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出借人除提供转账凭证外,仍需提供其他证据用以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田某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两笔共汇出200万元、10月11日汇出95.1万元、10月12日分两笔共汇出200万元,合计495.1万元。2019年,田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转给胡某的款项为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但胡某经田某催款仍不返还借款。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8月17日,田某向胡某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后又于同年10月11日向胡某同一账户转账951000元,于同年10月12日转账200万元,转账附言均为“转支”,田某与胡某没有签订借款合同,胡某也没有出具借款借据。田某与胡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均显示,田某、胡某及案外人吴某之间互相有多笔款项往来,每笔款项的转账附言也均为“转支”。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田某仅凭转账凭证向胡某主张债权,对于案涉大笔款项,田某未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其他书面借款凭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胡某主张借款债权,且双方间转账备注亦未载明为“借款”,因此,田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故认定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二审情况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田某主张从他人借款后转借给胡某,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田某仅依据转账凭证向胡某主张还款,胡某抗辩称田某系其前夫吴某手下人员,并提交了其与田某、吴某等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予以证明。胡某所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多笔款项进入胡某账户后又转入他人账户,且田某与胡某的银行交易流水均显示田某、胡某及吴某之间互相有多笔款项往来,每笔款项的转账附言均为“转支”。虽然胡某现提交的证据难以确证其主张,但是使得田某与胡某是否形成借贷合意的这一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形下田某仍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而田某在本案中仅提供了支付凭证,而且其向胡某所有的转账附言中均没有“借款”或“出借”之意。另,案涉款项数额巨大,田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此曾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胡某催讨过借款等,显然不符合常理,故田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田某上诉主张其向胡某转账支付的4951000元系民间借贷,理据不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分册。编写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孟庆锋、游美婷。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田某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两笔共汇出200万元、10月11日汇出95.1万元、10月12日分两笔共汇出200万元,合计495.1万元。2019年,田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转给胡某的款项为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但胡某经田某催款仍不返还借款。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8月17日,田某向胡某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后又于同年10月11日向胡某同一账户转账951000元,于同年10月12日转账200万元,转账附言均为“转支”,田某与胡某没有签订借款合同,胡某也没有出具借款借据。田某与胡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均显示,田某、胡某及案外人吴某之间互相有多笔款项往来,每笔款项的转账附言也均为“转支”。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田某仅凭转账凭证向胡某主张债权,对于案涉大笔款项,田某未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其他书面借款凭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胡某主张借款债权,且双方间转账备注亦未载明为“借款”,因此,田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故认定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二审情况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田某主张从他人借款后转借给胡某,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田某仅依据转账凭证向胡某主张还款,胡某抗辩称田某系其前夫吴某手下人员,并提交了其与田某、吴某等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予以证明。胡某所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多笔款项进入胡某账户后又转入他人账户,且田某与胡某的银行交易流水均显示田某、胡某及吴某之间互相有多笔款项往来,每笔款项的转账附言均为“转支”。虽然胡某现提交的证据难以确证其主张,但是使得田某与胡某是否形成借贷合意的这一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形下田某仍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而田某在本案中仅提供了支付凭证,而且其向胡某所有的转账附言中均没有“借款”或“出借”之意。另,案涉款项数额巨大,田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此曾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胡某催讨过借款等,显然不符合常理,故田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田某上诉主张其向胡某转账支付的4951000元系民间借贷,理据不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分册。编写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孟庆锋、游美婷。
“我是干部,才50岁,凭什么让我提前退休?”
北京朝阳,林女士在47岁时入职了某旅游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一职,每月平均工资为28000元。当林女士到了50岁时,该旅游公司就与林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林女士不服,她称自己是干部,可以干到55岁。
旅游公司称,现在早就没有干部和工人身份了,大家都是职工,应该按照现行的法律来做。可林女士不服,她去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调取了自己的原始档案。档案上写明了林女士是中专学校毕业生,具有干部身份。
林女士让服务中心为自己出具了一份证明文件,用以证明自己就是干部的身份,然后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旅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共计16万元。(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很多网友认为,50岁退休不是蛮好的吗?这样就可以早点享受生活了,为什么林女士不乐意呢?
首先,林女士有干部身份,她的法定退休年龄还未到,办不了退休,也拿不到退休金。
其次,既然法定退休年龄未到,旅游公司解雇林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林女士可以获得2倍工资赔偿。
第三,林女士月平均工资是28000元,多干5年至少也能有168万元。
综上所述,如果有这样的待遇,我认为肯定有不少人,也会想着晚几年退休吧。
2、那林女士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首先,旅游公司认为企业改制后,干部身份早就已经取消了。
法律依据是,《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条第2项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
也就是说,这份意见出台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其次,旅游公司提供了一份《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上面有林女士写的一段话:“公司各种做法都给我产生了不好的感觉,不考虑留在公司。”
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这是主动要求离职的,双方已经协商一致,最多就是支付点补偿,而不是2倍赔偿。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已经50周岁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旅游公司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可是,旅游公司却忽略了一点,在改制前,已经获得干部身份的,这个干部身份一般会保留下来。只是在实行公司管理时,干部和工人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林女士的退休制度,仍应按照干部的身份来处理。更何况,林女士一直从事着管理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女干部到55周岁才能退休。
现在,旅游公司已经提前辞退了林女士,林女士也未与旅游公司就辞退一事协商一致。因此,旅游公司提前解除与林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最终,仲裁委裁定旅游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赔偿林女士160000元。旅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但一审和二审均认定旅游公司属于违法解雇。
3、最后,有很多网友表示,林女士应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就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但也有网友表示,既然在这样公司干得不开心,何必委曲求全?
大家对此怎么看?
北京朝阳,林女士在47岁时入职了某旅游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一职,每月平均工资为28000元。当林女士到了50岁时,该旅游公司就与林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林女士不服,她称自己是干部,可以干到55岁。
旅游公司称,现在早就没有干部和工人身份了,大家都是职工,应该按照现行的法律来做。可林女士不服,她去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调取了自己的原始档案。档案上写明了林女士是中专学校毕业生,具有干部身份。
林女士让服务中心为自己出具了一份证明文件,用以证明自己就是干部的身份,然后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旅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共计16万元。(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很多网友认为,50岁退休不是蛮好的吗?这样就可以早点享受生活了,为什么林女士不乐意呢?
首先,林女士有干部身份,她的法定退休年龄还未到,办不了退休,也拿不到退休金。
其次,既然法定退休年龄未到,旅游公司解雇林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林女士可以获得2倍工资赔偿。
第三,林女士月平均工资是28000元,多干5年至少也能有168万元。
综上所述,如果有这样的待遇,我认为肯定有不少人,也会想着晚几年退休吧。
2、那林女士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首先,旅游公司认为企业改制后,干部身份早就已经取消了。
法律依据是,《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条第2项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
也就是说,这份意见出台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其次,旅游公司提供了一份《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上面有林女士写的一段话:“公司各种做法都给我产生了不好的感觉,不考虑留在公司。”
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这是主动要求离职的,双方已经协商一致,最多就是支付点补偿,而不是2倍赔偿。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已经50周岁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旅游公司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可是,旅游公司却忽略了一点,在改制前,已经获得干部身份的,这个干部身份一般会保留下来。只是在实行公司管理时,干部和工人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林女士的退休制度,仍应按照干部的身份来处理。更何况,林女士一直从事着管理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女干部到55周岁才能退休。
现在,旅游公司已经提前辞退了林女士,林女士也未与旅游公司就辞退一事协商一致。因此,旅游公司提前解除与林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最终,仲裁委裁定旅游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赔偿林女士160000元。旅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但一审和二审均认定旅游公司属于违法解雇。
3、最后,有很多网友表示,林女士应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就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但也有网友表示,既然在这样公司干得不开心,何必委曲求全?
大家对此怎么看?
“我是干部,才50岁,凭什么让我提前退休?”
北京朝阳,林女士在47岁时入职了某旅游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一职,每月平均工资为28000元。当林女士到了50岁时,该旅游公司就与林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林女士不服,她称自己是干部,可以干到55岁。
旅游公司称,现在早就没有干部和工人身份了,大家都是职工,应该按照现行的法律来做。可林女士不服,她去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调取了自己的原始档案。档案上写明了林女士是中专学校毕业生,具有干部身份。
林女士让服务中心为自己出具了一份证明文件,用以证明自己就是干部的身份,然后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旅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共计16万元。(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很多网友认为,50岁退休不是蛮好的吗?这样就可以早点享受生活了,为什么林女士不乐意呢?
首先,林女士有干部身份,她的法定退休年龄还未到,办不了退休,也拿不到退休金。
其次,既然法定退休年龄未到,旅游公司解雇林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林女士可以获得2倍工资赔偿。
第三,林女士月平均工资是28000元,多干5年至少也能有168万元。
综上所述,如果有这样的待遇,我认为肯定有不少人,也会想着晚几年退休吧。
2、那林女士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首先,旅游公司认为企业改制后,干部身份早就已经取消了。
法律依据是,《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条第2项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
也就是说,这份意见出台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其次,旅游公司提供了一份《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上面有林女士写的一段话:“公司各种做法都给我产生了不好的感觉,不考虑留在公司。”
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这是主动要求离职的,双方已经协商一致,最多就是支付点补偿,而不是2倍赔偿。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已经50周岁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旅游公司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可是,旅游公司却忽略了一点,在改制前,已经获得干部身份的,这个干部身份一般会保留下来。只是在实行公司管理时,干部和工人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林女士的退休制度,仍应按照干部的身份来处理。更何况,林女士一直从事着管理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女干部到55周岁才能退休。
现在,旅游公司已经提前辞退了林女士,林女士也未与旅游公司就辞退一事协商一致。因此,旅游公司提前解除与林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最终,仲裁委裁定旅游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赔偿林女士160000元。旅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但一审和二审均认定旅游公司属于违法解雇。
3、最后,有很多网友表示,林女士应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就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但也有网友表示,既然在这样公司干得不开心,何必委曲求全?
大家对此怎么看?
北京朝阳,林女士在47岁时入职了某旅游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一职,每月平均工资为28000元。当林女士到了50岁时,该旅游公司就与林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林女士不服,她称自己是干部,可以干到55岁。
旅游公司称,现在早就没有干部和工人身份了,大家都是职工,应该按照现行的法律来做。可林女士不服,她去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调取了自己的原始档案。档案上写明了林女士是中专学校毕业生,具有干部身份。
林女士让服务中心为自己出具了一份证明文件,用以证明自己就是干部的身份,然后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旅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共计16万元。(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很多网友认为,50岁退休不是蛮好的吗?这样就可以早点享受生活了,为什么林女士不乐意呢?
首先,林女士有干部身份,她的法定退休年龄还未到,办不了退休,也拿不到退休金。
其次,既然法定退休年龄未到,旅游公司解雇林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林女士可以获得2倍工资赔偿。
第三,林女士月平均工资是28000元,多干5年至少也能有168万元。
综上所述,如果有这样的待遇,我认为肯定有不少人,也会想着晚几年退休吧。
2、那林女士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首先,旅游公司认为企业改制后,干部身份早就已经取消了。
法律依据是,《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条第2项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
也就是说,这份意见出台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其次,旅游公司提供了一份《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上面有林女士写的一段话:“公司各种做法都给我产生了不好的感觉,不考虑留在公司。”
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这是主动要求离职的,双方已经协商一致,最多就是支付点补偿,而不是2倍赔偿。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已经50周岁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旅游公司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可是,旅游公司却忽略了一点,在改制前,已经获得干部身份的,这个干部身份一般会保留下来。只是在实行公司管理时,干部和工人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林女士的退休制度,仍应按照干部的身份来处理。更何况,林女士一直从事着管理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女干部到55周岁才能退休。
现在,旅游公司已经提前辞退了林女士,林女士也未与旅游公司就辞退一事协商一致。因此,旅游公司提前解除与林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最终,仲裁委裁定旅游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赔偿林女士160000元。旅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但一审和二审均认定旅游公司属于违法解雇。
3、最后,有很多网友表示,林女士应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就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但也有网友表示,既然在这样公司干得不开心,何必委曲求全?
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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