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某海底捞餐厅食客餐后发生激烈争吵,警方到场平息纠纷。
据知情人王某介绍,他与黄某、何某三人在海底捞餐厅聚餐后,已经凌晨,原来何某召集一起聚餐,并承诺付费请客,但是当三人将离开海底捞时,被服务员因不付费而拦住,事后发生黄某和何某发生激烈的争吵……。
1、何某承诺事前付费,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事因何某而起,何某召集王某、黄某一起聚餐并承诺买单,其聚餐是社会人的情谊行为,不受法秩序约束,也就是何某承诺支付餐费是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关系,拒付餐费,没有合同违约之说。
2、何某三人与海底捞餐厅成立合同关系
是夜,何某等三人来到海底捞聚餐,落座、点餐,其行为与海底捞餐厅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合同关系的成立,合同双方将要受到餐饮服务合同的约束,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海底捞提供安全食品,何某等三人支付相应餐费等等。
3、何某三人对海底捞餐厅的债务负担是平均承担
基于何某声称餐后支付餐费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何某、王某、黄某对餐费的支付义务,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依法律规定或事前约定,否则,何某、王某、黄某均分餐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8、517、518条。
4、何某三人内部对餐费负担纠纷,不能对抗海底捞餐厅
尚若何某三人由于内部纠纷,不支付餐费而强行离开时,海底捞为了防止三人“逃单”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可以行使暂时私权,扣押三人的财物fg等合理措施,并马上报警处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7条。
5、倘若何某假装“大摆筵席,请客他人”,不得逃避对海底捞餐厅法定支付餐费义务
倘若何某内心不想买单请客,但是行为外观是提前预约,留下手机号码,热情点餐好客的行为,餐后服务员认为何某是餐费的支付者,请求支付餐费而遭拒付时,何某的拒付餐费行为不能抗辩海底捞餐厅。根据意思表示理论的解释规则,何某内心的真意保留,海底捞不得而知,其真意保留意思表示不得对抗海底捞餐厅的相应法定权利。基于何某与海底捞餐厅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要受到其合同法律关系的约束,何某应当承担向海底捞餐厅支付相应餐费的法定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2条。
当然何某可以向共同聚餐的王某、黄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85条。
以上分析,匆匆成就;不揣浅陋,仅资分享。
据知情人王某介绍,他与黄某、何某三人在海底捞餐厅聚餐后,已经凌晨,原来何某召集一起聚餐,并承诺付费请客,但是当三人将离开海底捞时,被服务员因不付费而拦住,事后发生黄某和何某发生激烈的争吵……。
1、何某承诺事前付费,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事因何某而起,何某召集王某、黄某一起聚餐并承诺买单,其聚餐是社会人的情谊行为,不受法秩序约束,也就是何某承诺支付餐费是事实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关系,拒付餐费,没有合同违约之说。
2、何某三人与海底捞餐厅成立合同关系
是夜,何某等三人来到海底捞聚餐,落座、点餐,其行为与海底捞餐厅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合同关系的成立,合同双方将要受到餐饮服务合同的约束,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海底捞提供安全食品,何某等三人支付相应餐费等等。
3、何某三人对海底捞餐厅的债务负担是平均承担
基于何某声称餐后支付餐费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何某、王某、黄某对餐费的支付义务,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依法律规定或事前约定,否则,何某、王某、黄某均分餐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8、517、518条。
4、何某三人内部对餐费负担纠纷,不能对抗海底捞餐厅
尚若何某三人由于内部纠纷,不支付餐费而强行离开时,海底捞为了防止三人“逃单”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可以行使暂时私权,扣押三人的财物fg等合理措施,并马上报警处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7条。
5、倘若何某假装“大摆筵席,请客他人”,不得逃避对海底捞餐厅法定支付餐费义务
倘若何某内心不想买单请客,但是行为外观是提前预约,留下手机号码,热情点餐好客的行为,餐后服务员认为何某是餐费的支付者,请求支付餐费而遭拒付时,何某的拒付餐费行为不能抗辩海底捞餐厅。根据意思表示理论的解释规则,何某内心的真意保留,海底捞不得而知,其真意保留意思表示不得对抗海底捞餐厅的相应法定权利。基于何某与海底捞餐厅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要受到其合同法律关系的约束,何某应当承担向海底捞餐厅支付相应餐费的法定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2条。
当然何某可以向共同聚餐的王某、黄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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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辞退、开除和辞职与免职、罢免、撤职和引咎辞职”是大不同的
近几天,上海疫情防控情势非常严峻,对在抗疫期间,履职不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党内职务的处分略)予以免职和撤销处分,其不同所有制形式,处理的结果完全不同。
一、行政负责人的撤(免)职
1、上海机场集团下属虹桥公司消防急救保障部总经理李水飞在疫情防控中不担当、不作为,被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2、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党支部副书记、院长周宝国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管理不严、处置不力,被免去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蔡永强被免去浦东新区北蔡镇党委书记职务;徐建军按程序免去镇长职务;黄伟被免去洋泾街道办副主任职务。
二、撤(免)职的不同
上述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1、黄卫中心周宝国和北蔡镇蔡永强、徐建军和黄伟,这四位同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员法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上级处分决定中,免去的只是他们的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按照公务员法,他们的公务员职务仍然存在,不会因为被免去领导职务而同时免去公务员职务。
2、上海机场集团下属虹桥公司李水飞同志,是按照公司法,实行公司制管理运营,其担任总经理的行政职务由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按劳动合同法,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从上述因疫情防控不力,上级对其处理方式也不同,黄卫中心和北蔡镇四位同志,按照公务员法,所谓免责就是免去其所承担的领导职务,这四位同志仍然享有公务员身份;而机场集团下属单位是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运营,由董事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其丧失公司制下行政职务以外,就仅仅是一名普通的劳动合同制员工,真正成为五官一身轻的公司一员。
三、撤(免)职后的不同
1、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免职、罢免、撤职和引咎辞职,其丧失的是其领导职务,其公务员职务不变。
2、开除、辞退和辞职,会让其行政机关领导丧失公务员身份,进而也同时丧失了其领导职务,仅仅成为机关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对公司制负责人,按照公司法,由董事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但是其仍然是公司的劳动合同聘任制一员。
四、实行公务员法与公司法
1、公司制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法,其由领导职务和公务员职务并行的制度,免去其领导职务,不会丧失其公务员身份,根据实际情况,往往免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年后,还会东山再起,重新在其他地方或部门担任政府或部门的领导职务;若辞退、开除和辞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失的是公务员身份,要再回到领导职务系列,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考核和任用制度,先取得公务员职务后,在取得领导职务。
2、公司制,实行公司法规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何解聘,一旦被董事会撤销总经理职务,就是一名普通的公司制员工,享有公司法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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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天,上海疫情防控情势非常严峻,对在抗疫期间,履职不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党内职务的处分略)予以免职和撤销处分,其不同所有制形式,处理的结果完全不同。
一、行政负责人的撤(免)职
1、上海机场集团下属虹桥公司消防急救保障部总经理李水飞在疫情防控中不担当、不作为,被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2、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党支部副书记、院长周宝国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管理不严、处置不力,被免去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蔡永强被免去浦东新区北蔡镇党委书记职务;徐建军按程序免去镇长职务;黄伟被免去洋泾街道办副主任职务。
二、撤(免)职的不同
上述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1、黄卫中心周宝国和北蔡镇蔡永强、徐建军和黄伟,这四位同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员法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上级处分决定中,免去的只是他们的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按照公务员法,他们的公务员职务仍然存在,不会因为被免去领导职务而同时免去公务员职务。
2、上海机场集团下属虹桥公司李水飞同志,是按照公司法,实行公司制管理运营,其担任总经理的行政职务由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按劳动合同法,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从上述因疫情防控不力,上级对其处理方式也不同,黄卫中心和北蔡镇四位同志,按照公务员法,所谓免责就是免去其所承担的领导职务,这四位同志仍然享有公务员身份;而机场集团下属单位是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运营,由董事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其丧失公司制下行政职务以外,就仅仅是一名普通的劳动合同制员工,真正成为五官一身轻的公司一员。
三、撤(免)职后的不同
1、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免职、罢免、撤职和引咎辞职,其丧失的是其领导职务,其公务员职务不变。
2、开除、辞退和辞职,会让其行政机关领导丧失公务员身份,进而也同时丧失了其领导职务,仅仅成为机关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对公司制负责人,按照公司法,由董事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但是其仍然是公司的劳动合同聘任制一员。
四、实行公务员法与公司法
1、公司制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法,其由领导职务和公务员职务并行的制度,免去其领导职务,不会丧失其公务员身份,根据实际情况,往往免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年后,还会东山再起,重新在其他地方或部门担任政府或部门的领导职务;若辞退、开除和辞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失的是公务员身份,要再回到领导职务系列,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考核和任用制度,先取得公务员职务后,在取得领导职务。
2、公司制,实行公司法规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何解聘,一旦被董事会撤销总经理职务,就是一名普通的公司制员工,享有公司法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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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发生一起电话诈骗案件,犯罪数额巨大,由于家人报案,民警处置迅速,止损了被害人诈骗金额的扩大,此案件正在侦办中。
一、法律适用
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由此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法律证成
本案中,诈骗行为人采用电话诈骗的方式,对被骗女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得被骗女子深信不疑,产生“人为”或“外因”的错误认识,被害女子甚至不惜借钱给到诈骗行为人,诈骗犯罪数额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标准,诈骗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既遂。
本案中,诈骗行为人具有对该女子“非法占有目的且主观故意”这些不成文的犯罪构建要件要素,由于警方迅速到达案发现场,原本18万的诈骗犯罪金额,及时阻止被诈骗3.4万,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诈骗行为人诈骗行为已经着手,成立诈骗罪。
三、罪数
本案中,依据刑法第266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行为人成立诈骗罪,其中涉案犯罪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达到14.6万元,诈骗行为人以犯诈骗罪既遂定罪论处;诈骗犯罪金额3.4万元,诈骗行为人以犯诈骗罪未遂定罪论处。
四、结论
诈骗行为人涉嫌违反刑法第266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成立诈骗罪,以犯诈骗罪既遂和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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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适用
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由此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法律证成
本案中,诈骗行为人采用电话诈骗的方式,对被骗女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得被骗女子深信不疑,产生“人为”或“外因”的错误认识,被害女子甚至不惜借钱给到诈骗行为人,诈骗犯罪数额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标准,诈骗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既遂。
本案中,诈骗行为人具有对该女子“非法占有目的且主观故意”这些不成文的犯罪构建要件要素,由于警方迅速到达案发现场,原本18万的诈骗犯罪金额,及时阻止被诈骗3.4万,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诈骗行为人诈骗行为已经着手,成立诈骗罪。
三、罪数
本案中,依据刑法第266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行为人成立诈骗罪,其中涉案犯罪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达到14.6万元,诈骗行为人以犯诈骗罪既遂定罪论处;诈骗犯罪金额3.4万元,诈骗行为人以犯诈骗罪未遂定罪论处。
四、结论
诈骗行为人涉嫌违反刑法第266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成立诈骗罪,以犯诈骗罪既遂和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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