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布第九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疫情来袭期间,生活物资足不足、市场价格稳不稳,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为回应市民关切,扬州报业传媒集团迅速响应,积极行动,开辟“保供应 抑物价”报道专栏,每天第一时间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聚焦保供稳价举措;第一时间联系联谊、大润发等重点市场,报道备货、定价等动态,助力我市“菜篮子、果盘子、肉案子”供应平稳有序。
疫情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积极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现公布第九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1、邗江区望月路步行街海霸水产生鲜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8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望月路步行街海霸水产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水果蔬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同时对该店存在的无照经营情况,已移交属地市场监管局处理。
2、高邮好又多超市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17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好又多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猪肉经营户花国安销售的猪肉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3、邗江区江阳农贸市场157号摊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7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江阳分局对邗江区江阳农贸市场157号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张俊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4、邗江区李雪农副产品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7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邗上分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李雪农副产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李雪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5、广陵区霍桥顺康大药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霍桥顺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药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6、广陵区旅多百货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旅多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7、扬州品森活生鲜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5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扬州品森活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8、扬州鲜林水果超市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5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扬州鲜林水果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9、江都区仙女镇梓虓商行未在“饿了么”主页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火锅食材案
2021年8月15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上检查发现:江都区仙女镇梓虓商行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未在主页面上公示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与警告;逾期不改的,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江都区仙女镇明珠农贸市场经营户张静静未在“美团”主页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冷冻食品案
2021年8月15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订餐平台“美团”上检查发现:江都区仙女镇明珠农贸市场经营户 张静静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未在主页面上公示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疫情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积极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现公布第九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1、邗江区望月路步行街海霸水产生鲜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8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望月路步行街海霸水产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水果蔬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同时对该店存在的无照经营情况,已移交属地市场监管局处理。
2、高邮好又多超市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17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好又多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猪肉经营户花国安销售的猪肉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3、邗江区江阳农贸市场157号摊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7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江阳分局对邗江区江阳农贸市场157号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张俊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4、邗江区李雪农副产品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7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邗上分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李雪农副产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李雪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5、广陵区霍桥顺康大药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霍桥顺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药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6、广陵区旅多百货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旅多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7、扬州品森活生鲜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5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扬州品森活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8、扬州鲜林水果超市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5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扬州鲜林水果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9、江都区仙女镇梓虓商行未在“饿了么”主页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火锅食材案
2021年8月15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上检查发现:江都区仙女镇梓虓商行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未在主页面上公示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与警告;逾期不改的,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江都区仙女镇明珠农贸市场经营户张静静未在“美团”主页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冷冻食品案
2021年8月15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订餐平台“美团”上检查发现:江都区仙女镇明珠农贸市场经营户 张静静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未在主页面上公示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扬州市公布第九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疫情来袭期间,生活物资足不足、市场价格稳不稳,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为回应市民关切,扬州报业传媒集团迅速响应,积极行动,开辟“保供应 抑物价”报道专栏,每天第一时间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聚焦保供稳价举措;第一时间联系联谊、大润发等重点市场,报道备货、定价等动态,助力我市“菜篮子、果盘子、肉案子”供应平稳有序。
疫情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积极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现公布第九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1、邗江区望月路步行街海霸水产生鲜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8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望月路步行街海霸水产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水果蔬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同时对该店存在的无照经营情况,已移交属地市场监管局处理。
2、高邮好又多超市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17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好又多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猪肉经营户花国安销售的猪肉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3、邗江区江阳农贸市场157号摊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7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江阳分局对邗江区江阳农贸市场157号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张俊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4、邗江区李雪农副产品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7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邗上分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李雪农副产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李雪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5、广陵区霍桥顺康大药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霍桥顺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药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6、广陵区旅多百货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旅多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7、扬州品森活生鲜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5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扬州品森活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8、扬州鲜林水果超市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5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扬州鲜林水果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9、江都区仙女镇梓虓商行未在“饿了么”主页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火锅食材案
2021年8月15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上检查发现:江都区仙女镇梓虓商行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未在主页面上公示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与警告;逾期不改的,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江都区仙女镇明珠农贸市场经营户张静静未在“美团”主页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冷冻食品案
2021年8月15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订餐平台“美团”上检查发现:江都区仙女镇明珠农贸市场经营户 张静静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未在主页面上公示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疫情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积极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现公布第九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1、邗江区望月路步行街海霸水产生鲜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8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望月路步行街海霸水产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水果蔬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同时对该店存在的无照经营情况,已移交属地市场监管局处理。
2、高邮好又多超市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2021年8月17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好又多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猪肉经营户花国安销售的猪肉存在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3、邗江区江阳农贸市场157号摊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7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江阳分局对邗江区江阳农贸市场157号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张俊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4、邗江区李雪农副产品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7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邗上分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李雪农副产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李雪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5、广陵区霍桥顺康大药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霍桥顺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药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6、广陵区旅多百货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6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旅多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7、扬州品森活生鲜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5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扬州品森活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8、扬州鲜林水果超市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5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居民小区周边零售点扬州鲜林水果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9、江都区仙女镇梓虓商行未在“饿了么”主页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火锅食材案
2021年8月15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上检查发现:江都区仙女镇梓虓商行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未在主页面上公示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与警告;逾期不改的,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江都区仙女镇明珠农贸市场经营户张静静未在“美团”主页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冷冻食品案
2021年8月15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订餐平台“美团”上检查发现:江都区仙女镇明珠农贸市场经营户 张静静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未在主页面上公示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4月13日,区司法局召集公安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个重点执法单位的法制(规)科长召开了全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
会上,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就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细节、涉企检查网络备案系统运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开展等工作向各执法部门提出了落实要求,并就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现的执法程序问题与各部门进行了讨论。随后,各部门就日常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以及工作中遇见的难点和堵点问题进行交流发言,取得了良好效果。
最后,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闫德峰同志对各执法部门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程序规范意识;二是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从多方面、多角度提升全区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会上,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就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细节、涉企检查网络备案系统运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开展等工作向各执法部门提出了落实要求,并就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现的执法程序问题与各部门进行了讨论。随后,各部门就日常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以及工作中遇见的难点和堵点问题进行交流发言,取得了良好效果。
最后,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闫德峰同志对各执法部门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程序规范意识;二是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从多方面、多角度提升全区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