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稿通知】第九届上海金秋十月“工美杯”摄影作品展
摄影主题
2020·我的家园
拍摄角度
紧扣 “ 2020·我的家园” 之摄影主题,通过摄影人的镜头表现疫情之下我国百姓家庭的日常生活以及自然风貌、社会事件、人物特写、工作场景、自然与文化遗产等内容的摄影作品,用影像表达人民群众对祖国的热爱、爱国之情。
参展对象
上海工艺美术学会会员、工艺美术行业职工、院校师生和社会广大摄影爱好者。
作品征集
(1)作品要求
参赛作品一律上传电子版,JPG格式,并标注作品名称。每张作品不小于 1MB。每位参赛者提交作品不超过 5 张,作品必须原创,禁止抄袭,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将由参赛者承担。
(2)上传方式:
填写《第九届上海金秋十月“工美杯”摄影作品展报名表》(另附),与作品统一发送至邮箱:shaaca@163.com。邮件主题:摄影展+单位/社团/个人+姓名。
(3)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24 时止,以收到邮件为准,过时将不再受理。
主办单位
上海工艺美术学会
上海工艺美术博物馆
协办单位
上海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工业美术设计协会
上海工艺美术学会摄影专业委员会
《上海工艺美术》杂志
展出时间
拟定于2020年10 月 30 日-11月 15 日(展期为 2 周)
展出方式
线上展示:上海工艺美术设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
线下展出:上海工艺美术博物馆多功能展厅
参赛报名表下载及详情:https://t.cn/A64zi8M9
摄影主题
2020·我的家园
拍摄角度
紧扣 “ 2020·我的家园” 之摄影主题,通过摄影人的镜头表现疫情之下我国百姓家庭的日常生活以及自然风貌、社会事件、人物特写、工作场景、自然与文化遗产等内容的摄影作品,用影像表达人民群众对祖国的热爱、爱国之情。
参展对象
上海工艺美术学会会员、工艺美术行业职工、院校师生和社会广大摄影爱好者。
作品征集
(1)作品要求
参赛作品一律上传电子版,JPG格式,并标注作品名称。每张作品不小于 1MB。每位参赛者提交作品不超过 5 张,作品必须原创,禁止抄袭,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将由参赛者承担。
(2)上传方式:
填写《第九届上海金秋十月“工美杯”摄影作品展报名表》(另附),与作品统一发送至邮箱:shaaca@163.com。邮件主题:摄影展+单位/社团/个人+姓名。
(3)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24 时止,以收到邮件为准,过时将不再受理。
主办单位
上海工艺美术学会
上海工艺美术博物馆
协办单位
上海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工业美术设计协会
上海工艺美术学会摄影专业委员会
《上海工艺美术》杂志
展出时间
拟定于2020年10 月 30 日-11月 15 日(展期为 2 周)
展出方式
线上展示:上海工艺美术设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
线下展出:上海工艺美术博物馆多功能展厅
参赛报名表下载及详情:https://t.cn/A64zi8M9
#陇南抗洪救灾# 【100余万元!陇南9家民营企业为灾区捐款捐物】8月25日,陇南9家爱心企业抗洪救灾捐赠仪式在武都举行。据介绍,8月份以来,我市连降大雨,暴洪灾害给全市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灾难无情,人间有爱!在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开展抗洪救灾的关键时刻,华昌集团等9家爱心企业第一时间伸出援助之手,积极捐款捐物,把温暖传递到灾区群众身边,极大地支援了我市的抗洪救灾工作。目前,全市上下众志成城,团结一心,正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抗洪救灾活动。据悉,灾害发生以来,在市工商联倡议下,华昌集团等9家爱心企业共向全市受灾群众捐赠救灾款65万元、捐助生活物资折合人民币40.75万元。https://t.cn/A64hB9Et
#民生#【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明年实施,市人社局就相关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我省将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我省将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旨在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我省将通过激励多缴多得、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普惠和倾斜相结合及体现子女孝善的原则,切实推进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其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入口补)比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档次提高一倍,因此鼓励参保的城乡居民多缴费、长缴费。届时,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都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细节解读
为了让群众进一步了解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和领取条件,日前,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政策解读。
据了解,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参保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五个档次,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入口补)比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档次提高一倍,标准为缴200元补70元、缴500元补120元、缴1000元补200元、缴2000元补360元、缴5000元补600元。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提供资助。
关于领取条件,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如下: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有补缴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
为了让广大城乡居民更全面地认识和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日前,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待遇测算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待遇水平,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对于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补助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此外,据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如果按照基金年收益率3.5%,个人缴费15年进行待遇水平测算,养老保险待遇会随着缴费档次的提升而逐渐递增。以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年、政府补贴70元/年为例,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2255元/年。以此类推,至最高缴费档次5000元/年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高达12540元/年。当城乡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据实计算个人养老待遇月领取标准,足额发放。
鼓励约束并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为了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进而从制度上消除老年人养老和返贫致贫问题,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制定的补充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解读。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父母没有能力缴费时,子女有义务帮父母缴费。对于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子女,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将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时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
而对于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则采取以下方式督促其为父母缴费:村委会、居委会、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劝导、调解;经调解、督促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对于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且被赡养人又不主张权利的,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强制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我省将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我省将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旨在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我省将通过激励多缴多得、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普惠和倾斜相结合及体现子女孝善的原则,切实推进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其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入口补)比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档次提高一倍,因此鼓励参保的城乡居民多缴费、长缴费。届时,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都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细节解读
为了让群众进一步了解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和领取条件,日前,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政策解读。
据了解,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参保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五个档次,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入口补)比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档次提高一倍,标准为缴200元补70元、缴500元补120元、缴1000元补200元、缴2000元补360元、缴5000元补600元。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提供资助。
关于领取条件,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如下: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有补缴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
为了让广大城乡居民更全面地认识和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日前,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待遇测算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待遇水平,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对于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补助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此外,据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如果按照基金年收益率3.5%,个人缴费15年进行待遇水平测算,养老保险待遇会随着缴费档次的提升而逐渐递增。以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年、政府补贴70元/年为例,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2255元/年。以此类推,至最高缴费档次5000元/年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高达12540元/年。当城乡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据实计算个人养老待遇月领取标准,足额发放。
鼓励约束并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为了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进而从制度上消除老年人养老和返贫致贫问题,市人社局就省政府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制定的补充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解读。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父母没有能力缴费时,子女有义务帮父母缴费。对于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子女,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将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时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
而对于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则采取以下方式督促其为父母缴费:村委会、居委会、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劝导、调解;经调解、督促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对于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且被赡养人又不主张权利的,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强制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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