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我家鱼淹死了,还让我赔136万?”山东德州,一男子与朋友来到鱼塘观看钓鱼,因觉得看不过瘾,男子遂下水捞鱼,不料在此过程中溺亡。事后,男子的朋友及鱼塘主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事发当天,男子孙某与好友陈、刘二人相约驱车来到当地村子的一处鱼塘处观看钓鱼。在此过程中,孙某见有鱼在鱼塘中间翻腾,遂提议陈某、刘某与其一起下水捞鱼,刘某、陈某未予理睬。
于是,孙某一人脱光衣服下水捞鱼,不料在此过程中发生溺亡。
事后,孙某家属一纸诉状将陈某、刘某及鱼塘经营者宋某诉至法院,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在内等各项费用共计1382682元。
孙某家属认为,事发当时,孙某与刘某、陈某相约至此观看钓鱼,观看过程中,孙某在该鱼塘溺水身亡,刘某、陈某未对孙某进行劝阻和有效施救是孙某溺亡的原因之一。
而宋某系鱼塘经营者。在知晓该鱼塘水深数米,存在严重危险因素的情况下,却未安排人员值守管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设置围栏等必要的安全设施,对鱼塘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孙某的死亡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孙某家属的起诉,鱼塘主宋某则认为:
1、孙某家属所诉并非事实,死者孙某不是在观鱼的过程中溺水死亡是在私自下水偷捞鱼时溺亡。
2、鱼塘的岸边一直设置有警示标志。可以提供照片,自己也曾严厉警告过孙某水深远离并驱逐。且没有法律规定养鱼池需要设置围栏。
3、根据相关证据证实,本案的发生是因孙某不听劝阻无视警告所致,其作为一名成年人,有游泳经验,并且知道水深、水凉,但因其自持会游泳,看见水面上有鱼,见利忘义,遂自行下水进行偷盗。故其导致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4、事发后,自己赶紧赶到现场下水并拨打急救电话对孙某进行施救,且孙某系前来游玩而并非垂钓者,已经对其尽到了相应的善良救助义务。
所以综上,自己对孙某的溺亡结果无任何过错,故拒绝赔偿。
陈某、刘某也认为:
1、事发之前是因孙某提议相约去村鱼塘处观看钓鱼的,该相约行为无利益上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对他人安全不具有法律上的保障义务,仅在各自能力范围内具有相互间的救助义务。
事发时是孙某自已主动下水去捞鱼的,二人对其该行为还极力劝阻,但孙某以自已会游泳为由,执意不听劝阻。
2、两人在孙某溺水后,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通过寻找工具、拨打紧急救援电话等方式进行施救,已经尽到力所能及的救助义务。
3、孙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在鱼塘随便下水存在安全隐患,对自身安全应当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但由于自身的过于自信而在未配备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涉水,致使发生溺亡的悲剧,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综上,刘、陈二人无责。
对于孙某的家人而言,丧子之痛虽不能感同身受,但可以予以同情和理解。然而,法律就是法律,并非“谁死谁有理”。
那么对于双方的说法,谁又能最终被认可呢?
首先,对于鱼塘主而言,鱼塘系对外提供垂钓服务,对进入鱼塘垂钓者的人身安全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进入鱼塘人员正常进行垂钓的合理范围,并与鱼塘正常经营中风险的能力相适应。
简而言之,宋某对进入场所的钓鱼人员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孙某作为进入经营场所的非垂钓人员,其在观看钓鱼过程中未发生危险,而系下鱼塘捞鱼过程中身亡。
孙某在鱼塘场所内从岸边进入鱼塘捞鱼的行为,已经超出垂钓者等进入鱼塘人员正常使用鱼塘的范围,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属于鱼塘无法通过合理成本加以管理与控制的风险,且在孙某溺水中宋某积极实施相应的救助行为,对此,宋某已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
至于鱼塘未设有警示牌,孙某一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此外,宋某所承包的鱼塘位于相对偏僻场所,在确保鱼塘设施、功能完好情形下,要求管理者在四周安装护栏等防范措施达到绝对封闭状态,杜绝穿越等行为的发生也实属苛求。
所以,孙某家属要求鱼塘主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院方不予认可。
其次,对于陈、刘二人而言。其与孙某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对风险的认识而结伴,在观看钓鱼中发生危难时三人均具有同伴会救助的合理期待,使其自认为可以回避单个人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因此,在特定情形下也应当有互相救助的积极义务。
本案中,孙某在未经鱼塘允许及陈、刘二人劝阻的情况下,自持会水下水捞鱼陷入危险,刘、陈二人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孙某施救,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须担责。
最后,孙某本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在其明知渔塘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其仍选择自行下水捞鱼,最终导致溺亡结果的发生,其本人应当自行担责。
最终,院方认定宋、刘、陈三人无责,遂驳回孙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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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男子孙某与好友陈、刘二人相约驱车来到当地村子的一处鱼塘处观看钓鱼。在此过程中,孙某见有鱼在鱼塘中间翻腾,遂提议陈某、刘某与其一起下水捞鱼,刘某、陈某未予理睬。
于是,孙某一人脱光衣服下水捞鱼,不料在此过程中发生溺亡。
事后,孙某家属一纸诉状将陈某、刘某及鱼塘经营者宋某诉至法院,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在内等各项费用共计1382682元。
孙某家属认为,事发当时,孙某与刘某、陈某相约至此观看钓鱼,观看过程中,孙某在该鱼塘溺水身亡,刘某、陈某未对孙某进行劝阻和有效施救是孙某溺亡的原因之一。
而宋某系鱼塘经营者。在知晓该鱼塘水深数米,存在严重危险因素的情况下,却未安排人员值守管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设置围栏等必要的安全设施,对鱼塘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孙某的死亡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孙某家属的起诉,鱼塘主宋某则认为:
1、孙某家属所诉并非事实,死者孙某不是在观鱼的过程中溺水死亡是在私自下水偷捞鱼时溺亡。
2、鱼塘的岸边一直设置有警示标志。可以提供照片,自己也曾严厉警告过孙某水深远离并驱逐。且没有法律规定养鱼池需要设置围栏。
3、根据相关证据证实,本案的发生是因孙某不听劝阻无视警告所致,其作为一名成年人,有游泳经验,并且知道水深、水凉,但因其自持会游泳,看见水面上有鱼,见利忘义,遂自行下水进行偷盗。故其导致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4、事发后,自己赶紧赶到现场下水并拨打急救电话对孙某进行施救,且孙某系前来游玩而并非垂钓者,已经对其尽到了相应的善良救助义务。
所以综上,自己对孙某的溺亡结果无任何过错,故拒绝赔偿。
陈某、刘某也认为:
1、事发之前是因孙某提议相约去村鱼塘处观看钓鱼的,该相约行为无利益上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对他人安全不具有法律上的保障义务,仅在各自能力范围内具有相互间的救助义务。
事发时是孙某自已主动下水去捞鱼的,二人对其该行为还极力劝阻,但孙某以自已会游泳为由,执意不听劝阻。
2、两人在孙某溺水后,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通过寻找工具、拨打紧急救援电话等方式进行施救,已经尽到力所能及的救助义务。
3、孙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在鱼塘随便下水存在安全隐患,对自身安全应当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但由于自身的过于自信而在未配备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涉水,致使发生溺亡的悲剧,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综上,刘、陈二人无责。
对于孙某的家人而言,丧子之痛虽不能感同身受,但可以予以同情和理解。然而,法律就是法律,并非“谁死谁有理”。
那么对于双方的说法,谁又能最终被认可呢?
首先,对于鱼塘主而言,鱼塘系对外提供垂钓服务,对进入鱼塘垂钓者的人身安全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进入鱼塘人员正常进行垂钓的合理范围,并与鱼塘正常经营中风险的能力相适应。
简而言之,宋某对进入场所的钓鱼人员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孙某作为进入经营场所的非垂钓人员,其在观看钓鱼过程中未发生危险,而系下鱼塘捞鱼过程中身亡。
孙某在鱼塘场所内从岸边进入鱼塘捞鱼的行为,已经超出垂钓者等进入鱼塘人员正常使用鱼塘的范围,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属于鱼塘无法通过合理成本加以管理与控制的风险,且在孙某溺水中宋某积极实施相应的救助行为,对此,宋某已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
至于鱼塘未设有警示牌,孙某一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此外,宋某所承包的鱼塘位于相对偏僻场所,在确保鱼塘设施、功能完好情形下,要求管理者在四周安装护栏等防范措施达到绝对封闭状态,杜绝穿越等行为的发生也实属苛求。
所以,孙某家属要求鱼塘主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院方不予认可。
其次,对于陈、刘二人而言。其与孙某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对风险的认识而结伴,在观看钓鱼中发生危难时三人均具有同伴会救助的合理期待,使其自认为可以回避单个人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因此,在特定情形下也应当有互相救助的积极义务。
本案中,孙某在未经鱼塘允许及陈、刘二人劝阻的情况下,自持会水下水捞鱼陷入危险,刘、陈二人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孙某施救,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须担责。
最后,孙某本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在其明知渔塘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其仍选择自行下水捞鱼,最终导致溺亡结果的发生,其本人应当自行担责。
最终,院方认定宋、刘、陈三人无责,遂驳回孙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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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广州高仿奢侈品市场:购物指南及注意事项广州作为中国南方的经济中心和国际贸易枢纽,以其繁华的商业街区和多样化的购物场所而闻名于世。在这座城市,不仅可以找到正规的购物中心和奢侈品专卖店,还有一些市场以高仿奢侈品而闻名,吸引了众多购物爱好者和游客。本文将介绍广州卖高仿奢侈品的地方的详情,为您提供购物指南及注意事项。地点介绍1. 白马服装批发市场:位于广州市白马服装批发市场路,是广州知名的高仿奢侈品批发市场之一。这里汇集了大量的供应商,提供各种仿制品,包括包包、衣服、鞋子等。2. 广州西城都市花园:坐落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是一个大型的奢侈品批发市场,以高仿品种类繁多而闻名。这里的商品质量和价格吸引了大批购物者前来。3. 北京路步行街:作为广州市的购物中心之一,北京路步行街不仅有许多正规的商店和品牌专卖店,还有一些小店铺贩售高仿奢侈品。游客可以在这里找到一些价格实惠的仿制品。购物指南1. 了解市场:在购买高仿奢侈品之前,最好先了解市场的情况,包括商品种类、价格水平和质量。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向当地居民打听或者亲自前往市场了解。2. 货比三家:由于市场上的商品种类繁多,价格也有所不同,建议在购买前多比较几家店铺的商品和价格,选择性价比最高的。3. 注意质量:虽然是高仿品,但质量参差不齐。在购买时要仔细检查商品的做工和材料,避免购买到质量较差的商品。4. 谈判技巧:在市场上购物时,可以适当与商家进行讨价还价,争取到更优惠的价格。但也要注意不要过于贪心,尊重商家的劳动成果。5. 注意安全:购物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尤其是在人流拥挤的市场中,要随时保管好个人财物,避免被小偷或骗子盯上。注意事项1. 知晓法律法规:购买和携带仿制品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和海关规定等法律法规,游客在购物前最好了解相关法律,避免触犯法律。2. 风险自担:购买高仿奢侈品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被查处可能会受到处罚,因此购买时要有所准备,并且对可能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3. 尊重品牌:购买仿制品是一种消费行为,但也要尊重原创品牌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避免损害正规品牌的利益。4. 理性消费:购买高仿奢侈品要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避免过度消费和浪费。5. 保护个人信息:在购买高仿奢侈品时,尽量不要透露过多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被不法分子利用。在前往广州购买高仿奢侈品之前,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和了解,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理性消费,享受购物的乐趣。
高仿帕玛强尼哪个厂好?精仿帕玛强尼能不能戴得住?复刻帕玛强尼品质如何?浪琴名匠系列机芯简介自推出以来,加薇 1364 57 5991 (去掉空格)浪琴名匠系列一直受到钟表爱好者的青睐,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它使用的机芯。为什么浪琴名匠系列机芯备受推崇?Calibrel682机芯的特点浪琴名匠系列戴手表是一种态度。戴手表首先给人的感觉是,这个人有时间感,注重名作效率。一旦给人一种与人打交道的感觉,就会让人感到可靠和信任。成功的人需要抓住机会,分秒必争,手表戴在手腕上与眼睛的距离最近,曲腕看时间是最自然最优雅的姿势。不戴手表的人在商务谈判中经常拿起手机看时间,这是对客户不尊重的表现。Calibrel682机芯使用,具有以下特点:基于ETAValgrangesA07.111机芯的设计手名装饰和黑色PVD涂层振动频率为28,800次/小时54小时动力储备由于其独创性,已成为浪琴品牌精湛技艺的代表之一Calibrel682机芯的优势浪琴名匠系列机芯的使用不仅是为了突出品牌实力和质量,更是为了突出机器精湛的技术和非凡的稳定性。calibrel682机芯的一些优点如下:高频振动为精确计时提供保证54小时的长动力储备保证了手表的持久质量考虑到品牌形象和气质,手名装饰和黑色PVD涂层Calibrel682机芯的维护方法Calibrel682机芯作为顶级手表机芯的维护非常重要。保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突然碰撞和坠落,避免碰撞机芯避免水进入手表,尤其是洗澡或参加水上机芯时及时维护,避免手表老化或更大故障浪琴名匠系列机芯的价值使用顶级机芯手表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浪琴名匠系列享有“瑞士名艺的代表性作品”的美誉。拥有浪琴名匠系列手表,不仅拥有精致的时间名具,还具有代表品质、技能和传统精神的诠释。因此,它也成为手表收藏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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