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他们是唐山“最美退役军人”】9月15日下午,唐山市2022年10名“最美退役军人”名单发布。在发布现场,记者见到了“最美退役军人”并聆听了他们的感人事迹。
路北区韩城镇于林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唐山市青年创业协会会长李帅(因公差未到场),是远近闻名的“兵书记”,凭一股子干劲和啃硬骨头的军人作风致力发展,打造200亩有机蔬菜生态园,建立绿色农产品循环高效生态农业示范体系,带领全村走上致富之路。
现任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副书记、副所长的哈斯巴根,耐心调解群众纠纷,施手救助生命垂危的路人,解囊相助困难农民工返乡,被誉为“服务各族群众的典范”。他嫉恶如仇,无私无惧、迎难而上,先后查处各类案件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近百名。
还有路南区女织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职员张明明,“河北省最美退役军人”、“唐山市最美双拥人物”、“唐山市优秀党务工作者” 潘存业,“精准扶贫人大代表在行动先进个人”、获“丰润区捐资助教突出贡献奖” 的阮继民,为掩护战友、不幸失去左脚的孙志权,始终把乡村美、产业兴、乡亲富作为奋斗目标的李春杰,将好事实事一件件办到老百姓眼前心上的姚宏伟,扎根农村、服务群众,着力破解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难题的张建铧,“首届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 李瑶,都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和岗位上继续创造着精彩人生。
据了解,由中共唐山市委宣传部、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办的此次活动,旨在进一步营造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家纷纷表示,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立足岗位,退伍不褪色,退役不退志。(燕赵都市报纵览新闻记者李金花)
“最美退役军人”事迹:
哈斯巴根,1989年3月入伍,2005年9月退役,现任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副书记、副所长。从军人到警察转变的是身份,不变的是他对党、人民和事业的忠诚。他心系群众,耐心调解群众纠纷,施手救助生命垂危的路人,解囊相助困难民工返乡,被誉为“服务各族群众的典范”。他嫉恶如仇,无私无惧、迎难而上,先后查处各类案件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近百名。他勇于担当,无论是曹妃甸开发初期的盐碱滩上的治安办,还是基层派出所、公安分局,或是监管重地,始终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艰苦创业、勇争一流,均交出了优异的答卷,守护了一方平安,先后荣立12次三等功,荣获河北省优秀人民警察、唐山市政法系统“金牌警官”等省市荣誉称号20余项。
李帅,2003年11月入伍,2005年11月退役,现任路北区韩城镇于林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唐山市青年创业协会会长。他是远近闻名的“兵书记”,凭一股子干劲和啃硬骨头的军人作风致力发展,打造200亩有机蔬菜生态园,建立绿色农产品循环高效生态农业示范体系,带领全村走上致富之路。他创办的唐山市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为150名村民解决就业问题。他热心公益,为疫情防控捐款捐物百万余元。他始终站在强村致富、疫情防控、文明创建等工作的最前沿,先后荣获唐山市青年创业协会突出贡献奖、唐山市希望工程2020年度杰出贡献奖、路北青年五四奖章。
张明明,2003年12月入伍,2020年4月退役,现任路南区女织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职员。由军人转变为基层工作者,虽然身份在变,但初心未改。他以一名优秀退役军人姿态,忠诚使命,履行职责,勤勉务实,出色地完成了乡镇武装、退役军人服务、疫情防控等多项基层重难点工作,把对退役军人事业的忠诚和对群众服务的热心展现得淋漓尽致。疫情期间,他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主动为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事后群众为他送去了“为民办实事,百姓贴心人”的锦旗。因表现优异,在年度单位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所在单位在路南区双拥工作评比中位列第一,所在武装部被唐山市军分区评为“优秀基层武装部”。
潘存业,1997年12月入伍,2000年12月退役,现任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荣登全国退役军人创业光荣榜,荣获“河北省最美退役军人”、“唐山市最美双拥人物”、“唐山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潘存业2007年创办企业,现已发展成为集保温管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为一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国家级高科技企业。他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供热委员会会长,主导创立授权国家专利48项,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8项、团体标准2项,并填补了国内空白。他致力于退役军人事业,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帮助近300名退役军人实现了就业和创业。他资助弱势群体并开展养老敬老、教育帮扶、双拥工作和疫情防控等,累计公益投入400万元。
阮继民,1973年1月入伍,1978年12月退役,现任丰润区鑫亿源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山市人大代表,曾荣获“河北省千名优秀退役军人”、“唐山市优秀人大代表”、“精准扶贫人大代表在行动先进个人”、“丰润区捐资助教突出贡献奖”等多个荣誉称号。目前他经营5家公司,总资产达18亿元,累计营业额249.04亿元,缴纳各种税费5.015亿元;他热心公益,先后捐款600万元;他关爱退役军人,积极参与丰润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关爱困难老兵”活动及丰润区爱国拥军联合会“拥军行”系列活动,并为全区退役军人提供300多个就业岗位,生动诠释了一名退役老兵的情怀和担当。
孙志权,1981年10月入伍,1988年12月退役,滦州市税务局退休干部。服役期间参加对越防御作战荣立一等功,为掩护战友,不幸失去左脚。退役后,工作踏实,热情为纳税人服务;积极投身公益事业,组织慰问特困残疾人家庭、鼓励帮扶残疾人创业等扶残助残活动,把大爱化作行动,用温暖播撒希望;主动报名参加老兵宣讲团,深入机关、学校、医院、驻地部队义务开展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报告近百场,充分发扬退役不褪色、退伍不退志的优良作风。曾获得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各项表彰10余次。将退役军人的光荣传统发挥得淋漓尽致,获得组织和社会一致好评。
李春杰,1982年12月入伍,1987年1月退役,现任迁安市杨各庄镇徐流口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任职以来,始终把乡村美、产业兴、乡亲富作为奋斗目标。打造“豆香小镇”,发展豆制品产业,年利润550余万元,带领全村走上了致富路。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将产业发展与乡村旅游紧密结合,完善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长城森林公园旅游带、九龙泉水库休闲区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展示区的“一带二区”建设,打造宜居宜游的田园风光。该村先后获评“省级美丽乡村”、“河北省乡村旅游重点村”、“美丽河北·唐山”最美特色小镇等荣誉称号。李春杰以实际行动践行“用热血铸就忠诚,用奉献谱写人生”的铮铮誓言。
姚宏伟,1993年12月入伍,1996年12月退役,现任玉田县城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脱下的是军装,褪不去的是忠诚和底色;不一样的是战场,一样的是血性和担当。作为“兵”支书,他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新路,全面拓展服务链条,大力整治老旧小区旧貌痼疾,将好事实事一件件办到老百姓的眼前心上;他建立起动静贯通、点面结合、群防群治的高效疫情防控网络,守住老百姓家门口的幸福和平安;他用“有我在”的热血初心和“跟我上”的使命担当扎根基层社区,极大的提升了居民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
张建铧,1999年11月入伍,2004年12月退役,现任滦南县青坨营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退役后,他始终扎根农村、服务群众,着力破解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难题,凭借自身的努力、入伍学医的经历及高尚的医德医风赢得了村民的赞誉和好评,巩固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卫生院院长。特别是2020年抗疫以来,他坚持以上率下,冲锋在前,团结带领卫生院全体人员坚守疫情防控主阵地,强力推进了基层核酸检测、人员转运、宣传引导、院感防控等各项工作,为基层群众筑起了一道安全免疫屏障。2008年以来,他先后被评为滦南县抗洪抢险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院长,连续7次受到滦南县政府嘉奖。
李瑶,2006年12月入伍,2015年12月退役,现任乐亭县庞各庄乡阚田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曾先后获得“首届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新时代冀青之星”“第十届河北省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河北省2021年度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等多项国家级和省级荣誉。该同志退役不褪色,任职4年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心为民办实事,被老百姓亲切的称为“贴心人”。他积极投身美丽乡村建设,实现了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目标,用青春书写了一名85后兵支书的为民初心。
路北区韩城镇于林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唐山市青年创业协会会长李帅(因公差未到场),是远近闻名的“兵书记”,凭一股子干劲和啃硬骨头的军人作风致力发展,打造200亩有机蔬菜生态园,建立绿色农产品循环高效生态农业示范体系,带领全村走上致富之路。
现任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副书记、副所长的哈斯巴根,耐心调解群众纠纷,施手救助生命垂危的路人,解囊相助困难农民工返乡,被誉为“服务各族群众的典范”。他嫉恶如仇,无私无惧、迎难而上,先后查处各类案件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近百名。
还有路南区女织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职员张明明,“河北省最美退役军人”、“唐山市最美双拥人物”、“唐山市优秀党务工作者” 潘存业,“精准扶贫人大代表在行动先进个人”、获“丰润区捐资助教突出贡献奖” 的阮继民,为掩护战友、不幸失去左脚的孙志权,始终把乡村美、产业兴、乡亲富作为奋斗目标的李春杰,将好事实事一件件办到老百姓眼前心上的姚宏伟,扎根农村、服务群众,着力破解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难题的张建铧,“首届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 李瑶,都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和岗位上继续创造着精彩人生。
据了解,由中共唐山市委宣传部、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办的此次活动,旨在进一步营造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家纷纷表示,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立足岗位,退伍不褪色,退役不退志。(燕赵都市报纵览新闻记者李金花)
“最美退役军人”事迹:
哈斯巴根,1989年3月入伍,2005年9月退役,现任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副书记、副所长。从军人到警察转变的是身份,不变的是他对党、人民和事业的忠诚。他心系群众,耐心调解群众纠纷,施手救助生命垂危的路人,解囊相助困难民工返乡,被誉为“服务各族群众的典范”。他嫉恶如仇,无私无惧、迎难而上,先后查处各类案件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近百名。他勇于担当,无论是曹妃甸开发初期的盐碱滩上的治安办,还是基层派出所、公安分局,或是监管重地,始终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艰苦创业、勇争一流,均交出了优异的答卷,守护了一方平安,先后荣立12次三等功,荣获河北省优秀人民警察、唐山市政法系统“金牌警官”等省市荣誉称号20余项。
李帅,2003年11月入伍,2005年11月退役,现任路北区韩城镇于林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唐山市青年创业协会会长。他是远近闻名的“兵书记”,凭一股子干劲和啃硬骨头的军人作风致力发展,打造200亩有机蔬菜生态园,建立绿色农产品循环高效生态农业示范体系,带领全村走上致富之路。他创办的唐山市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为150名村民解决就业问题。他热心公益,为疫情防控捐款捐物百万余元。他始终站在强村致富、疫情防控、文明创建等工作的最前沿,先后荣获唐山市青年创业协会突出贡献奖、唐山市希望工程2020年度杰出贡献奖、路北青年五四奖章。
张明明,2003年12月入伍,2020年4月退役,现任路南区女织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职员。由军人转变为基层工作者,虽然身份在变,但初心未改。他以一名优秀退役军人姿态,忠诚使命,履行职责,勤勉务实,出色地完成了乡镇武装、退役军人服务、疫情防控等多项基层重难点工作,把对退役军人事业的忠诚和对群众服务的热心展现得淋漓尽致。疫情期间,他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主动为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事后群众为他送去了“为民办实事,百姓贴心人”的锦旗。因表现优异,在年度单位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所在单位在路南区双拥工作评比中位列第一,所在武装部被唐山市军分区评为“优秀基层武装部”。
潘存业,1997年12月入伍,2000年12月退役,现任河北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荣登全国退役军人创业光荣榜,荣获“河北省最美退役军人”、“唐山市最美双拥人物”、“唐山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潘存业2007年创办企业,现已发展成为集保温管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为一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国家级高科技企业。他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供热委员会会长,主导创立授权国家专利48项,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8项、团体标准2项,并填补了国内空白。他致力于退役军人事业,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帮助近300名退役军人实现了就业和创业。他资助弱势群体并开展养老敬老、教育帮扶、双拥工作和疫情防控等,累计公益投入400万元。
阮继民,1973年1月入伍,1978年12月退役,现任丰润区鑫亿源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山市人大代表,曾荣获“河北省千名优秀退役军人”、“唐山市优秀人大代表”、“精准扶贫人大代表在行动先进个人”、“丰润区捐资助教突出贡献奖”等多个荣誉称号。目前他经营5家公司,总资产达18亿元,累计营业额249.04亿元,缴纳各种税费5.015亿元;他热心公益,先后捐款600万元;他关爱退役军人,积极参与丰润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关爱困难老兵”活动及丰润区爱国拥军联合会“拥军行”系列活动,并为全区退役军人提供300多个就业岗位,生动诠释了一名退役老兵的情怀和担当。
孙志权,1981年10月入伍,1988年12月退役,滦州市税务局退休干部。服役期间参加对越防御作战荣立一等功,为掩护战友,不幸失去左脚。退役后,工作踏实,热情为纳税人服务;积极投身公益事业,组织慰问特困残疾人家庭、鼓励帮扶残疾人创业等扶残助残活动,把大爱化作行动,用温暖播撒希望;主动报名参加老兵宣讲团,深入机关、学校、医院、驻地部队义务开展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报告近百场,充分发扬退役不褪色、退伍不退志的优良作风。曾获得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各项表彰10余次。将退役军人的光荣传统发挥得淋漓尽致,获得组织和社会一致好评。
李春杰,1982年12月入伍,1987年1月退役,现任迁安市杨各庄镇徐流口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任职以来,始终把乡村美、产业兴、乡亲富作为奋斗目标。打造“豆香小镇”,发展豆制品产业,年利润550余万元,带领全村走上了致富路。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将产业发展与乡村旅游紧密结合,完善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长城森林公园旅游带、九龙泉水库休闲区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展示区的“一带二区”建设,打造宜居宜游的田园风光。该村先后获评“省级美丽乡村”、“河北省乡村旅游重点村”、“美丽河北·唐山”最美特色小镇等荣誉称号。李春杰以实际行动践行“用热血铸就忠诚,用奉献谱写人生”的铮铮誓言。
姚宏伟,1993年12月入伍,1996年12月退役,现任玉田县城西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脱下的是军装,褪不去的是忠诚和底色;不一样的是战场,一样的是血性和担当。作为“兵”支书,他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新路,全面拓展服务链条,大力整治老旧小区旧貌痼疾,将好事实事一件件办到老百姓的眼前心上;他建立起动静贯通、点面结合、群防群治的高效疫情防控网络,守住老百姓家门口的幸福和平安;他用“有我在”的热血初心和“跟我上”的使命担当扎根基层社区,极大的提升了居民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
张建铧,1999年11月入伍,2004年12月退役,现任滦南县青坨营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退役后,他始终扎根农村、服务群众,着力破解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难题,凭借自身的努力、入伍学医的经历及高尚的医德医风赢得了村民的赞誉和好评,巩固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卫生院院长。特别是2020年抗疫以来,他坚持以上率下,冲锋在前,团结带领卫生院全体人员坚守疫情防控主阵地,强力推进了基层核酸检测、人员转运、宣传引导、院感防控等各项工作,为基层群众筑起了一道安全免疫屏障。2008年以来,他先后被评为滦南县抗洪抢险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院长,连续7次受到滦南县政府嘉奖。
李瑶,2006年12月入伍,2015年12月退役,现任乐亭县庞各庄乡阚田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曾先后获得“首届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新时代冀青之星”“第十届河北省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河北省2021年度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等多项国家级和省级荣誉。该同志退役不褪色,任职4年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心为民办实事,被老百姓亲切的称为“贴心人”。他积极投身美丽乡村建设,实现了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目标,用青春书写了一名85后兵支书的为民初心。
【12月1日起施行,#河南暴雨高温等红色预警可停工停课#】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传播、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气象信息包括气象基础数据和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是指为了满足不同行业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而提供的气象服务产品。
第四条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发挥气象信息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风险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规划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天气雷达、自动气象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等气象监测系统建设,统一建设标准和监测技术标准,提高城市人口密集区、复杂地区、关键地段、敏感区域和重点单位气象监测设施覆盖率。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的监管,保障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气象基础数据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当地天气气候特点,不断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要求,开展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公众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公众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同意。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媒体和个人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自建、租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村、城市社区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提升基层气象信息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发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渠道,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无偿及时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通过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形式及时增播、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单位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天气气候特点,加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雾、大风、霜冻、寒潮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按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制定防范应对措施,细化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专项工作指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于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应对机制。
在暴雨、暴雪、高温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以及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强制人员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加强分析研判,监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方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实施重点建设工程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管理。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充分利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基础数据,科学评估气象灾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工作,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建立绿色GDP气象评价指标体系,创建气象公园、天然氧吧、避暑旅游地、气候宜居地、特色气候小镇等,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推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业保险等领域中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开展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发展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气象信息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气象预报预警时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传播而未传播的;
(三)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应对防范措施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传播、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气象信息包括气象基础数据和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是指为了满足不同行业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而提供的气象服务产品。
第四条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发挥气象信息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风险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规划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天气雷达、自动气象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等气象监测系统建设,统一建设标准和监测技术标准,提高城市人口密集区、复杂地区、关键地段、敏感区域和重点单位气象监测设施覆盖率。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的监管,保障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气象基础数据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当地天气气候特点,不断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要求,开展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公众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公众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同意。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媒体和个人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自建、租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村、城市社区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提升基层气象信息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发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渠道,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无偿及时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通过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形式及时增播、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单位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天气气候特点,加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雾、大风、霜冻、寒潮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按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制定防范应对措施,细化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专项工作指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于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应对机制。
在暴雨、暴雪、高温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以及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强制人员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加强分析研判,监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方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实施重点建设工程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管理。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充分利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基础数据,科学评估气象灾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工作,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建立绿色GDP气象评价指标体系,创建气象公园、天然氧吧、避暑旅游地、气候宜居地、特色气候小镇等,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推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业保险等领域中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开展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发展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气象信息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气象预报预警时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传播而未传播的;
(三)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应对防范措施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起施行,#河南暴雨高温等红色预警可停工停课#】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传播、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气象信息包括气象基础数据和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是指为了满足不同行业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而提供的气象服务产品。
第四条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发挥气象信息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风险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规划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天气雷达、自动气象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等气象监测系统建设,统一建设标准和监测技术标准,提高城市人口密集区、复杂地区、关键地段、敏感区域和重点单位气象监测设施覆盖率。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的监管,保障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气象基础数据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当地天气气候特点,不断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要求,开展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公众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公众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同意。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媒体和个人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自建、租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村、城市社区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提升基层气象信息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发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渠道,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无偿及时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通过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形式及时增播、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单位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天气气候特点,加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雾、大风、霜冻、寒潮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按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制定防范应对措施,细化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专项工作指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于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应对机制。
在暴雨、暴雪、高温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以及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强制人员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加强分析研判,监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方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实施重点建设工程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管理。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充分利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基础数据,科学评估气象灾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工作,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建立绿色GDP气象评价指标体系,创建气象公园、天然氧吧、避暑旅游地、气候宜居地、特色气候小镇等,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推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业保险等领域中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开展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发展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气象信息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气象预报预警时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传播而未传播的;
(三)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应对防范措施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传播、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气象信息包括气象基础数据和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是指为了满足不同行业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而提供的气象服务产品。
第四条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发挥气象信息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气象灾害风险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规划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天气雷达、自动气象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等气象监测系统建设,统一建设标准和监测技术标准,提高城市人口密集区、复杂地区、关键地段、敏感区域和重点单位气象监测设施覆盖率。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的监管,保障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气象基础数据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当地天气气候特点,不断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要求,开展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公众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公众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同意。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媒体和个人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自建、租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村、城市社区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提升基层气象信息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发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渠道,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无偿及时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通过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形式及时增播、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单位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天气气候特点,加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雾、大风、霜冻、寒潮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按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制定防范应对措施,细化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专项工作指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于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应对机制。
在暴雨、暴雪、高温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以及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强制人员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加强分析研判,监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方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实施重点建设工程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管理。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充分利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基础数据,科学评估气象灾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工作,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建立绿色GDP气象评价指标体系,创建气象公园、天然氧吧、避暑旅游地、气候宜居地、特色气候小镇等,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推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业保险等领域中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开展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发展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气象信息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气象预报预警时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传播而未传播的;
(三)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应对防范措施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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