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狮城诗坛十友其人[干杯]
(按年龄顺序排序)
一
【古体】诗评王志明
史淑瑞
独修七律业专攻,
精致雄浑领国风。
华夏文明添异彩,
诗坛骄子王志明。
二
【近体】诗评田彦
史淑瑞
德高公允有才人,
田彦名合境界君。
寡语明眸观世界,
悠然陶醉守初心。
三
【近体】诗评崔健
史淑瑞
回文独擅过常人,
曲赋词联皆有神。
巨笔诗坛应道是,
狮城才子健崔君。
四
【古体】诗评穆远方
史淑瑞
改革巨浪造儒商。
工匠精神为栋梁。
錾笔微雕诗境美,
陶令园主穆远方。
五
【近体】诗评吕学良
史淑瑞
诗如泉涌吐芬芳,
快手豪情意韵扬。
赋美影迷文案好,
渊博仁善吕学良。
(注:“快手”指写诗速度快。)
六
【近体】诗评王今伟
史淑瑞
玉人今伟雪云飞,
领树诗词联曲碑。
舵手光辉如日月,
芸芸慕者爱相随。
(注:会长王今伟,笔名玉人,昵称雪云飞。“树”“碑”呼应,就是树立丰碑之意。 )
七
【近体】诗评崔艳蕊
史淑瑞
诗海泛舟独静美,
清新词句似流水。
淑德慈善平常心,
皆赞好人崔艳蕊。
八
【古体】 诗评王凤贞
史淑瑞
才高貌美醉红尘,
静默期间网课辛。
尽孝膝前疲却幸,
最忙老师王凤贞。
九
【近体】诗评马红梅
史淑瑞
诗词做伴韵依偎,
低调谦和有口碑。
境界超凡无所欲,
脱俗清婉马红梅。
十
【近体】自评
史淑瑞
志立诗书史淑瑞,
无为半百爱相陪。
感恩师友言身授,
日夜思齐吃力追。
(注:第一联“史”“淑”为出句本句自救的拗救方式。)
~2022.11.10昨日下午补齐我对六位友人的客观评价诗,之前已作了评价四位老师的诗。
【作者按】这是我在狮城诗词学会圈里相对熟悉、相对了解,交流指导我较多的九位诗友老师。前九首是我本人对他们的客观评价,最后一首是我的自评,以诗记之,略表我的诗情、诗意、诗境、诗心。
(按年龄顺序排序)
一
【古体】诗评王志明
史淑瑞
独修七律业专攻,
精致雄浑领国风。
华夏文明添异彩,
诗坛骄子王志明。
二
【近体】诗评田彦
史淑瑞
德高公允有才人,
田彦名合境界君。
寡语明眸观世界,
悠然陶醉守初心。
三
【近体】诗评崔健
史淑瑞
回文独擅过常人,
曲赋词联皆有神。
巨笔诗坛应道是,
狮城才子健崔君。
四
【古体】诗评穆远方
史淑瑞
改革巨浪造儒商。
工匠精神为栋梁。
錾笔微雕诗境美,
陶令园主穆远方。
五
【近体】诗评吕学良
史淑瑞
诗如泉涌吐芬芳,
快手豪情意韵扬。
赋美影迷文案好,
渊博仁善吕学良。
(注:“快手”指写诗速度快。)
六
【近体】诗评王今伟
史淑瑞
玉人今伟雪云飞,
领树诗词联曲碑。
舵手光辉如日月,
芸芸慕者爱相随。
(注:会长王今伟,笔名玉人,昵称雪云飞。“树”“碑”呼应,就是树立丰碑之意。 )
七
【近体】诗评崔艳蕊
史淑瑞
诗海泛舟独静美,
清新词句似流水。
淑德慈善平常心,
皆赞好人崔艳蕊。
八
【古体】 诗评王凤贞
史淑瑞
才高貌美醉红尘,
静默期间网课辛。
尽孝膝前疲却幸,
最忙老师王凤贞。
九
【近体】诗评马红梅
史淑瑞
诗词做伴韵依偎,
低调谦和有口碑。
境界超凡无所欲,
脱俗清婉马红梅。
十
【近体】自评
史淑瑞
志立诗书史淑瑞,
无为半百爱相陪。
感恩师友言身授,
日夜思齐吃力追。
(注:第一联“史”“淑”为出句本句自救的拗救方式。)
~2022.11.10昨日下午补齐我对六位友人的客观评价诗,之前已作了评价四位老师的诗。
【作者按】这是我在狮城诗词学会圈里相对熟悉、相对了解,交流指导我较多的九位诗友老师。前九首是我本人对他们的客观评价,最后一首是我的自评,以诗记之,略表我的诗情、诗意、诗境、诗心。
#人民网评男子上门掌掴男童#
律师说的前三段我认同,最后一段发表下个人拙见。
首先得厘清鲁某某上门后的多个阶段性。
我亦认为鲁某某掌掴男孩的行为,掌掴完了,不法侵害已结束。第一阶段即已结束。故孩子爷后续的暴力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阶段孩子爷拿木凳砸鲁某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着手实行了不法侵害,因意志以外愿因未能得逞,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而争议点就在鲁某的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邢律师认为:“鲁某作为一个正直壮年的男子面对老年人的攻击,该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但是试问鲁某在正值壮年也手无寸铁啊,怎抵得过孩子爷手持“凶器”,再者孩子爷抄起木凳砸向鲁某其速度之凶猛,难道鲁某此时应该先反应下“哎,你稍等下 我要温柔的反击”?倘若鲁某没反击抑或是反击的力度不够,木凳砸脑袋有没有可能轻则颅脑外伤,重则残疾乃至生命危险呢?
所以我依旧认为比次防卫不管从时间还是限度上都是必要且相当的。
律师说的前三段我认同,最后一段发表下个人拙见。
首先得厘清鲁某某上门后的多个阶段性。
我亦认为鲁某某掌掴男孩的行为,掌掴完了,不法侵害已结束。第一阶段即已结束。故孩子爷后续的暴力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阶段孩子爷拿木凳砸鲁某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着手实行了不法侵害,因意志以外愿因未能得逞,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而争议点就在鲁某的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邢律师认为:“鲁某作为一个正直壮年的男子面对老年人的攻击,该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但是试问鲁某在正值壮年也手无寸铁啊,怎抵得过孩子爷手持“凶器”,再者孩子爷抄起木凳砸向鲁某其速度之凶猛,难道鲁某此时应该先反应下“哎,你稍等下 我要温柔的反击”?倘若鲁某没反击抑或是反击的力度不够,木凳砸脑袋有没有可能轻则颅脑外伤,重则残疾乃至生命危险呢?
所以我依旧认为比次防卫不管从时间还是限度上都是必要且相当的。
一、案情
近日,南京鲁某某因自己小孩白天在幼儿园与同班同学争抢玩具时,被同班(邻居小孩)某同学戳破后脑头皮,当晚鲁某某一家三口上门“讨要说法”。从视频看,鲁某某在教训了邻家涉事某同学的同时,情绪激动,竟用手击掌某同学脸部,致其仰面倒地;同在现场的某同学年逾六旬爷爷见孙子被打,出于“护犊”,为制止鲁医生再次对某同学(孙子)实施不法侵害,先后二次拿起身旁的椅子向鲁医生砸去而发生肢体冲突,鲁某某将爷爷推到在地,致其腿部骨折。
以下分析,最终以公、检、法对案件查证和认定、判决为准。
二、相关部门法处理
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达到现场调查、讯问等,经公安机关委托专门机构鉴定,爷爷腿部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 据此,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嫌疑人鲁某某作出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相关刑事诉讼法程序(公安侦查阶段)如下:
1、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中对嫌疑人作出的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拘留后,必须24小时内将嫌疑人鲁某某送往看守所、讯问案情和通知家属这三件事应当同时进行;除①涉嫌危及国家安全犯罪、②恐怖活动犯罪和③无法通知家属除外(依法必须通知家属)。
2、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即①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对其拘留一般3天,特殊可以延长1—4天,对经批准的重大嫌疑人(如流窜、多次或结伙)应当延长至30天;③检察院必须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3、应当逮捕条件:①应当刑法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十年以上徒刑刑罚的;③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身份不明或曾经故意犯罪的。
4、多说一句,检察院依法对嫌疑人作出逮捕的强制措施后,对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的期限,刑诉法没有规定,多则几年甚至更多。
5、对嫌疑人鲁某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我认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证据确凿,才能保证法律适用正确。故意伤害罪是具有①客观上侵害他人身体的伤害行为,如侵犯他人的生理机能的健全等、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②主观故意③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自然人。本案中,鲁某某上门“讨要说法”,对涉事幼儿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致年逾60旬涉事幼儿爷爷二级轻伤的危害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定罪论处(当然对鲁某某的该罪的主观“故意”,有待法庭依法、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诉讼程序审判)。
三、在事发现场,对爷爷先后二次拿起身边椅子砸向正在对幼儿实施不法侵害的嫌疑人鲁某某,如何评价?
视频中,同在事发现场的爷爷在鲁某某实施用手击掌某同学(孙子)不法侵害时,拿起身旁的椅子砸向正在实施不法侵害鲁某某,有观点认为,此时,鲁某某击掌某同学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爷爷“砸椅子”行为是事后防卫。
在刑法上,事后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同理得出结论,爷爷“砸椅子”的行为是不法侵害,不属于爷爷对鲁某某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
我认为爷爷行为时,成立正当防卫!即不认为爷爷“砸椅子”行为时事后行为,即爷爷行为发生在鲁某某不法侵害结束后。
因为,在案件现场,没有理由也不能要求当事人有清醒的判断,作出应当行为。法律不强求所为,在案发现场,你怎么知道鲁某某不会一而再再而三作出更为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护犊之心,人皆有之。
因此,从一点上,爷爷行为不是事后行为,正是鲁某某对某同学(爷爷孙子)不法侵害的连续行为,刻不容缓,用身边椅子砸向鲁某某非事后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即①在孙儿正在受到鲁某某不法侵害(在其监护人不在现场,爷爷当然可以充当监护人职责)、②随手用身边椅子防卫工具进行防卫,阻止鲁某某再次或不断对某同学(一名无限制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③而且年逾60旬爷爷评凭介其有限的脆弱的肌肤之力,先后随手拿起身旁椅子砸向鲁某某行为,完全在防卫限度之内,④而且从爷爷的主观内心看,是常人爷爷对孙儿的“护犊”行为,其真意不再鲁某某情绪激动的不理智失控下,受到更加严重的不法侵害。
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类似案例,最终受到法律的支持——成立正当防卫,而非事后防卫,如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
综上,爷爷的行为不是事后行为,而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
以上分析,匆匆成就;不揣浅陋,仅资分享。
近日,南京鲁某某因自己小孩白天在幼儿园与同班同学争抢玩具时,被同班(邻居小孩)某同学戳破后脑头皮,当晚鲁某某一家三口上门“讨要说法”。从视频看,鲁某某在教训了邻家涉事某同学的同时,情绪激动,竟用手击掌某同学脸部,致其仰面倒地;同在现场的某同学年逾六旬爷爷见孙子被打,出于“护犊”,为制止鲁医生再次对某同学(孙子)实施不法侵害,先后二次拿起身旁的椅子向鲁医生砸去而发生肢体冲突,鲁某某将爷爷推到在地,致其腿部骨折。
以下分析,最终以公、检、法对案件查证和认定、判决为准。
二、相关部门法处理
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达到现场调查、讯问等,经公安机关委托专门机构鉴定,爷爷腿部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 据此,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嫌疑人鲁某某作出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相关刑事诉讼法程序(公安侦查阶段)如下:
1、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中对嫌疑人作出的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拘留后,必须24小时内将嫌疑人鲁某某送往看守所、讯问案情和通知家属这三件事应当同时进行;除①涉嫌危及国家安全犯罪、②恐怖活动犯罪和③无法通知家属除外(依法必须通知家属)。
2、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即①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对其拘留一般3天,特殊可以延长1—4天,对经批准的重大嫌疑人(如流窜、多次或结伙)应当延长至30天;③检察院必须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3、应当逮捕条件:①应当刑法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十年以上徒刑刑罚的;③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身份不明或曾经故意犯罪的。
4、多说一句,检察院依法对嫌疑人作出逮捕的强制措施后,对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的期限,刑诉法没有规定,多则几年甚至更多。
5、对嫌疑人鲁某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我认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证据确凿,才能保证法律适用正确。故意伤害罪是具有①客观上侵害他人身体的伤害行为,如侵犯他人的生理机能的健全等、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②主观故意③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自然人。本案中,鲁某某上门“讨要说法”,对涉事幼儿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致年逾60旬涉事幼儿爷爷二级轻伤的危害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定罪论处(当然对鲁某某的该罪的主观“故意”,有待法庭依法、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诉讼程序审判)。
三、在事发现场,对爷爷先后二次拿起身边椅子砸向正在对幼儿实施不法侵害的嫌疑人鲁某某,如何评价?
视频中,同在事发现场的爷爷在鲁某某实施用手击掌某同学(孙子)不法侵害时,拿起身旁的椅子砸向正在实施不法侵害鲁某某,有观点认为,此时,鲁某某击掌某同学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爷爷“砸椅子”行为是事后防卫。
在刑法上,事后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同理得出结论,爷爷“砸椅子”的行为是不法侵害,不属于爷爷对鲁某某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
我认为爷爷行为时,成立正当防卫!即不认为爷爷“砸椅子”行为时事后行为,即爷爷行为发生在鲁某某不法侵害结束后。
因为,在案件现场,没有理由也不能要求当事人有清醒的判断,作出应当行为。法律不强求所为,在案发现场,你怎么知道鲁某某不会一而再再而三作出更为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护犊之心,人皆有之。
因此,从一点上,爷爷行为不是事后行为,正是鲁某某对某同学(爷爷孙子)不法侵害的连续行为,刻不容缓,用身边椅子砸向鲁某某非事后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即①在孙儿正在受到鲁某某不法侵害(在其监护人不在现场,爷爷当然可以充当监护人职责)、②随手用身边椅子防卫工具进行防卫,阻止鲁某某再次或不断对某同学(一名无限制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③而且年逾60旬爷爷评凭介其有限的脆弱的肌肤之力,先后随手拿起身旁椅子砸向鲁某某行为,完全在防卫限度之内,④而且从爷爷的主观内心看,是常人爷爷对孙儿的“护犊”行为,其真意不再鲁某某情绪激动的不理智失控下,受到更加严重的不法侵害。
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类似案例,最终受到法律的支持——成立正当防卫,而非事后防卫,如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
综上,爷爷的行为不是事后行为,而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
以上分析,匆匆成就;不揣浅陋,仅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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