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杭州金钱豹逃亡一个月#:老猎人遇挫 救援队员“死要见尸”】三只未成年的金钱豹逃离动物园,令有着千万人口的杭州陷入某种慌张。这是一场疏忽、瞒报引发的系列风波。直到五一假期结束,村民居民连续报警,动物园才向官方坦白实情,早在4月19日,三只豹子已经丢失。直到今天,逃亡第二十九日,还有一只豹子生死未卜。豹子们不会想到,自己的出走会引发一场足以载入历史的大围捕。杭州几乎动用了全部力量,公安、特警、护林员、猎人,各路民间救援队,数千人进入山林。无人机、直升机和猎犬也纷纷加入战斗。正如一位搜捕队员所说,“反正是活要见豹,死要见尸。”
59岁的茶农祝财松第一个见到了豹子。5月2日,他独自在茶山上施肥,用手机拍下了豹子模糊的身影。饭桌上,这件事被他当作奇闻分享。然而,在他生活的龙门坎村,没人细究豹子来源,人们只是互相叮嘱上山要注意安全。直到5月6日早上,同村的萍姐才第一个发出报警讯息。显然,对当地公安来说,抓豹子也是项陌生工作。萍姐回忆,做笔录的民警一时想不起“豹”字怎么写,只好在纸上记下:“包子”。
祝财松没再见到豹子。但5月7日,二十公里外,别墅区金苑山庄的看家犬小黑看到了,还和它纠缠了一番。金苑山庄和祝财松所在的龙门坎村位于午潮山森林的两端,这里有山林,小溪,大白天可能偶遇在小区闲逛的黄鼠狼,碰到蛇也不稀奇。但顶级捕食者的出现还是让人恐慌。狗和豹子打架的时候,女主人正在家。她拨打了电话报警。
杭州已经许多年没有野生豹子了。人们很容易想到,豹子可能来自杭州市野生动物世界(以下称动物园),这里同处午潮山森林脚,与金苑山庄只隔了一个山头。但多家媒体找上门时,却被园方否认。动物园甚至对官方撒了谎。直到第二次报警后的5月7日深夜,在杭州森保中心专业人员追问下,动物园管理者才坦白:该园逃出三只豹子,已经自行捕回一只。
5月8日白天,民兵来了,特警来了。多路民间救援队也带着成群猎犬赶到动物园门口。再后来,直升机开始在金苑山庄上空低低地盘旋,隆隆作响。很快,下午5时许,传来第二只豹子落网的消息,就在金苑小区背后的山林。媒体立即和现场的狼群救援队龙羊猎人分队队长通上电话。这位队长开口就震惊了所有人,“(豹子)已经……除掉了。”
“已经死掉了是吗?”有记者问。“对对对,危害到人的生命安全了。”“是在搜救过程中导致的吗?”队长支吾着,没有回复。没一会儿,直升机的轰鸣声中,手机里弹出新闻——“第二只外逃豹子已经找到,搜救队长证实:被狗咬死了”。原本分散的记者在慌乱和诧异中聚到一起,有人反复确认通话录音,“没人说被狗咬死啊”。
现场始终处于混乱的状况。突然,一个记者向着西边小跑,紧接着两个、三个,一群记者跟在后面奔跑起来,“怎么啦?”没人知道发生了什么。领头者发觉后,转过身说,他只是去拿盒饭。
就当人们相信豹子死亡是事实时,媒体记者们得到了官方辟谣,第二只豹子并没死,而是麻醉捕获。广场上的记者再次奔跑起来——在动物园服务中心,官方安排狼群救援队队员邵琦接受采访。“被麻醉的豹子是通过猎犬找到的。狗没有咬,是在叫。豹子没有受伤,狗受伤了。”邵琦介绍追捕情况。“狗脸上的血是怎么回事儿?”“就是豹子抓的。”“为什么用烈性犬来搜救?””我无权回答。”不到两分钟,邵琦被工作人员拉走了。
但在网络上,关于第二只豹子的讨论远没有结束。人们从央视拍摄画面发现,第二只豹子疑似缺失一只后掌。专家在现场说,这是趾甲丢失。又有专业人士科普,豹子行动时脚趾着地,趾甲丢失并非皮外伤。杭州富阳区宣传部工作人员则称不存在脚断的情况。直到现在,没看到更清晰特写,人们不清楚豹子伤情究竟如何。也无人解释,豹子为何受伤。更不会有人知道,失踪的大半个月,它经历了什么。
那些曾经看到过野猴、狐狸的人们则开始怀疑,这些动物同样逃自动物园。动物园一路之隔的住户说,自己捡到过跑出来的孔雀、猴子,还了回去。还有参与过动物园建设的人记得,这里跑出过马鹿。人们也想知道,为什么豹子能轻易逃出动物园。闭园后,有记者从山中出发,依旧能轻易翻过围墙进入动物园,最矮的墙大概1.6米高,上面铁丝圈已经损坏。
搜捕一直在继续。很快,第三只豹子也有了消息。何家村附近的山林里,热成像捕捉到了豹子踪迹,5月9日凌晨1点,搜寻人员带着十多只搜救犬,采取合围的方式从外围慢慢靠近。但也许是察觉到什么,小豹子速度飞快地跑掉了。不过,一支救援队队长说:“我们队员和麻醉师上山确认。那只是两只野猫之恋,变长了身体骗过了热成像仪。”
何家村从未如此喧哗。警力将周边山林团团围住,最前线的山林搜寻,依旧主要由各个民间救援队负责。在这之前,这些救援队主要成就在于处置疯狗,摘除马蜂窝,抓野猪。老人走丢,有人溺水,也会找到他们。一支救援队的成员神情真挚地举例,某次为了找寻失踪老人,上山的救援队整整三天三夜没睡。但对所有人来说,找豹子还是头一回。
如果没有瞒报,搜寻显然不会如此困难。现在,没人知道豹子还在不在这座森林。一位搜救队员说,“跑到安徽去都有可能”。没有经验可以借鉴,人们只能自己想办法。随着时间推移,搜索工作越来越像大海捞针,失望的情绪正在弥漫开来。5月12日,经历四天搜寻后,一位救援队队员说,自己每天凌晨回家,身体已经疲惫,他觉得希望不大了。
最大的干扰,还是人太多。野生动物对气味敏感,以前打山鸡、野猪,猎人都单独行动,出发前不抽烟,不喝酒。“上山打猎必须安静,”一个老猎人说,“这回搜豹子这么多人一起上山,豹子肯定警觉,不好找的。”参与了两三天搜救之后,老猎人不再继续,接力棒交给了其他猎户。
在午潮山,这场战斗没有轻易结束。豹子一天没找到,有茶农一天不敢上山。原本计划在5月16日举行的杭州越野赛也延期了。一些救援队的参与人数明显变少,但仍在坚持,一位队员说,“反正是活要见豹,死要见尸”。
某天晚上,公狼救援队又上了山,十几名队员带着两只狗,一只比特猎犬,一只萨摩耶。手电筒的白光射向幽静漆黑的森林,寻找可能反光的动物眼睛,再用红外热成像仪比对。深夜的半山腰,只能听见人的喘气和说话声,“小豹子,回家咯”,有人冲着远方呼喊。爬了半个小时,萨摩耶率先崩溃了,赖在草堆里拼命喝矿泉水,说什么都不愿再向上挪一步。
三个小时的跋涉,终于传来令人兴奋的线索。 在刚下过雨没多久的山路上,救援队发现了一个清晰的、疑似猫科动物的脚印。消息传回,指挥部瞬间启动,几分钟里,公安、特警,拿着相机的人,带着动物园工作证的专家就坐车赶到。两架价值几十万的大型无人机在夜空升起,像星星一样闪着光,盘旋在高处,监测整座山林。
珍贵的脚印被人们围了起来,闪光灯不断,专家细看后皱了眉,“不像啊”,和豹子的肉垫相比,脚印中间一块太小。但还是不敢怠慢,专家让动物园饲养员发来出生一个月小豹的小脚。救援队的人嘀咕,不会是狗的脚印吧?一旁的白色萨摩耶被拉到泥地里,有人抓着它的脚在泥里按了按,也不像。
就在这时,一架无人机突然失去了平衡,从高空中掉落,一只螺旋桨碎成了三片,像只巨大的蜘蛛,静静停在黄梅坞水库的桥上,熄火了。#洞见计划# https://t.cn/A6V4y5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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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已经许多年没有野生豹子了。人们很容易想到,豹子可能来自杭州市野生动物世界(以下称动物园),这里同处午潮山森林脚,与金苑山庄只隔了一个山头。但多家媒体找上门时,却被园方否认。动物园甚至对官方撒了谎。直到第二次报警后的5月7日深夜,在杭州森保中心专业人员追问下,动物园管理者才坦白:该园逃出三只豹子,已经自行捕回一只。
5月8日白天,民兵来了,特警来了。多路民间救援队也带着成群猎犬赶到动物园门口。再后来,直升机开始在金苑山庄上空低低地盘旋,隆隆作响。很快,下午5时许,传来第二只豹子落网的消息,就在金苑小区背后的山林。媒体立即和现场的狼群救援队龙羊猎人分队队长通上电话。这位队长开口就震惊了所有人,“(豹子)已经……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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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始终处于混乱的状况。突然,一个记者向着西边小跑,紧接着两个、三个,一群记者跟在后面奔跑起来,“怎么啦?”没人知道发生了什么。领头者发觉后,转过身说,他只是去拿盒饭。
就当人们相信豹子死亡是事实时,媒体记者们得到了官方辟谣,第二只豹子并没死,而是麻醉捕获。广场上的记者再次奔跑起来——在动物园服务中心,官方安排狼群救援队队员邵琦接受采访。“被麻醉的豹子是通过猎犬找到的。狗没有咬,是在叫。豹子没有受伤,狗受伤了。”邵琦介绍追捕情况。“狗脸上的血是怎么回事儿?”“就是豹子抓的。”“为什么用烈性犬来搜救?””我无权回答。”不到两分钟,邵琦被工作人员拉走了。
但在网络上,关于第二只豹子的讨论远没有结束。人们从央视拍摄画面发现,第二只豹子疑似缺失一只后掌。专家在现场说,这是趾甲丢失。又有专业人士科普,豹子行动时脚趾着地,趾甲丢失并非皮外伤。杭州富阳区宣传部工作人员则称不存在脚断的情况。直到现在,没看到更清晰特写,人们不清楚豹子伤情究竟如何。也无人解释,豹子为何受伤。更不会有人知道,失踪的大半个月,它经历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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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晚上,公狼救援队又上了山,十几名队员带着两只狗,一只比特猎犬,一只萨摩耶。手电筒的白光射向幽静漆黑的森林,寻找可能反光的动物眼睛,再用红外热成像仪比对。深夜的半山腰,只能听见人的喘气和说话声,“小豹子,回家咯”,有人冲着远方呼喊。爬了半个小时,萨摩耶率先崩溃了,赖在草堆里拼命喝矿泉水,说什么都不愿再向上挪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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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时,一架无人机突然失去了平衡,从高空中掉落,一只螺旋桨碎成了三片,像只巨大的蜘蛛,静静停在黄梅坞水库的桥上,熄火了。#洞见计划# https://t.cn/A6V4y52G
因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完全相反,黑龙江男子被控放火罪终获无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于某,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铁山经营所工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山林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黑龙江省林区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黑林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3)山林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判。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同年8月19日作出(2014)山林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6231元。原审被告人于某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黑龙江省林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检察员赵爽、陆春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原审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籍凯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出庭就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提出鉴定申请。7月8日,林区法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检、辩双方就补充的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次二审法庭开庭审理中,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上诉人于某陈述了上诉理由,检、辩双方重点围绕于某是否实施放火行为的供述及翻供原因,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对于某诱供、辩护人申请法庭对公安机关讯问于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进行鉴定后,鉴定机构作出的不存在删减、剪辑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个人的不存在诱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起火原因是人为纵火的说明及依据、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庭依职权核实的证据等出示了证据。于某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对上述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发表了与检方基本一致的于某行为构成放火罪并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于某及其辩护人发表了与检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截然相反的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法庭依法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了核实。
二审法院针对检、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害人田某甲与上诉人与于某发生矛盾过程
原判认定,2013年3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田某甲等人玩扑克的过程中,二人发生矛盾。各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于某与田某甲等人玩扑克发生矛盾过程足以认定。
(二)关于于某到田某甲家放火过程
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某产生报复心理,当日晚22时30分许,于某在自家拿了一块点火用的“明子”,来到田某甲家住宅的西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明子”后,放到田某甲家西屋堆放的红松板下边准备离开时,发现地下有根铁丝便随手用铁丝将田某甲住的房门别住后离开现场。主要依据是田某甲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现场勘查、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于某在公安机关三次有罪供述、在检察机关批捕环节的有罪供述、物证打火机、别住田某甲居住房门的物证U型铁丝,于某指认现场并演示其作案过程录像、案发一年后匿名证人目击案发时间段于某从田某甲家院内出来的证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搜查笔录、提取物证“明子”笔录、光盘及“明子”实物、扣押笔录等证据。
检方认为,原判采信的上述证据和检方在二审庭审中新出示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不存在单独对于某诱供的情况说明等证实,于某翻供理由不存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于某为报复田某甲而实施放火的事实。
辩方认为,对于一年后提取的引火物“明子”不能作为指控于某犯罪的物证;在于某指认的放火现场的点火处没有松木板材燃烧的碳化物;火灾现场的指认录像无法体现于某所述起火点的存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看到于某在放火的当天从火灾现场出来的证言不应采信,是在于某指控怀疑他人放火后,公安机关的补证。二是本案不能排除有案外人放火的合理怀疑。
本院认为,第一,于某放火过程缺乏客观证据、现场没有提取到松木“明子”燃烧的痕迹,于某虽然指认并演示作案过程,但其否认是真实的。案发后,于某去现场救火,知道田某甲家房门被铁丝别住的情况及现场的其他情况,除其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证实。第二,匿名证人的证词缺乏可信度,只能证明于某到过现场,并不能证明于某实施放火。
(三)关于有罪供述
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某向公安机关作过三次有罪供述,供述作案过程没有矛盾之处,所供作案动机和手段亦客观、真实,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亦供认作案,其有罪供述可以采信。
检方认为,于某的有罪供述稳定,并与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
辩方认为,于某的有罪供述内容不真实,存在明显诱供,与客观证据不相符,系违法取证所得。
经查,上诉人于某到案在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讯时曾经作过四次有罪供述,于某在法庭上翻供,否认作案。鉴定机构对讯问于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鉴定意见是:检材视频画面连贯,未发现后期编辑、修改痕迹。但经对讯问光盘审查,基本是公安机关在对于某进行指供,没有于某对案情的陈述。况且于某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示对其教育过程的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于某否认庭前有罪供述,辩称供述是侦查人员对其诱供。经查,于某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但不存在诱供。公安机关的录音录像光盘载体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不一致,表现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与讯问笔录记载侦查人员问话与于某回答的内容相反,存在重大瑕疵,指供存在,虽构不成非法证据,但不足以采信。
(四)关于是否有案外人放火
案发后的当月https://t.cn/A6Vzb2YK ,被害人田某甲家柴火垛起火。
检方认为,此事存在,但不影响对于某放火事实的认定,于某放火事实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案外人实施放火的可能性,可以得出唯一认定结论。
辩方认为,第二次放火行为人在未被查获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于某有罪是错误的,不能排除有他人放火的合理怀疑。
本院认为,被害人田某甲家被放火七天后,其家柴火垛又被他人放火点燃,其虽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此事发生后被派出所民警发现,经工作并没有破案,确实影响对于某实施放火行为事实的认定。
综上,本院认为,被害人田某甲家被放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某实施放火行为依据不足,于某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确实、充分证据相互印证,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于某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原判认定于某犯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于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4)山林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无罪;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于某,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铁山经营所工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山林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黑龙江省林区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黑林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3)山林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判。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同年8月19日作出(2014)山林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6231元。原审被告人于某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黑龙江省林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检察员赵爽、陆春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原审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籍凯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出庭就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提出鉴定申请。7月8日,林区法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检、辩双方就补充的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次二审法庭开庭审理中,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上诉人于某陈述了上诉理由,检、辩双方重点围绕于某是否实施放火行为的供述及翻供原因,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对于某诱供、辩护人申请法庭对公安机关讯问于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进行鉴定后,鉴定机构作出的不存在删减、剪辑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个人的不存在诱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起火原因是人为纵火的说明及依据、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庭依职权核实的证据等出示了证据。于某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对上述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发表了与检方基本一致的于某行为构成放火罪并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于某及其辩护人发表了与检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截然相反的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法庭依法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了核实。
二审法院针对检、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害人田某甲与上诉人与于某发生矛盾过程
原判认定,2013年3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田某甲等人玩扑克的过程中,二人发生矛盾。各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于某与田某甲等人玩扑克发生矛盾过程足以认定。
(二)关于于某到田某甲家放火过程
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某产生报复心理,当日晚22时30分许,于某在自家拿了一块点火用的“明子”,来到田某甲家住宅的西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明子”后,放到田某甲家西屋堆放的红松板下边准备离开时,发现地下有根铁丝便随手用铁丝将田某甲住的房门别住后离开现场。主要依据是田某甲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刑事现场勘查、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于某在公安机关三次有罪供述、在检察机关批捕环节的有罪供述、物证打火机、别住田某甲居住房门的物证U型铁丝,于某指认现场并演示其作案过程录像、案发一年后匿名证人目击案发时间段于某从田某甲家院内出来的证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搜查笔录、提取物证“明子”笔录、光盘及“明子”实物、扣押笔录等证据。
检方认为,原判采信的上述证据和检方在二审庭审中新出示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不存在单独对于某诱供的情况说明等证实,于某翻供理由不存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于某为报复田某甲而实施放火的事实。
辩方认为,对于一年后提取的引火物“明子”不能作为指控于某犯罪的物证;在于某指认的放火现场的点火处没有松木板材燃烧的碳化物;火灾现场的指认录像无法体现于某所述起火点的存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看到于某在放火的当天从火灾现场出来的证言不应采信,是在于某指控怀疑他人放火后,公安机关的补证。二是本案不能排除有案外人放火的合理怀疑。
本院认为,第一,于某放火过程缺乏客观证据、现场没有提取到松木“明子”燃烧的痕迹,于某虽然指认并演示作案过程,但其否认是真实的。案发后,于某去现场救火,知道田某甲家房门被铁丝别住的情况及现场的其他情况,除其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证实。第二,匿名证人的证词缺乏可信度,只能证明于某到过现场,并不能证明于某实施放火。
(三)关于有罪供述
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某向公安机关作过三次有罪供述,供述作案过程没有矛盾之处,所供作案动机和手段亦客观、真实,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亦供认作案,其有罪供述可以采信。
检方认为,于某的有罪供述稳定,并与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
辩方认为,于某的有罪供述内容不真实,存在明显诱供,与客观证据不相符,系违法取证所得。
经查,上诉人于某到案在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讯时曾经作过四次有罪供述,于某在法庭上翻供,否认作案。鉴定机构对讯问于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鉴定意见是:检材视频画面连贯,未发现后期编辑、修改痕迹。但经对讯问光盘审查,基本是公安机关在对于某进行指供,没有于某对案情的陈述。况且于某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示对其教育过程的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于某否认庭前有罪供述,辩称供述是侦查人员对其诱供。经查,于某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但不存在诱供。公安机关的录音录像光盘载体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不一致,表现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与讯问笔录记载侦查人员问话与于某回答的内容相反,存在重大瑕疵,指供存在,虽构不成非法证据,但不足以采信。
(四)关于是否有案外人放火
案发后的当月https://t.cn/A6Vzb2YK ,被害人田某甲家柴火垛起火。
检方认为,此事存在,但不影响对于某放火事实的认定,于某放火事实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案外人实施放火的可能性,可以得出唯一认定结论。
辩方认为,第二次放火行为人在未被查获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于某有罪是错误的,不能排除有他人放火的合理怀疑。
本院认为,被害人田某甲家被放火七天后,其家柴火垛又被他人放火点燃,其虽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此事发生后被派出所民警发现,经工作并没有破案,确实影响对于某实施放火行为事实的认定。
综上,本院认为,被害人田某甲家被放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某实施放火行为依据不足,于某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确实、充分证据相互印证,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于某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原判认定于某犯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于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4)山林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无罪;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镇巴县召开旅游突破发展暨乡村振兴推进会】4月29日上午,镇巴县召开旅游突破发展暨乡村振兴推进会。镇巴县委副书记、县长叶稳太出席并讲话,县委副书记贾晓伟主持会议。
会上,镇巴县政府副县长陈磊解读了《镇巴县旅游突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通报和安排部署了今年旅游突破发展的具体工作。镇巴县文化和旅游局、黎坝镇、青水镇、渔渡风景区、汉中虎桥旅行社结合各自工作分别作了交流发言。
镇巴县委副书记、县长叶稳太表示,加快旅游突破发展,是县委、县政府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重大部署,也是“十四五”推进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叶稳太强调,要深刻把握旅游突破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旅游突破发展的总体形势,深刻把握旅游突破发展的重大机遇。
叶稳太要求,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各部门要立足“打造汉中生态经济示范县”的战略目标,坚持“做靓品牌、做特景区、做优环境、做新业态”的工作思路,把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展现特色”的总体原则,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规模,三年出成绩”的实施步骤,念好“山水经”,巧打“文化牌”,以生态基因密码和地域文化内涵赋能旅游产业发展,加快构建吃住行、游购娱融合协调的旅游体系,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旅游突破三年行动方案》的各项要求,扑下身子,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以旅游突破带动乡村振兴,以乡村振兴助推旅游发展,为持续建设“五个镇巴”、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做出更大贡献。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文旅工作分管领导,各镇(办)党(工)委书记或镇长(主任),县旅游突破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部门景区、旅行社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镇巴位于陕西省南端,全县生态环境优良,有独特的民俗风情、厚重的文化底蕴和世界级天坑群等旅游资源。随着西镇高速的开通和全县交通环境不断改善,旅游辐射面进一步扩大,该县推进旅游突破发展,将加快全县旅游向全景、全业、全时和全民的全域旅游转变,全力打造独具镇巴特色的旅游目的地,为镇巴加快追赶超越和“五个镇巴”建设贡献旅游力量。
4月28日,汉中市人大常委副主任、镇巴县委书记赵勇健和与会人员一起集体观摩了黎坝镇红色旅游基地及三元镇巴山林天坑群旅游环线建设,通过实地走访、查看展板、听取汇报等方式详细了解我县当前旅游设施建设、景点打造、乡村振兴等方面工作,还参加了青水镇苗乡游客接待中心揭牌仪式,观看了镇巴县“月月喜相逢”暨青水镇第五届篝火晚会。#汉中:城事#
会上,镇巴县政府副县长陈磊解读了《镇巴县旅游突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通报和安排部署了今年旅游突破发展的具体工作。镇巴县文化和旅游局、黎坝镇、青水镇、渔渡风景区、汉中虎桥旅行社结合各自工作分别作了交流发言。
镇巴县委副书记、县长叶稳太表示,加快旅游突破发展,是县委、县政府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重大部署,也是“十四五”推进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叶稳太强调,要深刻把握旅游突破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旅游突破发展的总体形势,深刻把握旅游突破发展的重大机遇。
叶稳太要求,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各部门要立足“打造汉中生态经济示范县”的战略目标,坚持“做靓品牌、做特景区、做优环境、做新业态”的工作思路,把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展现特色”的总体原则,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规模,三年出成绩”的实施步骤,念好“山水经”,巧打“文化牌”,以生态基因密码和地域文化内涵赋能旅游产业发展,加快构建吃住行、游购娱融合协调的旅游体系,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旅游突破三年行动方案》的各项要求,扑下身子,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以旅游突破带动乡村振兴,以乡村振兴助推旅游发展,为持续建设“五个镇巴”、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做出更大贡献。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文旅工作分管领导,各镇(办)党(工)委书记或镇长(主任),县旅游突破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部门景区、旅行社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镇巴位于陕西省南端,全县生态环境优良,有独特的民俗风情、厚重的文化底蕴和世界级天坑群等旅游资源。随着西镇高速的开通和全县交通环境不断改善,旅游辐射面进一步扩大,该县推进旅游突破发展,将加快全县旅游向全景、全业、全时和全民的全域旅游转变,全力打造独具镇巴特色的旅游目的地,为镇巴加快追赶超越和“五个镇巴”建设贡献旅游力量。
4月28日,汉中市人大常委副主任、镇巴县委书记赵勇健和与会人员一起集体观摩了黎坝镇红色旅游基地及三元镇巴山林天坑群旅游环线建设,通过实地走访、查看展板、听取汇报等方式详细了解我县当前旅游设施建设、景点打造、乡村振兴等方面工作,还参加了青水镇苗乡游客接待中心揭牌仪式,观看了镇巴县“月月喜相逢”暨青水镇第五届篝火晚会。#汉中: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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