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张某和邻居李某关系不错,这天2人一起遛狗,期间张某的狗主动挑衅,反被咬成重伤,索赔无果后竟将邻居告上了法院。张某认为自己狗狗被严重咬伤,作为狗的主人,李某应该进行赔偿,她提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131元。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养犬看似是少部分人的小事,却是关系着市民生命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大事。“狗事”其实是“人事”,要想真正管住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法律还要长出“牙齿”!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养犬看似是少部分人的小事,却是关系着市民生命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大事。“狗事”其实是“人事”,要想真正管住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法律还要长出“牙齿”!
#济南疫情防控#市中区郎北社区,现在民不聊生,我们楼被高风险,原因是有人20混一有异常,22号混管异常,25号通知的,然后将楼封了,定为高风险,但是22号当天单人单管显示阴性223、24号检测也都是阴性,25号接到通知后,社区就拒绝给做核酸了,这期间通知说要拉去方舱,但是迟迟没来车,27号家人给社区打电话,要求给混管异常人员做核酸,社区以不敢怕传染为由,拒绝给做,后又投诉到街道办,然后27号给做了一次,结果还是阴性,然后居委会现在就要把人拉去方舱,还报警,警察了解情况后,不予支持,家里人给市疾控打电话,也不支持去方舱,并让报警处理,现在就僵持这了,不给这户做核酸,也不给我们解封,而且这种情况,在郎北社区不是个例,电话一遍一遍的打,居委会、街道办,全打了,没有用,并且在全员五天阴性的情况下,将我们每一户都贴上封条了,还专门派了个穿防护服的在楼下拿着喇叭播放我们这栋楼是高风险,哪一户是阳性
#志愿服务 温暖黄石# 【6位居民履职馨苑花园“管家”】“瞧!这座花园建得多好,有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还有凉亭、坐椅……”日前,西塞山区月亮山社区新改造的馨苑花园,吸引路过的居民纷纷驻足观看。花园建得好,还得有人管理。11月30日,馨苑花园“管家”挂牌上岗,居民田小红和陈桂兰等抢着认领这一岗位。
以前,馨苑花园处杂草丛生、脏乱不堪,基本无人打理。社区组织志愿者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来这里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清除杂草和白色垃圾,搬走堆放的杂物等,一忙就是两三个小时。
为此,月亮山社区党委将老旧小区改造和共同缔造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两长一代表”的积极性,通过走访居民收集民情、民意,根据居民的所想、所盼列出改造清单。社区、物业、业主代表三方现场协商,对照旧改施工的效果图,运用居民的智慧,讨论馨苑花园广场如何建,建好后如何管理。“花园是我家,我也是家里的一员。”在这里住了30多年的居民袁淑琴说,花园的洁净美环境要靠大家来维护。
经过居民代表商议,通过居民推荐和自主报名方式,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黄开华、刘春荣、田小红、陈桂兰等6人分别认领文明劝导岗、花草养护岗、停车秩序岗等,共同管理馨苑花园广场。6位“管家”认领岗位后,当天就上岗履职。
以前,馨苑花园处杂草丛生、脏乱不堪,基本无人打理。社区组织志愿者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来这里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清除杂草和白色垃圾,搬走堆放的杂物等,一忙就是两三个小时。
为此,月亮山社区党委将老旧小区改造和共同缔造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两长一代表”的积极性,通过走访居民收集民情、民意,根据居民的所想、所盼列出改造清单。社区、物业、业主代表三方现场协商,对照旧改施工的效果图,运用居民的智慧,讨论馨苑花园广场如何建,建好后如何管理。“花园是我家,我也是家里的一员。”在这里住了30多年的居民袁淑琴说,花园的洁净美环境要靠大家来维护。
经过居民代表商议,通过居民推荐和自主报名方式,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黄开华、刘春荣、田小红、陈桂兰等6人分别认领文明劝导岗、花草养护岗、停车秩序岗等,共同管理馨苑花园广场。6位“管家”认领岗位后,当天就上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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