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小绮解读】:理论界有人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例如一个七岁的孩子,父母给他10元钱去楼下的小卖部买一瓶酱油,这样的行为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完全可以认为有效。
但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明确无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归于无效。笔者认为立法者做出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年龄、智力上相较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民事生活中的利益,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地一刀切,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归于无效。
二是从意思表示角度出发。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在于意思表示,即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法做出合格的意思表示,他们没有想要以自己的行为产生某种私法上的效果,那么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也就无法做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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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绮解读】:理论界有人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例如一个七岁的孩子,父母给他10元钱去楼下的小卖部买一瓶酱油,这样的行为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完全可以认为有效。
但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明确无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归于无效。笔者认为立法者做出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年龄、智力上相较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民事生活中的利益,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地一刀切,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归于无效。
二是从意思表示角度出发。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在于意思表示,即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法做出合格的意思表示,他们没有想要以自己的行为产生某种私法上的效果,那么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也就无法做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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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须经对方同意才能达成
【小绮解读】:《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规定说明了赠与是合同的一种,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
或许有人会有疑问,赠与是白给,为什么也要经受赠人承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呢?赠与虽属于一种恩惠行为,但也需尊重受赠人的意思,受赠人有选择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不得强制其接受恩惠。所以赠与必须经受赠人同意,合意才能达成,受赠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明示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行为等默示方式表示。倘若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施惠,并未经他方同意,则不成立赠与,可成立他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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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绮解读】:《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规定说明了赠与是合同的一种,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
或许有人会有疑问,赠与是白给,为什么也要经受赠人承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呢?赠与虽属于一种恩惠行为,但也需尊重受赠人的意思,受赠人有选择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不得强制其接受恩惠。所以赠与必须经受赠人同意,合意才能达成,受赠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明示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行为等默示方式表示。倘若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施惠,并未经他方同意,则不成立赠与,可成立他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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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小绮解读】: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人格事实上不独立,持续性缺乏公司独立意志,公司沦为股东执行其个人意志的一个工具,公司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因此形骸化。人格混同最常见的现象就是财产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一般从以下因素综合考虑: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作财务记载。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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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绮解读】: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人格事实上不独立,持续性缺乏公司独立意志,公司沦为股东执行其个人意志的一个工具,公司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因此形骸化。人格混同最常见的现象就是财产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一般从以下因素综合考虑: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作财务记载。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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