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上玉皇心印妙经》里的“上药三品”究竟是什么!#传统文化#
《高上玉皇心印妙经》是众所周知的丹功修炼经典之一,在道教早晚坛功课经的早课经中也是道众日日念诵、可谓倒背如流。虽经文简短,但句句皆是修身延年之要诀,甚至可以说是字字珠玑。经文以“上药三品”为基础,要想通达经文,则必须先了解这“上药三品”是怎么回事。
“上药三品,神与气精”,精、气、神即为上药三品。这三个词虽然常被大家提及,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有很深内涵的词。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说说这上药三品吧。
一、什么是精、气、神
中医认为,精是构成和维持人体生理活动的基本物质。可以说是一身能量的物质储备。精又分为先天之精和后天之精:其中先天之精最为关键,又称为“元精”,是生命最初那一点物质能量,由父母精血所化生,人靠着这一点元精生长发育、生儿育女;后天之精则来源于饮食水谷,通过脾胃的运化功能,人体将摄入的饮食水谷中的精微物质吸收、转化、营养自身,相当于现代所说的“人体营养”。精是整个生命活动的物质基础。
精会消耗,同样也可以增补。一般而言,一切生命活动都会消耗精,尤其是房事生育、多思用脑等。在中医看来,肾主藏精,肾是人体“藏精”最重要的仓库,而肾主生殖、主脑、伎巧出焉(脑力、思考能力、反应力等),因此性生活、大量脑力劳动,这些最耗肾精。没有修炼的人,基本上只能靠后天的这些营养摄入来补充后天之精,有修炼者则需要通过导引吐纳,可以慢慢培补先天。
与精的物质性相比,气可以算是构成和维持人体生理活动的基本动力。人活一口气,人体的各种脏腑、形体功能能正常发挥,靠的就是生命能量的正常运行,这个能量就是气。跟精一样,人体之气根据其各自特点、作用、分布的部位细分起来,也有各种不同。比如随先天之精一起产生的、生命最初的能量,称之为元气。
元气同样为肾所主,人由此元气逐渐萌发出勃勃生机;同样的,元气耗尽则生命结束。后天通过进食、锻炼所培养出来的称为后天之气。后天之气由脾胃生成,为肺所主。诸气之中,固护体表的称为“卫气”,灌注胸中的称为“宗气”,营养脏腑者是为“营气”。如果说,精最主要的功能是组成人体这个形体组织,那么气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让这些形体组织能动起来、发挥各项功能。
同样的,气也会消耗,也可以增补。过度劳累最是耗气,中医讲“劳则气耗”,这个劳累包括整体的体力活动过大,也包括单独脏腑的过劳(比如饥饱不定,暴饮暴食容易消耗脾胃之气)。没有修炼的人,只能靠饮食、体育锻炼来蹭强体魄,在一定程度上充养自己的气;而善于导引、内丹、吐纳功法修炼之人则可通过打坐导引练气。
精气神三者中,神最为重要。中医里把神称为“一切生命现象的总称”,这个概念可能不好理解。我们简单来说,精是形体,气是功能,那什么让这些形体发挥这些功能且发挥合适的功能呢?这就是神。中医讲“得神者昌,失神者亡”,没有神,就算有个躯体,各个器官、躯体功能也存在,但也只是一具尸体。可以说,神是人体的生命力——这可以算是广义的神。
狭义的神,则是指我们常说的“心神”,包括思考能力、心理、情绪等。情绪不好,心理状态不好,我们说这个人心神不宁,说的就是这个狭义的神。道医对此的认识更神,认为神是人修真的关键,通过对形神的修养可以实现成仙入圣。
二、精、气、神有什么特点
无数精气的聚合形成了人体,但单个的精气则是极其细微,杳不可见的。
因此《心印妙经》开篇即说“上药三品,神与气精。恍恍惚惚,杳杳冥冥”
即表示精气神是不可见的,是一种氤氲状态。
精气神三者之间,又存在互相濡养、统帅的作用。一方面,与神相比精气属于物质基础,精、气可以养神。一个人精神饱满、炯炯有神,首先来源于自身的精气充盈,而形销骨立的病人自然也看着两眼无神。而精、气之中,精又是气的物质基础。精足,气才充盈;而气也当依附于精,才不致涣散气脱。
故《心印妙经》里说“神依形生,精依气盈”。另一方面,神能统摄精、气。神是生命活动的主宰,是整个生命的最关键部分,都在神的统摄下,整个生命过程才能实现下去,才能运用精气进行创造行为。明代医家张景岳特别强调
“虽神由精气而生,而神则统驭精气而为运用之主者,则又在吾心”。
反过来说,当心神不宁、亢奋不止,神也可能会出现统摄失司,耗散精气的情况,比如现代人的熬夜玩乐。可以说,养生的目标在于养神,养精气是为了实现养神的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精气神三者之间除了这种相互滋生关系外,还有一个细节之处是容易被忽略的,即精气神三者当相聚相固,不可离散,诚如《心印妙经》所载“神依形生,精依气盈”“其聚则有,其散则零”,当长使三者“绵绵若存,固蒂深根“。
《高上玉皇心印妙经》全文
上药三品,神与气精,恍恍惚惚,杳杳冥冥。存无守有,顷刻而成,回风混合,百日功灵。默朝上帝,一纪飞升,智者易悟,昧者难行。履践天光,呼吸育清,出玄入牝,若亡若存。
绵绵不绝,固蒂深根,人各有精,精合其神。神合其气,气合其真,不得其真,皆是强名。神能入石,神能飞形,入水不溺,入火不焚。神依形生,精依气盈,不凋不残,松柏青青。
三品一理,妙不可听,其聚则有,其散则零。七窍相通,窍窍光明,圣日圣月,照耀金庭。一得永得,自然身轻,太和充溢,骨散寒琼。得丹则灵,不得则倾,丹在身中,非白非青。
诵持万遍,妙理自明。
作者 | 吕方舟 https://t.cn/RLueDN9
《高上玉皇心印妙经》是众所周知的丹功修炼经典之一,在道教早晚坛功课经的早课经中也是道众日日念诵、可谓倒背如流。虽经文简短,但句句皆是修身延年之要诀,甚至可以说是字字珠玑。经文以“上药三品”为基础,要想通达经文,则必须先了解这“上药三品”是怎么回事。
“上药三品,神与气精”,精、气、神即为上药三品。这三个词虽然常被大家提及,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有很深内涵的词。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说说这上药三品吧。
一、什么是精、气、神
中医认为,精是构成和维持人体生理活动的基本物质。可以说是一身能量的物质储备。精又分为先天之精和后天之精:其中先天之精最为关键,又称为“元精”,是生命最初那一点物质能量,由父母精血所化生,人靠着这一点元精生长发育、生儿育女;后天之精则来源于饮食水谷,通过脾胃的运化功能,人体将摄入的饮食水谷中的精微物质吸收、转化、营养自身,相当于现代所说的“人体营养”。精是整个生命活动的物质基础。
精会消耗,同样也可以增补。一般而言,一切生命活动都会消耗精,尤其是房事生育、多思用脑等。在中医看来,肾主藏精,肾是人体“藏精”最重要的仓库,而肾主生殖、主脑、伎巧出焉(脑力、思考能力、反应力等),因此性生活、大量脑力劳动,这些最耗肾精。没有修炼的人,基本上只能靠后天的这些营养摄入来补充后天之精,有修炼者则需要通过导引吐纳,可以慢慢培补先天。
与精的物质性相比,气可以算是构成和维持人体生理活动的基本动力。人活一口气,人体的各种脏腑、形体功能能正常发挥,靠的就是生命能量的正常运行,这个能量就是气。跟精一样,人体之气根据其各自特点、作用、分布的部位细分起来,也有各种不同。比如随先天之精一起产生的、生命最初的能量,称之为元气。
元气同样为肾所主,人由此元气逐渐萌发出勃勃生机;同样的,元气耗尽则生命结束。后天通过进食、锻炼所培养出来的称为后天之气。后天之气由脾胃生成,为肺所主。诸气之中,固护体表的称为“卫气”,灌注胸中的称为“宗气”,营养脏腑者是为“营气”。如果说,精最主要的功能是组成人体这个形体组织,那么气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让这些形体组织能动起来、发挥各项功能。
同样的,气也会消耗,也可以增补。过度劳累最是耗气,中医讲“劳则气耗”,这个劳累包括整体的体力活动过大,也包括单独脏腑的过劳(比如饥饱不定,暴饮暴食容易消耗脾胃之气)。没有修炼的人,只能靠饮食、体育锻炼来蹭强体魄,在一定程度上充养自己的气;而善于导引、内丹、吐纳功法修炼之人则可通过打坐导引练气。
精气神三者中,神最为重要。中医里把神称为“一切生命现象的总称”,这个概念可能不好理解。我们简单来说,精是形体,气是功能,那什么让这些形体发挥这些功能且发挥合适的功能呢?这就是神。中医讲“得神者昌,失神者亡”,没有神,就算有个躯体,各个器官、躯体功能也存在,但也只是一具尸体。可以说,神是人体的生命力——这可以算是广义的神。
狭义的神,则是指我们常说的“心神”,包括思考能力、心理、情绪等。情绪不好,心理状态不好,我们说这个人心神不宁,说的就是这个狭义的神。道医对此的认识更神,认为神是人修真的关键,通过对形神的修养可以实现成仙入圣。
二、精、气、神有什么特点
无数精气的聚合形成了人体,但单个的精气则是极其细微,杳不可见的。
因此《心印妙经》开篇即说“上药三品,神与气精。恍恍惚惚,杳杳冥冥”
即表示精气神是不可见的,是一种氤氲状态。
精气神三者之间,又存在互相濡养、统帅的作用。一方面,与神相比精气属于物质基础,精、气可以养神。一个人精神饱满、炯炯有神,首先来源于自身的精气充盈,而形销骨立的病人自然也看着两眼无神。而精、气之中,精又是气的物质基础。精足,气才充盈;而气也当依附于精,才不致涣散气脱。
故《心印妙经》里说“神依形生,精依气盈”。另一方面,神能统摄精、气。神是生命活动的主宰,是整个生命的最关键部分,都在神的统摄下,整个生命过程才能实现下去,才能运用精气进行创造行为。明代医家张景岳特别强调
“虽神由精气而生,而神则统驭精气而为运用之主者,则又在吾心”。
反过来说,当心神不宁、亢奋不止,神也可能会出现统摄失司,耗散精气的情况,比如现代人的熬夜玩乐。可以说,养生的目标在于养神,养精气是为了实现养神的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精气神三者之间除了这种相互滋生关系外,还有一个细节之处是容易被忽略的,即精气神三者当相聚相固,不可离散,诚如《心印妙经》所载“神依形生,精依气盈”“其聚则有,其散则零”,当长使三者“绵绵若存,固蒂深根“。
《高上玉皇心印妙经》全文
上药三品,神与气精,恍恍惚惚,杳杳冥冥。存无守有,顷刻而成,回风混合,百日功灵。默朝上帝,一纪飞升,智者易悟,昧者难行。履践天光,呼吸育清,出玄入牝,若亡若存。
绵绵不绝,固蒂深根,人各有精,精合其神。神合其气,气合其真,不得其真,皆是强名。神能入石,神能飞形,入水不溺,入火不焚。神依形生,精依气盈,不凋不残,松柏青青。
三品一理,妙不可听,其聚则有,其散则零。七窍相通,窍窍光明,圣日圣月,照耀金庭。一得永得,自然身轻,太和充溢,骨散寒琼。得丹则灵,不得则倾,丹在身中,非白非青。
诵持万遍,妙理自明。
作者 | 吕方舟 https://t.cn/RLueDN9
子女出现遗产继承纠纷,怎样既能公平公正解决又能维护亲情和谐?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潘丹丹
【导读】 A、B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其中丁被他人收养,四人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既不愿放弃利益又不想伤和气。孙建美、潘丹丹律师认为,丁虽不享有继承权,在借助法院公平公正处理遗产的同时,通过重视兄弟情的丙,兼顾亲情协商解决。后经法院调解各方表示满意达成一致。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既坚持法律原则,又善于发现当事人之间法、理、情的结合点,有效促成继承纠纷和谐得到最圆满的解决,充分体现执业律师娴熟的办案技能与优秀的执业品位。
【基本案情】 A、B二人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CCCC年C月C日,丁被A的弟弟C收养,随后,丁以C儿子的身份将户口迁移到C夫妻二人的家中并与C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收养法律制度,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丁也时常到A、B处探望A、B二人。
A年老去世后,B的身体也不好。甲、乙、丙三人采取每人轮流照顾B一个月的方式照顾B的生活。B每月的退休工资由乙每月领出,轮流分配给甲、丙和乙本人。
后甲、乙由于身体原因,不便继续照顾B,于是,丙与丁商议将B送至养老院,费用从B的退休工资中支出。丙将该想法告诉甲、乙二人后,甲、乙二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于是,丙取走了B的房产证、土地证、退休工资银行卡、银行存单后,将B送至养老院。
BBBB年BB月BB日,B去世。B的丧葬事宜由丙、丁具体操办,费用由丙负责经手处理。
B的丧事处理完毕后,甲、乙、丙、丁针对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出现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B生前主要是由甲、乙、丙三人照顾,丁已经被收养,所以,丁不应当继承A、B二人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丁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二人的遗产。
但是,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面对他方明确自己的立场。
为此,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发生在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关于A、B遗产的继承问题,其实就是这样二个问题:
①关于丁对A、B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被C夫妻二人收养时,由于国家的收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但是,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还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从这个角度来认识本案,丁对A、B的遗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第二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对A、B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所以,丁应该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的遗产。
②耐人寻味的现状是:
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明确减少自己的利益份额,谁又都不愿意直接表明自己排他的立场。这就造成了前述二种观点确实存在于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但甲、乙、丙、丁四人谁又都既不愿意削减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谁都不想得罪其他人而表明自己态度的微妙局面。
所以,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不可忽视的内含了甲、乙、丙、丁四人本质上既希望能解决问题,又希望彼此不伤和气的共同愿望。
因此,我们在具体处理本案时,应高度重视本案前述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显著特点。我们工作的正确取向应该是,不将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微妙的和谐,演变为甲、乙、丙、丁四人之间纯粹的对抗,从而寻找到具体处理本案的最佳方案。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首先是这样把握好处理相关问题之分寸的。
1、坚持“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丁不是A、B的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法律原则。
2、一定要厘清这样一个关系,即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后,丁与A、B二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演变为叔侄关系。所以,此后丁对A、B二人相应的扶养和照顾,和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承认丁对A、B二人进行了相应扶养和照顾的事实。
3、虽然我们是根据甲、乙二人的委托,依法以丙作为被告,丁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为了既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兼顾本案的具体情节,我们在涉诉文书的内容和措辞方面,应充分体现“民事纠纷通过法院处理,是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有效方式,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纯粹相互对抗”这样一种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向我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是还要向对方当事人传递“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法院“公断”遗产继承问题,是家庭成员之间既可公平公正解决遗产继承问题,又能巧妙维持亲情和谐的有效途径”这样的信息。
4、一定要让我们的工作,能维护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顺应涉案当事人今后在人际和情感关系方面完全有可能出现的多变,不导致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本来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演变为彻底的对立。
后来,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案情果然如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预料的那样复杂和多变,①甲因病死亡,甲的法定继承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后,解除了甲生前对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的委托,改委托自己的其他亲属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②涉案当事人发现,丙在取走了B银行存单后,取走了B在银行的NN万元存款。丙对此也表示承认。同时丙还声称,该NN万元存款扣除B的丧葬支出后,剩余约LL万元。
这些涉案程序和实体方面出现的变化,也使涉案当事人的态度又随自身的利益取向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但是,涉案当事人之间依然呈谁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又彼此都不愿意由自己撕破亲情体面的胶着状况。这样,法、理、情和利益,就更加复杂的体现到了本案当中。
如何才能既顾及到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又具体处理好A、B二人的遗产问题,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真分析了涉案当事人的人格品性后发现,涉案当事人均是很看中自己体面的明白人。因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为,如果能充分利用好“丙承认取走了B存款”这一事实因素,很可能通过丙,由丙率先提出兼顾亲情、合理解决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的可行方案。为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主动与丙进行了沟通。通过沟通,丙表示“自己非常看重兄弟情义,所以,A、B二人的遗产一定要分一点给丁”。同时丙还表示,丁的问题解决了,因为甲(现在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乙、丙之间亲情关系本来就较为和谐,所以,大家是完全可以协商处理A、B二人的遗产问题的。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敏锐的感觉到,丙的态度很可能成为本案和谐得到处理的契机。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将丙的观点向乙进行了通报,并通过本案的主审法官向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进行了转告。于是,可喜的结果出现了: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观点,完全和丙的观点相一致。更为重要的是,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一致的观点,也与本案主审法官关于如何具体处理本案的想法高度一致。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就如何处理A、B二人的遗产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各方都对调解结果满意的情况下,本案得到了和谐、圆满的解决。#法律咨询##法律##遗产继承##收养##和谐#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潘丹丹
【导读】 A、B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其中丁被他人收养,四人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既不愿放弃利益又不想伤和气。孙建美、潘丹丹律师认为,丁虽不享有继承权,在借助法院公平公正处理遗产的同时,通过重视兄弟情的丙,兼顾亲情协商解决。后经法院调解各方表示满意达成一致。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既坚持法律原则,又善于发现当事人之间法、理、情的结合点,有效促成继承纠纷和谐得到最圆满的解决,充分体现执业律师娴熟的办案技能与优秀的执业品位。
【基本案情】 A、B二人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CCCC年C月C日,丁被A的弟弟C收养,随后,丁以C儿子的身份将户口迁移到C夫妻二人的家中并与C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收养法律制度,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丁也时常到A、B处探望A、B二人。
A年老去世后,B的身体也不好。甲、乙、丙三人采取每人轮流照顾B一个月的方式照顾B的生活。B每月的退休工资由乙每月领出,轮流分配给甲、丙和乙本人。
后甲、乙由于身体原因,不便继续照顾B,于是,丙与丁商议将B送至养老院,费用从B的退休工资中支出。丙将该想法告诉甲、乙二人后,甲、乙二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于是,丙取走了B的房产证、土地证、退休工资银行卡、银行存单后,将B送至养老院。
BBBB年BB月BB日,B去世。B的丧葬事宜由丙、丁具体操办,费用由丙负责经手处理。
B的丧事处理完毕后,甲、乙、丙、丁针对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出现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B生前主要是由甲、乙、丙三人照顾,丁已经被收养,所以,丁不应当继承A、B二人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丁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二人的遗产。
但是,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面对他方明确自己的立场。
为此,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发生在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关于A、B遗产的继承问题,其实就是这样二个问题:
①关于丁对A、B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被C夫妻二人收养时,由于国家的收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但是,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还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从这个角度来认识本案,丁对A、B的遗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第二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对A、B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所以,丁应该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的遗产。
②耐人寻味的现状是:
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明确减少自己的利益份额,谁又都不愿意直接表明自己排他的立场。这就造成了前述二种观点确实存在于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但甲、乙、丙、丁四人谁又都既不愿意削减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谁都不想得罪其他人而表明自己态度的微妙局面。
所以,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不可忽视的内含了甲、乙、丙、丁四人本质上既希望能解决问题,又希望彼此不伤和气的共同愿望。
因此,我们在具体处理本案时,应高度重视本案前述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显著特点。我们工作的正确取向应该是,不将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微妙的和谐,演变为甲、乙、丙、丁四人之间纯粹的对抗,从而寻找到具体处理本案的最佳方案。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首先是这样把握好处理相关问题之分寸的。
1、坚持“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丁不是A、B的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法律原则。
2、一定要厘清这样一个关系,即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后,丁与A、B二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演变为叔侄关系。所以,此后丁对A、B二人相应的扶养和照顾,和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承认丁对A、B二人进行了相应扶养和照顾的事实。
3、虽然我们是根据甲、乙二人的委托,依法以丙作为被告,丁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为了既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兼顾本案的具体情节,我们在涉诉文书的内容和措辞方面,应充分体现“民事纠纷通过法院处理,是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有效方式,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纯粹相互对抗”这样一种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向我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是还要向对方当事人传递“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法院“公断”遗产继承问题,是家庭成员之间既可公平公正解决遗产继承问题,又能巧妙维持亲情和谐的有效途径”这样的信息。
4、一定要让我们的工作,能维护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顺应涉案当事人今后在人际和情感关系方面完全有可能出现的多变,不导致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本来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演变为彻底的对立。
后来,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案情果然如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预料的那样复杂和多变,①甲因病死亡,甲的法定继承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后,解除了甲生前对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的委托,改委托自己的其他亲属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②涉案当事人发现,丙在取走了B银行存单后,取走了B在银行的NN万元存款。丙对此也表示承认。同时丙还声称,该NN万元存款扣除B的丧葬支出后,剩余约LL万元。
这些涉案程序和实体方面出现的变化,也使涉案当事人的态度又随自身的利益取向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但是,涉案当事人之间依然呈谁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又彼此都不愿意由自己撕破亲情体面的胶着状况。这样,法、理、情和利益,就更加复杂的体现到了本案当中。
如何才能既顾及到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又具体处理好A、B二人的遗产问题,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真分析了涉案当事人的人格品性后发现,涉案当事人均是很看中自己体面的明白人。因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为,如果能充分利用好“丙承认取走了B存款”这一事实因素,很可能通过丙,由丙率先提出兼顾亲情、合理解决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的可行方案。为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主动与丙进行了沟通。通过沟通,丙表示“自己非常看重兄弟情义,所以,A、B二人的遗产一定要分一点给丁”。同时丙还表示,丁的问题解决了,因为甲(现在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乙、丙之间亲情关系本来就较为和谐,所以,大家是完全可以协商处理A、B二人的遗产问题的。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敏锐的感觉到,丙的态度很可能成为本案和谐得到处理的契机。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将丙的观点向乙进行了通报,并通过本案的主审法官向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进行了转告。于是,可喜的结果出现了: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观点,完全和丙的观点相一致。更为重要的是,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一致的观点,也与本案主审法官关于如何具体处理本案的想法高度一致。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就如何处理A、B二人的遗产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各方都对调解结果满意的情况下,本案得到了和谐、圆满的解决。#法律咨询##法律##遗产继承##收养##和谐#
查理苏,一只从小孤独到大的小鸟。自很小被妈妈舍弃,背负着父亲一个人过于沉重且禁锢的爱,如荆棘缠身,他置身于自己的花园,一定很少很少让人走进他的世界。那些对他来说很重要的人,前辈,姐姐,心理医生,大家都有各自的生活,没人能时刻伴他左右。有什么是真正属于查理苏自己的呢。
他当然会脸红,当然会害羞,二十八年的人生中连亲属情谊也关乎算计,何曾有一颗心能挨他如此之近。他那么好,自然会有人进入他的世界,但只有一个未婚妻能搬进他的心里,一个毫无保留,纯粹属于他的领域。这是从未有过的体验,这是他生命里最特别的一个人。命中注定是什么呢?应该是让爱从一场突发的痛症变成镜子,让人看到爱人的眼中最真实的自己。能让他前所未有地明了,原来爱人眼中的自己看起来有那么那么幸福。
要幸福啊,查小鸟。
他当然会脸红,当然会害羞,二十八年的人生中连亲属情谊也关乎算计,何曾有一颗心能挨他如此之近。他那么好,自然会有人进入他的世界,但只有一个未婚妻能搬进他的心里,一个毫无保留,纯粹属于他的领域。这是从未有过的体验,这是他生命里最特别的一个人。命中注定是什么呢?应该是让爱从一场突发的痛症变成镜子,让人看到爱人的眼中最真实的自己。能让他前所未有地明了,原来爱人眼中的自己看起来有那么那么幸福。
要幸福啊,查小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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