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后5天出家为尼10年后起诉离婚#几天能让女人看透婚姻?江西陈某只用了4天就够了,哪怕做10年的尼姑,她也不愿意和丈夫待在一个屋檐下!
今天,一起离奇的离婚案冲上热搜,女子陈某婚后发现丈夫张某好吃懒做,一点小事就对她拳打脚踢。
刚结婚第5天,陈某心死了,决定出家为尼,和丈夫的夫妻关系只剩一张纸。
去年11月,陈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张某不干,在法官的多方调解下,以陈某向丈夫支付2000元补偿,来换取离婚自由。
这个新闻把网友恶心坏了,被家暴了,还得给赔钱,有没有天理了?
现实就是这么残忍,黑与白之间,是各种灰,这给我们女人上了鲜活的一课:选择错一段婚姻,后果很严重。
所以呀,做选择之前,千万不敢侥幸,人性的幽暗和无情,我们谁也不敢保证自己有通天的本领,能毫发无损地全身而退,唯有小心,才能让自己降低踩雷的概率!
今天,一起离奇的离婚案冲上热搜,女子陈某婚后发现丈夫张某好吃懒做,一点小事就对她拳打脚踢。
刚结婚第5天,陈某心死了,决定出家为尼,和丈夫的夫妻关系只剩一张纸。
去年11月,陈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张某不干,在法官的多方调解下,以陈某向丈夫支付2000元补偿,来换取离婚自由。
这个新闻把网友恶心坏了,被家暴了,还得给赔钱,有没有天理了?
现实就是这么残忍,黑与白之间,是各种灰,这给我们女人上了鲜活的一课:选择错一段婚姻,后果很严重。
所以呀,做选择之前,千万不敢侥幸,人性的幽暗和无情,我们谁也不敢保证自己有通天的本领,能毫发无损地全身而退,唯有小心,才能让自己降低踩雷的概率!
今天和好朋友出去玩,他们是我整个高中三年最好最好的朋友了。张某是我的发小,从幼儿园到高中我们一直在一个班,他很了解我,我们也时常互相依靠互相依赖。谷哥是我在高三最后100天遇见的朋友,因为最后的并班,我到了他们班,最后的几个月还跟谷哥坐了前后桌。也记得谷哥高考后期的状态失常导致高考失利已经让我对他的感情辅导,但是他现在很幸福啦!潞某是我到这个班的第一个朋友,也是我的第一个同桌,从高一就听说过她的名字,因为超高的177身高而且长得又白又瘦大长腿,后来发现她也是非常搞笑的一个人。今天我们见面絮絮叨叨说了很多,发现还是高中有趣,不用想那么多,每天都可以见面,每天上课睡觉偷吃想办法请假。即使有讨厌的科目和教导处老师,但每天也很开心。我们今天一起看了喜羊羊的电影,结束之后还偷偷摸摸跑到了别的影厅,仿佛又回到高中偷偷摸摸蹲在桌子旁边吃泡面 。潞某说,我这个假期挺圆满的,跟很多朋友都见到了,跟你们在一起又好像在上高中。晚上六点多,抚顺的天已经黑了我们几个漫无目的的走在大街上,很冷很冷但是我很开心,很喜欢这种感觉,絮絮叨叨在开着玩笑,真的很开心。我一直以为是先有青春才认识的他们,后来发现是认识他们我才有了这段轰轰烈烈的青春。很开心也很荣幸可以一起长大.
今天是#2022年2月22日星期二#正月二十二!您知道#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支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强哥案件播报#问到关键点[赞]?
判被拐女不准离婚的丰县法官,给情妇写离婚保证书并盖丰县法院公章!江苏一法官5年内给情人写7封离婚保证书,还加盖法庭公章 王某是重庆人,1987年10月,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邢某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 邢某脾气暴躁,经常打骂王某。2010年9月,王某离家出走。 2013年11... 全文
#打虎拍蝇# !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予支持 | #法律的底线呢#?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孙庭阳)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曾披露过数例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均不予支持离婚。
#法律的底线呢#?
案例1:
2014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丰县法院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
被拐卖妇女赵某提出的“婚姻基础差”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2:
不到一年之前,丰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拐卖至丰县的重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截图来源文书网
但丰县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丰县法院最后判决: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
法院认为,被拐卖妇女王某某的家庭“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她提出的“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3:
在丰县,拐卖妇女会怎么判呢?
2020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丰县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的一份拐卖妇女罪的判决:被告人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卖几个#鹦鹉#被判三年?卖个#熊猫#被判十年以上!拐卖妇女,才判缓刑三年,这公平吗?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该判决书显示,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董某登以3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精神病妇女(身份信息不详),给其长子董某新当妻子。2013年1月份,董某登、王某(董某登之妻)因嫌该女痴呆,通过媒人孙某某、董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丰县常店镇侯阁村的孙某甲,孙某甲又以该女痴呆、打人为由,将该女退回给董某登、王某。后,董某登、王某又通过媒人张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山东省单县张集镇黄堆寺村的张某科。
丰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编:郭芳)
#法律监督案件追踪#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乱收费复印一份信息表100元#引发百次诉讼的#奇葩案件#至今为止十六年#案结百次 事不了# ?
#法制中国#为什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至今为止四十五天,不依法批准立案的#徐玉强第一百二十六次民告官#!依法#撤销行政违法登记到徐玉强名下房屋权属证#的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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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虎拍蝇# !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予支持 | #法律的底线呢#?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孙庭阳)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曾披露过数例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均不予支持离婚。
#法律的底线呢#?
案例1:
2014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丰县法院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
被拐卖妇女赵某提出的“婚姻基础差”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2:
不到一年之前,丰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拐卖至丰县的重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截图来源文书网
但丰县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丰县法院最后判决: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
法院认为,被拐卖妇女王某某的家庭“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她提出的“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3:
在丰县,拐卖妇女会怎么判呢?
2020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丰县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的一份拐卖妇女罪的判决:被告人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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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该判决书显示,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董某登以3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精神病妇女(身份信息不详),给其长子董某新当妻子。2013年1月份,董某登、王某(董某登之妻)因嫌该女痴呆,通过媒人孙某某、董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丰县常店镇侯阁村的孙某甲,孙某甲又以该女痴呆、打人为由,将该女退回给董某登、王某。后,董某登、王某又通过媒人张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山东省单县张集镇黄堆寺村的张某科。
丰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编: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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