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高端相亲会上,一位96年的女模特,希望未来的老公,除了有房有车之外,能够每个月给8000块钱零花钱。
其中一位80后某二手汽车的老板,上前对她进行表白,并说能完成你的兴趣爱好,你每个月的零花钱需求是8000,我可以给到2万!
女孩面对“突如其来”的幸福,一时发懵,最终还是答应了男生的表白,选择和他牵手。
那么,大家觉得他俩般配吗?
有人说:姻缘是靠财神牵,所以说男人就应该有钱,无论这个钱怎么来的,有钱,你就有无数的女人。
也有人说:道不同,不相为谋!门不当,户不对。人生价值观不一样,三观不合。很难长久!
更有甚者说:有钱人终成眷属,没钱人亲眼目睹。
其实现代婚姻本质上也确实是利益交换。但先把利益谈清楚,后面再看看能否培养感情也未尝不可。反正当初的承诺是钱,以后就往钱看呗,足够纯粹。
您是怎么看的呢?#公益救援在行动##生活#
其中一位80后某二手汽车的老板,上前对她进行表白,并说能完成你的兴趣爱好,你每个月的零花钱需求是8000,我可以给到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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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大家觉得他俩般配吗?
有人说:姻缘是靠财神牵,所以说男人就应该有钱,无论这个钱怎么来的,有钱,你就有无数的女人。
也有人说:道不同,不相为谋!门不当,户不对。人生价值观不一样,三观不合。很难长久!
更有甚者说:有钱人终成眷属,没钱人亲眼目睹。
其实现代婚姻本质上也确实是利益交换。但先把利益谈清楚,后面再看看能否培养感情也未尝不可。反正当初的承诺是钱,以后就往钱看呗,足够纯粹。
您是怎么看的呢?#公益救援在行动##生活#
浙江义乌,一男子收到400万货款后,当场就存了一年定期,哪曾想,一年后,男子带着那张400万存单取款时,竟然被告知存单是假的,经过再三确认后,存单确实是伪造的,于是他就立即报警求助,可结果还是让他措手不及。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朱先生,一个在大买卖中游刃有余的商人,常常会迎来客户的大额汇款,在一个周日的上午,他的账户里涌入了400万元的巨款。
考虑到这笔款项暂时用不上,他心血来潮,决定将这笔钱放在银行,享受一年的定期存款待遇。
于是,他来到银行,满心欢喜地告诉柜员,他要办理一笔400万元的定期存款,柜员微微一愣,但始终对他保持着微笑,随后为他办理了存款手续。
存单上载明,这笔大额存款将享受3.3%的年利率,一年后到期,预计将产生13.2万元的利息。
朱先生满意地点点头,对这个预期的收益颇感满意,随后转身就离开了。
不知不觉,一年就过去了。
朱先生的生意也需要资金的支持,于是他再次踏入银行的大门,准备取出存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哪曾想,柜员的话语却如一记重拳,将他震撼得目瞪口呆!
朱先生看到柜员脸色凝重,沉默片刻后,终于开口说出惊人之语:“这是一张伪造的存单。”柜员的语气坚定而自信,随后按下了报警系统。
与此同时,朱先生的内心也在剧烈地波动。
他不解地表达了自己的困惑:“明明是银行发给我的存单,怎么可能是假的呢?”他开始猜测,或许他们隐藏了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面对此情此景,朱先生毫不犹豫地掏出手机,拨通了报警电话。
民警在短时间内接到了两起相同的报案,涉及同一事件,同一个银行。他们火速赶到现场,开始了调查工作。
透过细致的调查,他们开始怀疑背后可能有人在操纵,制造了这张假存单的事件。
经过层层调查后,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
一年前,朱先生将400万元存入了银行时,虽然这笔钱真实地从他的账户中转出,但并没有按照他的意愿,被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项目中。
实际上,这笔钱被转移到了一个陌生的账户了。
经过调查,发现这个账户竟然是银行的一名会计所拥有,而他与当初办理存款手续的柜员合谋,将钱款转移,并为朱先生伪造了一张存单。
此时此刻,朱先生不得不面对事实。
银行的会计和柜员被警方传唤,因为他们私下挪用了资金并伪造了假存单,而这不仅是金钱问题,更是对法律的挑战!
虽然嫌疑人已经抓到了,但是朱先生的烦恼并未因此而解决。
尽管发现了始作俑者,但他的400万元却没人承担责任。
在他看来,既然是银行存款,那么银行就应该为这种疏忽负起责任,承担他的损失。
可银行却持不同的看法。
银行认为,这笔400万元并未真正进入他们的账户系统,而是被转移到了另一个陌生的账户中。银行主张,朱先生应该去找那个账户要回自己的钱。
银行进一步辩称,朱先生并没有与他们签署正式的存款合同,而资金的转移是柜员个人问题,与银行无关。
因此,银行坚持不会为柜员的错误买单。
如此一来,朱先生别无选择,只能采取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被挪用的400万元以及应有的利息。
命运的齿轮早已启动,将朱先生和银行牵进了法律漩涡中,在这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正义和真相最终浮出水面,为这场纷争划上一个合情合理的句号。
一场关于利益、责任和正义的纠葛,正式拉开了帷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银行在接受存款人存款时,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有义务替储户防范各类风险。
事实上,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是确保储户权益的基础。
在本案中,朱先生主张他与银行之间确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因为他按照银行规定办理了存款手续,获得了与定期存款金额和利率相符的定期存单。
这个观点得到了一审的支持,认定银行应当承担对朱先生的兑付义务。
但是,银行却提出了他们的辩解,声称因存款未进入正常的账户,不应当承担兑付责任。
这个争论的核心在于,是否应该把银行柜员的行为,视为银行的职务行为。
在《商业银行法》第6条中,明确规定了银行的保障责任,其中包括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一条款中,我们可以理解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存款业务时,应当视为银行的职务行为,银行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类似案例,我们也可以从《民法典》第1191条获得更多启示。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很显然,如果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存款业务过程中,伪造存单,导致储户权益受损,那么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场诉讼中,一审最终确认了朱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并判决银行支付朱先生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但这场官司却耗时5年,如果银行要是丧点良心选择上诉的话,朱先生的钱还得在他们那存着。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朱先生,一个在大买卖中游刃有余的商人,常常会迎来客户的大额汇款,在一个周日的上午,他的账户里涌入了400万元的巨款。
考虑到这笔款项暂时用不上,他心血来潮,决定将这笔钱放在银行,享受一年的定期存款待遇。
于是,他来到银行,满心欢喜地告诉柜员,他要办理一笔400万元的定期存款,柜员微微一愣,但始终对他保持着微笑,随后为他办理了存款手续。
存单上载明,这笔大额存款将享受3.3%的年利率,一年后到期,预计将产生13.2万元的利息。
朱先生满意地点点头,对这个预期的收益颇感满意,随后转身就离开了。
不知不觉,一年就过去了。
朱先生的生意也需要资金的支持,于是他再次踏入银行的大门,准备取出存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哪曾想,柜员的话语却如一记重拳,将他震撼得目瞪口呆!
朱先生看到柜员脸色凝重,沉默片刻后,终于开口说出惊人之语:“这是一张伪造的存单。”柜员的语气坚定而自信,随后按下了报警系统。
与此同时,朱先生的内心也在剧烈地波动。
他不解地表达了自己的困惑:“明明是银行发给我的存单,怎么可能是假的呢?”他开始猜测,或许他们隐藏了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面对此情此景,朱先生毫不犹豫地掏出手机,拨通了报警电话。
民警在短时间内接到了两起相同的报案,涉及同一事件,同一个银行。他们火速赶到现场,开始了调查工作。
透过细致的调查,他们开始怀疑背后可能有人在操纵,制造了这张假存单的事件。
经过层层调查后,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
一年前,朱先生将400万元存入了银行时,虽然这笔钱真实地从他的账户中转出,但并没有按照他的意愿,被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项目中。
实际上,这笔钱被转移到了一个陌生的账户了。
经过调查,发现这个账户竟然是银行的一名会计所拥有,而他与当初办理存款手续的柜员合谋,将钱款转移,并为朱先生伪造了一张存单。
此时此刻,朱先生不得不面对事实。
银行的会计和柜员被警方传唤,因为他们私下挪用了资金并伪造了假存单,而这不仅是金钱问题,更是对法律的挑战!
虽然嫌疑人已经抓到了,但是朱先生的烦恼并未因此而解决。
尽管发现了始作俑者,但他的400万元却没人承担责任。
在他看来,既然是银行存款,那么银行就应该为这种疏忽负起责任,承担他的损失。
可银行却持不同的看法。
银行认为,这笔400万元并未真正进入他们的账户系统,而是被转移到了另一个陌生的账户中。银行主张,朱先生应该去找那个账户要回自己的钱。
银行进一步辩称,朱先生并没有与他们签署正式的存款合同,而资金的转移是柜员个人问题,与银行无关。
因此,银行坚持不会为柜员的错误买单。
如此一来,朱先生别无选择,只能采取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被挪用的400万元以及应有的利息。
命运的齿轮早已启动,将朱先生和银行牵进了法律漩涡中,在这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正义和真相最终浮出水面,为这场纷争划上一个合情合理的句号。
一场关于利益、责任和正义的纠葛,正式拉开了帷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银行在接受存款人存款时,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有义务替储户防范各类风险。
事实上,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是确保储户权益的基础。
在本案中,朱先生主张他与银行之间确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因为他按照银行规定办理了存款手续,获得了与定期存款金额和利率相符的定期存单。
这个观点得到了一审的支持,认定银行应当承担对朱先生的兑付义务。
但是,银行却提出了他们的辩解,声称因存款未进入正常的账户,不应当承担兑付责任。
这个争论的核心在于,是否应该把银行柜员的行为,视为银行的职务行为。
在《商业银行法》第6条中,明确规定了银行的保障责任,其中包括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一条款中,我们可以理解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存款业务时,应当视为银行的职务行为,银行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类似案例,我们也可以从《民法典》第1191条获得更多启示。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很显然,如果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存款业务过程中,伪造存单,导致储户权益受损,那么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场诉讼中,一审最终确认了朱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并判决银行支付朱先生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但这场官司却耗时5年,如果银行要是丧点良心选择上诉的话,朱先生的钱还得在他们那存着。
#坚持运动打卡#
【每日金句打卡】
今天是2023.8.30,星期三,农历七月十五,中元节
灵石县两渡镇:晴,13~27度
在枝影婆娑的廊间,在月色娟娟的窗前,在某本书的某一页上,在一幅水墨的留白里,在一封泛黄信笺的落款处,第一缕秋风剪来一串篱外菊香,第一缕秋雨送来淡淡的思念。
一片落叶,便可知秋;一池月色,便可佐酒;一笔淡墨,就可以把时光写老,一脉相思,就可以将一段往事,温暖成光阴的画卷。
有些人,来时似清风,绕过花枝,去时如诗行;有些事,铺满岁月的篇章,开满柔软的时光。
是否每个人的心上,都住着一个秋天?是否每个人的生命里,都有过一段愁意?秋天的清凉里,纵是没有雨,院里的芭蕉也有了几个萧瑟之意,平添一份客愁。
月华如水,天气晚凉,词人却不敢登楼,怕勾起无边的往事,惊扰他那颗本就多愁善感的心绪。这本是一个多愁善感的季节,思绪一旦释放,便只能沉沦。
年光过尽,往事如梦,或许生命便是这一次又一次的离别,一夜又一夜的思念,而每一次挥手,似乎总是在秋季,山长水阔,相逢不知是几时。
秋天,似乎总是牵着内心深处的一份愁绪,一缕凉风,一片落叶,一声雁鸣,一池秋水,都会扯出那些若隐若现的从前。
谁不曾在雨滴芭蕉的夜里,暂借杯中酒,浅浇一怀愁;谁不曾在白露为霜的他乡,望断秋月,写尽离殇;谁不曾在冷冷清清的黄昏,将一段心事,瘦与黄花。
有人说一次告别天上,就会有颗星又熄灭。
离人放逐到边界,仿佛走入第五个季节,昼夜乱了和谐,潮泛任性涨退,字典里没春天。在这个秋雨绵绵的夜里,仿佛又回到了你我挥手别离的从前...
打卡第214天,运动只为改变更好的自己。 https://t.cn/ELJWHrA
【每日金句打卡】
今天是2023.8.30,星期三,农历七月十五,中元节
灵石县两渡镇:晴,13~27度
在枝影婆娑的廊间,在月色娟娟的窗前,在某本书的某一页上,在一幅水墨的留白里,在一封泛黄信笺的落款处,第一缕秋风剪来一串篱外菊香,第一缕秋雨送来淡淡的思念。
一片落叶,便可知秋;一池月色,便可佐酒;一笔淡墨,就可以把时光写老,一脉相思,就可以将一段往事,温暖成光阴的画卷。
有些人,来时似清风,绕过花枝,去时如诗行;有些事,铺满岁月的篇章,开满柔软的时光。
是否每个人的心上,都住着一个秋天?是否每个人的生命里,都有过一段愁意?秋天的清凉里,纵是没有雨,院里的芭蕉也有了几个萧瑟之意,平添一份客愁。
月华如水,天气晚凉,词人却不敢登楼,怕勾起无边的往事,惊扰他那颗本就多愁善感的心绪。这本是一个多愁善感的季节,思绪一旦释放,便只能沉沦。
年光过尽,往事如梦,或许生命便是这一次又一次的离别,一夜又一夜的思念,而每一次挥手,似乎总是在秋季,山长水阔,相逢不知是几时。
秋天,似乎总是牵着内心深处的一份愁绪,一缕凉风,一片落叶,一声雁鸣,一池秋水,都会扯出那些若隐若现的从前。
谁不曾在雨滴芭蕉的夜里,暂借杯中酒,浅浇一怀愁;谁不曾在白露为霜的他乡,望断秋月,写尽离殇;谁不曾在冷冷清清的黄昏,将一段心事,瘦与黄花。
有人说一次告别天上,就会有颗星又熄灭。
离人放逐到边界,仿佛走入第五个季节,昼夜乱了和谐,潮泛任性涨退,字典里没春天。在这个秋雨绵绵的夜里,仿佛又回到了你我挥手别离的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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