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检说法# #今日说法# 【企业停产,谁来支付工伤保险】
冯某某因工伤事故造成四级伤残,又遭遇企业停产,工伤保险无人缴纳,伤残津贴难以领取。起诉医保中心无果后,冯某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没想到,事情就此出现了转机……
因工受伤后企业停产
伤残津贴停发起诉医保中心
今年64岁的冯某某原本是山西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建材公司”)的一名电工。2014年5月10日,建材公司厂房行车在维修过程中失控,撞向正在电路作业的冯某某,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下肢挤压伤、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以及尿道损伤。
2015年1月,经山西省阳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冯某某构成伤残四级。四级伤残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将退出工作岗位。冯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受伤前,他每个月能领到3500元工资,可受伤后,他只享受每月120元的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陷入困境的一家人想到了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参保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2016年6月30日,阳泉市某区医保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向冯某某一次性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0668.05元,包括理疗费、康复费、辅助器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伤残津贴等。由于建材公司为冯某某缴纳保险至2016年7月,之后因企业停产,不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医保中心亦未再支付之后的伤残津贴。从此,冯某某踏上了漫漫诉讼之路……
2017年10月,冯某某向阳泉市某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建材公司支付其伤残津贴。在法院的释明法理和建议撤诉后,冯某某又将医保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给付2016年7月以后的工伤待遇的职责。
法院以“冯某某未向法院提交向医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的相关证据”为由驳回起诉,冯某某只好又向医保中心提交了先行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的伤残津贴及补足2017年8月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的申请,希望工伤待遇能早日到位。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一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利民举措,然而实践中,先行支付追偿不到位一直是人社部门的工作难点。由于建材公司工伤保险缴纳中断,医保中心决定不予先行支付。万般无奈下,冯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却再次被驳回。之后,冯某某上诉至阳泉市中级法院,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起诉后申请监督
办案组深入调查核实
阳泉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开展案例评查工作期间,冯某某案进入了检察官的视野。在向冯某某了解情况时检察官得知,冯某某也正想向检察机关求助,希望通过检察监督为其实现诉求。但是,几次被法院驳回的案子,检察院能帮上忙吗?申请监督后,冯某某的心里充满了不确定。
办案检察官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后发现,冯某某不能证明其向建材公司提出支付伤残津贴的要求后被建材公司拒绝支付,且无法提供申请先行支付所需的由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
然而,站在冯某某的角度思考,其诉求又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如果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冯某某心里的疙瘩始终也解不开。经办案检察官汇报,阳泉市检察院成立了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存庆为组长的办案组,决定对该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寻求化解矛盾、维护冯某某合法权益的良方。
经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并深入冯某某家中实地走访,办案组了解到,冯某某伤情恢复并不理想。因无法长时间站立和行走,冯某某需要妻子长期陪护,加之多年来为请求伤残待遇支出了大量交通、诉讼费用,两名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且无稳定收入来源,一家人的生活已陷入困境。
办案检察官多次到社保部门了解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专家对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的专业解读,对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为明确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在完成大量调查核实工作后,阳泉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该案进行充分讨论,打破了办案组“单兵作战”的窠臼,开辟了思考问题的多重视角。
公开听证达成共识
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
鉴于涉及不同当事方的利益,工伤认定与待遇标准确定过程常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阳泉市检察院决定改变以往“坐堂办案”模式,借助“外脑”,于今年6月10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面对面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化解。
听证会上,冯某某因行动不便委托其妻儿到场表达了诉求,医保中心相关人员也发表了意见。随后,围绕医保中心有无对2016年8月后的冯某某伤残津贴进行先行支付的义务、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等问题,听证员展开了充分讨论。
“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时,如该职工已参保,经鉴定后属于一级到四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如果企业确实存在拒绝支付费用的情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受伤职工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冯某某提供材料不全的情况,医保中心在未向其明确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内容的情况下,就作出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既不符合规定,也导致工伤职工维权困难。”
……
经过充分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冯某某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好先行支付的义务。某区工伤保险中心
(机构改革后负责工伤保险业务)当场承诺将重新审查此案。
随后,冯某某妻儿代表冯某某,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再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书。
“我们监督的目的是真正解决老百姓的难题,只有促成支付到位,才能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切实解决冯某某因无法工作导致的生活窘迫。”张存庆表示。
听证会后,阳泉市检察院对此案持续跟进,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沟通协调,力促冯某某的诉求早日得到解决。
■检察官说法
倾力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在入职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针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工伤职工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都是出于对工伤职工的救济和保障。本案在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而当事人冯某某的诉求有合理性正当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申请人和工伤保险支付机构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各方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路径。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才是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梁高峰 贾娜 张存庆 岳华 李懿婷
冯某某因工伤事故造成四级伤残,又遭遇企业停产,工伤保险无人缴纳,伤残津贴难以领取。起诉医保中心无果后,冯某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没想到,事情就此出现了转机……
因工受伤后企业停产
伤残津贴停发起诉医保中心
今年64岁的冯某某原本是山西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建材公司”)的一名电工。2014年5月10日,建材公司厂房行车在维修过程中失控,撞向正在电路作业的冯某某,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下肢挤压伤、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以及尿道损伤。
2015年1月,经山西省阳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冯某某构成伤残四级。四级伤残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将退出工作岗位。冯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受伤前,他每个月能领到3500元工资,可受伤后,他只享受每月120元的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陷入困境的一家人想到了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参保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2016年6月30日,阳泉市某区医保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向冯某某一次性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0668.05元,包括理疗费、康复费、辅助器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伤残津贴等。由于建材公司为冯某某缴纳保险至2016年7月,之后因企业停产,不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医保中心亦未再支付之后的伤残津贴。从此,冯某某踏上了漫漫诉讼之路……
2017年10月,冯某某向阳泉市某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建材公司支付其伤残津贴。在法院的释明法理和建议撤诉后,冯某某又将医保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给付2016年7月以后的工伤待遇的职责。
法院以“冯某某未向法院提交向医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的相关证据”为由驳回起诉,冯某某只好又向医保中心提交了先行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的伤残津贴及补足2017年8月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的申请,希望工伤待遇能早日到位。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一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利民举措,然而实践中,先行支付追偿不到位一直是人社部门的工作难点。由于建材公司工伤保险缴纳中断,医保中心决定不予先行支付。万般无奈下,冯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却再次被驳回。之后,冯某某上诉至阳泉市中级法院,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起诉后申请监督
办案组深入调查核实
阳泉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开展案例评查工作期间,冯某某案进入了检察官的视野。在向冯某某了解情况时检察官得知,冯某某也正想向检察机关求助,希望通过检察监督为其实现诉求。但是,几次被法院驳回的案子,检察院能帮上忙吗?申请监督后,冯某某的心里充满了不确定。
办案检察官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后发现,冯某某不能证明其向建材公司提出支付伤残津贴的要求后被建材公司拒绝支付,且无法提供申请先行支付所需的由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
然而,站在冯某某的角度思考,其诉求又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如果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冯某某心里的疙瘩始终也解不开。经办案检察官汇报,阳泉市检察院成立了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存庆为组长的办案组,决定对该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寻求化解矛盾、维护冯某某合法权益的良方。
经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并深入冯某某家中实地走访,办案组了解到,冯某某伤情恢复并不理想。因无法长时间站立和行走,冯某某需要妻子长期陪护,加之多年来为请求伤残待遇支出了大量交通、诉讼费用,两名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且无稳定收入来源,一家人的生活已陷入困境。
办案检察官多次到社保部门了解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专家对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的专业解读,对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为明确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在完成大量调查核实工作后,阳泉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该案进行充分讨论,打破了办案组“单兵作战”的窠臼,开辟了思考问题的多重视角。
公开听证达成共识
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
鉴于涉及不同当事方的利益,工伤认定与待遇标准确定过程常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阳泉市检察院决定改变以往“坐堂办案”模式,借助“外脑”,于今年6月10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面对面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化解。
听证会上,冯某某因行动不便委托其妻儿到场表达了诉求,医保中心相关人员也发表了意见。随后,围绕医保中心有无对2016年8月后的冯某某伤残津贴进行先行支付的义务、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等问题,听证员展开了充分讨论。
“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时,如该职工已参保,经鉴定后属于一级到四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如果企业确实存在拒绝支付费用的情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受伤职工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冯某某提供材料不全的情况,医保中心在未向其明确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内容的情况下,就作出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既不符合规定,也导致工伤职工维权困难。”
……
经过充分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冯某某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好先行支付的义务。某区工伤保险中心
(机构改革后负责工伤保险业务)当场承诺将重新审查此案。
随后,冯某某妻儿代表冯某某,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再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书。
“我们监督的目的是真正解决老百姓的难题,只有促成支付到位,才能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切实解决冯某某因无法工作导致的生活窘迫。”张存庆表示。
听证会后,阳泉市检察院对此案持续跟进,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沟通协调,力促冯某某的诉求早日得到解决。
■检察官说法
倾力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在入职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针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工伤职工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都是出于对工伤职工的救济和保障。本案在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而当事人冯某某的诉求有合理性正当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申请人和工伤保险支付机构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各方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路径。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才是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梁高峰 贾娜 张存庆 岳华 李懿婷
【家门口有了医保服务丨安阳市探索医保服务下沉新模式走笔】在汤阴县宜沟镇小青山村,多年来,村民想申领医保卡、缴纳医保费需要跑到县城才能办理。如今,这一情况发生了改变。“自从俺村有了医保服务站,好多问题在家门口就解决了!”10月30日,村民王秀英高兴地说。
这一变化,要归功于我市今年医保改革新举措。7月以来,市医疗保障局以汤阴县为试点,按照“双层构架”的思路,开启了探索医保服务下沉新模式。
“双层构架”
切实推进服务下沉
小青山村的卫生室兼医保服务站里,墙上整齐地悬挂着汤阴县医保局统一监制的经办服务事项清单、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村医黄云告诉记者,自从村里有了医保服务站,他通过培训当上了医保协管员。“如今遇到医保问题不用出村,政策宣传和老百姓更紧密,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便捷的医保服务!”黄云说。
为打通医保服务的地理壁垒,汤阴县医保局将群众反映最强烈、办理频次最高的业务下沉,打造城乡结合、偏远村居、人口密集村三个示范站点,实现县、乡、村三级医保服务全覆盖。
目前,汤阴县已建成乡镇(社区)医疗服务所全覆盖,分别下放经办服务事项乡镇20项、村级5项,统一制定乡村两级办理事项明细表、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图及各项业务工作指南等内容,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体系化的运行模式。
“我们本着‘能放必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建立纵到底、横到边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使群众需求与政府服务实现无缝对接,真正实现便民、惠民。”汤阴县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志勇说。
在全面推进医保服务下沉、落地的同时,汤阴县医保局也从“上层”发力,完善从乡镇到村级医保工作的组织构架。各乡镇班子成员分管、医保办统筹、村医保专干为网底的镇村两级医保管理工作组织架构在全县形成,镇、村医保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实现了事有人干,人有事做。
“通过‘双层构架’的搭建,可以实现医保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同时也推动了医保政策落实到位。”张志勇介绍。
“四最”“六统一”
实现“医、患、保”三方共赢
不仅是小青山村的村民,位于汤阴县城关镇孔村社区的居民陈爱华,她的感受更多:“以前遇到异地就医备案、医保报销等问题,要一趟趟往医保中心跑,现在社区里的医保服务所就能解决,真方便!”
记者看到,干净整洁的服务大厅里播放着医保宣传片,一旁还有医保政策宣传页。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社区医保服务所和卫生服务站建在一起,保证居民看病拿药的同时解决医保报销问题,实现“面对面、零跑腿、零距离”的医保服务。
试点工作运行以来,汤阴县各乡镇、村级医保服务机构为群众解决参保登记600余件,变更参保登记500余件,咨询业务人数1800多人次。
“基层医保服务之所以受到群众的欢迎是因为能实实在在地解决群众的问题,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张志勇说。汤阴县公开招聘,为各医保服务所配备2名至3名专业人员,实现“四最”服务(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达到群众点赞、服务站满意、医保减压的效果。
汤阴县在强化医保服务的同时大力提升基层服务机构的管理运行水平,实现县、乡、村三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让群众办事有本明白账。通过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办好”的办理模式,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导办代办制等制度,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线上办理与线下办理相结合,汤阴模式受到基层群众的交口称赞。
“网格化+全覆盖”
优化基金监管模式
除了创新医保服务模式,汤阴县在医保基金监管上也下足了“苦功”,突破了场所、人员、经费保障等“旧瓶颈”,拓展了乡村医保工作“新阵地”,促进了基层医疗医保“双联动”。
全县92家“两定”医药机构被精细划分成5个网格区块,实行“分片区、定人员、全覆盖”和“班子成员+业务骨干”的包片包抓监管机制,将监管从“一根线”拓展为“一张网”。由县医保局牵头抓总,县医保中心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各网格管理区、乡镇卫生院协调配合管理运行。在完善工作运转流程,严格权限设置的同时,规范档案交接,强化内控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通过基金监管触角不断延伸,打击欺诈骗保工作不断深入,对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监管全覆盖,持续巩固基金监管的高压态势,守好群众“救命钱”。
医保是一项民生工程,让基层群众公平地享受到时代发展的果实是医保人的初心和使命。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郝利民介绍,要打通基层服务“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增强医保基层服务能力,让基层群众有更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安阳融媒记者 许美美
通讯员 宋涛)
这一变化,要归功于我市今年医保改革新举措。7月以来,市医疗保障局以汤阴县为试点,按照“双层构架”的思路,开启了探索医保服务下沉新模式。
“双层构架”
切实推进服务下沉
小青山村的卫生室兼医保服务站里,墙上整齐地悬挂着汤阴县医保局统一监制的经办服务事项清单、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村医黄云告诉记者,自从村里有了医保服务站,他通过培训当上了医保协管员。“如今遇到医保问题不用出村,政策宣传和老百姓更紧密,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便捷的医保服务!”黄云说。
为打通医保服务的地理壁垒,汤阴县医保局将群众反映最强烈、办理频次最高的业务下沉,打造城乡结合、偏远村居、人口密集村三个示范站点,实现县、乡、村三级医保服务全覆盖。
目前,汤阴县已建成乡镇(社区)医疗服务所全覆盖,分别下放经办服务事项乡镇20项、村级5项,统一制定乡村两级办理事项明细表、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图及各项业务工作指南等内容,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体系化的运行模式。
“我们本着‘能放必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建立纵到底、横到边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使群众需求与政府服务实现无缝对接,真正实现便民、惠民。”汤阴县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志勇说。
在全面推进医保服务下沉、落地的同时,汤阴县医保局也从“上层”发力,完善从乡镇到村级医保工作的组织构架。各乡镇班子成员分管、医保办统筹、村医保专干为网底的镇村两级医保管理工作组织架构在全县形成,镇、村医保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实现了事有人干,人有事做。
“通过‘双层构架’的搭建,可以实现医保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同时也推动了医保政策落实到位。”张志勇介绍。
“四最”“六统一”
实现“医、患、保”三方共赢
不仅是小青山村的村民,位于汤阴县城关镇孔村社区的居民陈爱华,她的感受更多:“以前遇到异地就医备案、医保报销等问题,要一趟趟往医保中心跑,现在社区里的医保服务所就能解决,真方便!”
记者看到,干净整洁的服务大厅里播放着医保宣传片,一旁还有医保政策宣传页。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社区医保服务所和卫生服务站建在一起,保证居民看病拿药的同时解决医保报销问题,实现“面对面、零跑腿、零距离”的医保服务。
试点工作运行以来,汤阴县各乡镇、村级医保服务机构为群众解决参保登记600余件,变更参保登记500余件,咨询业务人数1800多人次。
“基层医保服务之所以受到群众的欢迎是因为能实实在在地解决群众的问题,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张志勇说。汤阴县公开招聘,为各医保服务所配备2名至3名专业人员,实现“四最”服务(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达到群众点赞、服务站满意、医保减压的效果。
汤阴县在强化医保服务的同时大力提升基层服务机构的管理运行水平,实现县、乡、村三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让群众办事有本明白账。通过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办好”的办理模式,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导办代办制等制度,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线上办理与线下办理相结合,汤阴模式受到基层群众的交口称赞。
“网格化+全覆盖”
优化基金监管模式
除了创新医保服务模式,汤阴县在医保基金监管上也下足了“苦功”,突破了场所、人员、经费保障等“旧瓶颈”,拓展了乡村医保工作“新阵地”,促进了基层医疗医保“双联动”。
全县92家“两定”医药机构被精细划分成5个网格区块,实行“分片区、定人员、全覆盖”和“班子成员+业务骨干”的包片包抓监管机制,将监管从“一根线”拓展为“一张网”。由县医保局牵头抓总,县医保中心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各网格管理区、乡镇卫生院协调配合管理运行。在完善工作运转流程,严格权限设置的同时,规范档案交接,强化内控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通过基金监管触角不断延伸,打击欺诈骗保工作不断深入,对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监管全覆盖,持续巩固基金监管的高压态势,守好群众“救命钱”。
医保是一项民生工程,让基层群众公平地享受到时代发展的果实是医保人的初心和使命。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郝利民介绍,要打通基层服务“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增强医保基层服务能力,让基层群众有更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安阳融媒记者 许美美
通讯员 宋涛)
海南自由贸易岛离岛免税与跨境电商的区别
▸▸五大区别◂◂
1离岛免税 : 具有离岛免税拍照的企业央企 国企(中免 深免 海旅 海发控等)
跨境电商 : 需要供应链和资金 在海口综合保税区注册 海关备案 搭建自己的平台商城
2离岛免税 : 48类商品
跨境电商 : 大概有1000多种进口商品可选择(跨境电商有些商品离岛免税无法上架)
3离岛免税 : 需持有离岛机票本人店内购买 携带出岛 (每人每年额度10W)
跨境电商 : 无需机票 线上下单 保税仓发货 (每人每年额度2W6)
4离岛免税: 0关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综合税 9.1
5离岛免税 : 来海南旅游消费的游客群体(本地居民持有离岛机票)
跨境电商 : 不管岛内岛外 中国居民享有额度内购买权限 解决了空间和距离问题
#鲸选免税全球购 #海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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