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虎拍蝇进行时[超话]##窦文涛圆桌派[超话]#十年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错判让当事人蒙受了六年不白之冤。错案经最高院指令北京高院再审得以纠正,当事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十年后的今天,在涉及当事人错案中善后处理的国家赔偿中,风波再起。营口中院以将错案进行到底的精神枉法做出四起错判,终于实现了错案的"量产"。
在这四起国家赔偿案中,营口中院赔偿办置诸多法律上的刚性原则于不顾。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任何理由多数不采纳,在没有定价评估依据的前提下枉法做出赔偿决定;不仅如此营口中院还拒绝了当事人要求与致使扣押财物灭失的办案人员就待证事实进行质证的请求;更有甚者审判长在听证会上竟公然剥夺当事人的质证权,并向当事人咆哮道:有话冲我说。其行为可成为中国审判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教科式的枉法审判行为。可谓登峰造极,无出其右。
在《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中明确指出: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此一项就足以说明营口中院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形成了错误的国家赔偿决定。更不用其它的法令、法规及司法解释去衡量其所作所为。营口中院如此作为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在违背甚至篡改事实的基础上,使当年侵吞、私分扣押财物的办案人员不仅可以不受法律追究,更可以较少的代价象征性的作出赔偿,从而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营口中院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充当了害群之马的保护伞。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更使营口的城市形象颜面尽失,也让营口中院的司法公信力荡然无存。
在中央政法委对司法界进行全面教育整顿的大背景下,营口中院的审判人员顶风作案,执法违法。可谓以害群之马之心,行祸国殃民之实。
敬请关注,《一错再错的营口错案》之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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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中明确指出: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此一项就足以说明营口中院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形成了错误的国家赔偿决定。更不用其它的法令、法规及司法解释去衡量其所作所为。营口中院如此作为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在违背甚至篡改事实的基础上,使当年侵吞、私分扣押财物的办案人员不仅可以不受法律追究,更可以较少的代价象征性的作出赔偿,从而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营口中院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充当了害群之马的保护伞。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更使营口的城市形象颜面尽失,也让营口中院的司法公信力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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