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我是寒川[兔子]
接稿开放中,欢迎来约。其他作品和oc也是可以问的。
景刃文章合集:https://t.cn/A6T9Vb6t
(此为镜像链接,不是凹三原站)
公众号:寒川剧评
最近一篇的跳转链接:https://t.cn/A6YkbPlL
主要是记录对一些作品和衍生文化现象的感想,什么都看,也欢迎推荐。
匿名提问箱:https://t.cn/A6T9Vb6c
欢迎找我聊天和提问,匿名只是为了抵消社恐的朋友一些顾虑。不介意这些的话评论区就好,我会眼熟你。
更具体的属性我写在图片里了。
接稿开放中,欢迎来约。其他作品和oc也是可以问的。
景刃文章合集:https://t.cn/A6T9Vb6t
(此为镜像链接,不是凹三原站)
公众号:寒川剧评
最近一篇的跳转链接:https://t.cn/A6YkbPlL
主要是记录对一些作品和衍生文化现象的感想,什么都看,也欢迎推荐。
匿名提问箱:https://t.cn/A6T9Vb6c
欢迎找我聊天和提问,匿名只是为了抵消社恐的朋友一些顾虑。不介意这些的话评论区就好,我会眼熟你。
更具体的属性我写在图片里了。
#文手求约稿[超话]#【长期接稿】
(づ ●─● )づ福利:
每月初会有一篇文享受【25/k】,会发放链接到各个平台,抢到的大人即可享受,题材不限,字数封顶3k
免费福利:因为小铺开张总共才2个月,为了积累金主,角色鉴、香水鉴、角色印象、世界观等每月会【免费开放】,可以dd我,每月会有与之相关的免费文鉴和速食车车小零食掉落,大概500字左右~看的上的大人可以dd一下~
(づ ●─● )づ福利:
每月初会有一篇文享受【25/k】,会发放链接到各个平台,抢到的大人即可享受,题材不限,字数封顶3k
免费福利:因为小铺开张总共才2个月,为了积累金主,角色鉴、香水鉴、角色印象、世界观等每月会【免费开放】,可以dd我,每月会有与之相关的免费文鉴和速食车车小零食掉落,大概500字左右~看的上的大人可以dd一下~
【领导干部主持“控规”会议属于个人隐私吗?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份判决书似乎告诉人们:是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做出的一个行政判决让人大跌眼镜:法院竟然认可主持“控规”会议的领导姓名属于个人隐私,支持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对其遮挡。
去年9月,有广州市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广州国际创新城南岸起步区西南片、东北片科教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公开该信息时,拒绝市民要求提供电子邮件的申请,而是采取遮挡领导姓名、现场查阅、只准抄录不准拍照或复印的方式。理由是: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及过程性信息,还考虑到政府信息载体安全、公开成本等因素。
结果,该市民查阅“控规”时发现,番禺区分局提供的“控规”文件只是遮挡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姓名。他认为,领导主持“控规”会议属于履行职责,与个人隐私无关。政府信息公开机关不能以个人隐私为由隐去领导姓名,不许市民拍照或复印。相反,公开“控规”会议主持者的姓名,更能起到“物勒工名”的功效,更有利于提高“控规”质量,更有利于群众参与和监督。
至于过程性信息的说法,这位市民并不认可。他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成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所说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而政府信息载体安全的说法,令人啼笑皆非。提供电子版本、复印件或拍照,会影响纸质版或电子版的载体安全吗?至于公开成本,这位市民表示,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缴纳信息处理费。让一个老人家抄录“控规”,是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市民的一种惩罚性污辱。
被告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四点理由没有履行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可是,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法院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竟然认可了被告作出的遮挡领导干部姓名、只准查阅抄录、不准拍照或复印的行政行为。判决书原话是这样说的:“对于案涉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及过程性信息,被告市规资局对该信息进行处理后向原告公开,并无不当。”
也就是说,领导干部主持“控规”会议属于个人隐私,政府机关不公开领导姓名“并无不当”。这位市民非常郁闷:都说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是公众人物,这样的判决符合常识吗?
更令这位市民不满的是,提供市民查阅的“控规”文件并不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6 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四条还指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可是,番禺区分局只提供了概述性的文字,没有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
判决书辩称,被告提供的“控规”通告附图已经基本包含了“控规”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拜托,通告附图与“控规”不是同一个文本。比如,《广州国际创新城南岸起步区西南片、东北片科教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一段话:“结合暨大现状水系和国际校区方案,实现水系东西贯通,并打造高品质、向公众开放的开敞空间。”也就是说,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和暨南大学番禺校区旁边的公园绿地必须对公众开放,这对市民来说极其重要,通告附图有这样的原话吗?这不重要吗?不公开“控规”,这两所高校就可以一直掩耳盗铃,圈占公园绿地。
这恐怕才是被告不让市民对“控规”拍照的真正原因。
这位市民在起诉状中指出,《广州国际创新城南岸起步区西南片、东北片科教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整体理念是“国际案例借鉴,探索融入城市的开放街区高校建设模式,与周边的科技研发商贸发展、居住等功能协调发展,形成产、学、研、城一体发展格局”。可是,被告派出机构番禺区分局于2023年8月8日向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二期工程承建方出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关于咨询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围墙建设是否需要规划报建的复函》,声称“来函所涉及的沿校区用地红线且不占用道路设置通用式围墙或绿篱围栏,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是被告变相支持国际校区重走围蔽老路,以实际行动否定了《广州国际创新城南岸起步区西南片、东北片科教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开放大学”理念。
庭审之后,这位市民在法官要求的期限内,提交了住建部和建设部两份文件,以及广州国际创新城南岸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说明书作为证据。但是,判决书只字不提这三份证据,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
收到判决书之后,这位市民忍不住想跟法官沟通。院方接电话的人透露,这份“控规”不规范,没有住建部要求的一些内容。这又令人生疑了:被告的说法不需要核实吗?一个信息是否真实,至少要经过两个独立信源核实,这是常识。广州国际创新城南岸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是该地区的一个“控规”,人家为什么有方案说明书?
又是一个常识问题。缺乏常识的判决书,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还令这位市民感到困惑的是,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与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合作方,双方合作成立了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规划资源工作室。法院如何在府院联动中居中裁判?涉及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案件,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是不是应该回避?
(备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法院这份行政判决书的案号为“(2024)粤7101行初885号”,2024年4月3日做出。博主就是那位广州市民)
去年9月,有广州市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广州国际创新城南岸起步区西南片、东北片科教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公开该信息时,拒绝市民要求提供电子邮件的申请,而是采取遮挡领导姓名、现场查阅、只准抄录不准拍照或复印的方式。理由是: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及过程性信息,还考虑到政府信息载体安全、公开成本等因素。
结果,该市民查阅“控规”时发现,番禺区分局提供的“控规”文件只是遮挡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姓名。他认为,领导主持“控规”会议属于履行职责,与个人隐私无关。政府信息公开机关不能以个人隐私为由隐去领导姓名,不许市民拍照或复印。相反,公开“控规”会议主持者的姓名,更能起到“物勒工名”的功效,更有利于提高“控规”质量,更有利于群众参与和监督。
至于过程性信息的说法,这位市民并不认可。他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成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所说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而政府信息载体安全的说法,令人啼笑皆非。提供电子版本、复印件或拍照,会影响纸质版或电子版的载体安全吗?至于公开成本,这位市民表示,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缴纳信息处理费。让一个老人家抄录“控规”,是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市民的一种惩罚性污辱。
被告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四点理由没有履行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可是,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法院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竟然认可了被告作出的遮挡领导干部姓名、只准查阅抄录、不准拍照或复印的行政行为。判决书原话是这样说的:“对于案涉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及过程性信息,被告市规资局对该信息进行处理后向原告公开,并无不当。”
也就是说,领导干部主持“控规”会议属于个人隐私,政府机关不公开领导姓名“并无不当”。这位市民非常郁闷:都说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是公众人物,这样的判决符合常识吗?
更令这位市民不满的是,提供市民查阅的“控规”文件并不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6 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四条还指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可是,番禺区分局只提供了概述性的文字,没有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
判决书辩称,被告提供的“控规”通告附图已经基本包含了“控规”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拜托,通告附图与“控规”不是同一个文本。比如,《广州国际创新城南岸起步区西南片、东北片科教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一段话:“结合暨大现状水系和国际校区方案,实现水系东西贯通,并打造高品质、向公众开放的开敞空间。”也就是说,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和暨南大学番禺校区旁边的公园绿地必须对公众开放,这对市民来说极其重要,通告附图有这样的原话吗?这不重要吗?不公开“控规”,这两所高校就可以一直掩耳盗铃,圈占公园绿地。
这恐怕才是被告不让市民对“控规”拍照的真正原因。
这位市民在起诉状中指出,《广州国际创新城南岸起步区西南片、东北片科教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整体理念是“国际案例借鉴,探索融入城市的开放街区高校建设模式,与周边的科技研发商贸发展、居住等功能协调发展,形成产、学、研、城一体发展格局”。可是,被告派出机构番禺区分局于2023年8月8日向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二期工程承建方出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关于咨询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围墙建设是否需要规划报建的复函》,声称“来函所涉及的沿校区用地红线且不占用道路设置通用式围墙或绿篱围栏,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是被告变相支持国际校区重走围蔽老路,以实际行动否定了《广州国际创新城南岸起步区西南片、东北片科教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开放大学”理念。
庭审之后,这位市民在法官要求的期限内,提交了住建部和建设部两份文件,以及广州国际创新城南岸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说明书作为证据。但是,判决书只字不提这三份证据,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
收到判决书之后,这位市民忍不住想跟法官沟通。院方接电话的人透露,这份“控规”不规范,没有住建部要求的一些内容。这又令人生疑了:被告的说法不需要核实吗?一个信息是否真实,至少要经过两个独立信源核实,这是常识。广州国际创新城南岸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是该地区的一个“控规”,人家为什么有方案说明书?
又是一个常识问题。缺乏常识的判决书,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还令这位市民感到困惑的是,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与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合作方,双方合作成立了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规划资源工作室。法院如何在府院联动中居中裁判?涉及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案件,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是不是应该回避?
(备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法院这份行政判决书的案号为“(2024)粤7101行初885号”,2024年4月3日做出。博主就是那位广州市民)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