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丑陋的人性!”浙江,男子把2套价值1000多万的房子,都过户给了女儿,他看女儿上了大学,和妻子一商量,决定生个二胎,没想到,女儿知道了咆哮着说:不许生,你们生孩子必须经过我同意。夫妻俩瞒着女儿生下一个儿子,竟然车祸双双去世,女儿竟然给了一农民2000元,把弟弟送给对方抚养,故意毁掉他的一生。
(案例来源:罗翔经典)
老路和妻子秦芳雨,把女儿送上高铁。
他们千叮咛万嘱咐,满眼不舍,看着女儿去大学报到,奔赴象牙塔,内心既欣慰又失落。
从小到大,这是女儿第一次离开家,和他们天各一方。
回到家里,顿时感觉到空落冷清不少,夫妻俩大眼瞪小眼,心里对女儿的思念肆意蔓延。
老路突然对妻子说:“老婆,不如我们要个二胎吧,如果是儿子,我们就儿女双全了,如果是女儿也不错,和闺女是个伴儿。”
其实,早在女儿还小的时候,他们就准备生二胎,可一边忙于事业,一边忙着照顾女儿,让他们觉得力不从心,分身乏术。
现在,女儿羽翼丰满,飞奔前程去了,他们顿觉轻松不少,老路的这个心思又开始泛滥了。
于是,在给女儿通话时,夫妻俩对生二胎提了一嘴,没想到,路姗姗反应特别大。
她就像如临大敌了一样,歇斯底里的吼道:“不许生,你们生二胎必须经过我同意,否则生了我也给你们掐死。”
夫妻俩安抚了女儿,过后并没在意,一段时间后,夫妻俩竟然还真怀上了孩子,这让他们兴奋不已。
毕竟,一把年纪了,成功受孕不容易,他们把这当成上天的礼物,决定先斩后奏,瞒着女儿生下孩子。
在他们看来,现在的孩子都自私,怕二胎夺走父母对她的爱。
其实,手心手背都是肉,父母不会厚此薄彼。
老路和妻子认为,只要把孩子生下来,看到粉嘟嘟的小生命,一奶同胞,血浓于水,女儿自然而然就接受了。
于是,夫妻俩造娃,保胎,分娩,一气呵成,终于老来得子,喜得贵子。
等路姗放假回来傻眼了,三口之家,变成了四口,襁褓中那个嗷嗷待哺的弟弟,让她双眼喷火,恼羞成怒。
这个孩子,不但抢走了父母对她的关注和爱,未来还威胁到她的财产,她岂能容他?
虽然,在路姗18岁上大学那年,父母把家里的两套房,都过户到女儿名下,作为她的成年礼。
但路姗还是觉得岌岌可危,自私自利的她觉得,父母不应该敢违背她的想法,不尊重她的意见,没经过她允许,把孩子生下来了。
于是,她决定和父母断绝关系,父母觉得女儿只是一时生气,口出不敬之言,也没当回事。
他们还和路姗商量,能不能把他们住的这套房子给儿子,女儿儿子一人一套,不偏不倚。
路姗一听,简直是火冒三丈,斩钉截铁的拒绝了,更是和父母反目成仇,水火不容,把弟弟看做眼中钉肉中刺。
没多久,一场意外,导致老路和妻子双双遇难,留下一岁的小路无依无靠。
路姗的姨妈舅舅准备收养这个外甥,可发现路家两套房子都在路姗名下,她才是弟弟的监护人,所以,就放弃了收养的决定。
路姗对弟弟恨之入骨,怎么可能去抚养他?再说了,父母造的孽,凭啥把负担强加给她?
她还是一个未婚的姑娘,将来带这个累赘怎么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于是,路姗直接找到一个农民,把弟弟送给了他,还给了对方2000元。
后来,路姗把父母给她的两套房子都卖了,在北京买了房子,结婚生子,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路姗对弟弟有抚养费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去世,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姐姐可以担任弟弟的监护人,尤其是在祖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
此外,如果姐姐自己还在求学,她也可以从有利于弟弟的角度出发,委托其他亲戚临时代为监护。
这意味着姐姐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弟弟的最佳利益来决定如何履行抚养责任。
所以,父母去世,路姗就是弟弟的法定监护人,她有义务抚养弟弟。
2、路姗把弟弟送了人,构成遗弃罪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指的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如果姐姐在将弟弟送养后,仍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姐姐将弟弟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取决于她送养后的行为和送养对象是否有抚养能力。
如果姐姐在送养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且送养对象无抚养能力,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反之,如果送养给了有抚养能力的家庭,且姐姐履行了必要的通知和协助义务,则可能不构成遗弃罪。
3、路姗如果把弟弟养大,她老的那一天,弟弟有义务给她养老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亲情也是无价的,手足之情,不能用金钱代替和衡量。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来源:罗翔经典)
老路和妻子秦芳雨,把女儿送上高铁。
他们千叮咛万嘱咐,满眼不舍,看着女儿去大学报到,奔赴象牙塔,内心既欣慰又失落。
从小到大,这是女儿第一次离开家,和他们天各一方。
回到家里,顿时感觉到空落冷清不少,夫妻俩大眼瞪小眼,心里对女儿的思念肆意蔓延。
老路突然对妻子说:“老婆,不如我们要个二胎吧,如果是儿子,我们就儿女双全了,如果是女儿也不错,和闺女是个伴儿。”
其实,早在女儿还小的时候,他们就准备生二胎,可一边忙于事业,一边忙着照顾女儿,让他们觉得力不从心,分身乏术。
现在,女儿羽翼丰满,飞奔前程去了,他们顿觉轻松不少,老路的这个心思又开始泛滥了。
于是,在给女儿通话时,夫妻俩对生二胎提了一嘴,没想到,路姗姗反应特别大。
她就像如临大敌了一样,歇斯底里的吼道:“不许生,你们生二胎必须经过我同意,否则生了我也给你们掐死。”
夫妻俩安抚了女儿,过后并没在意,一段时间后,夫妻俩竟然还真怀上了孩子,这让他们兴奋不已。
毕竟,一把年纪了,成功受孕不容易,他们把这当成上天的礼物,决定先斩后奏,瞒着女儿生下孩子。
在他们看来,现在的孩子都自私,怕二胎夺走父母对她的爱。
其实,手心手背都是肉,父母不会厚此薄彼。
老路和妻子认为,只要把孩子生下来,看到粉嘟嘟的小生命,一奶同胞,血浓于水,女儿自然而然就接受了。
于是,夫妻俩造娃,保胎,分娩,一气呵成,终于老来得子,喜得贵子。
等路姗放假回来傻眼了,三口之家,变成了四口,襁褓中那个嗷嗷待哺的弟弟,让她双眼喷火,恼羞成怒。
这个孩子,不但抢走了父母对她的关注和爱,未来还威胁到她的财产,她岂能容他?
虽然,在路姗18岁上大学那年,父母把家里的两套房,都过户到女儿名下,作为她的成年礼。
但路姗还是觉得岌岌可危,自私自利的她觉得,父母不应该敢违背她的想法,不尊重她的意见,没经过她允许,把孩子生下来了。
于是,她决定和父母断绝关系,父母觉得女儿只是一时生气,口出不敬之言,也没当回事。
他们还和路姗商量,能不能把他们住的这套房子给儿子,女儿儿子一人一套,不偏不倚。
路姗一听,简直是火冒三丈,斩钉截铁的拒绝了,更是和父母反目成仇,水火不容,把弟弟看做眼中钉肉中刺。
没多久,一场意外,导致老路和妻子双双遇难,留下一岁的小路无依无靠。
路姗的姨妈舅舅准备收养这个外甥,可发现路家两套房子都在路姗名下,她才是弟弟的监护人,所以,就放弃了收养的决定。
路姗对弟弟恨之入骨,怎么可能去抚养他?再说了,父母造的孽,凭啥把负担强加给她?
她还是一个未婚的姑娘,将来带这个累赘怎么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于是,路姗直接找到一个农民,把弟弟送给了他,还给了对方2000元。
后来,路姗把父母给她的两套房子都卖了,在北京买了房子,结婚生子,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路姗对弟弟有抚养费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去世,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姐姐可以担任弟弟的监护人,尤其是在祖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
此外,如果姐姐自己还在求学,她也可以从有利于弟弟的角度出发,委托其他亲戚临时代为监护。
这意味着姐姐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弟弟的最佳利益来决定如何履行抚养责任。
所以,父母去世,路姗就是弟弟的法定监护人,她有义务抚养弟弟。
2、路姗把弟弟送了人,构成遗弃罪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指的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如果姐姐在将弟弟送养后,仍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姐姐将弟弟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取决于她送养后的行为和送养对象是否有抚养能力。
如果姐姐在送养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且送养对象无抚养能力,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反之,如果送养给了有抚养能力的家庭,且姐姐履行了必要的通知和协助义务,则可能不构成遗弃罪。
3、路姗如果把弟弟养大,她老的那一天,弟弟有义务给她养老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亲情也是无价的,手足之情,不能用金钱代替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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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西装图有感:
婚戒如果在民国时期 那可能一个是搞摄影的 一个是写文字的 感觉会是两个励志的爱国青年
性格互补 年龄相仿 且志趣相投 …
你写文我拍照记录 哎哟卧槽了。。。
但混乱时代…感觉不是生死两隔就是天各一方
以我擅长的方式思念你。。
好吃啊。。
这样吧 你们俩的民国爱情有点松弛的忧伤 但你们如果能拍一部色戒bl版将会弥补上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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