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陈久余、禹楚丹、夏宁春在审判(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31号案及其一审程序永州市宁远县法院法官王贤顺在审判(2012)宁法民二初字第26号案时,纵容包庇本诉原告黄胜辉以伪造证据证明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枉法驳回反诉原告刘玉娟的反诉请求,以严重侵害反诉原告的合法诉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以及涉案的三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反诉原告向宁远县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采信却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在此案中,本诉原告向宁远县法院提交3号、4号证据是伪造的证据,以证明其起诉状中陈述的捏造的事实,来达到其恶人先告状的目的。宁远县人法院不仅使此案立案成立,而且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此案作枉法裁判。永州市中级人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维持原判,对此案作枉法裁判。
在此案中,反诉原告向宁远县法院提交的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证据,以证明本诉原告在提起虚假诉讼之前,已经违反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并持续地在侵害着反诉原告和涉案的三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直接抚养权人的反诉原告有权利为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亲权中的团体的合法权益提起各个与此案中变更抚养关系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联的反诉请求。宁远县法院无视这些证据能充分确凿地证明此案的案件事实这一客观事实,滥用职权不予采信这些证据,以枉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严重侵害反诉原告的合法诉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以及涉案的三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永州市中级法院和宁远县法院对此案在释法说理时故意歪曲法律,以歪理邪说来掩盖正确的法理,以似是而非来愚昧民众,打着法律的幌子,做着违法犯罪的勾当,其证据在(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31号案的判决书和131-1号裁定书的字里行间随处可见。
例如,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原审原告黄胜辉提起的本诉是变更之诉,而被告刘玉娟提起的反诉即请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属确认之诉,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及与第三人罗志秀、黄珍梅分别承担侵权责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要求原告支付学费和生活费是给付之诉,三者的诉讼标的不具有同一或相关联性,因此,被告刘玉娟也不能在本案中提起以上的反诉请求,但可另案起诉。】诉讼种类不能够确定各种诉讼种类之中的诉讼标的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或相关联性。在此案中,本诉是变更此案中待变更的既定的抚养关系中的抚养权纠纷之诉,反诉中的确认之诉是确认此案中待变更的既定的抚养关系中的抚养权纠纷和抚养费给付义务纠纷之诉,反诉中的给付之诉是给付此案中待变更的既定的抚养关系中确定的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给付义务纠纷之诉,在此案中这三种诉讼的诉讼标的同属于此案中的诉讼标的抚养关系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子集,具有相关联性。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但可另案起诉”,不仅枉法增加法院的案源,而且枉法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其目的是拖延甚至湮灭司法公正的实现。
再例如,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至于请求增加抚养费和赔偿三个小孩因心灵受到伤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体资格应是三个小孩即黄梦姝、黄可姝、黄杰,而不是刘玉娟,因此,刘玉娟在本案中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以上反诉请求是不适格的。如其另案提起以上诉请,应以黄梦姝、黄可姝、黄杰为原告,刘玉娟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据此,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监护权人包括亲权人,但监护权人并不一定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人,而亲权人则既是一种监护权人,又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人。在父母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中,因为监护权人包括亲权人与探视权人这两种相对立的监护权人,所以不具有亲权人身份的监护权人只有作为法定代理人附属于被监护人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中进行他益诉讼的这一种主体资格,而具有亲权人身份的监护权人则有两种主体资格,亲权人既有作为法定代理人附属于被监护人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中进行他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也有因为自身的权益受损,作为亲权人为了维护亲权中的全体成员的权益,提起自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种自益诉讼一般以反诉的形式出现。永州市中级法院有“如其另案提起以上诉请…”这种认为,其心可诛。
又例如,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上诉人刘玉娟提出中止黄胜辉探视权的上诉请求,由于上诉人刘玉娟在二审中没有补充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黄胜辉在探望小孩时有损害小孩身心健康及利益的不利因素出现,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证明了永州市中级法院对反诉原告刘玉娟向宁远县法院提交的8号证据和未经认证却被记录在案的10号证据应当采信却不予采信,故意违背本诉原告黄胜辉在探望小孩期间严重损害三个小孩的身心健康和利益这个客观事实和当时的婚姻法第38条即现行的民法典第1086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驳回反诉原告刘玉娟的第5个反诉请求,作枉法裁判,并故意抹灭监护权、探视权、亲权之间的本质区别,颠倒是非,混淆正邪,惩善扬恶,大逆天理人道。
在此案中,本诉原告向宁远县法院提交3号、4号证据是伪造的证据,以证明其起诉状中陈述的捏造的事实,来达到其恶人先告状的目的。宁远县人法院不仅使此案立案成立,而且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此案作枉法裁判。永州市中级人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维持原判,对此案作枉法裁判。
在此案中,反诉原告向宁远县法院提交的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证据,以证明本诉原告在提起虚假诉讼之前,已经违反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并持续地在侵害着反诉原告和涉案的三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直接抚养权人的反诉原告有权利为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亲权中的团体的合法权益提起各个与此案中变更抚养关系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联的反诉请求。宁远县法院无视这些证据能充分确凿地证明此案的案件事实这一客观事实,滥用职权不予采信这些证据,以枉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严重侵害反诉原告的合法诉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以及涉案的三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永州市中级法院和宁远县法院对此案在释法说理时故意歪曲法律,以歪理邪说来掩盖正确的法理,以似是而非来愚昧民众,打着法律的幌子,做着违法犯罪的勾当,其证据在(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31号案的判决书和131-1号裁定书的字里行间随处可见。
例如,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原审原告黄胜辉提起的本诉是变更之诉,而被告刘玉娟提起的反诉即请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属确认之诉,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及与第三人罗志秀、黄珍梅分别承担侵权责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要求原告支付学费和生活费是给付之诉,三者的诉讼标的不具有同一或相关联性,因此,被告刘玉娟也不能在本案中提起以上的反诉请求,但可另案起诉。】诉讼种类不能够确定各种诉讼种类之中的诉讼标的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或相关联性。在此案中,本诉是变更此案中待变更的既定的抚养关系中的抚养权纠纷之诉,反诉中的确认之诉是确认此案中待变更的既定的抚养关系中的抚养权纠纷和抚养费给付义务纠纷之诉,反诉中的给付之诉是给付此案中待变更的既定的抚养关系中确定的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给付义务纠纷之诉,在此案中这三种诉讼的诉讼标的同属于此案中的诉讼标的抚养关系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子集,具有相关联性。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但可另案起诉”,不仅枉法增加法院的案源,而且枉法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其目的是拖延甚至湮灭司法公正的实现。
再例如,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至于请求增加抚养费和赔偿三个小孩因心灵受到伤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体资格应是三个小孩即黄梦姝、黄可姝、黄杰,而不是刘玉娟,因此,刘玉娟在本案中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以上反诉请求是不适格的。如其另案提起以上诉请,应以黄梦姝、黄可姝、黄杰为原告,刘玉娟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据此,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监护权人包括亲权人,但监护权人并不一定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人,而亲权人则既是一种监护权人,又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人。在父母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中,因为监护权人包括亲权人与探视权人这两种相对立的监护权人,所以不具有亲权人身份的监护权人只有作为法定代理人附属于被监护人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中进行他益诉讼的这一种主体资格,而具有亲权人身份的监护权人则有两种主体资格,亲权人既有作为法定代理人附属于被监护人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中进行他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也有因为自身的权益受损,作为亲权人为了维护亲权中的全体成员的权益,提起自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种自益诉讼一般以反诉的形式出现。永州市中级法院有“如其另案提起以上诉请…”这种认为,其心可诛。
又例如,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上诉人刘玉娟提出中止黄胜辉探视权的上诉请求,由于上诉人刘玉娟在二审中没有补充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黄胜辉在探望小孩时有损害小孩身心健康及利益的不利因素出现,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证明了永州市中级法院对反诉原告刘玉娟向宁远县法院提交的8号证据和未经认证却被记录在案的10号证据应当采信却不予采信,故意违背本诉原告黄胜辉在探望小孩期间严重损害三个小孩的身心健康和利益这个客观事实和当时的婚姻法第38条即现行的民法典第1086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驳回反诉原告刘玉娟的第5个反诉请求,作枉法裁判,并故意抹灭监护权、探视权、亲权之间的本质区别,颠倒是非,混淆正邪,惩善扬恶,大逆天理人道。
2024年十二属相4月14(戊申)日。
注意事项:
鼠内藏消耗须防劳心;牛低调谦逊以防意外;
虎奋力拼搏亦需审时;兔君子固穷不失其志;
龙食神泄秀诸事顺遂;蛇利事业发展利交友;
马财来财去防财丢失;羊防口舌是非忌饮酒;
猴禄比之日事业运佳;鸡劫财印绶利于学业;
狗食神当值福气好运;猪宜吃辣食物来旺运。#生活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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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内藏消耗须防劳心;牛低调谦逊以防意外;
虎奋力拼搏亦需审时;兔君子固穷不失其志;
龙食神泄秀诸事顺遂;蛇利事业发展利交友;
马财来财去防财丢失;羊防口舌是非忌饮酒;
猴禄比之日事业运佳;鸡劫财印绶利于学业;
狗食神当值福气好运;猪宜吃辣食物来旺运。#生活碎碎念#
#马鞍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超话]##第十届菁英辩论赛决赛圆满结束#
庄严无畏的独立思考,灵气四溢的自由辩解。
经邦济世现师大底蕴,辩思古今述鸿鹄情怀。
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一言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辩论赛虽然结束了,但每个辩论队带来的精彩辩论,和给我们带来的思考会永远留在我们心中。感谢所有到来的同学们,也感谢评委老师们的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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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邦济世现师大底蕴,辩思古今述鸿鹄情怀。
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一言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辩论赛虽然结束了,但每个辩论队带来的精彩辩论,和给我们带来的思考会永远留在我们心中。感谢所有到来的同学们,也感谢评委老师们的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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