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过一些路,才知道辛苦;经过一 些事,才知道经验。阅过一些人,才知道历练。 过了一辈子,才知道幸福。有的路,是用脚去走 。有的路,要用心去走。深一脚,浅一脚,欢喜 在路上,悲伤在路上。眼光不到,容易走弯路; 理智丧失,容易走绝路。但只要心不走在绝路上 ,生活也终不会给你绝路走。 https://t.cn/RyhpqKp
没有遇到挫折,永远不会懂得自己的力量有多大。
能把在面前行走的机会抓住的人,十有八九都会成功。
想要走得快,就单独上路;想要走得远,就结伴同行。
珍惜今天的美好就是为了让明天的回忆更美好。
只要你在路上,就不要放弃前进的勇气,走走停停的生活会一直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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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导航不是浏览电子设备,这罚款我不服!”上海虹口,娄先生在等红灯时设置导航线路,被交警队以“妨碍行车安全”为由罚款200元。娄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发当天,娄先生外出办事,在路上遭遇堵车,为了选择一条最畅通的线路,他就趁等红灯的机会,打开手机,开始设置导航。
不曾想,这一幕正好被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发现,交警让娄先生靠边停车。
调查后告知娄先生行车途中浏览电子设备,属于妨碍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娄先生一听就急了,赶紧在现场进行了陈述申辩,娄先生对交警说,当时是在等红灯,车是静止状态的,自己确认了没有危险才开始设置导航。
而且,自己当时也一直在瞄着红绿灯,时刻注意着红绿灯变化和周边的交通情况,一旦发现车流开始运动,也会及时停止设置手机导航。
交警认真听完了娄先生的陈述申辩后,告知不予采纳,然后就直接开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娄先生罚款200元。
娄先生拿着罚单回家后,认为这本是一个小事,却上纲上线的罚了自己200块,钱虽不多,气不顺,越想越郁闷。
一怒之下,一纸诉状,把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娄先生的理由是,第一,妨碍行车安全一定要存在现实的危险,而当时车辆是处于静止状态的,所谓的危险并不存在。且静止状态与法律规定的行车这一状态是不一致的。
所以,娄任先生认为,行政执法要保持谦抑性,在停止和行车两种状态可以作出不同解释的时候,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作出静止不属于行车这种解释。
第二,设置导航和浏览设备是存在显著的区别的,设置导航只是趁行车间隙,点击屏幕,而浏览是持续地观看手机,两者之间不管是目的,还是状态都是不一样的。
交警队不赞同娄先生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驳斥,交警队认为,《上海道交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
从驾驶员上车开始,到行车结束下车的整个过程,都是法律规定上的行车,等红灯时的静止只是这个过程的一个状态。
交警队还认为,娄先生辩解的设置导航不属于浏览是错误的,混淆了目的和手段。设置导航只是娄先生的目的,而浏览手机才是娄先生的具体行为。
所以,不管娄先生看手机的目的是什么,都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娄先生浏览手机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驶,是在道路上行驶的全过程,既包括车辆运动过程,也包括等待交通信号的过程。
而娄先生辩称的浏览手机是在设置导航,这只是目的,而非行为,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这一事实的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娄先生的诉讼请求。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同样地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娄先生最终还是败诉了,除了200元的罚款,又损失了一审、二审诉讼费共100元。
事实上,从这个案件上来讲,仅仅从字面来理解的话,“浏览”大致分为扫描式和跳读式两种。
扫描式,要求在阅读中一目数行,迅速扫视,摘取字里行间的重要信息。
跳读式,根据一定的目的或某种需要,舍弃一部分不读,只快速阅读相关的部分。
所以,不管我们是盯着手机看,还是看一眼又观察其他地方,认定为在浏览都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这个案件还是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如果机械地,不加任何区分地把看了一眼手机这种状态都认定为法律上规定的“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从而给予处罚的话。
那么,有很多行业因为其行业特征将会时时刻刻的面临着违法。最典型的一个行业就是网约车,网约车因为其行业特性,必须通过手机查看订单,接收订单和结束订单。
所以,网约车司机想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能是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下车等待接单,接好单后上车接上乘客,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确认乘客订单,到目的地后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下车结束订单,否则,每一个网约车司机每天时时刻刻都是在违法的状态中。
执法的目的是要杜绝“浏览电子设备”这种存在危险性的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但是,如上所述,如果不加区分的一律把观看手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必然就会导致法律和现实剧烈冲突的情况出现。
个人认为,正如古老的法谚所说的“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的价值必然会出现冲突,如何平衡安全和效率这一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有时候,为了正常的生活,我们往往不得容忍一定的危险,就比如说,只要开车就一定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风险,只要不开车那肯定就不会存在出现交通事故的危险,难道我们就从此不开车了吗?
所以,有时候,为了我们生活得更方便,更加有效率,我们也不得不对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给予一定的容忍。
对此,您怎么看?[思考][思考](来源皓子说法)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发当天,娄先生外出办事,在路上遭遇堵车,为了选择一条最畅通的线路,他就趁等红灯的机会,打开手机,开始设置导航。
不曾想,这一幕正好被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发现,交警让娄先生靠边停车。
调查后告知娄先生行车途中浏览电子设备,属于妨碍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娄先生一听就急了,赶紧在现场进行了陈述申辩,娄先生对交警说,当时是在等红灯,车是静止状态的,自己确认了没有危险才开始设置导航。
而且,自己当时也一直在瞄着红绿灯,时刻注意着红绿灯变化和周边的交通情况,一旦发现车流开始运动,也会及时停止设置手机导航。
交警认真听完了娄先生的陈述申辩后,告知不予采纳,然后就直接开出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娄先生罚款200元。
娄先生拿着罚单回家后,认为这本是一个小事,却上纲上线的罚了自己200块,钱虽不多,气不顺,越想越郁闷。
一怒之下,一纸诉状,把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娄先生的理由是,第一,妨碍行车安全一定要存在现实的危险,而当时车辆是处于静止状态的,所谓的危险并不存在。且静止状态与法律规定的行车这一状态是不一致的。
所以,娄任先生认为,行政执法要保持谦抑性,在停止和行车两种状态可以作出不同解释的时候,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作出静止不属于行车这种解释。
第二,设置导航和浏览设备是存在显著的区别的,设置导航只是趁行车间隙,点击屏幕,而浏览是持续地观看手机,两者之间不管是目的,还是状态都是不一样的。
交警队不赞同娄先生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驳斥,交警队认为,《上海道交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
从驾驶员上车开始,到行车结束下车的整个过程,都是法律规定上的行车,等红灯时的静止只是这个过程的一个状态。
交警队还认为,娄先生辩解的设置导航不属于浏览是错误的,混淆了目的和手段。设置导航只是娄先生的目的,而浏览手机才是娄先生的具体行为。
所以,不管娄先生看手机的目的是什么,都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的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娄先生浏览手机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驶,是在道路上行驶的全过程,既包括车辆运动过程,也包括等待交通信号的过程。
而娄先生辩称的浏览手机是在设置导航,这只是目的,而非行为,不影响对其浏览电子设备这一事实的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娄先生的诉讼请求。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同样地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娄先生最终还是败诉了,除了200元的罚款,又损失了一审、二审诉讼费共100元。
事实上,从这个案件上来讲,仅仅从字面来理解的话,“浏览”大致分为扫描式和跳读式两种。
扫描式,要求在阅读中一目数行,迅速扫视,摘取字里行间的重要信息。
跳读式,根据一定的目的或某种需要,舍弃一部分不读,只快速阅读相关的部分。
所以,不管我们是盯着手机看,还是看一眼又观察其他地方,认定为在浏览都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这个案件还是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如果机械地,不加任何区分地把看了一眼手机这种状态都认定为法律上规定的“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从而给予处罚的话。
那么,有很多行业因为其行业特征将会时时刻刻的面临着违法。最典型的一个行业就是网约车,网约车因为其行业特性,必须通过手机查看订单,接收订单和结束订单。
所以,网约车司机想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能是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下车等待接单,接好单后上车接上乘客,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停车确认乘客订单,到目的地后再找一个符合停车的地点下车结束订单,否则,每一个网约车司机每天时时刻刻都是在违法的状态中。
执法的目的是要杜绝“浏览电子设备”这种存在危险性的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但是,如上所述,如果不加区分的一律把观看手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必然就会导致法律和现实剧烈冲突的情况出现。
个人认为,正如古老的法谚所说的“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的价值必然会出现冲突,如何平衡安全和效率这一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有时候,为了正常的生活,我们往往不得容忍一定的危险,就比如说,只要开车就一定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风险,只要不开车那肯定就不会存在出现交通事故的危险,难道我们就从此不开车了吗?
所以,有时候,为了我们生活得更方便,更加有效率,我们也不得不对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给予一定的容忍。
对此,您怎么看?[思考][思考](来源皓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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