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不是一种特定疾病
Covid-19这个术语引起很多不必要的恐慌
“Covid-19”一词错误地暗示了与这种病毒相关的急性症状有某种独特和特殊的东西——但事实显然并不存在。众所周知,这个术语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恐惧。三年多来,它还引起了社会的过度警惕和政治上的歇斯底里,这不仅阻碍了患者的康复,而且对世界各地许多人的自由、经济、卫生系统和生活造成了巨大损害。
尽管“Covid-19”一词现在已在各地广泛使用,但它并不是一个疾病分类实体;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特定的疾病。诊断仅且完全取决于SARS-CoV-2 实验室检测呈阳性。如果没有这项测试,“Covid-19”就是一种非特异性病毒性鼻炎、喉炎、支气管炎、肺炎。
“Covid-19”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否超过了我们在流感季节通常预期的死亡人数这一问题仍在争论中,并且可能永远不会完全解决。
毫无疑问,这些从公开的事实和数据中得出的简单推论是科学真理,迟早会成为公众知识。真理列车已启程;尽管如此,它仍将持续很长时间,因为这涉及到许多职业、声誉和巨额金钱。
“Covid-19”作为一种特定疾病的命名导致了针 SARS-CoV-2及其传播的特定措施、特定疫苗和特定药物的开发。
️新冠疫苗试验的结果是,在整个试验期间,接种疫苗组的人比接受安慰剂的人病情严重得多。将测试阳性和测试阴性的“病例”与副作用进行总结表明,他们的发烧程度更高,发冷程度更高,头痛程度更高,肌痛程度更高,胃肠道不适程度更高——而这些正是非特异性临床症状。被视为试验终点的症状。
也许,接种疫苗的人的SARS-CoV-2检测结果呈较少阳性。然而,从临床角度来看,他们的病情比安慰剂组更严重——而且毫无疑问非常显著。
我们应该尝试找出针对非特定疾病的特定措施是否真正有必要,并且我们知道需要如何做到这一点。真实结果试验的可能结果对许多专家和政治家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但这并不是不进行试验的充分理由。无论如何,真相总有一天会大白的。
Covid-19这个术语引起很多不必要的恐慌
“Covid-19”一词错误地暗示了与这种病毒相关的急性症状有某种独特和特殊的东西——但事实显然并不存在。众所周知,这个术语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恐惧。三年多来,它还引起了社会的过度警惕和政治上的歇斯底里,这不仅阻碍了患者的康复,而且对世界各地许多人的自由、经济、卫生系统和生活造成了巨大损害。
尽管“Covid-19”一词现在已在各地广泛使用,但它并不是一个疾病分类实体;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特定的疾病。诊断仅且完全取决于SARS-CoV-2 实验室检测呈阳性。如果没有这项测试,“Covid-19”就是一种非特异性病毒性鼻炎、喉炎、支气管炎、肺炎。
“Covid-19”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否超过了我们在流感季节通常预期的死亡人数这一问题仍在争论中,并且可能永远不会完全解决。
毫无疑问,这些从公开的事实和数据中得出的简单推论是科学真理,迟早会成为公众知识。真理列车已启程;尽管如此,它仍将持续很长时间,因为这涉及到许多职业、声誉和巨额金钱。
“Covid-19”作为一种特定疾病的命名导致了针 SARS-CoV-2及其传播的特定措施、特定疫苗和特定药物的开发。
️新冠疫苗试验的结果是,在整个试验期间,接种疫苗组的人比接受安慰剂的人病情严重得多。将测试阳性和测试阴性的“病例”与副作用进行总结表明,他们的发烧程度更高,发冷程度更高,头痛程度更高,肌痛程度更高,胃肠道不适程度更高——而这些正是非特异性临床症状。被视为试验终点的症状。
也许,接种疫苗的人的SARS-CoV-2检测结果呈较少阳性。然而,从临床角度来看,他们的病情比安慰剂组更严重——而且毫无疑问非常显著。
我们应该尝试找出针对非特定疾病的特定措施是否真正有必要,并且我们知道需要如何做到这一点。真实结果试验的可能结果对许多专家和政治家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但这并不是不进行试验的充分理由。无论如何,真相总有一天会大白的。
沈白高铁抚顺段违法征收-实锤
刚刚完成北京一中院云法庭审理自然资源部信息答复案件。
庭审中赵法官问我:你是这个项目的被征收人,你要申请这个文件是不是想要了解辽宁省在征收工作中是都有上位法支撑,对吗?
我回答:是
法官又问:那么,这个十八米红线的征收范围是不是对你产生了影响。
我回答:不仅仅是我,按照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区长和律师的答复,对吉林和辽宁两个省的被征收人都有实质影响。以我家养殖场为例,高铁从我家院中间穿过,却只征收穿过这18米宽,扔下两侧不管了,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我在500米范围内不能从事养殖了,再有,我无法从高铁一侧穿过高铁到达我场另一侧。
法官又问被告(自然资源部)对原告所说的征收行为你们是否有审查比如辽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要单说合法性,就这个行为是否合理?
被告答复:只有审批权,并且也问过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他们说是依法实施征收的
法官问:我看到你们智能审批系统里有三个文件,只有一个是跟原告所在地有关的,另外两个没有关系吧?有原告所说的十八米红线的规定吗,这个规定存在吗?
被告答复:是,有一个是吉林的,还有一个是先期用地的批复,与征收无关,18米的规定不存在!
18米红线的规定不存在!这个答复在法庭上以不同的方式重复过很多次。我在法庭上强调我的诉求就是如果有,请提供,如果没有就明确告诉我不存在!
法官问我,如果告知不存在你会怎么做,我明确告诉法官,我告他们违法征收!
法无授权不可为!按法官的话说:没有上位法的支撑!
不过,不管判决怎么样,事实清楚了,十八米红线不存在,没有自然资源部的批复!庭审过后我才发现我家的监控竟然一直开着,录下了我们庭审的全过程[good][拳头]
刚刚完成北京一中院云法庭审理自然资源部信息答复案件。
庭审中赵法官问我:你是这个项目的被征收人,你要申请这个文件是不是想要了解辽宁省在征收工作中是都有上位法支撑,对吗?
我回答:是
法官又问:那么,这个十八米红线的征收范围是不是对你产生了影响。
我回答:不仅仅是我,按照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区长和律师的答复,对吉林和辽宁两个省的被征收人都有实质影响。以我家养殖场为例,高铁从我家院中间穿过,却只征收穿过这18米宽,扔下两侧不管了,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我在500米范围内不能从事养殖了,再有,我无法从高铁一侧穿过高铁到达我场另一侧。
法官又问被告(自然资源部)对原告所说的征收行为你们是否有审查比如辽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要单说合法性,就这个行为是否合理?
被告答复:只有审批权,并且也问过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他们说是依法实施征收的
法官问:我看到你们智能审批系统里有三个文件,只有一个是跟原告所在地有关的,另外两个没有关系吧?有原告所说的十八米红线的规定吗,这个规定存在吗?
被告答复:是,有一个是吉林的,还有一个是先期用地的批复,与征收无关,18米的规定不存在!
18米红线的规定不存在!这个答复在法庭上以不同的方式重复过很多次。我在法庭上强调我的诉求就是如果有,请提供,如果没有就明确告诉我不存在!
法官问我,如果告知不存在你会怎么做,我明确告诉法官,我告他们违法征收!
法无授权不可为!按法官的话说:没有上位法的支撑!
不过,不管判决怎么样,事实清楚了,十八米红线不存在,没有自然资源部的批复!庭审过后我才发现我家的监控竟然一直开着,录下了我们庭审的全过程[good][拳头]
女子手拿肉夹馍回家,不料一只大型犬闻到肉味扑过来抢食!女子吓了一跳,赶紧驱赶大狗别靠近自己。可没想到狗主人居然丧心病狂地命令大狗去咬女子!女子被咬之后,只能大呼救命,情况十分危急!
一只大狗没有戴着狗绳朝自己扑过来,任谁看了都会害怕!更何况这只狗还张口来抢女子手中的肉夹馍,还用舌头舔舐肉夹馍。女子当时又怕又怒,担心大狗会伤害到自己,只能大声呵斥驱赶大狗,这完全是正常的反应!
但是,狗主人却觉得女子这是欺负自己的狗,于是大声命令怂恿自己的狗上去咬女子。千钧一发之刻,女子的丈夫正好在附近听到女子的呼救,飞快跑来把大狗给赶走,把女子从“狗口”中解救下来。随后,丈夫报案,女子很快就被送到医院。经过检查,女子全身有多处挫伤,另外右胸也受伤了。
狗主人不牵狗绳,导致恶狗伤人的事件数不胜数!不牵狗绳已经够让人很愤怒了,可这狗主人不牵狗绳不说,还主动命令狗咬人,这已经不是简单的狗咬人的事件,而是恶意伤人了!此时的狗就好比一把刀,虽然没有拿到狗主人的手里,但在主人的命令下,也把女子伤得遍体鳞伤!狗主人这种狂妄的行径,不能轻易饶恕,因为已经涉及违法犯罪!
1、那么,狗主人的行为构成什么性质呢?他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狗主人恶意怂恿大狗咬人,说明他在主观上有想利用大狗咬伤教训女子的想法。而且,他明知道大狗咬人会造成他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却还在大狗咬人的时候不去制止,这亦能说明狗主人具有非法损害女子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再从客观上来看,大狗主人命令大狗造成了女子被咬伤的恶性结果。
不过,是否构成故意伤人罪,不能以狗主人有没有恶意伤人去判断,因为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如果女子的伤情鉴定达到轻伤2级以上,才能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警方就只能对他进行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可对其处以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那么,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呢?
当然需要赔偿。饲养烈性犬可没有这么好养的!狗不能承担的责任,狗主人需要来承担。根据《民法典》第 1247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狗主人养的狗咬了别人,不过过错在于谁,狗主人都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换句话说,只要大狗被拉到街上,别人主动踢了狗一下,狗被激怒反咬到踢他的人,那么狗主人也要赔偿。
养狗就要承担这种后果和责任,因为狗管不好自己的行为,那就要狗主人负责管。而狗主人管不好自己,那就让法律管。这件事情,从我们的角度来看,这就是故意伤人,只不过故意伤人没有未遂一说!
但是,试想一下,如果当时女子的丈夫没有及时过来救女子,那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狗主人这种罔顾他人生命的做法,一定要给予严格的法律处罚,这样他才能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不会再犯!
我认为,狗主人故意唆使狗伤人,那就是故意伤害,不应以被害人伤情是否达到轻伤二级作为标准来认定,而应以加害人是否有主管故意为标准认定!法律这样规定,才能以惩治无良缺德之人!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一只大狗没有戴着狗绳朝自己扑过来,任谁看了都会害怕!更何况这只狗还张口来抢女子手中的肉夹馍,还用舌头舔舐肉夹馍。女子当时又怕又怒,担心大狗会伤害到自己,只能大声呵斥驱赶大狗,这完全是正常的反应!
但是,狗主人却觉得女子这是欺负自己的狗,于是大声命令怂恿自己的狗上去咬女子。千钧一发之刻,女子的丈夫正好在附近听到女子的呼救,飞快跑来把大狗给赶走,把女子从“狗口”中解救下来。随后,丈夫报案,女子很快就被送到医院。经过检查,女子全身有多处挫伤,另外右胸也受伤了。
狗主人不牵狗绳,导致恶狗伤人的事件数不胜数!不牵狗绳已经够让人很愤怒了,可这狗主人不牵狗绳不说,还主动命令狗咬人,这已经不是简单的狗咬人的事件,而是恶意伤人了!此时的狗就好比一把刀,虽然没有拿到狗主人的手里,但在主人的命令下,也把女子伤得遍体鳞伤!狗主人这种狂妄的行径,不能轻易饶恕,因为已经涉及违法犯罪!
1、那么,狗主人的行为构成什么性质呢?他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狗主人恶意怂恿大狗咬人,说明他在主观上有想利用大狗咬伤教训女子的想法。而且,他明知道大狗咬人会造成他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却还在大狗咬人的时候不去制止,这亦能说明狗主人具有非法损害女子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再从客观上来看,大狗主人命令大狗造成了女子被咬伤的恶性结果。
不过,是否构成故意伤人罪,不能以狗主人有没有恶意伤人去判断,因为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如果女子的伤情鉴定达到轻伤2级以上,才能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警方就只能对他进行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可对其处以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那么,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呢?
当然需要赔偿。饲养烈性犬可没有这么好养的!狗不能承担的责任,狗主人需要来承担。根据《民法典》第 1247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狗主人养的狗咬了别人,不过过错在于谁,狗主人都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换句话说,只要大狗被拉到街上,别人主动踢了狗一下,狗被激怒反咬到踢他的人,那么狗主人也要赔偿。
养狗就要承担这种后果和责任,因为狗管不好自己的行为,那就要狗主人负责管。而狗主人管不好自己,那就让法律管。这件事情,从我们的角度来看,这就是故意伤人,只不过故意伤人没有未遂一说!
但是,试想一下,如果当时女子的丈夫没有及时过来救女子,那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狗主人这种罔顾他人生命的做法,一定要给予严格的法律处罚,这样他才能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不会再犯!
我认为,狗主人故意唆使狗伤人,那就是故意伤害,不应以被害人伤情是否达到轻伤二级作为标准来认定,而应以加害人是否有主管故意为标准认定!法律这样规定,才能以惩治无良缺德之人!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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