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迷恋女主播妻子带女儿投江#【#丈夫三年打赏主播90万妻子诉平台返回# 法院为何判决驳回?】上海二中院法官王冬寅评析:网络直播属新兴行业,益处甚多,尤其是给受疫情影响而滞销的商品提供了极为良好的线上推介途径。但与此同时,行业内各项规范尚不完善,诸多问题不断涌现。法院如何裁判,不仅影响打赏者本人的个人及家庭生活,也浸染整个直播行业乃至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像本案这样涉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款项的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即是对本无明确法律界定的网络打赏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做出了法律评价。
首先,在打赏行为的界定上,将打赏行为评价为无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及牵连行为,应以前置的充值行为作为整体评价,即观众在观看直播时候的充值行为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虚拟道具的使用,不发生法律效力(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赠与)。
其次,在观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和打赏时,要明确充值打赏业已成为正常的生活所需,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而在打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判断中,要从频次、金额、持续时间、打赏发生时段及行为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作综合判断。
最后,作为裁判者,需要指出,作为直播平台,应当担负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并在充值金额、充值次数方面设置警示或限制,倡导理性消费,注重促进正确社会价值观的营造和培养。(上海二中院)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像本案这样涉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款项的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即是对本无明确法律界定的网络打赏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做出了法律评价。
首先,在打赏行为的界定上,将打赏行为评价为无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及牵连行为,应以前置的充值行为作为整体评价,即观众在观看直播时候的充值行为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虚拟道具的使用,不发生法律效力(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赠与)。
其次,在观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和打赏时,要明确充值打赏业已成为正常的生活所需,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而在打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判断中,要从频次、金额、持续时间、打赏发生时段及行为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作综合判断。
最后,作为裁判者,需要指出,作为直播平台,应当担负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并在充值金额、充值次数方面设置警示或限制,倡导理性消费,注重促进正确社会价值观的营造和培养。(上海二中院)
#案件播报#【#丈夫三年打赏主播90万妻子诉平台返回# 法院为何判决驳回?】上海二中院法官王冬寅评析:网络直播属新兴行业,益处甚多,尤其是给受疫情影响而滞销的商品提供了极为良好的线上推介途径。但与此同时,行业内各项规范尚不完善,诸多问题不断涌现。法院如何裁判,不仅影响打赏者本人的个人及家庭生活,也浸染整个直播行业乃至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像本案这样涉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款项的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即是对本无明确法律界定的网络打赏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做出了法律评价。
首先,在打赏行为的界定上,将打赏行为评价为无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及牵连行为,应以前置的充值行为作为整体评价,即观众在观看直播时候的充值行为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虚拟道具的使用,不发生法律效力(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赠与)。
其次,在观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和打赏时,要明确充值打赏业已成为正常的生活所需,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而在打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判断中,要从频次、金额、持续时间、打赏发生时段及行为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作综合判断。
最后,作为裁判者,需要指出,作为直播平台,应当担负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并在充值金额、充值次数方面设置警示或限制,倡导理性消费,注重促进正确社会价值观的营造和培养。(上海二中院)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像本案这样涉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款项的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即是对本无明确法律界定的网络打赏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做出了法律评价。
首先,在打赏行为的界定上,将打赏行为评价为无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及牵连行为,应以前置的充值行为作为整体评价,即观众在观看直播时候的充值行为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虚拟道具的使用,不发生法律效力(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赠与)。
其次,在观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和打赏时,要明确充值打赏业已成为正常的生活所需,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而在打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判断中,要从频次、金额、持续时间、打赏发生时段及行为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作综合判断。
最后,作为裁判者,需要指出,作为直播平台,应当担负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并在充值金额、充值次数方面设置警示或限制,倡导理性消费,注重促进正确社会价值观的营造和培养。(上海二中院)
#案件播报#【#丈夫三年打赏主播90万妻子诉平台返回# 法院为何判决驳回?】上海二中院法官王冬寅评析:网络直播属新兴行业,益处甚多,尤其是给受疫情影响而滞销的商品提供了极为良好的线上推介途径。但与此同时,行业内各项规范尚不完善,诸多问题不断涌现。法院如何裁判,不仅影响打赏者本人的个人及家庭生活,也浸染整个直播行业乃至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像本案这样涉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款项的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即是对本无明确法律界定的网络打赏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做出了法律评价。
首先,在打赏行为的界定上,将打赏行为评价为无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及牵连行为,应以前置的充值行为作为整体评价,即观众在观看直播时候的充值行为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虚拟道具的使用,不发生法律效力(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赠与)。
其次,在观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和打赏时,要明确充值打赏业已成为正常的生活所需,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而在打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判断中,要从频次、金额、持续时间、打赏发生时段及行为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作综合判断。
最后,作为裁判者,需要指出,作为直播平台,应当担负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并在充值金额、充值次数方面设置警示或限制,倡导理性消费,注重促进正确社会价值观的营造和培养。(上海二中院)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像本案这样涉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款项的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即是对本无明确法律界定的网络打赏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做出了法律评价。
首先,在打赏行为的界定上,将打赏行为评价为无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及牵连行为,应以前置的充值行为作为整体评价,即观众在观看直播时候的充值行为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虚拟道具的使用,不发生法律效力(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赠与)。
其次,在观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和打赏时,要明确充值打赏业已成为正常的生活所需,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而在打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判断中,要从频次、金额、持续时间、打赏发生时段及行为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作综合判断。
最后,作为裁判者,需要指出,作为直播平台,应当担负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并在充值金额、充值次数方面设置警示或限制,倡导理性消费,注重促进正确社会价值观的营造和培养。(上海二中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