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现在这年龄 更要有约束 要自律 回想走过的路程 经历的人涉 有欢喜也有忧~
物是人非事俗 不管亲人朋友还是同事 都需要你用心对待 不能太随心随行 做好自己该做的~
人一辈子 爱好兴趣颇多 但真正能一直坚持的又有几桩 与我 茶已成为现在生活的一部分 笔墨砚会是老年生活第二道色彩~
明所求 化为行 剩下的就交给时间 不管多酷多黑 点点小动作小细节 在诉说着彼此的关切~
坚持的第七天 手感不错 继续 https://t.cn/R2WxO60
物是人非事俗 不管亲人朋友还是同事 都需要你用心对待 不能太随心随行 做好自己该做的~
人一辈子 爱好兴趣颇多 但真正能一直坚持的又有几桩 与我 茶已成为现在生活的一部分 笔墨砚会是老年生活第二道色彩~
明所求 化为行 剩下的就交给时间 不管多酷多黑 点点小动作小细节 在诉说着彼此的关切~
坚持的第七天 手感不错 继续 https://t.cn/R2WxO60
#收藏# 【现在的收藏还是要讲点文化】我从1980年开始收藏,寻精求稀,不甘泛泛,更多的时间则用于研究,将收藏既作为爱好,又当作学问,倒也收获颇多。
有人说:古玩者,长物也。靡金费银,丧志迷心,奇技淫巧,何益之有?
也有人说:去腐存精,骨董是谓。有清以降,始名古玩。上可仰视典章,下能俯察民俗。燕闲清赏,以辅养生;闲情偶寄,以显性灵。古玩者,国之瑰宝,民之灵魂,传承文化,凝聚精神。其益大也。其利博哉!生刍一束,其人如玉;瞻彼日月,悠悠我思。聚友淡泊明志,相守宁静致远;集天下之大成,夺天地之造化。食不厌精,脍不厌细。道之云远,曷云能来?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古人说的话很难懂,但是收藏注重文化,这点不会错。所以我正写篇文章《识古不穷》,也算是对收藏文化的一种认知。
有人说:古玩者,长物也。靡金费银,丧志迷心,奇技淫巧,何益之有?
也有人说:去腐存精,骨董是谓。有清以降,始名古玩。上可仰视典章,下能俯察民俗。燕闲清赏,以辅养生;闲情偶寄,以显性灵。古玩者,国之瑰宝,民之灵魂,传承文化,凝聚精神。其益大也。其利博哉!生刍一束,其人如玉;瞻彼日月,悠悠我思。聚友淡泊明志,相守宁静致远;集天下之大成,夺天地之造化。食不厌精,脍不厌细。道之云远,曷云能来?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古人说的话很难懂,但是收藏注重文化,这点不会错。所以我正写篇文章《识古不穷》,也算是对收藏文化的一种认知。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中超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侵权案索赔102万元,法院:全部驳回
一、导言
这个夏天,对于体育爱好者来说无疑是一场狂欢。
首先是6月12日至7月12日举办的“欧洲杯”,吸引了不少体育爱好者驻守在荧幕之前,感受万千公里以外的绿茵场上的激情。而其后的东京奥运会,更是引发了一场全民的体育狂欢。一时之间,体育赛事引发的热议席卷全国,运动健儿、比赛佳绩,都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
在全民的体育浪潮背后,我国的体育产业更是规模日益庞大。在娱乐时间以外,小编在工作中也喜欢特意关注一些与体育赛事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海口琼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宣判的“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
二、中超赛事画面转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法院一审认定,原告苏宁体育公司主张的涉案2019年中超联赛视频画面不构成作品,四被告联通海南公司、联通海口公司、北京爱上公司、海南视听公司未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播权的侵犯,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1月,原告苏宁体育公司向该院起诉,认为其经体奥公司的授权,获得2019年赛季中超联赛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认为四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IPTV平台向观众提供“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11轮,上海上港VS北京国安队”比赛的点播服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有序的市场经济和良性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海南联通IPTV平台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2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的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的独创性未达到作品的高度,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客体;四被告获得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授权,在IPTV平台播放系合法经营,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一个小小的抗辩,引出了两个知识产权界颇有争议的问题。
1、判断涉案视频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依据哪一条?
审判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的视频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即涉案视频画面是否构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反映了当下中国司法现状中,对作品类型法定化的错误认识。
中国目前绝大多数司法判决都认为,只有先界定原告主张保护的智力成果属于该条列举的哪一类作品,且必须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每类作品的定义,符合每类作品特定的“构成要件”,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只有极少数判决跳出了这一思路,仅从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一般定义角度来分析论证原告主张保护的智力成果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如2017年的“音乐喷泉”案。
然而,《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作品类别的法律意义并不在于规定作品的构成要件,而在于其他层面。细读《著作权法》整部法律不难发现,列举作品类别的意义就在于有些类别的作品在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归属、权利的限制、权利的保护期等方面确实有所差异。
因此,将《著作权法》第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四条解读为作品的构成要件,恐怕并不是立法者的初衷和原意,而是一些解读者没有把握法律的要义,没有结合著作权法的理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通常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第二,具备独创性;第三,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这一条件旨在区分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如果一项作品不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则不能依据著作权法得到保护,比如棋谱、体育比赛本身。第二个要件要求装潢设计为独立创作、并且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的要求。第三个要件要求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判断方法为“思想表达二分法”,学界通常将这一要将要求为“表达”。
可见,涉案视频画面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应该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判断其是否满足作品的保护要件,而非作品能否被纳入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类型中。
因此,一审法院判断涉案视频画面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得前提是,涉案视频画面构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需具备的构成要件有二个:一是固定的要求,二是独创性的要求。这一认定有失偏颇。认定涉案视频画面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有三:第一,涉案视频画面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第二,涉案视频画面满足独创性的要求;第三,涉案视频画面构成表达。
2、涉案视频画面是否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的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的IPTV平台所播放的画面中有“CCTV5体育”、右 “直播”、“CCTV COM”图标,可通过“点播”方式,由用户选择自己的时间播放,已经是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符合固定的要求。关于独创性,比赛时间段素材的选择、公用信号的统一制作标准、观众需求的满足、符合直播水平要求的摄影师所常用的拍摄方式及技巧等客观因素,极大限制直播团队在素材拍摄上可能具有的个性化空间。对于一些镜头的选择与慢动作的使用在公用信号制作手册中均有要求,直接影响了导演的个性化选择。故涉案的中超联赛公用信号所承载的画面独创性较低,不符合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高度要求,因此涉案的视频画面不构成作品。
然而,学理上已经有多位教授对此观点提出质疑。
中国人民大学的李琛教授认为,独创性只能定性,无法定量;只能判定独创性之有无,无法判定独创性之高低。如果引入量的判断,必然导致裁判者的主观任意。例如,前述“龚敬、梁智诉真实传媒公司等”一案的判决把创作难度作为独创性的考量因素,并以“普通人运用通常技能即可完成的劳动成果”来否定独创性,明显借鉴了专利法上创造性的判定思路,这是毫无法理依据的。以上判决观点的另一个误区在于:把电影作品当作其他视听表达的对比参照,认为达不到电影的独创性高度,就只能构成录像制品。根据形式逻辑,对作品的判断只能参照作品的要件,而不能参照某一个具体作品类型。
也有学者提出另外的观点,认为尽管技术性的问题使得表达有很大的局限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中不存在独创性的空间。正如即便是有限的位置和场景,不同的摄影师也可以有无数种创作的选择一样,在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中,即便仅仅是针对进球的拍摄,不同的摄影师也可以通过构图、焦段、运镜、画面主体、是否慢放等角度产生无数种选择,摄影师和导播对画面的选择与取舍正是表达的独创性所在。
同时,相同位置通常会有多个机位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面对同一时间产生的不同画面,导播在某一时刻只能选取一个机位的画面,选取哪一个画面作为直播视频内容,是根据其想表达的故事、精彩程度和美感程度来决定的。同时,在直播过程中随机插入的访谈、中场休息、运动员介绍以及背景介绍也都需要有机地结合现场比赛的进程和临场发生的事件,根据导播想传达的故事性和趣味性选择性地插入。这一系列的选择最终呈现出精彩的体育赛事节目与现场赛事相比,包含了很多除体育赛事事实之外的独创性的表达。
三、结语
综上,从目前行业情况来看,体育赛事节目与普通节目制作相比,无论是制作内容还是技术要求,其标准都远远高于普通节目的录制。若早先年录制技术较落后,机位设置及录制选择较单一的情形下,体育赛事节目可能尚难以达到独创性的高度,但根据现在的制作水平和标准,即便在我国独创性标准高于英美法的环境下,体育赛事节目也符合作品的保护标准。
参考文献
1、熊文聪:从网络游戏纠纷看“作品”的法律界定
2、李琛 | 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回应
3、论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
一、导言
这个夏天,对于体育爱好者来说无疑是一场狂欢。
首先是6月12日至7月12日举办的“欧洲杯”,吸引了不少体育爱好者驻守在荧幕之前,感受万千公里以外的绿茵场上的激情。而其后的东京奥运会,更是引发了一场全民的体育狂欢。一时之间,体育赛事引发的热议席卷全国,运动健儿、比赛佳绩,都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
在全民的体育浪潮背后,我国的体育产业更是规模日益庞大。在娱乐时间以外,小编在工作中也喜欢特意关注一些与体育赛事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海口琼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宣判的“中超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
二、中超赛事画面转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法院一审认定,原告苏宁体育公司主张的涉案2019年中超联赛视频画面不构成作品,四被告联通海南公司、联通海口公司、北京爱上公司、海南视听公司未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播权的侵犯,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1月,原告苏宁体育公司向该院起诉,认为其经体奥公司的授权,获得2019年赛季中超联赛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认为四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IPTV平台向观众提供“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11轮,上海上港VS北京国安队”比赛的点播服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有序的市场经济和良性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海南联通IPTV平台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2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的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的独创性未达到作品的高度,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客体;四被告获得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的授权,在IPTV平台播放系合法经营,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一个小小的抗辩,引出了两个知识产权界颇有争议的问题。
1、判断涉案视频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依据哪一条?
审判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的视频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即涉案视频画面是否构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反映了当下中国司法现状中,对作品类型法定化的错误认识。
中国目前绝大多数司法判决都认为,只有先界定原告主张保护的智力成果属于该条列举的哪一类作品,且必须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每类作品的定义,符合每类作品特定的“构成要件”,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只有极少数判决跳出了这一思路,仅从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一般定义角度来分析论证原告主张保护的智力成果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如2017年的“音乐喷泉”案。
然而,《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作品类别的法律意义并不在于规定作品的构成要件,而在于其他层面。细读《著作权法》整部法律不难发现,列举作品类别的意义就在于有些类别的作品在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归属、权利的限制、权利的保护期等方面确实有所差异。
因此,将《著作权法》第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四条解读为作品的构成要件,恐怕并不是立法者的初衷和原意,而是一些解读者没有把握法律的要义,没有结合著作权法的理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通常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第二,具备独创性;第三,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这一条件旨在区分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如果一项作品不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则不能依据著作权法得到保护,比如棋谱、体育比赛本身。第二个要件要求装潢设计为独立创作、并且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的要求。第三个要件要求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判断方法为“思想表达二分法”,学界通常将这一要将要求为“表达”。
可见,涉案视频画面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应该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判断其是否满足作品的保护要件,而非作品能否被纳入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类型中。
因此,一审法院判断涉案视频画面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得前提是,涉案视频画面构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需具备的构成要件有二个:一是固定的要求,二是独创性的要求。这一认定有失偏颇。认定涉案视频画面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有三:第一,涉案视频画面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第二,涉案视频画面满足独创性的要求;第三,涉案视频画面构成表达。
2、涉案视频画面是否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的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的IPTV平台所播放的画面中有“CCTV5体育”、右 “直播”、“CCTV COM”图标,可通过“点播”方式,由用户选择自己的时间播放,已经是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符合固定的要求。关于独创性,比赛时间段素材的选择、公用信号的统一制作标准、观众需求的满足、符合直播水平要求的摄影师所常用的拍摄方式及技巧等客观因素,极大限制直播团队在素材拍摄上可能具有的个性化空间。对于一些镜头的选择与慢动作的使用在公用信号制作手册中均有要求,直接影响了导演的个性化选择。故涉案的中超联赛公用信号所承载的画面独创性较低,不符合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高度要求,因此涉案的视频画面不构成作品。
然而,学理上已经有多位教授对此观点提出质疑。
中国人民大学的李琛教授认为,独创性只能定性,无法定量;只能判定独创性之有无,无法判定独创性之高低。如果引入量的判断,必然导致裁判者的主观任意。例如,前述“龚敬、梁智诉真实传媒公司等”一案的判决把创作难度作为独创性的考量因素,并以“普通人运用通常技能即可完成的劳动成果”来否定独创性,明显借鉴了专利法上创造性的判定思路,这是毫无法理依据的。以上判决观点的另一个误区在于:把电影作品当作其他视听表达的对比参照,认为达不到电影的独创性高度,就只能构成录像制品。根据形式逻辑,对作品的判断只能参照作品的要件,而不能参照某一个具体作品类型。
也有学者提出另外的观点,认为尽管技术性的问题使得表达有很大的局限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中不存在独创性的空间。正如即便是有限的位置和场景,不同的摄影师也可以有无数种创作的选择一样,在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中,即便仅仅是针对进球的拍摄,不同的摄影师也可以通过构图、焦段、运镜、画面主体、是否慢放等角度产生无数种选择,摄影师和导播对画面的选择与取舍正是表达的独创性所在。
同时,相同位置通常会有多个机位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面对同一时间产生的不同画面,导播在某一时刻只能选取一个机位的画面,选取哪一个画面作为直播视频内容,是根据其想表达的故事、精彩程度和美感程度来决定的。同时,在直播过程中随机插入的访谈、中场休息、运动员介绍以及背景介绍也都需要有机地结合现场比赛的进程和临场发生的事件,根据导播想传达的故事性和趣味性选择性地插入。这一系列的选择最终呈现出精彩的体育赛事节目与现场赛事相比,包含了很多除体育赛事事实之外的独创性的表达。
三、结语
综上,从目前行业情况来看,体育赛事节目与普通节目制作相比,无论是制作内容还是技术要求,其标准都远远高于普通节目的录制。若早先年录制技术较落后,机位设置及录制选择较单一的情形下,体育赛事节目可能尚难以达到独创性的高度,但根据现在的制作水平和标准,即便在我国独创性标准高于英美法的环境下,体育赛事节目也符合作品的保护标准。
参考文献
1、熊文聪:从网络游戏纠纷看“作品”的法律界定
2、李琛 | 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回应
3、论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