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秀英区下放审批权 简化残疾人两项补贴办理流程】9月17日上午,海口秀英区石山镇道育村村民吴清坚看到来家里走访的残疾协管员陈其经时,笑呵呵地将这一消息告诉陈其经。“吴叔他们家这么快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钱,这得益于审批时间的提速,给残疾人家庭带来极大便利。”陈其经深有感触地说道。https://t.cn/A6MwPofz
北交所第二批规则出炉!招股书财报有效期延至“6+3” 来看十大关键点
9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第二批业务规则向市场征求意见,分别为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述三件业务规则吸收借鉴了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经验,总结了前期新三板精选层的有关实践,形成了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需求特点的制度安排。
来看关键内容:
1、 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通过审核问询等多种方式,引导发行人“讲清楚”,督促中介机构“核清楚”,保障投资者“看清楚”。
2、 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受理”,北交所受理发行申请文件并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3、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为6个月,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从1个月调整为3个月。
4、 明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问询回复总时限为3个月,上市委员会暂缓审议时限为2个月。
5、 对上位法规定的自办发行、授权发行等特色融资机制设置了快速、便捷的申报和审核安排。
6、 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现金购买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
7、 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提升重组审核的专业性、审慎性和权威性。
8、 丰富并购支付手段,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配套资金。
9、 仅有符合上市条件中净利润或营业收入标准的资产可以实施重组上市,有效把控置入资产的经营风险,切实保障上市公司质量稳步提升。
10、目前精选层入层审查、发行等工作均正常开展。做好北交所规则实施与现阶段各项工作的衔接安排,保障项目审查不停摆,发行节奏不中断,实现从精选层到北交所的平稳过渡。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3件规则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分别明确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本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安排,主要对四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一是落实试点注册制相关要求。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通过审核问询等方式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压实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引导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二是贯彻公开透明审核理念。将审核流程、审核结果等关键节点信息、交易所问询等审核意见全面向市场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规定各项审核工作时限,重组上市审核最长不超过3个月,其他审核事项最长不超过2个月,明确市场预期。
三是明确具体审核流程。对受理、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提交上市委员会或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交易所出具审核意见或决定、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等流程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相关职责分工和程序衔接,确保发行并购审核注册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四是加强自律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追究,细化违规情形,丰富惩处手段,与证监会发行注册相关部门规章中的违规处理相衔接,总体要求与科创板、创业板保持一致。
招股书财务报告有效期延长至“6+3”
与精选层自律审查安排相比,北交所发行上市试点注册制做了一些制度优化。
一是明确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的衔接分工。按照精选层制度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受理材料并完成自律审查后,需代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核准申请文件,存在二次受理环节。本次调整后,《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明确了注册制下交易所的审核职能,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并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即可,无需中国证监会重复受理。
二是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为6个月不变,但特别情况下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从1个月调整为3个月,即将财务报告有效期由“6+1”延长至“6+3”。考虑到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公司,需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后续本所还将明确相关衔接安排。
三是完善审核时限总体要求。明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问询回复总时限为3个月,上市委员会暂缓审议时限为2个月,传递及时回复、限时审核的监管信号,进一步明确审核预期。
日常经营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
在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持续融资方面,《再融资审核规则》主要内容与科创板、创业板相关制度安排总体一致。考虑到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两方面作出针对性安排:
一是与上位法特色机制相匹配。对于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条件的自办发行,简化申请材料和申报安排;对于符合条件的授权发行,设置了快速、便捷的简易审核流程,以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二是对各类证券发行审核程序一体规定。除明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等不同类别的股票发行审核程序外,同时对可转债、优先股等证券品种的发行审核程序一体适用,便于市场理解运用。
在重组审核方面,《重组审核规则》优化重组认定标准。结合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明确“日常经营行为”的具体内涵,将能够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现金购买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行为视为日常经营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
同时,完善重组审核机制。在上市委员会内部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进行审议,进一步提高重组审核的专业性、审慎性和权威性,加强风险把控。明确重组上市标准。考虑到重组上市的特殊性,坚持底线思维,明确仅有符合上市条件中净利润或营业收入标准的资产可以实施重组上市,有效把控置入资产的经营风险,切实保障上市公司质量稳步提升。丰富并购支付手段。借鉴交易所市场实践经验,明确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债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程序等参照适用《重组审核规则》,丰富支付手段,便利市场选择。
项目审核不停摆,发行节奏不中断
本次征求意见的规则构建了北交所履行发行上市和融资并购审核职责的基本制度框架,北交所表示,还将重点从三方面入手,持续完善审核机制安排。
一是制定配套业务规则。除征求意见的规则已明确的内容外,各类审核业务中的具体审核要求、业务办理流程等事项需由配套的细则、指引、指南等予以规定,北交所将尽快完成规则制定,择机发布。
二是落实审核机制要求。对于征求意见规则中已明确的上市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等相关组织机构,北交所将尽快完成组建工作,明确工作规则和要求,保障北交所开市后相关机构有序运转。
三是统筹规则过渡安排。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安排,目前精选层入层审查、发行等工作均正常开展。北交所将做好北交所规则实施与现阶段各项工作的衔接安排,保障项目审查不停摆,发行节奏不中断,实现从精选层到北交所的平稳过渡。
9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第二批业务规则向市场征求意见,分别为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述三件业务规则吸收借鉴了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经验,总结了前期新三板精选层的有关实践,形成了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需求特点的制度安排。
来看关键内容:
1、 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通过审核问询等多种方式,引导发行人“讲清楚”,督促中介机构“核清楚”,保障投资者“看清楚”。
2、 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受理”,北交所受理发行申请文件并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3、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为6个月,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从1个月调整为3个月。
4、 明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问询回复总时限为3个月,上市委员会暂缓审议时限为2个月。
5、 对上位法规定的自办发行、授权发行等特色融资机制设置了快速、便捷的申报和审核安排。
6、 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现金购买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
7、 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提升重组审核的专业性、审慎性和权威性。
8、 丰富并购支付手段,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配套资金。
9、 仅有符合上市条件中净利润或营业收入标准的资产可以实施重组上市,有效把控置入资产的经营风险,切实保障上市公司质量稳步提升。
10、目前精选层入层审查、发行等工作均正常开展。做好北交所规则实施与现阶段各项工作的衔接安排,保障项目审查不停摆,发行节奏不中断,实现从精选层到北交所的平稳过渡。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3件规则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分别明确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本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安排,主要对四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一是落实试点注册制相关要求。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通过审核问询等方式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压实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引导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二是贯彻公开透明审核理念。将审核流程、审核结果等关键节点信息、交易所问询等审核意见全面向市场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规定各项审核工作时限,重组上市审核最长不超过3个月,其他审核事项最长不超过2个月,明确市场预期。
三是明确具体审核流程。对受理、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提交上市委员会或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交易所出具审核意见或决定、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等流程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相关职责分工和程序衔接,确保发行并购审核注册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四是加强自律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追究,细化违规情形,丰富惩处手段,与证监会发行注册相关部门规章中的违规处理相衔接,总体要求与科创板、创业板保持一致。
招股书财务报告有效期延长至“6+3”
与精选层自律审查安排相比,北交所发行上市试点注册制做了一些制度优化。
一是明确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的衔接分工。按照精选层制度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受理材料并完成自律审查后,需代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核准申请文件,存在二次受理环节。本次调整后,《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明确了注册制下交易所的审核职能,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并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即可,无需中国证监会重复受理。
二是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为6个月不变,但特别情况下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从1个月调整为3个月,即将财务报告有效期由“6+1”延长至“6+3”。考虑到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公司,需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后续本所还将明确相关衔接安排。
三是完善审核时限总体要求。明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问询回复总时限为3个月,上市委员会暂缓审议时限为2个月,传递及时回复、限时审核的监管信号,进一步明确审核预期。
日常经营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
在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持续融资方面,《再融资审核规则》主要内容与科创板、创业板相关制度安排总体一致。考虑到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两方面作出针对性安排:
一是与上位法特色机制相匹配。对于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条件的自办发行,简化申请材料和申报安排;对于符合条件的授权发行,设置了快速、便捷的简易审核流程,以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二是对各类证券发行审核程序一体规定。除明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等不同类别的股票发行审核程序外,同时对可转债、优先股等证券品种的发行审核程序一体适用,便于市场理解运用。
在重组审核方面,《重组审核规则》优化重组认定标准。结合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明确“日常经营行为”的具体内涵,将能够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现金购买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行为视为日常经营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
同时,完善重组审核机制。在上市委员会内部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进行审议,进一步提高重组审核的专业性、审慎性和权威性,加强风险把控。明确重组上市标准。考虑到重组上市的特殊性,坚持底线思维,明确仅有符合上市条件中净利润或营业收入标准的资产可以实施重组上市,有效把控置入资产的经营风险,切实保障上市公司质量稳步提升。丰富并购支付手段。借鉴交易所市场实践经验,明确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债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程序等参照适用《重组审核规则》,丰富支付手段,便利市场选择。
项目审核不停摆,发行节奏不中断
本次征求意见的规则构建了北交所履行发行上市和融资并购审核职责的基本制度框架,北交所表示,还将重点从三方面入手,持续完善审核机制安排。
一是制定配套业务规则。除征求意见的规则已明确的内容外,各类审核业务中的具体审核要求、业务办理流程等事项需由配套的细则、指引、指南等予以规定,北交所将尽快完成规则制定,择机发布。
二是落实审核机制要求。对于征求意见规则中已明确的上市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等相关组织机构,北交所将尽快完成组建工作,明确工作规则和要求,保障北交所开市后相关机构有序运转。
三是统筹规则过渡安排。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安排,目前精选层入层审查、发行等工作均正常开展。北交所将做好北交所规则实施与现阶段各项工作的衔接安排,保障项目审查不停摆,发行节奏不中断,实现从精选层到北交所的平稳过渡。
【吉林省居民医保补助上涨!还有这些好消息】
关于做好2021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要求,为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快完善我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关于“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的规定和各级财政分担比例,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48元,省级财政补助139.2元,市县财政补助92.8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464元,省级财政补助69.6元,市县财政补助46.4元。伊通县、长白县和前郭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比照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省级优惠政策,即中央财政补助348元,省级财政补助185.6元,市县财政补助46.4元)。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和统收统支管理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划入各统筹区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基金账户。
二、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1〕15号)精神,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各统筹区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为契机,加快清理规范统筹区内现行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
继续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苯丙酮尿症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12号)相关待遇政策,对参加我省基本医保的苯丙酮尿症(PKU)患者,待遇支付从2021年1月1日开始。
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进一步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过渡期内通过分类调整资助参保、巩固基本医保保障待遇、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等政策措施优化医保倾斜帮扶政策,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医疗保障待遇,确保政策平稳衔接、制度可持续。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高额费用负担患者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推动落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制度。
四、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绩效考核细则,进一步简化、优化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DRG和DIP国家试点开展实际付费。强化医保目录管理,配合国家医保局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并严密落实结果。结合国家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我省特殊药品管理政策。指导各地做好我省2021年省增药品消化落地执行工作。持续做好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动态维护,稳妥实施我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动态调整。
五、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做好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做好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进一步探索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探索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拒绝提交守信承诺的投标挂网企业采取约束措施。
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切实抓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聚焦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三假”开展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推动大数据应用,优化完善智能监控子系统功能,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综合监管,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医保行政监管、经办稽核等作用和第三方专业力量。健全协同执法、一案多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营造维护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加强会计核算、基金账户和基金收支管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基金收支运行分析,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完善收支预算管理,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
七、加强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和跨省就医医保费用清算工作,及时结算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全面落实《吉林省医疗保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1版)》、全省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流程和服务指南,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和服务标准。落实国家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及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医保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服务规范的通知》(吉医保办﹝2021﹞23号)要求,推进医保经办标准化窗口和服务示范点建设。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12393医保服务热线建设,做好与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有序衔接。拓展医保服务诉求受理渠道,建设全省医保智能客服中心。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纳入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在医保经办力量配置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管理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有效衔接,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服务方式创新并行,提高线上服务适老化水平,优化线下服务模式,保障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顺畅便捷办理业务。
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加强部门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漏保”“断保”,避免重复参保,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压实乡镇街道参保征缴责任。坚持线上与线下结合,推进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查询信息、欠费提醒等“一次不用跑”。贯彻落实全国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实现“跨省通办”事项办理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落地应用,完成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医保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实现线上备案服务,优化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探索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实现路径。
八、做好组织实施
各统筹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便捷高效、温暖舒心的医疗保障服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级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按要求报告。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5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关于做好2021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要求,为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快完善我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关于“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的规定和各级财政分担比例,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48元,省级财政补助139.2元,市县财政补助92.8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464元,省级财政补助69.6元,市县财政补助46.4元。伊通县、长白县和前郭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比照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省级优惠政策,即中央财政补助348元,省级财政补助185.6元,市县财政补助46.4元)。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和统收统支管理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划入各统筹区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基金账户。
二、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1〕15号)精神,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各统筹区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为契机,加快清理规范统筹区内现行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
继续执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苯丙酮尿症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12号)相关待遇政策,对参加我省基本医保的苯丙酮尿症(PKU)患者,待遇支付从2021年1月1日开始。
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进一步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过渡期内通过分类调整资助参保、巩固基本医保保障待遇、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等政策措施优化医保倾斜帮扶政策,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医疗保障待遇,确保政策平稳衔接、制度可持续。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高额费用负担患者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推动落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制度。
四、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绩效考核细则,进一步简化、优化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DRG和DIP国家试点开展实际付费。强化医保目录管理,配合国家医保局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并严密落实结果。结合国家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我省特殊药品管理政策。指导各地做好我省2021年省增药品消化落地执行工作。持续做好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动态维护,稳妥实施我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动态调整。
五、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做好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做好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进一步探索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探索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拒绝提交守信承诺的投标挂网企业采取约束措施。
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切实抓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聚焦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三假”开展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推动大数据应用,优化完善智能监控子系统功能,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综合监管,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医保行政监管、经办稽核等作用和第三方专业力量。健全协同执法、一案多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营造维护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加强会计核算、基金账户和基金收支管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基金收支运行分析,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完善收支预算管理,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
七、加强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和跨省就医医保费用清算工作,及时结算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全面落实《吉林省医疗保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1版)》、全省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流程和服务指南,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和服务标准。落实国家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及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医保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服务规范的通知》(吉医保办﹝2021﹞23号)要求,推进医保经办标准化窗口和服务示范点建设。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12393医保服务热线建设,做好与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有序衔接。拓展医保服务诉求受理渠道,建设全省医保智能客服中心。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纳入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在医保经办力量配置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管理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有效衔接,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服务方式创新并行,提高线上服务适老化水平,优化线下服务模式,保障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顺畅便捷办理业务。
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加强部门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漏保”“断保”,避免重复参保,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压实乡镇街道参保征缴责任。坚持线上与线下结合,推进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查询信息、欠费提醒等“一次不用跑”。贯彻落实全国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实现“跨省通办”事项办理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落地应用,完成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医保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实现线上备案服务,优化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探索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实现路径。
八、做好组织实施
各统筹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便捷高效、温暖舒心的医疗保障服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级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按要求报告。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5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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