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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无法判断适格被告,应先立案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阶段,对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应以排除明显不适格被告为目的的必要实质审查为原则。
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房屋征收|管辖|法院受理
案情简介:2011年,钟某与街道办签订农房搬迁安置协议。2017年,钟某以前述协议系街道办代表市政府、市国土局所签为由,诉请确认市政府、市国土局、街道办履行安置职责。原审法院以钟某错列被告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法院认为:①依《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2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本案一审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当场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第2款规定内容与前述内容一致。据此,在当事人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且起诉该被告的案件属受诉法院管辖,法院立案审查时不能准确判断该被告并非适格被告情况下,应先予立案,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定适格被告。②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钟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起诉材料为安置协议和选房确认单。安置协议载明了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文件的精神,对钟某的农房搬迁事宜达成协议的内容。选房确认单载明了钟某选择安置房情况。上述材料中并未载明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亦未涉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之外其他补偿安置事项。根据前述起诉材料载明内容,并不足以认定安置协议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在依据钟某提交的起诉材料不能准确判断适格被告情况下,应先予立案。裁定本案由成都中院立案受理。
实务要点:在当事人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且起诉该被告的案件属受诉法院管辖,法院立案审查时不能准确判断该被告并非适格被告情况下,应先予立案,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定适格被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17号“钟静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审判长李德申,审判员杨军、乐敏),见《立案阶段对被告适格问题进行审查的限度》(执笔人乐敏、汤龙),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X5-2021:377)。

关于被公司辞退和大家说说:
1、离职申请书不要签,辞退过程请录音,能录视频就更好,留存证据,劳动仲裁使用。不懂的情况下,实行三“不”原则。不说、不承认、不妥协,去当地劳动仲裁。

2、公司根本就没后辞退证明这种说法,劳动法是不允许给员工开辞退证明的,另外就算给你离职证明,那么也可以直接仲裁。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没有《辞退证明》这种东西,这都是HR拿来唬人的。哪怕是被辞退,也只能开《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不能写适合原因辞退,只要对你不利,都可以仲裁!

3、过试用期后辞退员工,公司得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试用期期间辞退提前3天),超过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公司需支付半个月的赔偿金➕半个月代通知金;超过半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算,公司需支付一个月赔偿金➕一个月代通知金。按照n➕1的形式以此类推,n是在公司的年限

4、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给出不予续签通知,否则将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补偿,工作满一年(超过6个月,不到一年,按照一年算),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工作满半年(超过3个月,不到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

5、员工怀孕了,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辞退员工,如果强行辞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第一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第二种公司需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支付双倍赔偿金。

6、业绩不合格公司想直接辞退你?答案是:不可以!

员工业绩不达标,单位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中也规定或约定了员工业绩不达标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员工,此时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吗?答案也是:不可以!

员工业绩不达标,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也规定或约定了员工业绩不达标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员工,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直接辞退员工吗?答案仍旧是:不可以!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不能继续履行的,该公司应该按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你支付两个月的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7、公司以你违反员工守则为由将你辞退?没那么简单:
①公司能不能证明员工手册你学过?有没有签字或其他证据?
②公司的员工手册是否经过工会备案?公司没有工会是否经过上级工会备案?有没有职代会表决通过?有没有全员公示?如果没有,告他员工手册或制度无效。

8、试用期被辞退?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充分证明,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向您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领导和您谈话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话,你就只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①公司的试用期时长得合法:
一年合同试用期最长一个月,1~3年试用期最长2个月,3年及以上合同,试用期最长6个月。比如一年合同3个月试用期不合法。
②公司得证明你考核不合格, 才能无偿辞退你。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不签合同就辞退?当然不能!如果单凭老板一句口头上的明天不要来上班了,劳动者就主动提出辞职是非常不明智的。因此实践中,单位会按照你主动离职来处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前,老板不能随意解除,否者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向单位主张权利。一般来说工作一个月内是必须签合同的,超过这个时间不签合同,是可以仲裁要补偿的。

10、如果被辞退,可以申领失业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不支付的话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或者劳动仲裁去投诉。

11、公司想无偿辞退员工其实是很难的一件事,打工人没事就该多学学《劳动法》。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提前30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9)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1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冷知识# #内行才知道#

#冀法普法#【微信群擅自曝光他人照片构成侵权!侵害肖像权不再以“营利目的”为条件】在小区内部道路上行驶时,差点撞到突然跑出的女童,车主及车辆被拍照发到社区微信群,车主由此遭到群内部分成员议论指责,无奈之下,车主诉至法院维权。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新规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明确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侵犯肖像权的条件。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的一天,董某驾车行驶在小区内部道路上。突然,缪某的女儿跑到车道上。所幸,董某避让及时未造成事故。随后董某继续向前行驶并将车辆停在小区道路右侧。

由于女儿险些被撞,缪某十分生气,随即拍摄了三张董某在小区内部道路停车的照片并上传至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中,群内共427名成员。

当天下午,董某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公布在社区群里,便向缪某提出其擅自发布照片的行为不妥。缪某针锋相对,随后双方在微信群里发生争执并引发该微信群其他成员的议论。在争执过程中,缪某在群内发布“我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买这个小区只是为了孩子上下学方便,真的不是让杀手亲密接触我的孩子”的内容。

董某不堪忍受“杀手”等字眼及群内成员的指责讨论,故将缪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缪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并在“社区联络群”或在小区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1.缪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董某照片的行为是否超出了适当的解决纠纷方式的范围?

法院认为,在该事件的发生过程中,车辆与缪某的小孩并未发生碰撞,缪某无论出于维权的角度还是公益的角度都应当首先与董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但缪某并未就此事与董某进行协商,而是直接将其拍摄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导致董某受到群内部分成员的指责和非议。因此,缪某此种绕过沟通和协商途径直接曝光他人行为的方式不应得到鼓励,应予以约束。

2.缪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董某有权拒绝其照片被他人公开。缪某未经许可将董某的照片发布在微信聊天群,显属不当。事实上,这些照片虽然是在较远的距离拍摄,但缪某并未对车牌号及董某的脸部做模糊处理,仍能够清楚地辨识照片中的人物。在这些照片上传后,引发了微信群内部分成员对董某的指责。同时,缪某在群内发布的“杀手”一词虽并未明确针对董某,但在该特定语境中与董某仍存在联系,客观上带有贬低的意思。因此,缪某的行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

另外,由于缪某发布的照片并非董某在私密场所进行的私密活动,亦未骚扰其日常生活,因此并未侵犯其隐私权。缪某也并未对董某实施其他的语言攻击,仅就其行车过快的行为予以指责,尚不足以造成其名誉权的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缪某立即停止侵犯董某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内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缪某已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

法 官 说 法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等外部形象的保护力度,适应了大数据时代、智能社会对肖像保护的需要。肖像权是自然人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需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案中,缪某将董某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这种动辄以网络曝光的形式解决纠纷的行为,极易引发诸如“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非理性的行为,社会对此已有较为深刻而惨痛的教训。许多犯了轻微错误甚至被人误解为犯错的人因此而受到不应有的指责和非议,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对于这种教训,社会不应当仅仅在事后进行忏悔,更应当去反思、停止、制止该类行为。

现实生活中,普通公众对肖像权大多存在误解,认为自己不是名人,不享有肖像权,也从未想过去维权。其实,作为普通公众,我们的“脸面”等外部形象同样应获得平等保护,有权获得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来源: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浙江天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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