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网购包裹上被写侮辱性文字,中通回应:无法确定员工所为】新黄河客户端10月3日消息,9月30日,武汉网友张华女士(化名)发微博称,9月中旬自己网购了一款用于按摩肌肉的筋膜枪。时隔两天收到快递时,却发现快递包裹上被人书写了带有侮辱性质的文字。随后张华女士多次向中通快递公司及12305投诉。快递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新黄河记者称,接到客户投诉后,中通快递安监部、客服部已开始调查,正在积极处理中,目前无法确定为己方员工所为,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律师表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客户:快递盒外侧被写侮辱性文字
9月10日上午,张华女士在网络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用于按摩肌肉的筋膜枪。9月12日下午收到包裹时,却发现在快递盒的外包装上,被人书写了一段带有侮辱性质的文字。“我看到包裹上的这段话时,整个人都蒙了。”张华对新黄河记者表示。根据张华提供的图片显示,在快递盒的外侧,用黑色马克笔写着一段40字左右的侮辱性文字。
发现这一情况后,张华马上联系了快递点老板。“老板帮我找到分拣站的监控视频并发给了我。”根据监控视频显示,9月12日6时59分39秒,一名男性分拣员在整理快递时,发现了疑似张女士的快递包裹。在他拿起包裹观察约24秒后,于7时0分03秒,将包裹递给对面的女性分拣员,女分拣员拿起看了一段时间后,又将包裹放回到传送带上。
张华在9月12日、9月13日,先后两次向中通快递公司客服投诉此事,但她发现自己的两次投诉在均未得到回应时,却都显示已经处理完成。随后她又通过12305申诉小程序反映,但依然未收到中通快递的正面回复。9月29日下午,张华再次联系了中通快递客服,客服回应“仍在调查核实”。
中通:无法确定员工所为,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事情发生后,由于一直没有收到中通快递的回应,张华通过微博发布了多条关于此事的帖子,并引发广泛关注。在其中一条微博的评论区内,中通快递公司官方微博评论:“给您带来这样的麻烦实在是太抱歉了,为了更快处理好您的问题,我们已经私信联系您,请您回复一下相关单号,以便我们跟进处理,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10月1日17时31分,中通快递客服微博联系张华女士,表示愿意补偿500元并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无论是快递公司提的500元赔偿,还是站点老板要给我1000元精神补偿费,我都拒绝了。”张华女士说,“快递公司应该严查此事,我不是为了赔偿,而是包裹上的侮辱性文字实在无法容忍。”张华对新黄河记者表示,“我的诉求很明确,一是中通调取我包裹的物流监控给我,找到写字的人。二是要求写字的人向我道歉并给予相应赔偿。三是中通对这名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进行改进。”
10月3日,新黄河记者就此事联系到涉事快递公司总部,相关负责人称在接到客户对此次事件的投诉后,中通快递安监部、客服部已经开始调查。“正在和发件商家客户、发件网点、义乌分拨中心、鄂州分拨中心和派件网点等多方进行核实,目前无法确定是中通员工所为。”经核实该包裹9月10日由义乌网点揽收,途经义乌和湖北鄂州两地中转分拣,9月12日下午4时武汉体院网点派件,随后被投诉人签收。“根据投诉人提供给媒体的视频,该包裹在武汉网点装卸时就已被涂鸦。”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快递途经多个网点,工作人员正进行人员问询与视频监控调查,而且包裹运输涉及环节较多,调查仍需要时间。投诉人已经报警,我们也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该负责人表示,“我们一直在积极处理中,但何时调查结束,还无法承诺给出确切的时间。对于此类行为,中通一贯明令禁止,零容忍 。如经查实,将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张华购买商品的涉事网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快递公司已经和店家联系过,并调取了监控。“我们的店员工不会做这种事,不知道是谁在恶作剧。”
律师:公然侮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此事,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西文表示,快递方面负责承运快件,在运输过程中快件出现任何情况,应当及时向收件方反馈,并且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新黄花客户端、澎湃新闻
客户:快递盒外侧被写侮辱性文字
9月10日上午,张华女士在网络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用于按摩肌肉的筋膜枪。9月12日下午收到包裹时,却发现在快递盒的外包装上,被人书写了一段带有侮辱性质的文字。“我看到包裹上的这段话时,整个人都蒙了。”张华对新黄河记者表示。根据张华提供的图片显示,在快递盒的外侧,用黑色马克笔写着一段40字左右的侮辱性文字。
发现这一情况后,张华马上联系了快递点老板。“老板帮我找到分拣站的监控视频并发给了我。”根据监控视频显示,9月12日6时59分39秒,一名男性分拣员在整理快递时,发现了疑似张女士的快递包裹。在他拿起包裹观察约24秒后,于7时0分03秒,将包裹递给对面的女性分拣员,女分拣员拿起看了一段时间后,又将包裹放回到传送带上。
张华在9月12日、9月13日,先后两次向中通快递公司客服投诉此事,但她发现自己的两次投诉在均未得到回应时,却都显示已经处理完成。随后她又通过12305申诉小程序反映,但依然未收到中通快递的正面回复。9月29日下午,张华再次联系了中通快递客服,客服回应“仍在调查核实”。
中通:无法确定员工所为,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事情发生后,由于一直没有收到中通快递的回应,张华通过微博发布了多条关于此事的帖子,并引发广泛关注。在其中一条微博的评论区内,中通快递公司官方微博评论:“给您带来这样的麻烦实在是太抱歉了,为了更快处理好您的问题,我们已经私信联系您,请您回复一下相关单号,以便我们跟进处理,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10月1日17时31分,中通快递客服微博联系张华女士,表示愿意补偿500元并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无论是快递公司提的500元赔偿,还是站点老板要给我1000元精神补偿费,我都拒绝了。”张华女士说,“快递公司应该严查此事,我不是为了赔偿,而是包裹上的侮辱性文字实在无法容忍。”张华对新黄河记者表示,“我的诉求很明确,一是中通调取我包裹的物流监控给我,找到写字的人。二是要求写字的人向我道歉并给予相应赔偿。三是中通对这名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进行改进。”
10月3日,新黄河记者就此事联系到涉事快递公司总部,相关负责人称在接到客户对此次事件的投诉后,中通快递安监部、客服部已经开始调查。“正在和发件商家客户、发件网点、义乌分拨中心、鄂州分拨中心和派件网点等多方进行核实,目前无法确定是中通员工所为。”经核实该包裹9月10日由义乌网点揽收,途经义乌和湖北鄂州两地中转分拣,9月12日下午4时武汉体院网点派件,随后被投诉人签收。“根据投诉人提供给媒体的视频,该包裹在武汉网点装卸时就已被涂鸦。”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快递途经多个网点,工作人员正进行人员问询与视频监控调查,而且包裹运输涉及环节较多,调查仍需要时间。投诉人已经报警,我们也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该负责人表示,“我们一直在积极处理中,但何时调查结束,还无法承诺给出确切的时间。对于此类行为,中通一贯明令禁止,零容忍 。如经查实,将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张华购买商品的涉事网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快递公司已经和店家联系过,并调取了监控。“我们的店员工不会做这种事,不知道是谁在恶作剧。”
律师:公然侮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此事,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西文表示,快递方面负责承运快件,在运输过程中快件出现任何情况,应当及时向收件方反馈,并且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新黄花客户端、澎湃新闻
#临沂一孩童走丢民警及时救助#近日,兰山公安分局市场派出所值班民警巡逻至琅琊王路与解放路交会处北侧时,发现有一名男孩独自站在路边四处张望,神情紧张。
民警立即下车了解情况,得知孩子是跟叔叔出来买东西走丢了。由于孩子年龄尚小,且情绪不稳定,无法准确描述其家庭住址及父母的姓名,民警遂将该男孩带回所内。
在派出所内,民警一边安抚孩子的情绪,一边慢慢与其沟通。经过民警与孩子的交流,了解到该男孩所上的幼儿园就在附近。民警立即赶到幼儿园,通过幼儿园的校外展板找到园长联系方式,并经过园长联系到男孩的家人。
“当时孩子说饿了,我们就带他去买了孩子喜欢吃的肉夹馍和果汁,吃着东西的时候,孩子脸上逐渐有了笑容,我们也松了一口气。”值班民警说。
正在男孩津津有味吃着肉夹馍时,一名中年男子赶来,经孩子辨认,该男子是其叔叔。其叔叔称,男孩今年4岁,由于父亲需要外出工作,便将孩子交给他帮忙照看。当天吃完晚饭后,带孩子去附近的商店买烟,因为喝了点酒,一时忘了孩子还在附近玩耍,自己直接走了,直到老师打来电话,才想起来,幸好被警察带回了派出所,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孩子的叔叔对自己的粗心大意深表自责,并表示之后一定会认真照看好孩子。
随后,男孩的父亲接到消息也急匆匆赶到派出所,看着平安无恙的孩子,悬着的心也终于落地,向民警连连道谢。 https://t.cn/R2WxT6z
民警立即下车了解情况,得知孩子是跟叔叔出来买东西走丢了。由于孩子年龄尚小,且情绪不稳定,无法准确描述其家庭住址及父母的姓名,民警遂将该男孩带回所内。
在派出所内,民警一边安抚孩子的情绪,一边慢慢与其沟通。经过民警与孩子的交流,了解到该男孩所上的幼儿园就在附近。民警立即赶到幼儿园,通过幼儿园的校外展板找到园长联系方式,并经过园长联系到男孩的家人。
“当时孩子说饿了,我们就带他去买了孩子喜欢吃的肉夹馍和果汁,吃着东西的时候,孩子脸上逐渐有了笑容,我们也松了一口气。”值班民警说。
正在男孩津津有味吃着肉夹馍时,一名中年男子赶来,经孩子辨认,该男子是其叔叔。其叔叔称,男孩今年4岁,由于父亲需要外出工作,便将孩子交给他帮忙照看。当天吃完晚饭后,带孩子去附近的商店买烟,因为喝了点酒,一时忘了孩子还在附近玩耍,自己直接走了,直到老师打来电话,才想起来,幸好被警察带回了派出所,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孩子的叔叔对自己的粗心大意深表自责,并表示之后一定会认真照看好孩子。
随后,男孩的父亲接到消息也急匆匆赶到派出所,看着平安无恙的孩子,悬着的心也终于落地,向民警连连道谢。 https://t.cn/R2WxT6z
曝光!盐城一闲置校舍遭街道强拆……
新盐城 5月30日

现代快报讯(记者 姜振军 文 / 摄)10 多年前,陈海亮购买了盐城市一处闲置的 318㎡校舍,后一家人居住于此。第二年,老陈新建了 200 多平方米的猪舍用于生猪养殖。然而,2018 年政府与其多次商谈拆迁未果的情况下,乘家中无人之机,将校舍和猪舍全部推倒,并强行拆除。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确认地方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政府拆除行为违法起因!18 年前 2 万元拍得闲置校舍今年 58 岁的陈海亮老家在建湖县,30 岁左右他投奔亲戚,在亭湖区新洋街道(也称新洋经济区)境内的龙桥村工作、生活,但全家一直没有固定住所。2003 年 10 月,陈海亮得知,地方政府联合龙桥村、盐城市城区圩洋实验学校,准备将闲置的原盐城市丰民小学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
太好了,我要参加,一家人可以在这里落脚。" 据陈海亮介绍,当年他和龙桥村的多位村民一起,报名参与了拍卖。最终,他如愿中标,花 2 万元购得了 318㎡的校舍,同年 10 月 26 日,签订了售房协议。" 当年 2 万元不是小数目,我几乎拿出了全部存款。" 陈海亮说。购买了闲置的校舍后,老陈立即进行简单装修,一家人就在此居住。据介绍,2004 年年初,为响应当地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经当地政府同意,老陈又另外新建了 215.76㎡养猪房,用于生猪养殖。2010 年龙桥划归亭湖区新洋街道管辖。突发!外出吃饭,家遭强拆
2018 年 8 月初,亭湖区政府为了江苏某科技产业园项目建设,需对龙桥村的八、九、十组地块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不巧的是,陈海亮购买的 318㎡房屋以及建设的 215.76㎡养猪房也在拆迁范围内。" 政府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多次来我家中谈拆迁问题,他们认为我的房子每平方米只能算 500 元左右,在当地连个商品房都买不起。" 陈海亮告诉现代快报记者,2018 年 8 月 23 日上午,当地政府组织了拆迁部门、拆迁公司等一行几十人,再次来到他的家中商谈,但因拆迁价格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协议。
让陈海亮一家始料不及的是,就在那天中午,趁他一家人出去吃饭,家中无人时,拆迁人员迅速叫来推土机和挖掘机,将 500 多㎡的房屋以及养猪房强行拆除。" 里面还有很多家具家电,之后我多次找他们讨说法,可投诉无门。" 老陈无奈地说。审理!一纸诉状将政府告上法庭" 亭湖区政府及新洋街道拆除所涉建筑,未对我制作询问笔录,未有规划部门作出的违章建筑认定书,未向我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未向我告知作出强制拆除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给我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转眼到了 2019 年,走投无路的陈海亮将亭湖区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将新洋街道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地方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法庭上,新洋街道认为,陈海亮未依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利人,案涉房屋是龙桥村委会的集体资产,争议发生时,陈海亮未取得任何建设许可手续,且建设在龙桥集体所有土地上,属于违法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因陈海亮私搭乱建猪舍从事生猪养殖,不仅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周边群众多次投诉。" 新洋街道辩称,街道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向陈海亮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当年 8 月 17 日改正,可他拒绝接收通知书。故新洋违建治理办公室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 他未能按期整改,龙桥村于当年 8 月 23 日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 法庭上,新洋街道请求盐城中院驳回陈海亮的诉讼请求。判决!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盐城中院审理认为,2003 年 10 月 26 日,盐城市城区圩洋实验学校与陈海亮签订《售房协议》,该校将 318㎡的校舍以 2 万元出售,龙桥委会和当年的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是见证单位。根据该协议,案涉校舍已为陈海亮实际占有使用近 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新洋街道未对陈海亮进行任何补偿即对该校舍实施拆除,拆除行为明显违法。关于 215.76㎡养猪房的拆除问题,法院表示,陈海亮未经规划许可,私自建设的养猪房属于违法建筑,新洋街道对其进行拆除实体上并无不当。但在程序上,新洋街道仅履行了通知限期改正程序,未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就对案涉养猪房进行强制拆除,拆除程序明显违法。最终,2019 年 11 月 15 日,盐城中院作出判决:确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对陈海亮购买的 318㎡房屋及建设的 215.76㎡养猪房所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亭湖区人民政府承担。进展!村里正在积极商谈赔偿事宜得知败诉后,2020 年,龙桥村委会起诉陈海亮和当初与其签订售房协议的学校,请求法院确认:2003 年 10 月 26 日,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同年 12 月 18 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村里的诉讼请求,龙桥村不服继续上诉。2021 年 4 月 25 日,盐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陈被强拆的校舍,现在已经成了新园区。" 打了这么久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了,后面我要继续找政府谈如何赔偿。" 近日,拿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老陈看到了希望。" 我们接受并服从法院判决。"5 月 27 日,新洋街道龙桥村负责人袁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老陈买下校舍是搞养殖的,这与住宅的赔偿标准差距很大," 但我们会积极配合赔偿工作,宣传拆迁政策。"盐城中院相关人士表示,这些年,依法行政在盐城地区执行得很到位,行政案件败诉率很低,县一级政府的败诉案件更是少之又少。" 我们政府要有勇气承担败诉,积极面对判决,提高依法行政效率。" 该人士说,如果陈海亮对政府的赔偿结果不满,依然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陈海亮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现代快报将持续关注。(部分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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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盐城 5月30日

现代快报讯(记者 姜振军 文 / 摄)10 多年前,陈海亮购买了盐城市一处闲置的 318㎡校舍,后一家人居住于此。第二年,老陈新建了 200 多平方米的猪舍用于生猪养殖。然而,2018 年政府与其多次商谈拆迁未果的情况下,乘家中无人之机,将校舍和猪舍全部推倒,并强行拆除。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确认地方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政府拆除行为违法起因!18 年前 2 万元拍得闲置校舍今年 58 岁的陈海亮老家在建湖县,30 岁左右他投奔亲戚,在亭湖区新洋街道(也称新洋经济区)境内的龙桥村工作、生活,但全家一直没有固定住所。2003 年 10 月,陈海亮得知,地方政府联合龙桥村、盐城市城区圩洋实验学校,准备将闲置的原盐城市丰民小学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
太好了,我要参加,一家人可以在这里落脚。" 据陈海亮介绍,当年他和龙桥村的多位村民一起,报名参与了拍卖。最终,他如愿中标,花 2 万元购得了 318㎡的校舍,同年 10 月 26 日,签订了售房协议。" 当年 2 万元不是小数目,我几乎拿出了全部存款。" 陈海亮说。购买了闲置的校舍后,老陈立即进行简单装修,一家人就在此居住。据介绍,2004 年年初,为响应当地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经当地政府同意,老陈又另外新建了 215.76㎡养猪房,用于生猪养殖。2010 年龙桥划归亭湖区新洋街道管辖。突发!外出吃饭,家遭强拆
2018 年 8 月初,亭湖区政府为了江苏某科技产业园项目建设,需对龙桥村的八、九、十组地块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不巧的是,陈海亮购买的 318㎡房屋以及建设的 215.76㎡养猪房也在拆迁范围内。" 政府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多次来我家中谈拆迁问题,他们认为我的房子每平方米只能算 500 元左右,在当地连个商品房都买不起。" 陈海亮告诉现代快报记者,2018 年 8 月 23 日上午,当地政府组织了拆迁部门、拆迁公司等一行几十人,再次来到他的家中商谈,但因拆迁价格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协议。
让陈海亮一家始料不及的是,就在那天中午,趁他一家人出去吃饭,家中无人时,拆迁人员迅速叫来推土机和挖掘机,将 500 多㎡的房屋以及养猪房强行拆除。" 里面还有很多家具家电,之后我多次找他们讨说法,可投诉无门。" 老陈无奈地说。审理!一纸诉状将政府告上法庭" 亭湖区政府及新洋街道拆除所涉建筑,未对我制作询问笔录,未有规划部门作出的违章建筑认定书,未向我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未向我告知作出强制拆除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给我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转眼到了 2019 年,走投无路的陈海亮将亭湖区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将新洋街道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地方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法庭上,新洋街道认为,陈海亮未依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利人,案涉房屋是龙桥村委会的集体资产,争议发生时,陈海亮未取得任何建设许可手续,且建设在龙桥集体所有土地上,属于违法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因陈海亮私搭乱建猪舍从事生猪养殖,不仅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周边群众多次投诉。" 新洋街道辩称,街道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向陈海亮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当年 8 月 17 日改正,可他拒绝接收通知书。故新洋违建治理办公室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 他未能按期整改,龙桥村于当年 8 月 23 日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 法庭上,新洋街道请求盐城中院驳回陈海亮的诉讼请求。判决!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盐城中院审理认为,2003 年 10 月 26 日,盐城市城区圩洋实验学校与陈海亮签订《售房协议》,该校将 318㎡的校舍以 2 万元出售,龙桥委会和当年的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是见证单位。根据该协议,案涉校舍已为陈海亮实际占有使用近 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新洋街道未对陈海亮进行任何补偿即对该校舍实施拆除,拆除行为明显违法。关于 215.76㎡养猪房的拆除问题,法院表示,陈海亮未经规划许可,私自建设的养猪房属于违法建筑,新洋街道对其进行拆除实体上并无不当。但在程序上,新洋街道仅履行了通知限期改正程序,未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就对案涉养猪房进行强制拆除,拆除程序明显违法。最终,2019 年 11 月 15 日,盐城中院作出判决:确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对陈海亮购买的 318㎡房屋及建设的 215.76㎡养猪房所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亭湖区人民政府承担。进展!村里正在积极商谈赔偿事宜得知败诉后,2020 年,龙桥村委会起诉陈海亮和当初与其签订售房协议的学校,请求法院确认:2003 年 10 月 26 日,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同年 12 月 18 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村里的诉讼请求,龙桥村不服继续上诉。2021 年 4 月 25 日,盐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陈被强拆的校舍,现在已经成了新园区。" 打了这么久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了,后面我要继续找政府谈如何赔偿。" 近日,拿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老陈看到了希望。" 我们接受并服从法院判决。"5 月 27 日,新洋街道龙桥村负责人袁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老陈买下校舍是搞养殖的,这与住宅的赔偿标准差距很大," 但我们会积极配合赔偿工作,宣传拆迁政策。"盐城中院相关人士表示,这些年,依法行政在盐城地区执行得很到位,行政案件败诉率很低,县一级政府的败诉案件更是少之又少。" 我们政府要有勇气承担败诉,积极面对判决,提高依法行政效率。" 该人士说,如果陈海亮对政府的赔偿结果不满,依然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陈海亮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现代快报将持续关注。(部分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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