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設計師[超话]#王梓宇 1811030115
第6次网络调研
该滨河中心项目位于澳大利亚布里斯班河北岸,初开放于1986年,这次的复兴由GPT集团委托澳大利亚景观公司360 Degrees进行设计,室内及建筑分别由克里·费伦设计事务所(Kerry Phelan Design Office)和哈里·塞德勒事务所(Harry Seidler & Associates)设计。该项目已于2016年竣工。
折叠式的预制混凝土种植池组合形成花园,引导人行流线,同时创造出了满足人体舒适度的休闲座椅空间。
这次的改造设计很好的向人们展示了如何在不牺牲遗产或文化特征的情况下,让城市空间重新焕发活力。
精心的植物管理展示了其种植的丰富性和复杂性。
第6次网络调研
该滨河中心项目位于澳大利亚布里斯班河北岸,初开放于1986年,这次的复兴由GPT集团委托澳大利亚景观公司360 Degrees进行设计,室内及建筑分别由克里·费伦设计事务所(Kerry Phelan Design Office)和哈里·塞德勒事务所(Harry Seidler & Associates)设计。该项目已于2016年竣工。
折叠式的预制混凝土种植池组合形成花园,引导人行流线,同时创造出了满足人体舒适度的休闲座椅空间。
这次的改造设计很好的向人们展示了如何在不牺牲遗产或文化特征的情况下,让城市空间重新焕发活力。
精心的植物管理展示了其种植的丰富性和复杂性。
深圳GPO将重构,四类采购方式,逐步实现采购品种全覆盖
深圳GPO是全国唯一脱离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市场化改革试点,目前已与20个城市达成合作意向。而试行期即将到来的同时,深圳GPO将扩展采购方式,发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以此招徕生意,扩大规模,走向全国。
近日,深圳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并作出了起草说明。管理办法意见稿共分11章78条。
详细地阐述了深圳市GPO的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如何进一步推进、取得更大更好的实效。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同时也鼓励该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参与,以形成更大的市场规模效应。
目前深圳GPO覆盖全国20个城市,仅有直接挂网采购和集团采购成交药品挂网采购两种方式,涉及采购药品合计1246个通用名品种,在重构后,将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
尽管国家、省级集采的不断推进,已对深圳市“小而精”的GPO采购目录形成了持续、不可逆转的挤压,深圳GPO依然没有放弃扩大规模、走向全国的梦想。
深圳GPO:2017年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2016年7月,原深圳市卫计委出台《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卫计发〔2016〕63号),启动“深圳GPO改革”试点,由深圳市全药网作为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受全市公立医院委托,承担药品谈判议价、采购供应等工作。
深圳GPO改革实施以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以“集团谈判议价+预购储备+第三方配送供应”的运营模式,在降低药价、保障供应以及优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
一是在优化质量层次、整合目录剂型、精简采购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药品集团谈判议价,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度,促进虚高药价回归,并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深圳GPO改革自2017年正式实施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二是在运用大数据分析预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带量预购储备的方式,并通过下游第三方配送保障医疗机构用药尤其是急短缺药品的供应。
三是依托自有采购信息化平台为药品采购各方提供数据支持及业务支撑,通过药事服务团队及时响应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需求,进一步提升整体服务质效。
据悉,随着国采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截至2021年5月底,深圳市已严格落实5轮4批次国采工作,中选药品品种数量达157种,累计采购数量7.59亿片/粒/支,累计采购金额6.16亿元,累计节省药品费用11.24亿元。
目前,国家和广东省药采改革政策有待全面贯彻落实
近两年来,国采改革快速推进,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突破性成效。一是大幅减轻群众负担。前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共涉及112个品种,中选价格平均降幅达54%,截至2020年底,实际采购量已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总费用超过1000亿元,深圳市落实国采节约费用已超过6.8亿元。
二是有效改善行业生态。新的采购制度尤其是“四个确保”等配套措施,促成多部门协同有力保障药品的质量、采购、使用以及回款,推动构建更为高效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也从源头上大力根除医药“带金销售”的陈年积弊,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和更加规范有序的行业生态,促进医药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是纵深推进综合医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同时配套结余留用等激励引导政策,联动进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加快促进医疗机构收入结构“腾笼换鸟”,有效提升了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绩效,进一步纵深推进综合医改。
广东三大采购平台并行,而深圳GPO于2021年8月试行期满后,何去何从?
2020年7月,广东省医保局出台《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省内未来药品集采改革方向和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实行“规模化”采购。稳步有序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逐步将未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和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使更多常用药品回归合理价格区间。
二是实行“集约化”采购。探索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集团采购,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补充方式,进一步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降低医疗机构采购成本。
三是实行“多元化”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允许各采购平台立足于各自优势和特点差异化发展,采取竞价、议价、挂网、谈判等不同方式开展采购,探索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
目前,广东省医保局正在开展省内分批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前期工作(首批品种将由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和广州药品交易平台实施),暂未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也将通过省平台实行动态分类挂网采购交易。
现阶段,省内已形成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广州GPO平台、深圳GPO平台并存竞争局面。现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4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5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深卫计规〔2018〕6号)(下合称“两法一规”)即将于2021年8月试行期满,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如何进一步推进、取得更大更好的实效,是当前必须妥善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深圳GPO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如何重构?
一是价格机制方面。深圳GPO改革模式虽然通过预先购入的方式间接实现相对的采购“带量”,但相较于国家、省级组织的药品集采而言,其采购数量规模小且未做到严格的“带实量”采购,不能充分发挥“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市场价格形成核心机制作用,降价效果相对有限。
二是采购方式方面。深圳交易平台目前仅有直接挂网采购(包括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新冠肺炎防控救治药品)和集团采购成交药品挂网采购两种方式,合计1246个通用名品种,同时尚未建立挂网药品动态调整机制,难以及时、灵活适应市场供需变化,医疗机构要在省、市“双平台”采购所需(采购金额比例约1:1),对日常监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三是运营模式方面。深圳GPO主要通过获取一定的药品购销差价维持运营服务,这一模式难以避免产生“三票”,药品购销“两票”制的合规性以及采购交易平台的中立性方面均饱受质疑,部分市人大代表也于2018、2020年提出有关贯彻落实“两票制”的建议。
中发〔2020〕5号、国办发〔2021〕2号以及粤医保规〔2020〕2号等文件均已明确提出进一步改革完善采购支付结算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药品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机制,并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以形成有力抓手强化对采购资金的统一监管和减少购销流通环节及不必要的成本,鉴此,未来深圳GPO将难以维持现有“集团谈判议价+预购储备+第三方配送供应”的运营模式。
四是发展空间方面。国家、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快速推进,已对深圳市“小而精”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形成持续、不可逆转的挤压,预计两到三年,国家、省集采中选品种将基本覆盖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因此,如何有效拓展深圳GPO改革未来发展空间及取得进一步成效,也是当前亟需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
因此,深圳GPO重构主要是针对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理顺医保主管格局下药品采购监管制度体系,规范采购各方权责和义务。二是健全药品分类采购及其动态管理制度机制,及时适应市场供需变化。三是做实做大深圳市药品带量采购,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形成核心机制作用四是建立采购交易货款线上集中结算制度,推进实现药品购销“一票制”。五是系统集成医保、医疗、医药改革配套措施,联动构筑药品招采新格局。
四类采购方式: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
根据国办发〔2015〕7号文中“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及粤医保规〔2020〕2号文中药品“多元化”采购等要求,借鉴国内药品采购平台分类采购的主流做法,细化完善本市药品分类采购模式,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并对应明确每一采购方式所含品类及挂网采购交易规则,推动逐步实现深圳交易平台对采购药品的品种全覆盖,进一步推动药价有序合理回归,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一是通过直接挂网采购保证符合有关政策的国家、广东省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短缺药品以及公卫保障药品的采购供应。
二是继续有序开展本市的药品带量采购,承办机构可以采取竞价、议价、谈判等方式,分批次开展并按照确定的中选价格、采购协议周期进行挂网交易,以充分发挥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作用,成为国家、广东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有力补充。
三是在保障质量和价格相对合理的基础上,有条件开放部分药品的限价挂网采购渠道,包括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带量采购的非中选药品、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对应的仿制药、国内新获批上市药品、港澳上市的药品等,以及时满足市场供需变化。
药品动态管理:集采与主动申报相结合开展价格联动
明确药品动态管理的两种方式,通过承办机构采集与企业主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药品价格联动,有效防止虚假报价挂网、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本地采购药品保持在相对低位且合理的价格水平。
并完善挂网药品品种动态管理。根据药品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药品分类属性以及目录间不相容原则等,科学合理管理维护平台四类采购目录,进一步优化平台采购目录,更好满足供需双方需求。
同时也规范了暂停挂网的情形。主要包括未过评药品、“僵尸”药品、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价格联动药品以及因质量等问题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药品,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集采制度化、常态化;建立三流合一的结算管理模式;发展跨区域联盟采购
在全面贯彻国家、广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本市药品带量采购管理,规范明确相关工作机制、采购清单、采购方案、采购协议及医保配套措施等内容,推进本地药品带量采购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针对货款结算方面,在借鉴四川、湖南、贵州、江苏、浙江等省份在线结算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市药品采购交易货款线上结算支付制度,形成药品采购订单信息流、货款资金流、货物物流“三流合一”集中在线监管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提升采购回款效率、降低购销流通环节成本,同时有效减少药品购销领域的腐败风险等。
同时,还要发展跨区域联盟采购。深圳交易平台运作至今已拓展覆盖国内20个城市,但现行的“两法一规”中并未明确建立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相关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有关工作,做大深圳市平台药品采购数量,加快药价合理回归并广泛输出共享改革红利,有必要健全完善本地的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制度。坚持“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总体思路,以及自愿、平等、共商、互惠的原则,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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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GPO是全国唯一脱离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市场化改革试点,目前已与20个城市达成合作意向。而试行期即将到来的同时,深圳GPO将扩展采购方式,发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以此招徕生意,扩大规模,走向全国。
近日,深圳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并作出了起草说明。管理办法意见稿共分11章78条。
详细地阐述了深圳市GPO的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如何进一步推进、取得更大更好的实效。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同时也鼓励该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参与,以形成更大的市场规模效应。
目前深圳GPO覆盖全国20个城市,仅有直接挂网采购和集团采购成交药品挂网采购两种方式,涉及采购药品合计1246个通用名品种,在重构后,将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
尽管国家、省级集采的不断推进,已对深圳市“小而精”的GPO采购目录形成了持续、不可逆转的挤压,深圳GPO依然没有放弃扩大规模、走向全国的梦想。
深圳GPO:2017年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2016年7月,原深圳市卫计委出台《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卫计发〔2016〕63号),启动“深圳GPO改革”试点,由深圳市全药网作为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受全市公立医院委托,承担药品谈判议价、采购供应等工作。
深圳GPO改革实施以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以“集团谈判议价+预购储备+第三方配送供应”的运营模式,在降低药价、保障供应以及优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
一是在优化质量层次、整合目录剂型、精简采购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药品集团谈判议价,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度,促进虚高药价回归,并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深圳GPO改革自2017年正式实施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二是在运用大数据分析预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带量预购储备的方式,并通过下游第三方配送保障医疗机构用药尤其是急短缺药品的供应。
三是依托自有采购信息化平台为药品采购各方提供数据支持及业务支撑,通过药事服务团队及时响应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需求,进一步提升整体服务质效。
据悉,随着国采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截至2021年5月底,深圳市已严格落实5轮4批次国采工作,中选药品品种数量达157种,累计采购数量7.59亿片/粒/支,累计采购金额6.16亿元,累计节省药品费用11.24亿元。
目前,国家和广东省药采改革政策有待全面贯彻落实
近两年来,国采改革快速推进,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突破性成效。一是大幅减轻群众负担。前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共涉及112个品种,中选价格平均降幅达54%,截至2020年底,实际采购量已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总费用超过1000亿元,深圳市落实国采节约费用已超过6.8亿元。
二是有效改善行业生态。新的采购制度尤其是“四个确保”等配套措施,促成多部门协同有力保障药品的质量、采购、使用以及回款,推动构建更为高效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也从源头上大力根除医药“带金销售”的陈年积弊,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和更加规范有序的行业生态,促进医药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是纵深推进综合医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同时配套结余留用等激励引导政策,联动进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加快促进医疗机构收入结构“腾笼换鸟”,有效提升了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绩效,进一步纵深推进综合医改。
广东三大采购平台并行,而深圳GPO于2021年8月试行期满后,何去何从?
2020年7月,广东省医保局出台《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省内未来药品集采改革方向和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实行“规模化”采购。稳步有序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逐步将未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和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使更多常用药品回归合理价格区间。
二是实行“集约化”采购。探索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集团采购,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补充方式,进一步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降低医疗机构采购成本。
三是实行“多元化”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允许各采购平台立足于各自优势和特点差异化发展,采取竞价、议价、挂网、谈判等不同方式开展采购,探索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
目前,广东省医保局正在开展省内分批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前期工作(首批品种将由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和广州药品交易平台实施),暂未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也将通过省平台实行动态分类挂网采购交易。
现阶段,省内已形成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广州GPO平台、深圳GPO平台并存竞争局面。现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4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5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深卫计规〔2018〕6号)(下合称“两法一规”)即将于2021年8月试行期满,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如何进一步推进、取得更大更好的实效,是当前必须妥善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深圳GPO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如何重构?
一是价格机制方面。深圳GPO改革模式虽然通过预先购入的方式间接实现相对的采购“带量”,但相较于国家、省级组织的药品集采而言,其采购数量规模小且未做到严格的“带实量”采购,不能充分发挥“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市场价格形成核心机制作用,降价效果相对有限。
二是采购方式方面。深圳交易平台目前仅有直接挂网采购(包括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新冠肺炎防控救治药品)和集团采购成交药品挂网采购两种方式,合计1246个通用名品种,同时尚未建立挂网药品动态调整机制,难以及时、灵活适应市场供需变化,医疗机构要在省、市“双平台”采购所需(采购金额比例约1:1),对日常监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三是运营模式方面。深圳GPO主要通过获取一定的药品购销差价维持运营服务,这一模式难以避免产生“三票”,药品购销“两票”制的合规性以及采购交易平台的中立性方面均饱受质疑,部分市人大代表也于2018、2020年提出有关贯彻落实“两票制”的建议。
中发〔2020〕5号、国办发〔2021〕2号以及粤医保规〔2020〕2号等文件均已明确提出进一步改革完善采购支付结算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药品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机制,并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以形成有力抓手强化对采购资金的统一监管和减少购销流通环节及不必要的成本,鉴此,未来深圳GPO将难以维持现有“集团谈判议价+预购储备+第三方配送供应”的运营模式。
四是发展空间方面。国家、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快速推进,已对深圳市“小而精”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形成持续、不可逆转的挤压,预计两到三年,国家、省集采中选品种将基本覆盖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因此,如何有效拓展深圳GPO改革未来发展空间及取得进一步成效,也是当前亟需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
因此,深圳GPO重构主要是针对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理顺医保主管格局下药品采购监管制度体系,规范采购各方权责和义务。二是健全药品分类采购及其动态管理制度机制,及时适应市场供需变化。三是做实做大深圳市药品带量采购,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形成核心机制作用四是建立采购交易货款线上集中结算制度,推进实现药品购销“一票制”。五是系统集成医保、医疗、医药改革配套措施,联动构筑药品招采新格局。
四类采购方式: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
根据国办发〔2015〕7号文中“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及粤医保规〔2020〕2号文中药品“多元化”采购等要求,借鉴国内药品采购平台分类采购的主流做法,细化完善本市药品分类采购模式,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并对应明确每一采购方式所含品类及挂网采购交易规则,推动逐步实现深圳交易平台对采购药品的品种全覆盖,进一步推动药价有序合理回归,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一是通过直接挂网采购保证符合有关政策的国家、广东省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短缺药品以及公卫保障药品的采购供应。
二是继续有序开展本市的药品带量采购,承办机构可以采取竞价、议价、谈判等方式,分批次开展并按照确定的中选价格、采购协议周期进行挂网交易,以充分发挥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作用,成为国家、广东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有力补充。
三是在保障质量和价格相对合理的基础上,有条件开放部分药品的限价挂网采购渠道,包括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带量采购的非中选药品、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对应的仿制药、国内新获批上市药品、港澳上市的药品等,以及时满足市场供需变化。
药品动态管理:集采与主动申报相结合开展价格联动
明确药品动态管理的两种方式,通过承办机构采集与企业主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药品价格联动,有效防止虚假报价挂网、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本地采购药品保持在相对低位且合理的价格水平。
并完善挂网药品品种动态管理。根据药品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药品分类属性以及目录间不相容原则等,科学合理管理维护平台四类采购目录,进一步优化平台采购目录,更好满足供需双方需求。
同时也规范了暂停挂网的情形。主要包括未过评药品、“僵尸”药品、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价格联动药品以及因质量等问题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药品,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集采制度化、常态化;建立三流合一的结算管理模式;发展跨区域联盟采购
在全面贯彻国家、广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本市药品带量采购管理,规范明确相关工作机制、采购清单、采购方案、采购协议及医保配套措施等内容,推进本地药品带量采购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针对货款结算方面,在借鉴四川、湖南、贵州、江苏、浙江等省份在线结算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市药品采购交易货款线上结算支付制度,形成药品采购订单信息流、货款资金流、货物物流“三流合一”集中在线监管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提升采购回款效率、降低购销流通环节成本,同时有效减少药品购销领域的腐败风险等。
同时,还要发展跨区域联盟采购。深圳交易平台运作至今已拓展覆盖国内20个城市,但现行的“两法一规”中并未明确建立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相关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有关工作,做大深圳市平台药品采购数量,加快药价合理回归并广泛输出共享改革红利,有必要健全完善本地的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制度。坚持“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总体思路,以及自愿、平等、共商、互惠的原则,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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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税务局联合召开贵州省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闻发布会】#优惠政策#【上篇】
4月9日,“贵州省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志宏,贵州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贵州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周国智出席发布会。
现场图文实录如下: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处处长 雷电: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2021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为确保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推动我省产业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快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根据2020年4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制定了《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志宏同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刘辉同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周国智同志,向大家介绍我省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请张主任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张志宏: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新闻记者朋友们:大家早上好!欢迎大家出席贵州省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闻发布会。首先,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贵州西部大开发工作给予的关注和支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提出“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今年1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新修订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这是自2014年发布实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后,国家根据西部地区新发展阶段的新特征新要求和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修订,既体现国家支持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导向,又考虑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必将有力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快形成大保护、大开发、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中的产业;第二部分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我省新增鼓励类产业从原来的31条扩增到45条,其中,新增和调整27条、保留20条、删除2条。总的来看,此次国家《目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我省特色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与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四新”总体要求,大力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等决策部署是高度契合的,对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目录》新增了铝及铝精深加工,煤炭开采 110及N00 工法配套智能化装备研发应用,煤炭地下气化开采技术开发与应用,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等条目;保留了“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精细磷化工,优碳钢钢丝及其制品生产,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膜用新材料研发制造及膜元件自动化生产等条目,将有力推动我省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
二是有利于促进我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目录》新增了汽车零部件研发及制造、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等条目;保留了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电梯制造等条目,将进一步提高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吸引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我省转移。
三是有利于发挥我省特色资源优势。《目录》新增了玄武岩纤维及后制品研发生产,石材加工生产,彝医药、苗医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康养机构经营等,农林特产品、竹产品生产及深加工等条目;保留了重晶石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锰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钒深加工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新产品开发、白云石精细加工及综合开发利用、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等条目,将促进我省特色资源优势更好更快转化为经济优势。
四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加快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目录》新增了跨境贸易、国际物流、货运代理、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产业,仓储、运输、流通加工、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公路货物运输,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等条目,将为我省加快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有力保障。
五是有利于我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目录》新增了食用菌、茶叶、蔬菜、刺梨、中药材、辣椒、水果、石斛、油茶等农特产品种植及加工,民族特色食品生产及加工,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等条目,保留了医疗机构经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等条目,将有效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群众就业增收和提升城乡医疗服务能力,助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确保我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我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出台了《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11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主体。主体是设在我省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是明确了受理确认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条件。即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并致函提请企业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
三是明确了企业应当提交的主要资料。包含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收入总额明细表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信用承诺书、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及项目合法合规佐证材料等。
四是规定了确认的程序和时限。确认程序即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省发展改革委复审。初审、复审时限均为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核实、第三方评估论证、企业补充必需佐证资料等时间)。
五是规定了确认需要审核的内容。主要是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情况,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相关条目,以及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六是规定了确认的具体审核方式。主要是逐项审核申报资料,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踏勘核实、会审或委托第三方评估论证。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处处长 雷电:
感谢张主任的介绍,下面请刘总经济师介绍有关情况。
贵州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刘辉: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十分感谢大家百忙之中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也非常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贵州省税务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委于2020年4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23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继续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了鼓励类产业目录。从2021年起,开启新一轮“升级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西开优惠”)。西开优惠从2001年出台至今已执行20余年,是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税源培植涵养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含金量十足的“减税大礼包”。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分享西开优惠的三个方面情况。
一、“十三五”西开优惠成效显著
“十三五”时期,我省落实西开优惠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240.47亿元,惠及11个行业大类,享受优惠企业4261户次,是全省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减免税金额名列前茅的优惠政策之一,有力支持了全省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我省较有优势的电力、采矿、制药企业,关系民生的供水供气、商超连锁、快递物流、物业管理,及服务三农的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行业企业获得了西开优惠政策扶持。
二、第三轮西开优惠政策调整亮点
(一)降低了政策门槛
第三轮西开优惠将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从70%以上降低为60%以上,我省将有更多的企业享受到这一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支持面更广,更有利于企业在新发展格局下开展多业经营,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鼓励类产业范围更广泛
1.全国目录惠及我省行业更广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0日发布、全国适用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共有47条、815项。从我省实际享受西开优惠的企业看,涉及我省比较多的鼓励类大类有水利、煤炭、电力、医药、石油天然气、金融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城镇基础设施等;具体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要有供水供气、物业管理、运输物流、医药制造、农村金融服务、绿色生态小区、大中型水力发电、单机60万千瓦火电、统一配送及分销网络建设等。
2.我省新增鼓励类更突出特色优势产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年1月18日新修订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我省的鼓励类产业作了调整,其中我省的鼓励类产业从原来的31条调整为45条,净增加14条。新增的如彝苗药等民族医药研制,茶、刺梨、中药、辣椒、石斛、民族特色食品等农特产品加工,风电、光电等新能源,电脑、电梯等电子电气产品及新材料研制,物流服务、矿产品开采利用及加工等;修改的如在原项目基础上增加精细磷化工、汽车零部件研制、公路货运、康养机构等;保留的如凿岩钎具、钎具用钢、优碳钢钢丝、中小型耕种收机械、尼龙 66等的研发生产,锰、重晶石、白云石等加工利用等。这次修订更为突出我省的特色优势产业,扩大了可享受西开优惠的地方产业范围。其中的风电是应省内企业诉求、多方反映后争取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
三、创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一)享受优惠方式更便捷
企业享受西开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
(二)简化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于2021年4月6日联合下发的《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黔发改西开〔2021〕193号),解决企业享受西开优惠中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等问题。同时,发展改革部门、税务机关提供提前确认服务,企业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后,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可以申请提前确认,放心享受税收优惠。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起航之年。全省税务系统将在强化宣传辅导、简化享受流程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第三轮“升级版”西开优惠在我省全面落地,让企业及时便捷享受税收优惠,为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税收力量。
4月9日,“贵州省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志宏,贵州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贵州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周国智出席发布会。
现场图文实录如下: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处处长 雷电: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2021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为确保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推动我省产业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快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根据2020年4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制定了《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志宏同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刘辉同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周国智同志,向大家介绍我省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请张主任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张志宏: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新闻记者朋友们:大家早上好!欢迎大家出席贵州省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闻发布会。首先,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贵州西部大开发工作给予的关注和支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提出“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今年1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新修订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这是自2014年发布实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后,国家根据西部地区新发展阶段的新特征新要求和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修订,既体现国家支持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导向,又考虑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必将有力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快形成大保护、大开发、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中的产业;第二部分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我省新增鼓励类产业从原来的31条扩增到45条,其中,新增和调整27条、保留20条、删除2条。总的来看,此次国家《目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我省特色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与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四新”总体要求,大力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等决策部署是高度契合的,对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目录》新增了铝及铝精深加工,煤炭开采 110及N00 工法配套智能化装备研发应用,煤炭地下气化开采技术开发与应用,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等条目;保留了“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精细磷化工,优碳钢钢丝及其制品生产,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膜用新材料研发制造及膜元件自动化生产等条目,将有力推动我省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
二是有利于促进我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目录》新增了汽车零部件研发及制造、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等条目;保留了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电梯制造等条目,将进一步提高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吸引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我省转移。
三是有利于发挥我省特色资源优势。《目录》新增了玄武岩纤维及后制品研发生产,石材加工生产,彝医药、苗医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康养机构经营等,农林特产品、竹产品生产及深加工等条目;保留了重晶石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锰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钒深加工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新产品开发、白云石精细加工及综合开发利用、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等条目,将促进我省特色资源优势更好更快转化为经济优势。
四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加快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目录》新增了跨境贸易、国际物流、货运代理、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产业,仓储、运输、流通加工、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公路货物运输,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等条目,将为我省加快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有力保障。
五是有利于我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目录》新增了食用菌、茶叶、蔬菜、刺梨、中药材、辣椒、水果、石斛、油茶等农特产品种植及加工,民族特色食品生产及加工,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等条目,保留了医疗机构经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等条目,将有效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群众就业增收和提升城乡医疗服务能力,助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确保我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我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出台了《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11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主体。主体是设在我省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是明确了受理确认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条件。即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并致函提请企业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
三是明确了企业应当提交的主要资料。包含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收入总额明细表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信用承诺书、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及项目合法合规佐证材料等。
四是规定了确认的程序和时限。确认程序即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省发展改革委复审。初审、复审时限均为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核实、第三方评估论证、企业补充必需佐证资料等时间)。
五是规定了确认需要审核的内容。主要是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特许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情况,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相关条目,以及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六是规定了确认的具体审核方式。主要是逐项审核申报资料,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踏勘核实、会审或委托第三方评估论证。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处处长 雷电:
感谢张主任的介绍,下面请刘总经济师介绍有关情况。
贵州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刘辉: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十分感谢大家百忙之中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也非常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贵州省税务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委于2020年4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23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继续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了鼓励类产业目录。从2021年起,开启新一轮“升级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西开优惠”)。西开优惠从2001年出台至今已执行20余年,是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税源培植涵养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含金量十足的“减税大礼包”。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分享西开优惠的三个方面情况。
一、“十三五”西开优惠成效显著
“十三五”时期,我省落实西开优惠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240.47亿元,惠及11个行业大类,享受优惠企业4261户次,是全省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减免税金额名列前茅的优惠政策之一,有力支持了全省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我省较有优势的电力、采矿、制药企业,关系民生的供水供气、商超连锁、快递物流、物业管理,及服务三农的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行业企业获得了西开优惠政策扶持。
二、第三轮西开优惠政策调整亮点
(一)降低了政策门槛
第三轮西开优惠将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从70%以上降低为60%以上,我省将有更多的企业享受到这一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支持面更广,更有利于企业在新发展格局下开展多业经营,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鼓励类产业范围更广泛
1.全国目录惠及我省行业更广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0日发布、全国适用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共有47条、815项。从我省实际享受西开优惠的企业看,涉及我省比较多的鼓励类大类有水利、煤炭、电力、医药、石油天然气、金融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城镇基础设施等;具体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要有供水供气、物业管理、运输物流、医药制造、农村金融服务、绿色生态小区、大中型水力发电、单机60万千瓦火电、统一配送及分销网络建设等。
2.我省新增鼓励类更突出特色优势产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年1月18日新修订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我省的鼓励类产业作了调整,其中我省的鼓励类产业从原来的31条调整为45条,净增加14条。新增的如彝苗药等民族医药研制,茶、刺梨、中药、辣椒、石斛、民族特色食品等农特产品加工,风电、光电等新能源,电脑、电梯等电子电气产品及新材料研制,物流服务、矿产品开采利用及加工等;修改的如在原项目基础上增加精细磷化工、汽车零部件研制、公路货运、康养机构等;保留的如凿岩钎具、钎具用钢、优碳钢钢丝、中小型耕种收机械、尼龙 66等的研发生产,锰、重晶石、白云石等加工利用等。这次修订更为突出我省的特色优势产业,扩大了可享受西开优惠的地方产业范围。其中的风电是应省内企业诉求、多方反映后争取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
三、创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一)享受优惠方式更便捷
企业享受西开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
(二)简化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于2021年4月6日联合下发的《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黔发改西开〔2021〕193号),解决企业享受西开优惠中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等问题。同时,发展改革部门、税务机关提供提前确认服务,企业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后,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可以申请提前确认,放心享受税收优惠。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起航之年。全省税务系统将在强化宣传辅导、简化享受流程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第三轮“升级版”西开优惠在我省全面落地,让企业及时便捷享受税收优惠,为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税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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