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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目的是什么?
非常简单,
是允许自己做自己。
不用一直想我们需要正面思考,
只要我们做自己,就能从负面想法脱离。
食生的一个好处是可以在灵性修行上进展加速,因为身体干净了,静心自然得力。
吃荤吃素,跟着身体的需要走。
饮食不单是个人偏好,背后其实隐藏着强大的心理因素,如果你恐惧血管栓塞,就选择吃素或经常去断食清肠胃;如果你相信寿命天注定,也可餐餐无肉不欢,毕竟人生短短几十年,无常又随时跟在身边,你要怎么对待自己的身体,也只有你自己做得了主。
要无条件地爱自己,才是自我疗愈的灵丹妙药。
不是鼓励你无节制。
爱自己,你必须无惧。
非常简单,
是允许自己做自己。
不用一直想我们需要正面思考,
只要我们做自己,就能从负面想法脱离。
食生的一个好处是可以在灵性修行上进展加速,因为身体干净了,静心自然得力。
吃荤吃素,跟着身体的需要走。
饮食不单是个人偏好,背后其实隐藏着强大的心理因素,如果你恐惧血管栓塞,就选择吃素或经常去断食清肠胃;如果你相信寿命天注定,也可餐餐无肉不欢,毕竟人生短短几十年,无常又随时跟在身边,你要怎么对待自己的身体,也只有你自己做得了主。
要无条件地爱自己,才是自我疗愈的灵丹妙药。
不是鼓励你无节制。
爱自己,你必须无惧。
“我这是正当防卫!”辽宁大连,男子为制止做核酸插队的一家4口,被对方父子2人按倒在地殴打,男子胡乱挥拳将其中一人鼻子打骨折。事后,检方以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男子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事发当天,大连刚下了一场暴雪,天气非常冷。
下午4时左右,李某下楼排队做核酸,在严寒中等了大概半个小时后,终于马上就要轮到他了。这时忽然过来3个大人带着1个小孩,就这么大摇大摆地插到了队伍最前面。
李某觉得大家都规规矩矩地排队,凭什么这一家4口一来就插队,于是便出言制止,要求对方排队。让人意外的是,对方一位年轻男子既不做解释,也不去后面排队,而是走到李某面前说:把嘴闭上,悄悄的!
李某认为自己制止插队没有错,便和男子发生了争执。男子上来就用手掐住了李某的脖子,李某则奋起反击,双方纠缠在一起。过了一会儿,现场维持秩序的辅警过来将二人分开,要求都好好的。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结束了,没想到过了会儿,又过来一位50多岁的男子和李某发生了争执,原来这位50多岁的男子是先前那位男青年的父亲。李某和男青年父亲互有推搡,男青年见状也加入了争执,并和父亲一起将李某按倒在地。
对方将李某按在地上后,儿子打李某的脸,父亲则踢李某腿部。为了自保,李某挥起一拳狠狠地打在了男青年的鼻子上,男青年吃痛捂住了鼻子,这场争执才算结束。
随后,男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男子鼻骨二处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李某和男子父亲均属于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警方认为,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李某打架互殴致对方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将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那么,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呢?
根据《刑法》第20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行为本质上来说,正当防卫也是一种故意伤害,只是这种故意伤害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因此法律对这种故意伤害不做处罚,这在法律上叫做违法阻却事由。换言之,该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必负法律责任。
既然正当防卫是一种特殊的故意伤害,因此法律必须严格规定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以避免被滥用。具体而言,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防卫意识、防卫紧迫性、防卫对等性。
1、法律人事评析,就本案而言,判断李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该从以下3点来分析:
首先,李某是否具有防卫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防止自己受到不法侵害,而不能是为了报复打击对方。简单举个例子,你打了我一拳,然后你跑了,这时候我追上你也打你一拳,此时我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打击报复。
其次,李某是否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法条规定很清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只有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求助公安机关已经来不及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三,李某的防卫手段是否对等?必须要强调的是,防卫的目的是制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而非伤害对方,因此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过当。比如,对方打我一拳,其侵害行为不足以给我造成致命伤,我却拿出一把刀捅到对方的胸腹部,最终导致对方死亡,这就构成防卫过当。
2、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我个人可以理解检察院的这个认定。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斗殴和正当防卫是一个重要课题。本案中,对方父子故意殴打他人,违法在先,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制的范畴,应该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但必须承认李某的一些行为也使案件有了打架斗殴的嫌疑。
其一,李某的防卫意识不足。面对争执,李某并未努力避免冲突。李某面对对方父子挑衅,在现场有辅警的情况下,其并未求助辅警,而是选择和对方直接发生打斗,该行为具有斗殴的特点。
其二,李某的防卫手段不对等。现场打斗过程中,尽管对方父子将李某按倒在地上,但事后证明该行为并未给李某造成严重伤害,此时李某却一拳将对方鼻子打得两处骨折。从结果上来看,其采取了明显不相当的暴力。
从以上两点来看,检方认定李某属于故意伤害是有依据的。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本案的起因是对方一家人插队有错在先,在李某正当劝阻时,是对方先挑起了第1次冲突,而且在第1次冲突结束后,又是对方再次挑起了第2次冲突。此情节应该认为,李某已经在努力避免冲突,可对方仍继续实施侵害,此时李某构成正当防卫。
对于李某挥拳将男子打成轻伤的问题,我们也不应该强求正当防卫人必须采取恰到好处的防卫手段,对于自身存在过错且主动挑起事端的侵害者,其有义务容忍一定程度的反击。
因此,法律人事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期待法院做出合理判决。对此你怎么看呢?
事发当天,大连刚下了一场暴雪,天气非常冷。
下午4时左右,李某下楼排队做核酸,在严寒中等了大概半个小时后,终于马上就要轮到他了。这时忽然过来3个大人带着1个小孩,就这么大摇大摆地插到了队伍最前面。
李某觉得大家都规规矩矩地排队,凭什么这一家4口一来就插队,于是便出言制止,要求对方排队。让人意外的是,对方一位年轻男子既不做解释,也不去后面排队,而是走到李某面前说:把嘴闭上,悄悄的!
李某认为自己制止插队没有错,便和男子发生了争执。男子上来就用手掐住了李某的脖子,李某则奋起反击,双方纠缠在一起。过了一会儿,现场维持秩序的辅警过来将二人分开,要求都好好的。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结束了,没想到过了会儿,又过来一位50多岁的男子和李某发生了争执,原来这位50多岁的男子是先前那位男青年的父亲。李某和男青年父亲互有推搡,男青年见状也加入了争执,并和父亲一起将李某按倒在地。
对方将李某按在地上后,儿子打李某的脸,父亲则踢李某腿部。为了自保,李某挥起一拳狠狠地打在了男青年的鼻子上,男青年吃痛捂住了鼻子,这场争执才算结束。
随后,男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男子鼻骨二处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李某和男子父亲均属于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警方认为,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李某打架互殴致对方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将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那么,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呢?
根据《刑法》第20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行为本质上来说,正当防卫也是一种故意伤害,只是这种故意伤害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因此法律对这种故意伤害不做处罚,这在法律上叫做违法阻却事由。换言之,该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必负法律责任。
既然正当防卫是一种特殊的故意伤害,因此法律必须严格规定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以避免被滥用。具体而言,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防卫意识、防卫紧迫性、防卫对等性。
1、法律人事评析,就本案而言,判断李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该从以下3点来分析:
首先,李某是否具有防卫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防止自己受到不法侵害,而不能是为了报复打击对方。简单举个例子,你打了我一拳,然后你跑了,这时候我追上你也打你一拳,此时我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打击报复。
其次,李某是否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法条规定很清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只有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求助公安机关已经来不及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三,李某的防卫手段是否对等?必须要强调的是,防卫的目的是制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而非伤害对方,因此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过当。比如,对方打我一拳,其侵害行为不足以给我造成致命伤,我却拿出一把刀捅到对方的胸腹部,最终导致对方死亡,这就构成防卫过当。
2、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我个人可以理解检察院的这个认定。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斗殴和正当防卫是一个重要课题。本案中,对方父子故意殴打他人,违法在先,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制的范畴,应该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但必须承认李某的一些行为也使案件有了打架斗殴的嫌疑。
其一,李某的防卫意识不足。面对争执,李某并未努力避免冲突。李某面对对方父子挑衅,在现场有辅警的情况下,其并未求助辅警,而是选择和对方直接发生打斗,该行为具有斗殴的特点。
其二,李某的防卫手段不对等。现场打斗过程中,尽管对方父子将李某按倒在地上,但事后证明该行为并未给李某造成严重伤害,此时李某却一拳将对方鼻子打得两处骨折。从结果上来看,其采取了明显不相当的暴力。
从以上两点来看,检方认定李某属于故意伤害是有依据的。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本案的起因是对方一家人插队有错在先,在李某正当劝阻时,是对方先挑起了第1次冲突,而且在第1次冲突结束后,又是对方再次挑起了第2次冲突。此情节应该认为,李某已经在努力避免冲突,可对方仍继续实施侵害,此时李某构成正当防卫。
对于李某挥拳将男子打成轻伤的问题,我们也不应该强求正当防卫人必须采取恰到好处的防卫手段,对于自身存在过错且主动挑起事端的侵害者,其有义务容忍一定程度的反击。
因此,法律人事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期待法院做出合理判决。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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