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班的时候特意搜了一下微博,看王楚钦的比赛结果
看到3:4输,最后一局的比分10:12,确实感到很可惜,也蛮心疼的。
然后就如预想中一样,果然又看到一群人在抨击他们输了比赛,就像昨天抨击同同和远一样。
虽然,像莎莎他们没有获得名额参加比赛,但我一直没有觉得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就是偷了名额,以前邀请的运动员跟最后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也是会有不一致的情况存在吗?为什么这次,就要抨击他们?名额是教练选的,何来的偷?
比赛输了,难道就是他们想这样的吗?如果是觉得他们实力不够稳定,但是教练还是选他们参赛,那肯定是教练他们有自己的想法,我们作为外行人,真的有什么资格去评判国家队的运动员?
我想起前阵子莎莎和梦姐的比赛,最后一局好像也是10-12,最后莎莎赢了,说实话我挺开心的,因为我真的蛮喜欢莎莎的,但是也会为梦姐感觉可惜。当时我的想法是,这场比赛,不看到最后,真的很难确定胜负,因为他们都很优秀。特别是作为中国乒乓球的运动员,在中国乒乓球这么厉害的情况下,其实很多运动员都是很优秀的,就像为什么会有些运动员会选择加入其他国家,为其他国家打比赛一样,因为他们也渴望上赛场,但是中国乒乓球真的内卷太厉害了,然而一个国家的出战名额总是有限的。所以他们那么的努力,一身伤痛,那些评判他们的人,有什么资格去评判他们,你们有为国家运动做过什么努力吗?还是你曾经让国旗在世界升起来了?
同样,我觉得外国的选手也是值得尊敬的,虽然作为一名中国人,在中国队员对战外国运动员的时候,我坚定地希望中国获胜,但是也不会说出诋毁其他外国运动员的话,我认为这是最基本的道德。昨晚远的比赛,我也是看得挺心疼的,最后还是忍不住要关闭聊天室,那里有抨击林高远的网友,也有在说外国运动员摸鞋操作的人。我想,我们在未知所有真相的时候,难道不应该闭紧自己的嘴巴吗?我当时看到那名外国运动员频频摸鞋,其实我第一个反应是,是鞋子不合穿吗?为什么参加比赛还会穿不合适的鞋子,是否存在经济困难?很多国家的运动员并没有我们那么好的训练条件,就像新中国刚成立时的我们,运动员们同样是遇到许多的困难。未知全貌,不予置评。
最后,还是想说,希望运动员们少点伤痛,继续加油!
看到3:4输,最后一局的比分10:12,确实感到很可惜,也蛮心疼的。
然后就如预想中一样,果然又看到一群人在抨击他们输了比赛,就像昨天抨击同同和远一样。
虽然,像莎莎他们没有获得名额参加比赛,但我一直没有觉得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就是偷了名额,以前邀请的运动员跟最后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也是会有不一致的情况存在吗?为什么这次,就要抨击他们?名额是教练选的,何来的偷?
比赛输了,难道就是他们想这样的吗?如果是觉得他们实力不够稳定,但是教练还是选他们参赛,那肯定是教练他们有自己的想法,我们作为外行人,真的有什么资格去评判国家队的运动员?
我想起前阵子莎莎和梦姐的比赛,最后一局好像也是10-12,最后莎莎赢了,说实话我挺开心的,因为我真的蛮喜欢莎莎的,但是也会为梦姐感觉可惜。当时我的想法是,这场比赛,不看到最后,真的很难确定胜负,因为他们都很优秀。特别是作为中国乒乓球的运动员,在中国乒乓球这么厉害的情况下,其实很多运动员都是很优秀的,就像为什么会有些运动员会选择加入其他国家,为其他国家打比赛一样,因为他们也渴望上赛场,但是中国乒乓球真的内卷太厉害了,然而一个国家的出战名额总是有限的。所以他们那么的努力,一身伤痛,那些评判他们的人,有什么资格去评判他们,你们有为国家运动做过什么努力吗?还是你曾经让国旗在世界升起来了?
同样,我觉得外国的选手也是值得尊敬的,虽然作为一名中国人,在中国队员对战外国运动员的时候,我坚定地希望中国获胜,但是也不会说出诋毁其他外国运动员的话,我认为这是最基本的道德。昨晚远的比赛,我也是看得挺心疼的,最后还是忍不住要关闭聊天室,那里有抨击林高远的网友,也有在说外国运动员摸鞋操作的人。我想,我们在未知所有真相的时候,难道不应该闭紧自己的嘴巴吗?我当时看到那名外国运动员频频摸鞋,其实我第一个反应是,是鞋子不合穿吗?为什么参加比赛还会穿不合适的鞋子,是否存在经济困难?很多国家的运动员并没有我们那么好的训练条件,就像新中国刚成立时的我们,运动员们同样是遇到许多的困难。未知全貌,不予置评。
最后,还是想说,希望运动员们少点伤痛,继续加油!
“活没少干,钱却少了!”湖南长沙,王师傅是一名货拉拉司机。起初在跑货拉拉时,收入还能养家糊口,可自从和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后,收益从原先的四五千一个月,现在只有一千多了,而与王师傅有着同样遭遇的司机还有很多。
王师傅表示,刚加入货拉拉跑车时,每单都会显示起步价50元,然后多出来的按照公里数收费。如果有额外的搬运费、超时费都会显示出来。一般来说,45公里的路程差不多能到140~150元之间,一个月能赚个四五千元。
可自从货拉拉公司把司机们召集起来统一管理,并要求签订了一份协议后,这收益直线下滑。比如:同样45公里的路程,现在只显示110元,一个月能赚个1000多已经不错了。
王师傅表示,当初签订协议时,收费标准写得清清楚楚,所以王师傅等人才签了。可自从签订协议之后,收入是越来越少。最主要的是,少的那部分也不知道是怎么扣的。因为现在软件上不再显示公里数和起步价了,只显示基本费用和额外费用以及信息费用。
与王师傅有同样遭遇的司机们就集合在一起,准备找货拉拉公司讨个说法,他们甚至还找来了记者。可货拉拉公司的负责人却表示做不了主,需要向深圳总公司反映情况,大概需要9天时间才能有结果。
目前,记者也对王师傅等人进行了劝说,希望他们各自回家等待,不要扎堆堵路,而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权。(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1、这件事说来也奇怪,王师傅等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看出有什么问题,所以才签订了合同,按理说收益应该和以前差不多。可按照王师傅等司机现在的说法,就是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有网友表示,现在货拉拉的收费比以前低很多,难道是把这部分钱算在了货拉拉司机的头上?
还有网友表示,可能是开货拉拉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了市场饱和,所以开始压低价格了。
我们认为网友们所指出的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但不管怎么说,合同签订了之后就不能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的更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
2、如果货拉拉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王师傅等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从法律上来讲,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只是不会产生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假设:王师傅等人原来的运输起步价是50元,可合同签订后,货拉拉公司擅自改为了35元,那这个是无效的,货拉拉公司仍应当按照50元的起步价来计算。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着明确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次事件,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计算王师傅等人的收益,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王师傅等人有权要求货拉拉公司说明具体计费方式,并补足差额。
3、最后,做生意讲的是诚信,货拉拉公司既然承诺了,那就得如约履行。我们希望货拉拉公司能补足王师傅等人的收益差价,并将克扣的项目给透明化。
同时,我们希望王师傅等人要合法维权,不要聚众大闹,这样只会让事态恶化。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王师傅表示,刚加入货拉拉跑车时,每单都会显示起步价50元,然后多出来的按照公里数收费。如果有额外的搬运费、超时费都会显示出来。一般来说,45公里的路程差不多能到140~150元之间,一个月能赚个四五千元。
可自从货拉拉公司把司机们召集起来统一管理,并要求签订了一份协议后,这收益直线下滑。比如:同样45公里的路程,现在只显示110元,一个月能赚个1000多已经不错了。
王师傅表示,当初签订协议时,收费标准写得清清楚楚,所以王师傅等人才签了。可自从签订协议之后,收入是越来越少。最主要的是,少的那部分也不知道是怎么扣的。因为现在软件上不再显示公里数和起步价了,只显示基本费用和额外费用以及信息费用。
与王师傅有同样遭遇的司机们就集合在一起,准备找货拉拉公司讨个说法,他们甚至还找来了记者。可货拉拉公司的负责人却表示做不了主,需要向深圳总公司反映情况,大概需要9天时间才能有结果。
目前,记者也对王师傅等人进行了劝说,希望他们各自回家等待,不要扎堆堵路,而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权。(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1、这件事说来也奇怪,王师傅等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看出有什么问题,所以才签订了合同,按理说收益应该和以前差不多。可按照王师傅等司机现在的说法,就是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有网友表示,现在货拉拉的收费比以前低很多,难道是把这部分钱算在了货拉拉司机的头上?
还有网友表示,可能是开货拉拉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了市场饱和,所以开始压低价格了。
我们认为网友们所指出的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但不管怎么说,合同签订了之后就不能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的更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
2、如果货拉拉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王师傅等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从法律上来讲,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只是不会产生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假设:王师傅等人原来的运输起步价是50元,可合同签订后,货拉拉公司擅自改为了35元,那这个是无效的,货拉拉公司仍应当按照50元的起步价来计算。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着明确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次事件,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计算王师傅等人的收益,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王师傅等人有权要求货拉拉公司说明具体计费方式,并补足差额。
3、最后,做生意讲的是诚信,货拉拉公司既然承诺了,那就得如约履行。我们希望货拉拉公司能补足王师傅等人的收益差价,并将克扣的项目给透明化。
同时,我们希望王师傅等人要合法维权,不要聚众大闹,这样只会让事态恶化。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活没少干,钱却少了!”湖南长沙,王师傅是一名货拉拉司机。起初在跑货拉拉时,收入还能养家糊口,可自从和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后,收益从原先的四五千一个月,现在只有一千多了,而与王师傅有着同样遭遇的司机还有很多。
王师傅表示,刚加入货拉拉跑车时,每单都会显示起步价50元,然后多出来的按照公里数收费。如果有额外的搬运费、超时费都会显示出来。一般来说,45公里的路程差不多能到140~150元之间,一个月能赚个四五千元。
可自从货拉拉公司把司机们召集起来统一管理,并要求签订了一份协议后,这收益直线下滑。比如:同样45公里的路程,现在只显示110元,一个月能赚个1000多已经不错了。
王师傅表示,当初签订协议时,收费标准写得清清楚楚,所以王师傅等人才签了。可自从签订协议之后,收入是越来越少。最主要的是,少的那部分也不知道是怎么扣的。因为现在软件上不再显示公里数和起步价了,只显示基本费用和额外费用以及信息费用。
与王师傅有同样遭遇的司机们就集合在一起,准备找货拉拉公司讨个说法,他们甚至还找来了记者。可货拉拉公司的负责人却表示做不了主,需要向深圳总公司反映情况,大概需要9天时间才能有结果。
目前,记者也对王师傅等人进行了劝说,希望他们各自回家等待,不要扎堆堵路,而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权。(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1、这件事说来也奇怪,王师傅等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看出有什么问题,所以才签订了合同,按理说收益应该和以前差不多。可按照王师傅等司机现在的说法,就是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有网友表示,现在货拉拉的收费比以前低很多,难道是把这部分钱算在了货拉拉司机的头上?
还有网友表示,可能是开货拉拉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了市场饱和,所以开始压低价格了。
我们认为网友们所指出的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但不管怎么说,合同签订了之后就不能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的更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
2、如果货拉拉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王师傅等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从法律上来讲,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只是不会产生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假设:王师傅等人原来的运输起步价是50元,可合同签订后,货拉拉公司擅自改为了35元,那这个是无效的,货拉拉公司仍应当按照50元的起步价来计算。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着明确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次事件,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计算王师傅等人的收益,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王师傅等人有权要求货拉拉公司说明具体计费方式,并补足差额。
3、最后,做生意讲的是诚信,货拉拉公司既然承诺了,那就得如约履行。我们希望货拉拉公司能补足王师傅等人的收益差价,并将克扣的项目给透明化。
同时,我们希望王师傅等人要合法维权,不要聚众大闹,这样只会让事态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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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师傅表示,刚加入货拉拉跑车时,每单都会显示起步价50元,然后多出来的按照公里数收费。如果有额外的搬运费、超时费都会显示出来。一般来说,45公里的路程差不多能到140~150元之间,一个月能赚个四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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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师傅表示,当初签订协议时,收费标准写得清清楚楚,所以王师傅等人才签了。可自从签订协议之后,收入是越来越少。最主要的是,少的那部分也不知道是怎么扣的。因为现在软件上不再显示公里数和起步价了,只显示基本费用和额外费用以及信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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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表示,可能是开货拉拉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了市场饱和,所以开始压低价格了。
我们认为网友们所指出的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但不管怎么说,合同签订了之后就不能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的更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
2、如果货拉拉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王师傅等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从法律上来讲,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只是不会产生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假设:王师傅等人原来的运输起步价是50元,可合同签订后,货拉拉公司擅自改为了35元,那这个是无效的,货拉拉公司仍应当按照50元的起步价来计算。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着明确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次事件,货拉拉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计算王师傅等人的收益,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王师傅等人有权要求货拉拉公司说明具体计费方式,并补足差额。
3、最后,做生意讲的是诚信,货拉拉公司既然承诺了,那就得如约履行。我们希望货拉拉公司能补足王师傅等人的收益差价,并将克扣的项目给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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