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来得太突然!!!被折磨了一周的无人接听无人应答而立案庭和业务庭内勤告知有且仅有这个电话,你继续拨吧的无奈和崩溃[泪][泪][泪],就这样幸福得拿到了助理的手机号!!![鼓掌][鼓掌][鼓掌]顺利沟通联系,更惊喜得是速战速决预定安排了开庭时间以及大概可能的尽快出判决时间【如果没有忽悠,且确实顺利,立案两个月出头就审结啊[太开心][太开心][太开心]】
这是又一个可怜的原告代理人联系保全的焦虑一周:上周四早晨还一个非常nice的接听电话(且明显听起来是好几个人共用一部电话,她去隔壁办公室喊经办了,所以原本一点都不焦虑这电话打不通)告知具体经办出门了,下午才回来,经办电话就是这个,没有其他的,下午再打。结果……傻脸的完全失联状态,至少有五次上一秒还在通话中,可是就是无人接听啊[泪][泪][泪][泪][泪]
看来以后综合科办公室也要问,特别外地的!成不成至少多个渠道多条路![挖鼻][挖鼻][挖鼻]
突然想起以前有一次好像也是网上搜电话,听到一个明显领导的声音愣住了最后还回拨过来问我你这电话哪里来的[哈哈][哈哈][哈哈]

今日份53吐槽:唉,只有有用了,才叫我老公[允悲][允悲][允悲][哈哈][哈哈][哈哈]

#冬华说事[超话]#近日,辽宁沈阳,一段“沈阳于洪新玛特贤合庄五花肉20分钟煮不熟”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关注。视频中男子称自己点的是“猪五花肉”,服务员给上的却是“合成肉”,该品牌火锅店是明星陈赫持股并代言。随后记者来到该店实地体验,结果发现并不是纯正的五花肉,而是经过加工后的肉制品,询问旁边就餐的顾客,也反应味道有些特别,目前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每个商品都有其标准的名称,并且在销售过程中,都应当标注或体现其真实的成分、含量等信息,消费者据此才能根据自身需求做出消费决策,所以,商品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尤为重要。

如果标注销售的是纯正五花肉,而实际给顾客提供的是合成肉,则涉嫌消费欺诈,先不论价格的问题,只是从肉质本身来说,顾客是有预知和考量的,如果标注五花肉和合成肉,消费者会做出选择,如果没有标注合成肉,确把合成肉作为纯正五花肉来销售,如果价格再有差异,那么火锅店即属于合同违约,又属于消费欺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顾客与火锅店形成消费服务法律关系,顾客支付价款,火锅店应按约定提供对应的产品,将合成肉作为五花肉销售明显属于违约,应当退还多出的款项,并赔偿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火锅店应当赔偿顾客消费价款的三倍,最低不低于五百元。

对于明星代言产品,越来越受到各商家的追捧,但是作为名人,其对影响力带来的社会信誉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此情况,你怎么看?

#卖的“农家五花肉”是调制肉##沈阳头条#

赵丽颖冯绍峰婚变,2021年民法典背景下如何保护婚姻财产?。
2021年4月23日,赵丽颖和冯绍峰发布声明宣布离婚,离婚是一个复杂的事情,通常会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那么后续的问题我们普通人应该怎么处理呢。
离婚时时涉及房产分割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是当事人较为关心的问题。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产权登记谁的名字、谁是房子的出资人,父母是否有出资等都是影响房产实际分割的因素。
本文是对《民法典》实施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全面整理,建议收藏!

一、婚前买房
(一)一人出资
1、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人财产。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房屋落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二)双方出资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2、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上出资数额,结合公平原则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二、婚后买房
(一)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已经支付全部房款,房屋属与个人财产的转化,算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算作共同财产,实际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二)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1、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3、落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由抚养方暂时管理。
三、父母出资买房
(一)结婚前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ⅰ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ⅱ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3、双方父母均出资
ⅰ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ⅱ房子落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二)结婚后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ⅰ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除明确约定为对夫妻一方的赠与外,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ⅱ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双方父母出资
ⅰ房子落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ⅱ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暂不处理的情况
(一)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夫妻一方婚前出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这种情况,一般等取得房本后另行起诉。 (二)房本有第三人名字,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房产分割的5种特殊情况
(一)小产权房的分割
对于小产权房,因为产生原因不同,其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有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也有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而产生的;有因购房协议得到的,也有因赠与、继承得到的等等。
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涉及小产权房分割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不予分割为原则,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小产权房确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再行分割。例如因继承而获得的小产权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具有合法来源,法院一般会依法予以分割;对于因受赠与而获得的小产权房,会严格审查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表面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赠与合同一般应依法宣告无效。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公房承租权是一种兼具债权和物权性质的复合型财产权利。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一般来说,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公有住房的分割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标准价的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这部分产权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依法予以分割。
(五)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有其专业性、复杂性,当事人自己往往难以处理,建议联系律师咨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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