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心病狂!江西赣州,女子刘某发现其儿子陈某明没有收完楼顶的衣服,其便用力踹了陈某明肚子一脚,致陈某明屁股坐地,表情痛苦的捂着肚子。下楼时,其小女儿又告诉刘某,陈某明偷吃了雪糕。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我真的特不理解那些控制不好自己情绪乱泄愤的工作人员 特殊时期 作为特殊工作者确实承担着很大的压力和风险 但是这个时代谁又容易呢 彼此正常说话不要再给对方本就濒临崩溃的心理防线压上最后一根稻草 我们积极配合 但是不代表把工作人员可以随意对我们发泄自己的情绪 如果真的觉得自己无法胜任这份工作 承担不起这份责任和压力 那就请你不要做 而不是选择做了 享受着大家对你们的极力共情 却对大家冷嘲热讽 使尽白眼 工作压力大 情绪郁闷可以理解 所以这一路上无论联系哪位工作人员都在好好说话 正常沟通 减少工作人员的麻烦 结果换来的却是你们的工作懈怠 一份证明 联系两天 来来回回打了无数个电话 最后却还是停留在 你根本就懒得去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始阶段 我能解决的问题 需要提交的材料一份不落 敬语敬辞常挂齿前 事实证明 光善良理解别人处境不够 善良也应有三分锋利 见风使舵看人下菜碟的人太多了 礼貌与之对应的也应是礼貌 实在不行 遇到没素质的人 就跟他锋利对阵
有感“汪和大S的瓜”
这两天大家都在吃汪和大S的瓜。
这个事情被大众津津乐道的同时,因为持不同态度偏向不同,娱乐之后竟讨论的比较激烈,引起较大纷争。对二人的评价大相径庭,大致分为挺汪派,维护大S派和纯粹吃瓜派三类。除了两人粉丝无条件支持各自的偶像外,吃瓜群众之所以讨论激烈互不相让,是因为通过汪和大S的这次纷争,反应出大众在对出轨,离婚,再婚这三件事上的态度和观念,更进一步,也可以说挺谁的态度反映了这个人的思想和部分三观。谁也说服不了谁,所以就讨论激烈。
我对二者都无感,就这件事发表自己一点片面看法。因为不了解具体,所以判断和认识只能是片面。我认为所有的观点都如此,但言论自由,大家都可以发表一点看法。
假使前提条件已确定,或真实事实就如此:汪在婚姻内出轨张,大S为此离婚,两人拟定离婚协议。前者是过错方,所以无条件同意了女方提出的所有离婚协议条款。一是汪该承担的责任,二是作为过错方的补偿。
这个结局只能说大S大女人钢硬,眼里揉不得沙子。汪是过错方,定位渣男,理应无条件同意大S提出的任何条件。到这里,婚姻结束两方好聚好散。大众也没有意难平。骂汪渣男也理所应当(前提出轨是事实)。
婚姻是每个人人生中最为漫长,最为复杂且重要的人生篇章之一。充满充斥着包罗万象的人生百态。走到婚姻尽头,绝不是一蹴而就的。长期的两地分居,三观的渐行渐远,感情的冷淡,可能还有政治因素的影响,疫情下聚少离多的疲惫,男女双方的异心等等,都可能存在。仅存的纽带,似乎只剩下两个孩子。冷暖自知,作为外人的我们,就看到的现象,加以罗列并推测这些因素应该会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因素,而出轨就是那个导火线和最后一根稻草。
本来到这里就结束了。曾经轰轰烈烈的闪婚,开始的真爱,女方生孩子付出的代价,都成为过去,王子和公主终将没能幸福的走下去。两人在离婚这件事上也很体面。断断续续的看到网上拍到汪和张在一起,骂他渣男,也只是看看。总之已经离婚了。没过多久,又出现了一个韩国大叔。其实刚开始以为是假的,是炒作,没想到是真的。
一边感叹太扛了,一边有些羡慕,女人强大了就是好。看男人不顺眼立马可以给老娘滚蛋。大多在婚姻中的女子,患得患失,哪有如此的魄力!还给朋友们分享过关于写大S独立自强的文章。
故事到这里,没多久大S就结婚了,也算闪婚。其实也没什么问题,婚姻自由,今天离婚明天结婚也未尝不可。女人就应该就这种魄力,何况是早早出道的名人加女明星。可就在大家都在看大S在第二段婚姻内风生水起的时候,作为前夫哥的汪炸毛了。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1121不付电费不换床垫事件”。开头讲到,引起了轩然大波,舆论似乎盖过了刚开始的卡塔尔世界杯。
这才进入主题。汪前天接二连三的发微博爆料,满腔的愤怒与怨气。大众这才了解到,原来是为自己还要“付电费”感到愤愤不平,顺带引出了不让去看孩子,换床垫事情,对丈母娘和小S的不满和爆料等等,一条接一条众人都有点反应不过来。也从这些言辞中,感受到汪的憋屈的愤慨。据报道这次的导火线是大S采取了法律手段要汪付电费等协议上的费用,也又是个导火线吧!
本来吧,离婚协议已签,按照离婚协议付该付的款项合理合法,理所应当。汪作为婚姻“出轨”过错方, 应该主动给,而不是前妻要。但随着大S结婚,这个画风就变了,或者说在情理上就有空间了。汪应该付孩子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这个没得讨论。但婚后一家的大项开支都让汪付,包含这个电费,都让汪付,于法没毛病,但于情就说不过去了。并且还要起诉,大S携新老公,有点“软饭硬吃”的感觉。还有不让见孩子等种种的恩怨。
这时,大众也反应过来,原来汪这么憋屈啊,豪宅被韩国大叔住,自己还月供、床垫被大叔睡、娃在大叔跟前、自己还要出电费甚至养活他,从情理脸面的角度,他的愤怒及意难平就容易理解了。从法的角度合理,情理的角度不合理。
好在他也有收获,这两天赚足了眼球,光是微博新增了好几百的粉丝,有了新的流量,带货业绩应该也会创新高了。舆论一大半也向着他,赚足了同情和理解,尽管他可能也不需要这些。
事物总是两方面的,在这场闹剧中,有收获就有失去。比起爆料引发的所有负面,汪的莽夫形象,大S失去的体面,小S的黑料等等,我觉得最大的损失,是对两个孩子长期的负面影响。尽管生在豪门,两个孩子无疑是可怜的。父母离婚,本身就失去了正常的家庭幸福,缺少了父爱。现在父母闹成这样,让成长道路上的他们情何以堪?要面对多少非议,以后肯定会有不怀好意的孩子故意拿他们父母间的事刺激孩子,孩子该怎么面对?最残忍的是,他们得面对父母之间的敌我相对,分崩离析,对孩子来说,父母至亲间的恨意敌对,才是最可怕的,成长的道路上,该得有多么强大的内心啊!
这一切,需要用时间来抚平,但伤疤会永远留存,也可能旧的没长好,新的又撕开了。希望汪和大S看在孩子的份上,和平解决,化敌为友,夫妻一场,好聚好散。
这两天大家都在吃汪和大S的瓜。
这个事情被大众津津乐道的同时,因为持不同态度偏向不同,娱乐之后竟讨论的比较激烈,引起较大纷争。对二人的评价大相径庭,大致分为挺汪派,维护大S派和纯粹吃瓜派三类。除了两人粉丝无条件支持各自的偶像外,吃瓜群众之所以讨论激烈互不相让,是因为通过汪和大S的这次纷争,反应出大众在对出轨,离婚,再婚这三件事上的态度和观念,更进一步,也可以说挺谁的态度反映了这个人的思想和部分三观。谁也说服不了谁,所以就讨论激烈。
我对二者都无感,就这件事发表自己一点片面看法。因为不了解具体,所以判断和认识只能是片面。我认为所有的观点都如此,但言论自由,大家都可以发表一点看法。
假使前提条件已确定,或真实事实就如此:汪在婚姻内出轨张,大S为此离婚,两人拟定离婚协议。前者是过错方,所以无条件同意了女方提出的所有离婚协议条款。一是汪该承担的责任,二是作为过错方的补偿。
这个结局只能说大S大女人钢硬,眼里揉不得沙子。汪是过错方,定位渣男,理应无条件同意大S提出的任何条件。到这里,婚姻结束两方好聚好散。大众也没有意难平。骂汪渣男也理所应当(前提出轨是事实)。
婚姻是每个人人生中最为漫长,最为复杂且重要的人生篇章之一。充满充斥着包罗万象的人生百态。走到婚姻尽头,绝不是一蹴而就的。长期的两地分居,三观的渐行渐远,感情的冷淡,可能还有政治因素的影响,疫情下聚少离多的疲惫,男女双方的异心等等,都可能存在。仅存的纽带,似乎只剩下两个孩子。冷暖自知,作为外人的我们,就看到的现象,加以罗列并推测这些因素应该会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因素,而出轨就是那个导火线和最后一根稻草。
本来到这里就结束了。曾经轰轰烈烈的闪婚,开始的真爱,女方生孩子付出的代价,都成为过去,王子和公主终将没能幸福的走下去。两人在离婚这件事上也很体面。断断续续的看到网上拍到汪和张在一起,骂他渣男,也只是看看。总之已经离婚了。没过多久,又出现了一个韩国大叔。其实刚开始以为是假的,是炒作,没想到是真的。
一边感叹太扛了,一边有些羡慕,女人强大了就是好。看男人不顺眼立马可以给老娘滚蛋。大多在婚姻中的女子,患得患失,哪有如此的魄力!还给朋友们分享过关于写大S独立自强的文章。
故事到这里,没多久大S就结婚了,也算闪婚。其实也没什么问题,婚姻自由,今天离婚明天结婚也未尝不可。女人就应该就这种魄力,何况是早早出道的名人加女明星。可就在大家都在看大S在第二段婚姻内风生水起的时候,作为前夫哥的汪炸毛了。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1121不付电费不换床垫事件”。开头讲到,引起了轩然大波,舆论似乎盖过了刚开始的卡塔尔世界杯。
这才进入主题。汪前天接二连三的发微博爆料,满腔的愤怒与怨气。大众这才了解到,原来是为自己还要“付电费”感到愤愤不平,顺带引出了不让去看孩子,换床垫事情,对丈母娘和小S的不满和爆料等等,一条接一条众人都有点反应不过来。也从这些言辞中,感受到汪的憋屈的愤慨。据报道这次的导火线是大S采取了法律手段要汪付电费等协议上的费用,也又是个导火线吧!
本来吧,离婚协议已签,按照离婚协议付该付的款项合理合法,理所应当。汪作为婚姻“出轨”过错方, 应该主动给,而不是前妻要。但随着大S结婚,这个画风就变了,或者说在情理上就有空间了。汪应该付孩子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这个没得讨论。但婚后一家的大项开支都让汪付,包含这个电费,都让汪付,于法没毛病,但于情就说不过去了。并且还要起诉,大S携新老公,有点“软饭硬吃”的感觉。还有不让见孩子等种种的恩怨。
这时,大众也反应过来,原来汪这么憋屈啊,豪宅被韩国大叔住,自己还月供、床垫被大叔睡、娃在大叔跟前、自己还要出电费甚至养活他,从情理脸面的角度,他的愤怒及意难平就容易理解了。从法的角度合理,情理的角度不合理。
好在他也有收获,这两天赚足了眼球,光是微博新增了好几百的粉丝,有了新的流量,带货业绩应该也会创新高了。舆论一大半也向着他,赚足了同情和理解,尽管他可能也不需要这些。
事物总是两方面的,在这场闹剧中,有收获就有失去。比起爆料引发的所有负面,汪的莽夫形象,大S失去的体面,小S的黑料等等,我觉得最大的损失,是对两个孩子长期的负面影响。尽管生在豪门,两个孩子无疑是可怜的。父母离婚,本身就失去了正常的家庭幸福,缺少了父爱。现在父母闹成这样,让成长道路上的他们情何以堪?要面对多少非议,以后肯定会有不怀好意的孩子故意拿他们父母间的事刺激孩子,孩子该怎么面对?最残忍的是,他们得面对父母之间的敌我相对,分崩离析,对孩子来说,父母至亲间的恨意敌对,才是最可怕的,成长的道路上,该得有多么强大的内心啊!
这一切,需要用时间来抚平,但伤疤会永远留存,也可能旧的没长好,新的又撕开了。希望汪和大S看在孩子的份上,和平解决,化敌为友,夫妻一场,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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