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顶格罚款 恪守执法底线】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意见》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和热议,而《意见》提出的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等要求,更是指向了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日常执法监管工作中容易陷入的误区,指向了企业、民众等主体在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时的痛点,因而在舆论场引发了更大的反响。
行政法规、规章数量多,覆盖的领域广,是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行政法规、规章中设定了大量罚款处罚,其中相当一部分罚款处罚有弹性空间,有罚款的金额或倍数上限和下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处罚的弹性空间就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为了应对舆论压力,为了彰显对相关领域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执法从严的决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动辄拿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重拳、大招。实际上,有些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尽管看起来非常严厉,震慑力十足,却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明显偏重,属于不规范、不理性执法。
在罚款处罚的裁量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含最低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含顶格处罚)三个裁量层次,每一个裁量层次都对应着一些违法情形。根据自由裁量的规则,违法行为具备哪些情形,执法者就应该对号入座,选择与违法情形相适应的裁量层次。这也就意味着,只有违法行为符合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违法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等情形时,执法者方可选择从重处罚层次,而选择从重处罚层次中的顶格处罚,则更需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谨慎评估与把握,不能罔顾违法情形,脑门一拍,意气执法,随意作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决定。
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是对行政处罚理性底线的重申,这一要求与《意见》提出的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等要求相一致,都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遏制随意执法,减少或杜绝执法畸轻畸重现象,也有助于优化执法效果,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和民众的罚款负担。
要落实《意见》要求,增强执法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自由裁量的标准和规则,给包含顶格处罚的各个裁量层次提供一把精准的“尺子”,压缩执法者自由裁量的幅度,增强自由裁量的客观性,弱化自由裁量的主观性;全面严格推行自由裁量说理制度,让说理成为处罚的标配,让执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标准的选择给出解释和说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就应该采纳;运用好执法案件公示制度以及上级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评查案件制度,以多元监督倒逼执法者保持执法理性,提升办案质量。(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英锋)
《意见》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和热议,而《意见》提出的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等要求,更是指向了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日常执法监管工作中容易陷入的误区,指向了企业、民众等主体在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时的痛点,因而在舆论场引发了更大的反响。
行政法规、规章数量多,覆盖的领域广,是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行政法规、规章中设定了大量罚款处罚,其中相当一部分罚款处罚有弹性空间,有罚款的金额或倍数上限和下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处罚的弹性空间就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为了应对舆论压力,为了彰显对相关领域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执法从严的决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动辄拿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重拳、大招。实际上,有些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尽管看起来非常严厉,震慑力十足,却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明显偏重,属于不规范、不理性执法。
在罚款处罚的裁量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含最低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含顶格处罚)三个裁量层次,每一个裁量层次都对应着一些违法情形。根据自由裁量的规则,违法行为具备哪些情形,执法者就应该对号入座,选择与违法情形相适应的裁量层次。这也就意味着,只有违法行为符合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违法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等情形时,执法者方可选择从重处罚层次,而选择从重处罚层次中的顶格处罚,则更需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谨慎评估与把握,不能罔顾违法情形,脑门一拍,意气执法,随意作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决定。
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是对行政处罚理性底线的重申,这一要求与《意见》提出的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等要求相一致,都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遏制随意执法,减少或杜绝执法畸轻畸重现象,也有助于优化执法效果,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和民众的罚款负担。
要落实《意见》要求,增强执法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自由裁量的标准和规则,给包含顶格处罚的各个裁量层次提供一把精准的“尺子”,压缩执法者自由裁量的幅度,增强自由裁量的客观性,弱化自由裁量的主观性;全面严格推行自由裁量说理制度,让说理成为处罚的标配,让执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标准的选择给出解释和说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就应该采纳;运用好执法案件公示制度以及上级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评查案件制度,以多元监督倒逼执法者保持执法理性,提升办案质量。(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英锋)
【慎用顶格罚款 恪守执法底线】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意见》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和热议,而《意见》提出的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等要求,更是指向了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日常执法监管工作中容易陷入的误区,指向了企业、民众等主体在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时的痛点,因而在舆论场引发了更大的反响。
行政法规、规章数量多,覆盖的领域广,是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行政法规、规章中设定了大量罚款处罚,其中相当一部分罚款处罚有弹性空间,有罚款的金额或倍数上限和下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处罚的弹性空间就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为了应对舆论压力,为了彰显对相关领域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执法从严的决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动辄拿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重拳、大招。实际上,有些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尽管看起来非常严厉,震慑力十足,却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明显偏重,属于不规范、不理性执法。
在罚款处罚的裁量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含最低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含顶格处罚)三个裁量层次,每一个裁量层次都对应着一些违法情形。根据自由裁量的规则,违法行为具备哪些情形,执法者就应该对号入座,选择与违法情形相适应的裁量层次。这也就意味着,只有违法行为符合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违法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等情形时,执法者方可选择从重处罚层次,而选择从重处罚层次中的顶格处罚,则更需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谨慎评估与把握,不能罔顾违法情形,脑门一拍,意气执法,随意作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决定。
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是对行政处罚理性底线的重申,这一要求与《意见》提出的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等要求相一致,都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遏制随意执法,减少或杜绝执法畸轻畸重现象,也有助于优化执法效果,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和民众的罚款负担。
要落实《意见》要求,增强执法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自由裁量的标准和规则,给包含顶格处罚的各个裁量层次提供一把精准的“尺子”,压缩执法者自由裁量的幅度,增强自由裁量的客观性,弱化自由裁量的主观性;全面严格推行自由裁量说理制度,让说理成为处罚的标配,让执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标准的选择给出解释和说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就应该采纳;运用好执法案件公示制度以及上级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评查案件制度,以多元监督倒逼执法者保持执法理性,提升办案质量。(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英锋)
《意见》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和热议,而《意见》提出的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等要求,更是指向了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日常执法监管工作中容易陷入的误区,指向了企业、民众等主体在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时的痛点,因而在舆论场引发了更大的反响。
行政法规、规章数量多,覆盖的领域广,是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行政法规、规章中设定了大量罚款处罚,其中相当一部分罚款处罚有弹性空间,有罚款的金额或倍数上限和下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处罚的弹性空间就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为了应对舆论压力,为了彰显对相关领域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执法从严的决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动辄拿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重拳、大招。实际上,有些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尽管看起来非常严厉,震慑力十足,却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明显偏重,属于不规范、不理性执法。
在罚款处罚的裁量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含最低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含顶格处罚)三个裁量层次,每一个裁量层次都对应着一些违法情形。根据自由裁量的规则,违法行为具备哪些情形,执法者就应该对号入座,选择与违法情形相适应的裁量层次。这也就意味着,只有违法行为符合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违法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等情形时,执法者方可选择从重处罚层次,而选择从重处罚层次中的顶格处罚,则更需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谨慎评估与把握,不能罔顾违法情形,脑门一拍,意气执法,随意作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决定。
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是对行政处罚理性底线的重申,这一要求与《意见》提出的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等要求相一致,都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遏制随意执法,减少或杜绝执法畸轻畸重现象,也有助于优化执法效果,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和民众的罚款负担。
要落实《意见》要求,增强执法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自由裁量的标准和规则,给包含顶格处罚的各个裁量层次提供一把精准的“尺子”,压缩执法者自由裁量的幅度,增强自由裁量的客观性,弱化自由裁量的主观性;全面严格推行自由裁量说理制度,让说理成为处罚的标配,让执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标准的选择给出解释和说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就应该采纳;运用好执法案件公示制度以及上级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评查案件制度,以多元监督倒逼执法者保持执法理性,提升办案质量。(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英锋)
法制中国?上梁不正下梁歪!权力比法大!为啥国家信访局犯罪是合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啥人大代表犯罪是合法的?
2023年7月24日上午上班时间我又反复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了(见图片),27年国家信访局不敢依法依规按照【国家信访工作条例】解决问题?应该受到啥国法处理?
2023年7月21日上午上班时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办一号窗口工号是036的男性工作人员给我登记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知法犯法是合法的??
为啥2023年1月13日这天中国政府网、国家信访局、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这四个部门的网站都分别给我屏蔽了上不去?这四个部门联合起来到底要想干啥?我案子的程序到中央二十多年了,我长住北京十余年,为啥2022年6月5日和8月28日和9月25日和10月5日6日国家信访局的网给我屏蔽上不去?我的案子发生二十七年,我妈妈的案子发生十多年了,啥时候解决我娘俩的案子?国家信访局是解决我娘俩的人还是解决事情?国家信访局不解决问题?还找各种借口不让我进去登记?为啥?权力比法大!国家信访局从2021年10月23日起至今就不敢依法依规把我妈妈的案子和我的案子登记上官网?
为啥国家信访局犯罪是合法的?
1.我赖学芳从来没有向任何部门申请复核?
2.国家信访局为啥不敢依法依规把我妈妈的案子转交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
3.国家信访局为啥不敢依法依规把我案子转交最高人民法院?
我和我妈妈的案子早己成为社会问题,早己引起社会各界和全国各地电视新闻网络媒体的跟踪报道。难道国家信访局还要包庇纵容全国各级政府官员知法犯法的行为吗?
国家信访局是罪恶腐败的源头!
《信访工作条例》是制定来针对平头老百姓的!我的案子案发时间1999年1月15日起至今全国各级政府部门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不解决问题?我妈妈的案子案发时间2010年11月23日起至今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不解决问题?全国各级公安部门不抓罪犯还千方百计包庇纵容违法部门犯罪分子?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应该受到啥处罚?信访事项本次办理情况:处理时间办理过程:2021-01-21国家信访局应当通过司法途径,2021-03-07国家信访局转交北京市信访办。
【金堂县人民法院】赖学芳:
我院收到你反映的对汤开斌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不服的诉请后,已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评查。我院经评查后认为,该案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合理,赔偿金额适当。因我院多次电话联系,你除接 听一次外,其余均未接听,现通过短信方式将评查结果告知于你。你若有任何意见,请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提交,并明确具体诉请。你也可前往我院当面表达诉求。或电话联系我院人员予以明确。如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前往,可致电确定具体时间地点后,我院将派员前往你确定的地点了解你的具体诉求,并释法明理,特此告知。
联系人:艾筱姑
联系电话:13540814056、68611411
地址:金堂县人民法院(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713号
2023年7月24日上午上班时间我又反复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了(见图片),27年国家信访局不敢依法依规按照【国家信访工作条例】解决问题?应该受到啥国法处理?
2023年7月21日上午上班时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信访办一号窗口工号是036的男性工作人员给我登记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知法犯法是合法的??
为啥2023年1月13日这天中国政府网、国家信访局、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这四个部门的网站都分别给我屏蔽了上不去?这四个部门联合起来到底要想干啥?我案子的程序到中央二十多年了,我长住北京十余年,为啥2022年6月5日和8月28日和9月25日和10月5日6日国家信访局的网给我屏蔽上不去?我的案子发生二十七年,我妈妈的案子发生十多年了,啥时候解决我娘俩的案子?国家信访局是解决我娘俩的人还是解决事情?国家信访局不解决问题?还找各种借口不让我进去登记?为啥?权力比法大!国家信访局从2021年10月23日起至今就不敢依法依规把我妈妈的案子和我的案子登记上官网?
为啥国家信访局犯罪是合法的?
1.我赖学芳从来没有向任何部门申请复核?
2.国家信访局为啥不敢依法依规把我妈妈的案子转交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
3.国家信访局为啥不敢依法依规把我案子转交最高人民法院?
我和我妈妈的案子早己成为社会问题,早己引起社会各界和全国各地电视新闻网络媒体的跟踪报道。难道国家信访局还要包庇纵容全国各级政府官员知法犯法的行为吗?
国家信访局是罪恶腐败的源头!
《信访工作条例》是制定来针对平头老百姓的!我的案子案发时间1999年1月15日起至今全国各级政府部门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不解决问题?我妈妈的案子案发时间2010年11月23日起至今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不解决问题?全国各级公安部门不抓罪犯还千方百计包庇纵容违法部门犯罪分子?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应该受到啥处罚?信访事项本次办理情况:处理时间办理过程:2021-01-21国家信访局应当通过司法途径,2021-03-07国家信访局转交北京市信访办。
【金堂县人民法院】赖学芳:
我院收到你反映的对汤开斌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不服的诉请后,已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评查。我院经评查后认为,该案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合理,赔偿金额适当。因我院多次电话联系,你除接 听一次外,其余均未接听,现通过短信方式将评查结果告知于你。你若有任何意见,请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提交,并明确具体诉请。你也可前往我院当面表达诉求。或电话联系我院人员予以明确。如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前往,可致电确定具体时间地点后,我院将派员前往你确定的地点了解你的具体诉求,并释法明理,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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