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兴县国省道、县乡道、工业园区全面禁行国Ⅲ营运柴油货车的通告】
为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为市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空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禁行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08月10日起,博兴县国省道、县乡道、经济开发区、兴福镇、店子镇等工业园区全面禁行国Ⅲ营运柴油货车。
二、国Ⅲ营运柴油货车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90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特此通告。
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08月10日
为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为市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空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禁行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08月10日起,博兴县国省道、县乡道、经济开发区、兴福镇、店子镇等工业园区全面禁行国Ⅲ营运柴油货车。
二、国Ⅲ营运柴油货车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90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特此通告。
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08月10日
【山东9条实施意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9条,主要针对企业破产相关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从确保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推进破产企业简易注销、规范企业变更股东登记、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实施意见》明确,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可在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查询相关市场主体内档,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实施意见》提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管理人可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简易注销,企业登记机关不再额外设置注销条件。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或公章无法缴回、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公章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公告。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续事项需要加盖公章的,可由管理人印章代章。
《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或重整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企业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
《实施意见》明确,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可在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查询相关市场主体内档,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实施意见》提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管理人可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简易注销,企业登记机关不再额外设置注销条件。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或公章无法缴回、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公章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公告。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续事项需要加盖公章的,可由管理人印章代章。
《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或重整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企业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
为规范执法行为,近日,山东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关于严防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对实施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属公安机关管辖的,严格执行刑事立案标准,依法立案侦查。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案件,原则上由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受案登记,履行告知义务,需要提级管辖的除外。对事实清楚,不需调查即能够当场判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通知并移送其他主管机关处理,同时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案件,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依法受理;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内部各警种部门对管辖有争议的,提交本级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调查认为是经济纠纷,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疑难、复杂,难以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召集办案部门、法制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案件疑难、复杂,经县级公安机关集体研究后,仍无法就案件性质作出结论的,报请市级公安机关研究决定。(张瑜)
意见规定,对实施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属公安机关管辖的,严格执行刑事立案标准,依法立案侦查。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案件,原则上由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受案登记,履行告知义务,需要提级管辖的除外。对事实清楚,不需调查即能够当场判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通知并移送其他主管机关处理,同时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案件,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依法受理;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内部各警种部门对管辖有争议的,提交本级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调查认为是经济纠纷,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疑难、复杂,难以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召集办案部门、法制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案件疑难、复杂,经县级公安机关集体研究后,仍无法就案件性质作出结论的,报请市级公安机关研究决定。(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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