的果色?
无因而有色,是事终不然。
这句颂词表面上分析的是无因而有果色不合理,但实际上隐藏了另一深意:有因而有果色也是不对的。
首先“无因而有色,是事终不然”,无因而有果色,果法就成了无因生,这是不对的,前面观因缘品中已宣讲“一切万法不是无因生”。
“无因而有色,是事终不然”,对方认为“有因而有色”就应成合理,在名言假立的缘起中,有因就生果。但在胜义观察时有因而有色也不对,可以从因果之间的关系进行观察分析。借用《智慧品》中的一个理论,因产生果,那这个果法是在因之前而有、因之后而有,还是和因同时有?通过三个时间段来分析。
果先于因前就成了无因生,为什么?因在后,果在前,果在因还未生起时就已独自存在,这个果就是无因生,变成无因的果,这不合理。
果在因的后面,先有因再有果,在粗大的思维中这个似乎是合理的,但是详细分析,在因显现的时候,这个果法有没有?还没有。所以这个时候只有因,没有果,这个时候的因不能称为因,因为只有果法生起才叫因。
如果说首先有因存在,第二刹那才有果存在,稍微严格分析一下,这个因存在的时候,果法还没有产生,这个时候因就不叫因,因为没有生果的缘故。第二刹那的时候,因灭,果生了,果生起的时候,因已经灭,那么果是从哪个因产生的?因已经不存在了,果才出现的,这时果成无因生。
所以严格分析的时候,前因后果稍微仔细分析的话,因不会成为因,因为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也不会成为果,因为果产生的时候是无因的果。所以如果是前因后果,不分析的时候好像合理,一分析的时候也不合理。
或者说果法是因灭了以后再生,还是因没有灭的时候生?如果果是因灭了之后生,那就是说果没有产生的时候,虽然有因,但是果没有,因灭了之后生果,这个果就成了一种无因的果。
如果果生的时候,因不灭,就会变成因果同体。如果因还未灭,果就已经产生,就有因果同体的过失,或因中有果的自生过失,或者因变成恒常的过失——果生起后因还未灭,因就变成恒常有因。通过以上分析了知前因后果的关系不合理。
果先因后或因先果后都不合理,因果同时合理吧?仍不合理。当因不存在时,也不会存在果,因为因果是同时显现的;如果因出现的一刹那,同时也出现果,果是没有观待因的,因此就有因不成为因、果也不成为果的过失。所以,有因而有果,是事仍是终不然。
只不过凡夫人的分别念很粗大,对于胜义仔细严格的观察方式不熟悉。如果真正熟悉之后,就可以这些理论观察一切万法,到底我们平时所执着的“有此故有彼”是怎么安立的吗?实际上都无有自性可得,都是假立的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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