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看到,还没来得及自辩!我跟这一网啥(曾用名许朝天)没完(直到其注销换名到我找不到,或其进去了,为止)!!!
我就问:策怎么死的?我是唯一了解策如何去世的、同时真心疼策的!
这货,挂了我多少次神经病、长更、还挂我跟黄皮凯一起去死(黄皮凯癌症去世的当即)!我给木土机会:带错赎过,这货还多次无理要求我给木土道歉等等,我说的全部是事实,还说我歪曲事实?@微博管理员
木土不赎过,我说一辈子!!!
木土肯定没有亲自动手换孩子!不代表其他!!!
除了在亲自t换这块可以白化木土,想完全白化木土,我不服、大众不服!我跟某刑侦大队长也是这样说!!!
我对许方早已失望!我支持国家和我自己!!!
我说的全部是事实!!!
还有:以后再提无理要求,才被报应处罚,不对我提无理要求了自然不处罚!投诉我,就算为了还向我提无理要求?!我誓死捍卫我名誉!!!
这扣我5分是小事,但是对我名誉损害,为这名誉损害,我有机会时,也会找微博总部!看看如何挽回我名誉!!!
@微博管理员 @微博管理员 @微博管理员 !!!
@正义联盟 @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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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非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福建南靖县农民简汉华重审宣判无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简汉华(曾用名简永道),福建省南靖县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10月21日被南靖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2015年3月12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简汉华及简某5、简某6、简某7涉嫌妨害公务,南靖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简汉华、简某5、简某6、简某7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撤销南靖县法院(2015)靖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发回南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2016年6月16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重新审理,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某、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简汉华及其辩护人龚志飞、王福金、被告人简某5、简某6、简某7均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1月30日,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以靖检诉刑撤诉[2016]2号、3号、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简某6、简某5、简某7的起诉。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准许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简某6、简某5、简某7的起诉。南靖县人民法院对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简汉华涉嫌妨碍公务案依法继续重审。
重审查明,2014年8月,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根据南靖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世界文化遗产福建(南靖)土楼“云水谣”景区专项综合整治行动。2014年9月4日,南靖县土楼管理委员会发出通告:“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福建土楼南靖景区河道经营皮划艇、水上滚筒、竹排等水上娱乐项目”。2014年10月1日10时许,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戴某、肖某、陈某等22名工作人员身穿制服,沿梅林镇官洋古道“云水谣”景区进行巡查整治,发现被告人简汉华与简某5在“云水谣”景区河道水面上经营滚筒式步行球(以下简称“水球”),肖某、陈某出示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住房和城乡建设)表明身份后,要求简某5等人收回水面上的水球,简汉华、简某5拒绝配合。之后,肖某、陈某以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名义,以简某5在官洋上楼溪边经营滚筒式水球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5条、《县文体局行政管理委托事项》,责令简某5立即收回滚筒式水球,恢复原貌,并当场向简某5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简某5拒绝签收并威胁执法人员说:“谁敢收水球就找谁算账”,还钻进水球里阻碍执法人员收回水球,在场围观的简某6、简某7、简某4(另案处理)也上前帮忙阻碍执法人员收回水球。后经执法人员反复劝说,才让执法人员将水球从河内水面上拖至岸上。在执法人员吴某对水球放气过程中,简某5威胁说:“谁敢放气试试看”,简某4先动手推执法人员吴某,并要将水球推回水中。其他执法人员立即前来制止简某4,简汉华见状便动手打了执法人员王某1一拳,执法人员简某1看到王某1被打时,打了简汉华一拳,王某2从后面拉住简汉华往后拉开,在拖动过程中王某2与简汉华摔倒并被简汉华压在地上。简某6挥舞拳头示威,然后将执法人员吴某按倒在地并抓住其衣领,吴某用脚踢简某6进行反击。简某7将水球推进水里面,然后咬伤前来拦阻的执法人员刘某2的手指,并将刘某2按倒在地。执法人员简某3动手拉简某7,因拉不开便打了简某7背部两拳,扣住简某7脖子强行拉开,刘某2爬起来后拍打一下简某7头部。之后,执法人员陆续制止简汉华等人,但被告人简汉华及简某5、简某6、简某7还一直辱骂、威胁执法人员,最终迫使执法人员放弃巡查整治。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1面部软组织挫伤伴皮肤划伤,王某2颈项部、胸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a的规定,王某1、王某2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南靖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最基本要符合“二性”,一是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是执法行为的正当性。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汉华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妨害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巡查整治工作,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龚志飞提出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并无执法权限,“执法人员”对冲突的发生和激化存在极大过错,且被告人简汉华并未拒签通知书,也未威胁、辱骂执法队员,简汉华系在“执法人员”对其他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的情况下,为救助兄弟所实施的击打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对简汉华、简某5在河道上无证经营水上娱乐项目是否有行政处理权限?经查南靖县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云水谣”景区进行巡查、整治过程中,对被告人简汉华及简某5无证经营水球行为,用南靖县镇政府名义,以简某5在官洋上楼溪边经营滚筒式水球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5条、《县文体局行政管理委托事项》,作出行政处理,责令简某5立即收回滚筒式水球,恢复原貌,并当场向简某5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公诉机关在庭审提供的证据只有南靖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与梅林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管理委托书。但水上娱乐项目的管理行政机关并不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此外,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南靖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云水谣”河道上的水上娱乐项目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与行政强制的权限,而且本案中南靖县村镇管理服务中心以南靖县梅林镇政府名义对简汉华、简永旺在“云水谣”河道上违规经营水上娱乐项目做出行政处理的程序也不当;因此,公诉机关认为南靖县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是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依据不足。辩护人龚志飞提出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并无执法权限,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简汉华明知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在“云水谣”景区进行巡查整治,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巡查整治工作,被告人简汉华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是违法的,明显不属正当防卫。综上,简汉华的行为虽有违法,但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汉华犯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简汉华无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简汉华(曾用名简永道),福建省南靖县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10月21日被南靖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2015年3月12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简汉华及简某5、简某6、简某7涉嫌妨害公务,南靖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简汉华、简某5、简某6、简某7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撤销南靖县法院(2015)靖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发回南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2016年6月16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重新审理,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某、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简汉华及其辩护人龚志飞、王福金、被告人简某5、简某6、简某7均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1月30日,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以靖检诉刑撤诉[2016]2号、3号、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简某6、简某5、简某7的起诉。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准许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简某6、简某5、简某7的起诉。南靖县人民法院对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简汉华涉嫌妨碍公务案依法继续重审。
重审查明,2014年8月,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根据南靖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世界文化遗产福建(南靖)土楼“云水谣”景区专项综合整治行动。2014年9月4日,南靖县土楼管理委员会发出通告:“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福建土楼南靖景区河道经营皮划艇、水上滚筒、竹排等水上娱乐项目”。2014年10月1日10时许,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戴某、肖某、陈某等22名工作人员身穿制服,沿梅林镇官洋古道“云水谣”景区进行巡查整治,发现被告人简汉华与简某5在“云水谣”景区河道水面上经营滚筒式步行球(以下简称“水球”),肖某、陈某出示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住房和城乡建设)表明身份后,要求简某5等人收回水面上的水球,简汉华、简某5拒绝配合。之后,肖某、陈某以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名义,以简某5在官洋上楼溪边经营滚筒式水球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5条、《县文体局行政管理委托事项》,责令简某5立即收回滚筒式水球,恢复原貌,并当场向简某5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简某5拒绝签收并威胁执法人员说:“谁敢收水球就找谁算账”,还钻进水球里阻碍执法人员收回水球,在场围观的简某6、简某7、简某4(另案处理)也上前帮忙阻碍执法人员收回水球。后经执法人员反复劝说,才让执法人员将水球从河内水面上拖至岸上。在执法人员吴某对水球放气过程中,简某5威胁说:“谁敢放气试试看”,简某4先动手推执法人员吴某,并要将水球推回水中。其他执法人员立即前来制止简某4,简汉华见状便动手打了执法人员王某1一拳,执法人员简某1看到王某1被打时,打了简汉华一拳,王某2从后面拉住简汉华往后拉开,在拖动过程中王某2与简汉华摔倒并被简汉华压在地上。简某6挥舞拳头示威,然后将执法人员吴某按倒在地并抓住其衣领,吴某用脚踢简某6进行反击。简某7将水球推进水里面,然后咬伤前来拦阻的执法人员刘某2的手指,并将刘某2按倒在地。执法人员简某3动手拉简某7,因拉不开便打了简某7背部两拳,扣住简某7脖子强行拉开,刘某2爬起来后拍打一下简某7头部。之后,执法人员陆续制止简汉华等人,但被告人简汉华及简某5、简某6、简某7还一直辱骂、威胁执法人员,最终迫使执法人员放弃巡查整治。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1面部软组织挫伤伴皮肤划伤,王某2颈项部、胸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a的规定,王某1、王某2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南靖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最基本要符合“二性”,一是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是执法行为的正当性。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汉华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妨害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巡查整治工作,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龚志飞提出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并无执法权限,“执法人员”对冲突的发生和激化存在极大过错,且被告人简汉华并未拒签通知书,也未威胁、辱骂执法队员,简汉华系在“执法人员”对其他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的情况下,为救助兄弟所实施的击打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对简汉华、简某5在河道上无证经营水上娱乐项目是否有行政处理权限?经查南靖县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云水谣”景区进行巡查、整治过程中,对被告人简汉华及简某5无证经营水球行为,用南靖县镇政府名义,以简某5在官洋上楼溪边经营滚筒式水球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5条、《县文体局行政管理委托事项》,作出行政处理,责令简某5立即收回滚筒式水球,恢复原貌,并当场向简某5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公诉机关在庭审提供的证据只有南靖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与梅林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管理委托书。但水上娱乐项目的管理行政机关并不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此外,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南靖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云水谣”河道上的水上娱乐项目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与行政强制的权限,而且本案中南靖县村镇管理服务中心以南靖县梅林镇政府名义对简汉华、简永旺在“云水谣”河道上违规经营水上娱乐项目做出行政处理的程序也不当;因此,公诉机关认为南靖县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是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依据不足。辩护人龚志飞提出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并无执法权限,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简汉华明知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在“云水谣”景区进行巡查整治,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巡查整治工作,被告人简汉华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是违法的,明显不属正当防卫。综上,简汉华的行为虽有违法,但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汉华犯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简汉华无罪。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明日开庭#,代理律师:预计这是本案最后一次开庭】4月15日9时许,江秋莲(江歌妈妈)起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将在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此前,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江歌母亲江秋莲代理律师黄乐平发微博称,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公开审理江歌母亲江秋莲女士起诉刘暖曦(刘鑫)生命权纠纷,预计这是本案的最后一次开庭。江秋莲女士也表示已收到法院传票,将会到现场。https://t.cn/A6ci9R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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