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1年金牛座,infj,身高165体重一百出头,不烟不酒。广东人在佛山上学,本科大二,是美术生,讲粤语,毕业也打算留在广佛。我是长发p想找长发p,就是ppl啦,我可能0.7这样?更偏向于互攻哈,先从朋友做起。平时爱好很简单会打打游戏也会追剧看电影,在学校也会出去跑跑步什么的,长相应该还好,可能长得比较有攻气因为我是丹凤眼。谈过男朋友也谈过女朋友,明确自己喜欢女生,已经向朋友出柜,谈恋爱会公开。我是一个很专一但不太懂浪漫的人,对待感情会很认真负责,生活上比较独立,喜欢照顾人,性格大大咧咧的很好说话,会哄你开心,恋爱会给足对方安全感。熟了之后我分享欲会很强,喜欢上就会变得很幼稚爱吃醋,会主动,会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只对你一个人好。
希望身边能一直是同一个人,所以想找一个同样专一认真负责的人。圈子干净,真诚简单,不要过分注重细节,相处起来轻松的,能互相付出理解互相爱与被爱,可以黏着我撒娇我会很开心,喜欢被需要被依赖的感觉。不要牡丹(没有歧视纯纯的觉得初恋很难有结果哈)。喜欢可爱甜妹类型的,酷酷的也可以啦。因为想要平时能见面所以不想异地太远,想找个也在广佛一带年龄相仿的,可以私信我互看照片哦。
我相信真爱不是遇见的,而是养成的。我们可以慢慢了解,一开始喜欢是因为不了解有新鲜感,了解后还喜欢的才是爱,拉拉的感情本身就很难,希望我们都能被坚定的选择,互相陪伴。#百合圈交友中心#
希望身边能一直是同一个人,所以想找一个同样专一认真负责的人。圈子干净,真诚简单,不要过分注重细节,相处起来轻松的,能互相付出理解互相爱与被爱,可以黏着我撒娇我会很开心,喜欢被需要被依赖的感觉。不要牡丹(没有歧视纯纯的觉得初恋很难有结果哈)。喜欢可爱甜妹类型的,酷酷的也可以啦。因为想要平时能见面所以不想异地太远,想找个也在广佛一带年龄相仿的,可以私信我互看照片哦。
我相信真爱不是遇见的,而是养成的。我们可以慢慢了解,一开始喜欢是因为不了解有新鲜感,了解后还喜欢的才是爱,拉拉的感情本身就很难,希望我们都能被坚定的选择,互相陪伴。#百合圈交友中心#
#早晨的阳光[超话]#随汝谛观。汝身佛身,称颠倒者,
名字何处,号为颠倒】
你好好想一想啊,
你的这个肉团身跟佛的这个肉团身,
谁是颠谁是倒,大家注意啊!
颠是往上,这叫颠,懂不懂啊?
颠是上,倒是下,
也就是说我佛是个颠你们是个倒。
【名字何处】
这个【字】呢?可以解释为动词,
【名】在哪里,你给我指出来。
【字】你给我找出来。
我跟你到底区别在哪里,
我就变成个正,你就变成个倒,
是不是啊?
2
意思来讲,外表有没有什么区别啊?
没有区别,无非一念心开智慧了,
我是佛。那跟我一样,
你一开智慧是不是也就是佛啊?
所以我们要注意不择时机地
提醒我们回归到听经闻法、
闻即往生、一步登天、不立阶梯、
时刻注意抓住这个主旋律
来解读经文,这点很重要。
所以有些人因为他根本不相信
听经闻法,闻即往生,
所以他读到这里的时候来讲,
他根本不往那方面想是不是?
他白白地读过去了,
所以读经啊要用心啊。
3
稍微用心的人当下是不是就悟解了,
像这些经文一般地来讲,
还不需要怎么解释,像这样的说法,
在这个经文里太多太多了。
可是我们就是把它当成耳旁风,
这是个悲哀啊。
就是因为受到一些邪师的误导,
受到 邪师的误导啊。
普遍地就认为要成佛,
哪有那么容易的事情啊?
要无量劫要千辛万苦是不是?
师父每当讲到这些问题,
真是感慨万分。
4
你不讲,许多人麻木不仁受报应,
讲了会许多人来误解你,
大家好好想一想,佛就是苦口婆心的,
像这样的语句啊,
《法华》《楞严》多得很啊!
为什么我们就不敢相信?
难怪《楞严经》是
降魔杵、照妖镜、试金石。
有些以讲四种清净明诲;
讲大势至菩萨念佛法门,
来诈骗《楞严经》,
说这是《楞严经》讲的法门。
是不是《楞严经》讲的呢?(是)
《楞严经》前面讲的,
《楞严经》后面就把他否定。
5
这种人断章取义,大逆不道,
这就是诈骗佛法。对不对啊?(对)
你把《楞严经》前面讲
后面把他否定的法门,
你当成《楞严经》来宣传是何道理?
你讲四种清净明诲;
讲念佛法门没有关系,或者你
讲这是《楞严经》批判的法门,
但是对我们初入门的同修来讲呢,
我们修修也很好,都可以是不是?
你千万不可以
打着《楞严经》的幌子,
佛在《楞严经》就是讲四种清净明诲;
就是讲念佛法门,
如果按照这些人来讲啊,
佛法不需要等到一万年末法,
当下就可以灭亡。
6
所以佛从开头到现在,
是不是一直在引导我们回归自性啊?
佛明明在几千年之前就是讲:
先悟、后修、后证,
可是我们来讲压倒一切的,
是修证以后再来看看能不能悟,
这是不是颠倒啊?
而且全世界几千年是普遍地颠倒,
大家看看是不是这个局面呐?
是不是普遍地颠倒啊?
【于时阿难,与诸大众。瞪瞢瞻佛。
目精不瞬。不知身心。颠倒所在】
【瞪瞢】瞪着眼睛,那个眼睛
充满了怀疑,叫懵懂。
7
【目精不瞬】
一刹那间眼睛都离不开佛,
表这个心情很疑惑啊,
就靠佛来指点迷津啊,
是以这种心态来求法。
如果我们听得麻木不仁,
无动于衷的话,你不能入道,
一定要进入境界。
就是因为不知道深浅
到底怎么个颠倒法,是吧?
你也是个肉团,我们也是个肉团,
难不成就是因为你长得庄严一点,
你就是颠,
我们长得稍微差一点就是倒,
到底颠倒在哪里?
8
【佛兴慈悲。哀愍阿难。及诸大众。
发海潮音。遍告同会】
【发海潮音】我们是前年到厦门去,
专门调查了海潮音,
海潮音是怎么回事呢?
每天固定的上午涨潮长到十二点,
然后就退潮,这是表【佛法僧】
道交感应,讲究信用,讲究机缘,
讲究火候,
所以教化众生要把握时机要讲究信用,
海潮音是不是既有信用又有机缘呐?
9
【诸善男子。我常说言。色心诸缘。
及心所使。诸所缘法。唯心所现】
这是第二次提到【唯心所现】,
是不是?
前面讲过一次【唯心所现】,
这是区别于《大方广佛华严经》
别教境界的唯心所造,一字之差,
这个境界天地之别。
【色心诸缘】
可以把它笼统地观照为
六根对六尘产生六种意识,
六根为能缘、为色、为内尘,
六尘为所缘、为尘、为外尘,
六种意识心为所缘缘、为心法,
叫【诸缘】。
10
【及心所使】
由我们的心打种种的分别妄想,
又造就了种种之业,
既有意业,又有口业,又有身业,
乃至十法界一切万法的
生住异灭种种变化,
都可以说为心所使法,
法生心生,心生法生,
讲到生都是方便说,
我们都要归结到究竟说,
是【心所变现】。
#观世音菩萨闻思修##妙茹云莲华##传统文化之论坛##早晨的心语##中国传统精典#
名字何处,号为颠倒】
你好好想一想啊,
你的这个肉团身跟佛的这个肉团身,
谁是颠谁是倒,大家注意啊!
颠是往上,这叫颠,懂不懂啊?
颠是上,倒是下,
也就是说我佛是个颠你们是个倒。
【名字何处】
这个【字】呢?可以解释为动词,
【名】在哪里,你给我指出来。
【字】你给我找出来。
我跟你到底区别在哪里,
我就变成个正,你就变成个倒,
是不是啊?
2
意思来讲,外表有没有什么区别啊?
没有区别,无非一念心开智慧了,
我是佛。那跟我一样,
你一开智慧是不是也就是佛啊?
所以我们要注意不择时机地
提醒我们回归到听经闻法、
闻即往生、一步登天、不立阶梯、
时刻注意抓住这个主旋律
来解读经文,这点很重要。
所以有些人因为他根本不相信
听经闻法,闻即往生,
所以他读到这里的时候来讲,
他根本不往那方面想是不是?
他白白地读过去了,
所以读经啊要用心啊。
3
稍微用心的人当下是不是就悟解了,
像这些经文一般地来讲,
还不需要怎么解释,像这样的说法,
在这个经文里太多太多了。
可是我们就是把它当成耳旁风,
这是个悲哀啊。
就是因为受到一些邪师的误导,
受到 邪师的误导啊。
普遍地就认为要成佛,
哪有那么容易的事情啊?
要无量劫要千辛万苦是不是?
师父每当讲到这些问题,
真是感慨万分。
4
你不讲,许多人麻木不仁受报应,
讲了会许多人来误解你,
大家好好想一想,佛就是苦口婆心的,
像这样的语句啊,
《法华》《楞严》多得很啊!
为什么我们就不敢相信?
难怪《楞严经》是
降魔杵、照妖镜、试金石。
有些以讲四种清净明诲;
讲大势至菩萨念佛法门,
来诈骗《楞严经》,
说这是《楞严经》讲的法门。
是不是《楞严经》讲的呢?(是)
《楞严经》前面讲的,
《楞严经》后面就把他否定。
5
这种人断章取义,大逆不道,
这就是诈骗佛法。对不对啊?(对)
你把《楞严经》前面讲
后面把他否定的法门,
你当成《楞严经》来宣传是何道理?
你讲四种清净明诲;
讲念佛法门没有关系,或者你
讲这是《楞严经》批判的法门,
但是对我们初入门的同修来讲呢,
我们修修也很好,都可以是不是?
你千万不可以
打着《楞严经》的幌子,
佛在《楞严经》就是讲四种清净明诲;
就是讲念佛法门,
如果按照这些人来讲啊,
佛法不需要等到一万年末法,
当下就可以灭亡。
6
所以佛从开头到现在,
是不是一直在引导我们回归自性啊?
佛明明在几千年之前就是讲:
先悟、后修、后证,
可是我们来讲压倒一切的,
是修证以后再来看看能不能悟,
这是不是颠倒啊?
而且全世界几千年是普遍地颠倒,
大家看看是不是这个局面呐?
是不是普遍地颠倒啊?
【于时阿难,与诸大众。瞪瞢瞻佛。
目精不瞬。不知身心。颠倒所在】
【瞪瞢】瞪着眼睛,那个眼睛
充满了怀疑,叫懵懂。
7
【目精不瞬】
一刹那间眼睛都离不开佛,
表这个心情很疑惑啊,
就靠佛来指点迷津啊,
是以这种心态来求法。
如果我们听得麻木不仁,
无动于衷的话,你不能入道,
一定要进入境界。
就是因为不知道深浅
到底怎么个颠倒法,是吧?
你也是个肉团,我们也是个肉团,
难不成就是因为你长得庄严一点,
你就是颠,
我们长得稍微差一点就是倒,
到底颠倒在哪里?
8
【佛兴慈悲。哀愍阿难。及诸大众。
发海潮音。遍告同会】
【发海潮音】我们是前年到厦门去,
专门调查了海潮音,
海潮音是怎么回事呢?
每天固定的上午涨潮长到十二点,
然后就退潮,这是表【佛法僧】
道交感应,讲究信用,讲究机缘,
讲究火候,
所以教化众生要把握时机要讲究信用,
海潮音是不是既有信用又有机缘呐?
9
【诸善男子。我常说言。色心诸缘。
及心所使。诸所缘法。唯心所现】
这是第二次提到【唯心所现】,
是不是?
前面讲过一次【唯心所现】,
这是区别于《大方广佛华严经》
别教境界的唯心所造,一字之差,
这个境界天地之别。
【色心诸缘】
可以把它笼统地观照为
六根对六尘产生六种意识,
六根为能缘、为色、为内尘,
六尘为所缘、为尘、为外尘,
六种意识心为所缘缘、为心法,
叫【诸缘】。
10
【及心所使】
由我们的心打种种的分别妄想,
又造就了种种之业,
既有意业,又有口业,又有身业,
乃至十法界一切万法的
生住异灭种种变化,
都可以说为心所使法,
法生心生,心生法生,
讲到生都是方便说,
我们都要归结到究竟说,
是【心所变现】。
#观世音菩萨闻思修##妙茹云莲华##传统文化之论坛##早晨的心语##中国传统精典#
温馨提示:为了方便大家快速阅读,大家可以直接跳过案例简介和判决说理部分,直接看文章底部“归纳”部分,把结论抱走!对案情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看“分点解读”部分,轻松愉快读案情。探索、专研法理的朋友的可以细品案例、精读细读。
用人单位未帮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广州职业的劳动者能否要求补缴回来?
大家好,我是法律人王文彬。近日,许多当事人过来律师事务所咨询我,问用人单位没有帮我购买社保,我该怎么办?听完案情介绍后,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张三2012年3月1日入职,至2020年2月29日,用人单位一直未帮张三购买社会保险,张三2020年2月29日投诉,能要求单位补社会老保险吗?
情况二:张三2012年3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自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都没帮其购买社会保险,张三2020年2月20日投诉,能要求单位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吗?
核心法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过案例,我们来看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与梁**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716号
案情简介
梁**于2003年1月1日入职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至2012年6月19日,2013年10月16日,梁**向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原单位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审核,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穗荔人社稽意字(2013)523号《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要求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梁**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不服提出复议,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上述通知书。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仍不服,遂提起本次诉讼。
分点解读:
1.梁**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19日。
2.用人单位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这段期间是没有未帮劳动者购买社保。
3.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于2009年11月份已结束。
4.梁**2013年10月16日才向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这段期间的社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已经过了2年追诉时效了。
5.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6.用人单位不服,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结果是复议维持。
7.用人单位向荔湾区法院起诉,结果用人单位败诉。
8.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以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具有法定期限的限制,而本案梁**向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非要求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作出行政处罚,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查处行为,故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被诉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要求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梁**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分点解读:
1.二审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
2.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要求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没有向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处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此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查处行为,不受两年时效的约束。
归纳:
1.在广州,用人单位没有帮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限制。
2.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不管是情况一还是情况二,答案都是一样的,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而且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
3.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看,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中的“查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援引该条中的追诉时效来抗辩。
思考:
广州这边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且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那佛山、深圳这边的劳动者呢?一样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吗?答案是广佛深的认定标准都不一样,而且差别非常大!
#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未帮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广州职业的劳动者能否要求补缴回来?
大家好,我是法律人王文彬。近日,许多当事人过来律师事务所咨询我,问用人单位没有帮我购买社保,我该怎么办?听完案情介绍后,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张三2012年3月1日入职,至2020年2月29日,用人单位一直未帮张三购买社会保险,张三2020年2月29日投诉,能要求单位补社会老保险吗?
情况二:张三2012年3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自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都没帮其购买社会保险,张三2020年2月20日投诉,能要求单位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吗?
核心法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过案例,我们来看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与梁**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716号
案情简介
梁**于2003年1月1日入职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至2012年6月19日,2013年10月16日,梁**向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原单位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审核,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穗荔人社稽意字(2013)523号《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要求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梁**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不服提出复议,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上述通知书。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仍不服,遂提起本次诉讼。
分点解读:
1.梁**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19日。
2.用人单位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这段期间是没有未帮劳动者购买社保。
3.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于2009年11月份已结束。
4.梁**2013年10月16日才向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这段期间的社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已经过了2年追诉时效了。
5.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6.用人单位不服,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结果是复议维持。
7.用人单位向荔湾区法院起诉,结果用人单位败诉。
8.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以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具有法定期限的限制,而本案梁**向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非要求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作出行政处罚,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查处行为,故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被诉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要求广州市芳村**印刷设备配件厂为梁**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被诉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分点解读:
1.二审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
2.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要求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没有向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处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此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查处行为,不受两年时效的约束。
归纳:
1.在广州,用人单位没有帮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限制。
2.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不管是情况一还是情况二,答案都是一样的,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而且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
3.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看,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中的“查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援引该条中的追诉时效来抗辩。
思考:
广州这边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且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那佛山、深圳这边的劳动者呢?一样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吗?答案是广佛深的认定标准都不一样,而且差别非常大!
#法律知识#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