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近日,演员潘粤明因代言保健品,被罚约25.8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相关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接受委托,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中国影视演员,曾获国剧盛典年度角色剧星奖等荣誉,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 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1476)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上述60秒视频含有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 潘粤明”。另查明,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铪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发布上述60秒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推文,该推文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2021年7月22日,东铪公司删除上述广告。经统计,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7885.07 元。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广告发布内容截图打印件、视频光盘刻录件,肖像授权、委托拍摄制作合同及各类费用的缴纳、结算凭证,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东铪公司为宣传、推广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使用当事人的名义和形象制作视频、平面精修图,并配以文案。发布于抖音企业账号等媒体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构成商业广告。而当事人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为商品作推荐、证明,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系广告代言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鉴于上述广告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 证明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二、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相关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接受委托,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中国影视演员,曾获国剧盛典年度角色剧星奖等荣誉,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 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1476)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上述60秒视频含有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 潘粤明”。另查明,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铪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发布上述60秒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推文,该推文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2021年7月22日,东铪公司删除上述广告。经统计,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7885.07 元。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广告发布内容截图打印件、视频光盘刻录件,肖像授权、委托拍摄制作合同及各类费用的缴纳、结算凭证,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东铪公司为宣传、推广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使用当事人的名义和形象制作视频、平面精修图,并配以文案。发布于抖音企业账号等媒体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构成商业广告。而当事人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为商品作推荐、证明,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系广告代言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鉴于上述广告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 证明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二、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中国[超话]#转载!有多少人已经感染了? 一般会“阳”几天?四川疾控最新统计→
2022-12-26 00:14 · 来自四川 · 成都日报健康成都官方账号
12月24日,为了再次快速评估全省新冠病毒感染情况,四川省疾控中心通过网络发布第二轮调查问卷。在大家的积极支持和转发下,截至25日12时,全省共有158506人参加了调查,涉及21个市州183个县(区、市)。调查结果分析如下,看看与您的感受是否符合呢?
有多少人已经感染了?
被调查者158506人,新冠病毒核酸或抗原阳性100679人,感染率为63.52%,较12月19日首轮调查结果(46.93%)上升16.59个百分点。
“阳”了后经历了什么?
“阳”了的都有哪些症状?
调查158506人中,临床症状以咳嗽、发烧、乏力和浑身酸痛、流涕鼻塞为主。
四川省新冠病毒感染临床症状发生率(%)
“阳”了后一定会咳嗽吗?调查158506人中,122464人有发生不同程度的咳嗽,咳嗽发生率为77.26%。根据基础疾病患病情况分析,患有慢阻肺、其他呼吸道疾病的人咳嗽超过10天的比例更高。
截至调查结束时间,48%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尚未痊愈。38.62%的患者病程超过5天。
四川省居民新冠病毒感染病程分析
从年龄分布来看,25岁以下人群病程在3天以内比例略多,其他年龄段病程比例分布较接近,与持续咳嗽时间结果相似,65岁及以上老年人病程大于10天的比例更高。
特别说明
1.由于采取的在线问卷调查方式,本调查人群多覆盖平时使用手机较多,关注四川疾控公众号、关心健康的城市人群,其他未填写问卷者的情况可能与填写者有所不同,因此,调查结果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仅供参考。
2.本次调查的阳性率在63.52%左右,另外还有28%的调查人群虽未测核酸或抗原,但有发烧、咳嗽等类新冠病毒感染症状,因此本次调查人群的新冠病毒实际感染率应高于63.52%。
目前我省新冠病毒感染情况调查(第二次)仍在持续进行中,请尚未填写过第二轮问卷的继续扫描识别上述二维码填写问卷。不会填写的儿童、老人可由监护人、赡养人代为填写。并请多多转发给农村地区的乡亲们填写,以便更准确的掌握农村地区的感染情况。
2022-12-26 00:14 · 来自四川 · 成都日报健康成都官方账号
12月24日,为了再次快速评估全省新冠病毒感染情况,四川省疾控中心通过网络发布第二轮调查问卷。在大家的积极支持和转发下,截至25日12时,全省共有158506人参加了调查,涉及21个市州183个县(区、市)。调查结果分析如下,看看与您的感受是否符合呢?
有多少人已经感染了?
被调查者158506人,新冠病毒核酸或抗原阳性100679人,感染率为63.52%,较12月19日首轮调查结果(46.93%)上升16.59个百分点。
“阳”了后经历了什么?
“阳”了的都有哪些症状?
调查158506人中,临床症状以咳嗽、发烧、乏力和浑身酸痛、流涕鼻塞为主。
四川省新冠病毒感染临床症状发生率(%)
“阳”了后一定会咳嗽吗?调查158506人中,122464人有发生不同程度的咳嗽,咳嗽发生率为77.26%。根据基础疾病患病情况分析,患有慢阻肺、其他呼吸道疾病的人咳嗽超过10天的比例更高。
截至调查结束时间,48%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尚未痊愈。38.62%的患者病程超过5天。
四川省居民新冠病毒感染病程分析
从年龄分布来看,25岁以下人群病程在3天以内比例略多,其他年龄段病程比例分布较接近,与持续咳嗽时间结果相似,65岁及以上老年人病程大于10天的比例更高。
特别说明
1.由于采取的在线问卷调查方式,本调查人群多覆盖平时使用手机较多,关注四川疾控公众号、关心健康的城市人群,其他未填写问卷者的情况可能与填写者有所不同,因此,调查结果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仅供参考。
2.本次调查的阳性率在63.52%左右,另外还有28%的调查人群虽未测核酸或抗原,但有发烧、咳嗽等类新冠病毒感染症状,因此本次调查人群的新冠病毒实际感染率应高于63.52%。
目前我省新冠病毒感染情况调查(第二次)仍在持续进行中,请尚未填写过第二轮问卷的继续扫描识别上述二维码填写问卷。不会填写的儿童、老人可由监护人、赡养人代为填写。并请多多转发给农村地区的乡亲们填写,以便更准确的掌握农村地区的感染情况。
#大庆中级法院[超话]#【#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近日,演员潘粤明因代言保健品,被罚约25.8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相关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接受委托,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中国影视演员,曾获国剧盛典年度角色剧星奖等荣誉,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 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1476)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上述60秒视频含有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 潘粤明”。另查明,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铪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发布上述60秒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推文,该推文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2021年7月22日,东铪公司删除上述广告。经统计,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7885.07 元。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广告发布内容截图打印件、视频光盘刻录件,肖像授权、委托拍摄制作合同及各类费用的缴纳、结算凭证,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东铪公司为宣传、推广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使用当事人的名义和形象制作视频、平面精修图,并配以文案。发布于抖音企业账号等媒体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构成商业广告。而当事人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为商品作推荐、证明,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系广告代言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鉴于上述广告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 证明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二、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报)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相关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接受委托,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中国影视演员,曾获国剧盛典年度角色剧星奖等荣誉,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 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41476)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上述60秒视频含有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 潘粤明”。另查明,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铪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发布上述60秒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推文,该推文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2021年7月22日,东铪公司删除上述广告。经统计,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7885.07 元。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广告发布内容截图打印件、视频光盘刻录件,肖像授权、委托拍摄制作合同及各类费用的缴纳、结算凭证,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东铪公司为宣传、推广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使用当事人的名义和形象制作视频、平面精修图,并配以文案。发布于抖音企业账号等媒体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构成商业广告。而当事人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为商品作推荐、证明,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系广告代言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鉴于上述广告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 证明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二、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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