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已出版学术著作的意见》https://t.cn/A66SKPfR
其中提到:
第一,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生效之前的监委调查留置,公安侦查和逮捕、起诉,法院判决尚未生效等期间,犯罪嫌疑人已经出版的著作不得下架停止销售、销毁,因为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学术著作出版权未被法律剥夺,需要给予尊重。
第二,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生效,罪犯的政治权利被剥夺,那么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判决生效之前罪犯出版的学术著作仍然不得下架停止销售。
第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没有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那么罪犯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出版学术著作。
第四,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生效的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的期限已经终结,那么罪犯就可以恢复出版学术著作的权利。
—————
那么在娱乐圈的治理中是否也需要遵循一定原则呢?关于艺人的个人权利以及艺人作品的处理并不能继续目前“软封杀”的做法了,这既是对艺人公民权利的损害,也不利于行业整体的发展。
其中提到:
第一,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生效之前的监委调查留置,公安侦查和逮捕、起诉,法院判决尚未生效等期间,犯罪嫌疑人已经出版的著作不得下架停止销售、销毁,因为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学术著作出版权未被法律剥夺,需要给予尊重。
第二,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生效,罪犯的政治权利被剥夺,那么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判决生效之前罪犯出版的学术著作仍然不得下架停止销售。
第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没有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那么罪犯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出版学术著作。
第四,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生效的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的期限已经终结,那么罪犯就可以恢复出版学术著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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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娱乐圈的治理中是否也需要遵循一定原则呢?关于艺人的个人权利以及艺人作品的处理并不能继续目前“软封杀”的做法了,这既是对艺人公民权利的损害,也不利于行业整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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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简单]今日推荐书籍:《宪法学导论》(张千帆)。
大多数有价值的法律问题是不存在正确答案的。如果你有志于宪法学,那么你所能做的只是从你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出发,尽可能为某种答案提供有力论据。当然,别人可能会有不同意见。这是为什么辩论在法律中如此重要,也是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法院去评判与解决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争议,阅读本书能够让读者更好地体悟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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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逃票爬庐山坠亡家属索赔90万#
哪里出事,事故发生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就需要担责?家属的索赔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我国民法典中确实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景区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经营场所,虽然在一定程上来说对于无论是否买票的游客原则上都具有保护其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种保护义务不以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旅游服务关系为限。
但司法解释同时也规定,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度的,而是要在其能力范围之内,不能苛责它完成过重的保障义务。比如说只要危险区域设置提示、进行了相关的安全防护在法律上就能够认定景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本案来看,景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提醒大家:出去游玩,做文明游客,文明出行,文明旅游,不要逃票!一张票,有时候也是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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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确实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景区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经营场所,虽然在一定程上来说对于无论是否买票的游客原则上都具有保护其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种保护义务不以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旅游服务关系为限。
但司法解释同时也规定,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度的,而是要在其能力范围之内,不能苛责它完成过重的保障义务。比如说只要危险区域设置提示、进行了相关的安全防护在法律上就能够认定景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本案来看,景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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