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宁巴黎欧莱雅护肤代言人#|#刘宇宁蒋俊豪#|#摩登兄弟[超话]#
宝贝推荐的宝藏确实很棒,和代言人一样货真价实[打call][打call] 欢迎收看直播镜头随便一张都是头像系列。旁人祈求时光永驻,我只愿 @摩登兄弟刘宇宁 平安~健康~喜乐[七时吉祥][七时吉祥]。
https://t.cn/A60pKOzt
刘宇宁折腰刘宇宁魏劭
刘宇宁一念关山刘宇宁宁远舟
刘宇宁做自己的光刘宇宁蒋俊豪
纪梵希彩妆代言人刘宇宁
巴黎欧莱雅美发代言人刘宇宁
巴黎欧莱雅护肤代言人刘宇宁
纯甄品牌代言人刘宇宁
摩登兄弟刘宇宁宁哥刘宇宁棚主 https://t.cn/RuQbatj
宝贝推荐的宝藏确实很棒,和代言人一样货真价实[打call][打call] 欢迎收看直播镜头随便一张都是头像系列。旁人祈求时光永驻,我只愿 @摩登兄弟刘宇宁 平安~健康~喜乐[七时吉祥][七时吉祥]。
https://t.cn/A60pKOzt
刘宇宁折腰刘宇宁魏劭
刘宇宁一念关山刘宇宁宁远舟
刘宇宁做自己的光刘宇宁蒋俊豪
纪梵希彩妆代言人刘宇宁
巴黎欧莱雅美发代言人刘宇宁
巴黎欧莱雅护肤代言人刘宇宁
纯甄品牌代言人刘宇宁
摩登兄弟刘宇宁宁哥刘宇宁棚主 https://t.cn/RuQbatj
进入秋冬,天气干燥,干纹、细纹会较明显,所以到了这个时间段,肌肤问题集中在松、垮、纹三个字!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使用屈臣氏骨胶原专研系列的多效保湿紧致弹力霜。
❗️弹力霜添加玻色因、六胜肽等,抗皱淡纹,滋润焕亮。
❗️甄选了三体重组胶原,撑起肌肤轮廓,抑制胶原糖化,让肌肤紧致、饱满。
❗️一瓶这样的弹力霜净含量50g,货真价实的胶原“大满罐”呀!一罐满足肌肤六大年轻需求。
❗️早晚洁肤后使用,冰激凌质地,有淡香,容易延展按摩片刻即可吸收,不油腻不刺激,能迅速让肌肤保湿、紧致、不显纹。
水润紧肤,多效合一,迅速见证肌肤胶原回弹,弹力霜的名字太好啦!
#好物分享##护肤分享#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使用屈臣氏骨胶原专研系列的多效保湿紧致弹力霜。
❗️弹力霜添加玻色因、六胜肽等,抗皱淡纹,滋润焕亮。
❗️甄选了三体重组胶原,撑起肌肤轮廓,抑制胶原糖化,让肌肤紧致、饱满。
❗️一瓶这样的弹力霜净含量50g,货真价实的胶原“大满罐”呀!一罐满足肌肤六大年轻需求。
❗️早晚洁肤后使用,冰激凌质地,有淡香,容易延展按摩片刻即可吸收,不油腻不刺激,能迅速让肌肤保湿、紧致、不显纹。
水润紧肤,多效合一,迅速见证肌肤胶原回弹,弹力霜的名字太好啦!
#好物分享##护肤分享#
简单的房屋拆迁安置被虚假诉讼(二)
五、第三轮诉讼赵小超郭洪福为实施虚假诉讼枉法裁判。
本案是一起货真价实、名符其实的虚假诉讼。总公司与还未成立的五分公司恶意串通,采取伪造分公司印章、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签订拆迁协议基本事实,虚构民事欠款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和侵害公私合法权益。
(一)一审赵小超等人为实施虚假诉讼枉法裁判。
1、违反起诉和受理法定程序。
在法庭审理时,原告的诉求是:“判令被告立即退出强占原告的房屋”。随后原告宣读了五分公司的《起诉状》,理由是“被告马永胜为被拆迁有商用房户。马永胜为买到拆迁重建的房屋,交现金5万元,拆迁补偿费1、6万元,共计6、6万元。马永胜原订购的房屋两上两下二层楼房售价17、37万元。除马永胜已交现金和补偿费6、6万元外,下欠房款10、77万元。”
《起诉状》没有一字提到原告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马永胜签订过《房屋拆迁协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和权利义务。
原告不符合起诉必须条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案件性质,一般与案由有关系,案由决定案件的性质。但立案、一审的案由都是“强占房屋",后来法院以和《起诉状》没有关系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为案由。
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也就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拆迁协议纠纷,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法律关系。拆迁人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五分公司以及总公司都不是建没单位,都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所以都不是拆迁人。
法官在庭审中:“根据双方陈述,本案总结争议焦点,原审根据建筑安装公司五分公司的申请将原告变更为应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证据二是一份申请书,是当初变更原告的申请。并对马永胜做了一个口头通知。己对原告主体变更问题囗头说了”。
被告:“原告的主体身份不能随便变更,法律没有这项规定,尽管写申请变更,但法院对这一违法申请不应准许,只能告知撤诉另行起诉,若不撤诉应裁定驳回起诉,不能直接变更,程序从一开始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继续庭审”。
原告:“因原告申请变更原告是人民法院便民原则的体现,当人民法院把原告变更的事由告知原告后,原五分公司的诉状应视为总公司诉状。五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没有法人资格,应视为总公司行为”。
法官:“关于这一争议焦点,双方观点已陈述清楚,原审变更是否合法待合议庭合议后确定”。
我们看一下合议后,赵小超在(2017)晋062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中,枉法认为“本案审理时,第五分公司已被总公司撤销,其撤销前没立的权利与义务应由总公司承受,原告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讼主体适格。”
五分公司多次承认自己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山西省高院认为总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问题,指令朔州市中院再审。
2017年9月14日,应县法院为核实五分公司的身份,专门从工商局调取了《企业信息查询单》。2017年5月5日,总公司也向山西省高院提交过同样的《企业信息查询单》。
《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五分公司是2005年7月25日成立,2016年6月18日经工商局核准,五天后的2016年6月23日被工商局吊销。工商局核准成立才生效,五分公司还未成立,十七年前起诉被拆迁人不符合原告起诉必须条件。
2017年10月13日,应县法院又从县住建局档案室调取出(97)应证字第316号公证书。公证书证明是应县三项工程建设领导组负责人郝宪与马永胜签订《拆迁协议》。《公证书》是统一格式公证书,119户被拆迁人的119份《公证书》,除了姓名住址不一样,其公证内容都一样。
应县法院调取的两份证据,都证明原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条件中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不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五分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必须条件。总公司只能承受五分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必须条件的权利和义务,总公司还是诉讼主体不适格。
五、第三轮诉讼赵小超郭洪福为实施虚假诉讼枉法裁判。
本案是一起货真价实、名符其实的虚假诉讼。总公司与还未成立的五分公司恶意串通,采取伪造分公司印章、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签订拆迁协议基本事实,虚构民事欠款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和侵害公私合法权益。
(一)一审赵小超等人为实施虚假诉讼枉法裁判。
1、违反起诉和受理法定程序。
在法庭审理时,原告的诉求是:“判令被告立即退出强占原告的房屋”。随后原告宣读了五分公司的《起诉状》,理由是“被告马永胜为被拆迁有商用房户。马永胜为买到拆迁重建的房屋,交现金5万元,拆迁补偿费1、6万元,共计6、6万元。马永胜原订购的房屋两上两下二层楼房售价17、37万元。除马永胜已交现金和补偿费6、6万元外,下欠房款10、77万元。”
《起诉状》没有一字提到原告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马永胜签订过《房屋拆迁协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和权利义务。
原告不符合起诉必须条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案件性质,一般与案由有关系,案由决定案件的性质。但立案、一审的案由都是“强占房屋",后来法院以和《起诉状》没有关系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为案由。
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也就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拆迁协议纠纷,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法律关系。拆迁人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五分公司以及总公司都不是建没单位,都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所以都不是拆迁人。
法官在庭审中:“根据双方陈述,本案总结争议焦点,原审根据建筑安装公司五分公司的申请将原告变更为应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证据二是一份申请书,是当初变更原告的申请。并对马永胜做了一个口头通知。己对原告主体变更问题囗头说了”。
被告:“原告的主体身份不能随便变更,法律没有这项规定,尽管写申请变更,但法院对这一违法申请不应准许,只能告知撤诉另行起诉,若不撤诉应裁定驳回起诉,不能直接变更,程序从一开始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继续庭审”。
原告:“因原告申请变更原告是人民法院便民原则的体现,当人民法院把原告变更的事由告知原告后,原五分公司的诉状应视为总公司诉状。五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没有法人资格,应视为总公司行为”。
法官:“关于这一争议焦点,双方观点已陈述清楚,原审变更是否合法待合议庭合议后确定”。
我们看一下合议后,赵小超在(2017)晋062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中,枉法认为“本案审理时,第五分公司已被总公司撤销,其撤销前没立的权利与义务应由总公司承受,原告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讼主体适格。”
五分公司多次承认自己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山西省高院认为总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问题,指令朔州市中院再审。
2017年9月14日,应县法院为核实五分公司的身份,专门从工商局调取了《企业信息查询单》。2017年5月5日,总公司也向山西省高院提交过同样的《企业信息查询单》。
《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五分公司是2005年7月25日成立,2016年6月18日经工商局核准,五天后的2016年6月23日被工商局吊销。工商局核准成立才生效,五分公司还未成立,十七年前起诉被拆迁人不符合原告起诉必须条件。
2017年10月13日,应县法院又从县住建局档案室调取出(97)应证字第316号公证书。公证书证明是应县三项工程建设领导组负责人郝宪与马永胜签订《拆迁协议》。《公证书》是统一格式公证书,119户被拆迁人的119份《公证书》,除了姓名住址不一样,其公证内容都一样。
应县法院调取的两份证据,都证明原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条件中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不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五分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必须条件。总公司只能承受五分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必须条件的权利和义务,总公司还是诉讼主体不适格。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