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论事,个人见解!
图中为未知的北京公交集团某个客运分公司的《协管员分流意向书》。
文中“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变化需要进行岗位分流”的提法,属于企业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这一点是完全具有合法有效性的企业行为。
该《协管员分流意向书》中开列了五种分流渠道。第一种是调度员协管员划归物业。这里职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知情权原则,应该要求企业明确以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一、划转后原有劳动合同关系是否中止?是否需要与物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有本企业工龄是继续累积计算还是重新计算?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不是简单的岗位变更或者调整,而是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变更,事关劳动者重大切身利益!
二、划转后劳动待遇是否明确告知?这里的劳动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地点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如果没有明确告知,对劳动者来说存在不可预计的后果!对企业来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相关规定,划转行为存在程序性违法的风险,进而导致该行为合法性成为劳动争议点!
三、转岗驾驶员或者售票(乘务员),属于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重大变更,应该以附件的形式补充到劳动合同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属于客观形式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非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经协商一致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劳动者需要注意两点:一个是只有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才有最高十二年的限制!达不到这个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企业工龄一年折算一个月计算,没有上限!另外一个就是这里的月平均工资指的是应发工资部分,即在扣除五险二金等社保、会费、所得税等之前的部分!绝对不是实发工资部分!
四、该《协管员分流意向书》中第三、第四项选择,实际上与第一项、第二项选择没有本职区别。可以完全参照第一项、第二项的方式对应处理。
五、第五个选项劳动者要特别注意,不能主动提出!需要企业提出进行协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是提前三十天告知的,企业依法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这就是所谓的N+1经济补偿方式。这里的N指的是按照本企业工龄折算的赔偿月数,1指的就是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六、该《协管员分流意向书》中称:职工不选择分流安置方案视为选择待岗的行为存在合法性的劳动争议点!
企业由于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员工无法正常到岗工作,或者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无法参与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在生产任务不足,停工停业时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但公司应提供生产任务不足或经营情况不佳的证据。
我国目前对待岗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用人单位任意决定劳动者待岗,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员工待岗,员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主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要求单位补发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内容仅为本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份《协管员分流意向书》相关内容的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图中为未知的北京公交集团某个客运分公司的《协管员分流意向书》。
文中“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变化需要进行岗位分流”的提法,属于企业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这一点是完全具有合法有效性的企业行为。
该《协管员分流意向书》中开列了五种分流渠道。第一种是调度员协管员划归物业。这里职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知情权原则,应该要求企业明确以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一、划转后原有劳动合同关系是否中止?是否需要与物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有本企业工龄是继续累积计算还是重新计算?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不是简单的岗位变更或者调整,而是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变更,事关劳动者重大切身利益!
二、划转后劳动待遇是否明确告知?这里的劳动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地点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如果没有明确告知,对劳动者来说存在不可预计的后果!对企业来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相关规定,划转行为存在程序性违法的风险,进而导致该行为合法性成为劳动争议点!
三、转岗驾驶员或者售票(乘务员),属于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重大变更,应该以附件的形式补充到劳动合同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属于客观形式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非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经协商一致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劳动者需要注意两点:一个是只有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才有最高十二年的限制!达不到这个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企业工龄一年折算一个月计算,没有上限!另外一个就是这里的月平均工资指的是应发工资部分,即在扣除五险二金等社保、会费、所得税等之前的部分!绝对不是实发工资部分!
四、该《协管员分流意向书》中第三、第四项选择,实际上与第一项、第二项选择没有本职区别。可以完全参照第一项、第二项的方式对应处理。
五、第五个选项劳动者要特别注意,不能主动提出!需要企业提出进行协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是提前三十天告知的,企业依法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这就是所谓的N+1经济补偿方式。这里的N指的是按照本企业工龄折算的赔偿月数,1指的就是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六、该《协管员分流意向书》中称:职工不选择分流安置方案视为选择待岗的行为存在合法性的劳动争议点!
企业由于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员工无法正常到岗工作,或者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无法参与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在生产任务不足,停工停业时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但公司应提供生产任务不足或经营情况不佳的证据。
我国目前对待岗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用人单位任意决定劳动者待岗,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员工待岗,员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主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要求单位补发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内容仅为本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份《协管员分流意向书》相关内容的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这两年的娱乐圈真的是多事之秋,这不,贾乃亮也翻车了!
16日,贾乃亮参与投资的一个公司被扒出涉嫌偷税漏税,罚款17.26万,因而上了头条。
虽然不少网友都在话题底下留言,要求封杀贾乃亮,但也有一些人反驳说贾乃亮在这家公司仅占股4%,小股东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经营业务,这个事不应该怪到他的身上,以此为他撇清关系~
贾乃亮本人也发布了声明,用这种说辞摆脱自己“偷税漏税”的大帽子。
怎么说呢,贾乃亮和这家小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关系确实不大,他要想从这件事情当中把自己摘出去的话,倒也是不难。
但大家应该有发现吧?
贾乃亮这一条话题是被突然顶上热门去的,说明其不是自然发酵上去的热度,而是人为势力在背后“推波助澜”,这也就侧面说明有人在盯着贾乃亮,蓄意给他买“黑热搜”!
而前阵子的时候,贾乃亮可是被质疑利用阴阳合同的方式收取直播间佣金,捞取了2.6亿的非法收入的,虽然当时贾乃亮很快就辟谣澄清,并且将网络上几乎所有的帖子都压下去了,但如今随着这一次事件的持续发酵,他疑似偷税漏税2.6亿的瓜也被旧事重提了~
倘若有人想要揪着这件事不放,持续深入调查下去,贾乃亮最终会迎来怎样一个结果那可就不好说了;
并且正如叔之前提到的那样,这两年直播圈不太平,很多大主播一个接一个的倒下,这就是一个“预兆”,照目前的形势来看,同样转行直播圈,做了明星大主播的贾乃亮不一定就能在这场风波中有惊无险地度过。
16日,贾乃亮参与投资的一个公司被扒出涉嫌偷税漏税,罚款17.26万,因而上了头条。
虽然不少网友都在话题底下留言,要求封杀贾乃亮,但也有一些人反驳说贾乃亮在这家公司仅占股4%,小股东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经营业务,这个事不应该怪到他的身上,以此为他撇清关系~
贾乃亮本人也发布了声明,用这种说辞摆脱自己“偷税漏税”的大帽子。
怎么说呢,贾乃亮和这家小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关系确实不大,他要想从这件事情当中把自己摘出去的话,倒也是不难。
但大家应该有发现吧?
贾乃亮这一条话题是被突然顶上热门去的,说明其不是自然发酵上去的热度,而是人为势力在背后“推波助澜”,这也就侧面说明有人在盯着贾乃亮,蓄意给他买“黑热搜”!
而前阵子的时候,贾乃亮可是被质疑利用阴阳合同的方式收取直播间佣金,捞取了2.6亿的非法收入的,虽然当时贾乃亮很快就辟谣澄清,并且将网络上几乎所有的帖子都压下去了,但如今随着这一次事件的持续发酵,他疑似偷税漏税2.6亿的瓜也被旧事重提了~
倘若有人想要揪着这件事不放,持续深入调查下去,贾乃亮最终会迎来怎样一个结果那可就不好说了;
并且正如叔之前提到的那样,这两年直播圈不太平,很多大主播一个接一个的倒下,这就是一个“预兆”,照目前的形势来看,同样转行直播圈,做了明星大主播的贾乃亮不一定就能在这场风波中有惊无险地度过。
【“知网未经我同意,冒用我名字私立了个银行账户,还假冒我签名”…】
#中国知网向赵德馨教授夫妇登门道歉#
中国科学报: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通知称,在前期核查的基础上,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随后知网发布公告回应被调查,表示将全力配合、深刻自省、彻底整改。
提起知网的纷纷扰扰,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起那位“撬动”知网的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
5月13日,《中国科学报》从赵德馨教授处获悉,知网于12日下午登门道歉,表达了重新上架他与妻子周秀鸾论文作品的意愿。
赵德馨告诉《中国科学报》,在他们夫妻起诉知网侵权后,后者不仅下架了他们的涉案作品,连同没有涉及诉讼的作品也都悉数下架。
他曾主动向知网提出希望恢复这些作品,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直到妻子胜诉后,近几天才得到他们的回应。
“他们希望我们这边先出具作品上架的授权书。但根据律师建议,我们将经过慎重思考,在双方都有足够诚意的前提下,再签订相关协议。”赵德馨表示。
约一周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10份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即知网主办单位)与周秀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定知网对周秀鸾所著4篇学术论文构成侵权,向周秀鸾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驳回了知网的全部上诉。
一口气赢下10桩诉讼案的周秀鸾,正是去年凭一己之力将知网推进舆论漩涡的“硬核老人”——赵德馨的妻子。据悉,这对学术伉俪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今年90岁,周秀鸾93岁。
2021年末,赵德馨起诉知网侵权事件引发轩然大波。他控诉知网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其100余篇论文,且从未支付任何稿费,甚至作者下载自己的论文还需要付费。最终,法院判定赵德馨胜诉,依法获赔经济损失共计70余万元。但在两位老人胜诉后,知网却分别下架了他们的全部署名论文。
近日,知网态度似乎有所变化,派工作人员登门致歉,并声称希望尽快得到二老的合法授权书,以便将他们的署名论文重新上架。
因周秀鸾教授听力下降,所以由赵德馨教授代表夫妇二人就此事接受了《中国科学报》的采访。
《中国科学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日公布的判决书中,一批涉案论文是赵德馨和周秀鸾两位教授合作完成的。为何在这次诉讼中,您选择放弃主张作品的一系列实体权利,以周老师的名义来起诉呢?
赵德馨:
我和周秀鸾教授是一对夫妻,同一个专业,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所以很多学术成果是我们合作完成的。
我们决定以她的名义来起诉,一方面是体现我对她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技术”上的考虑。互联网法院规定每一次起诉不能超过4篇文章,我的文章比较多一点,她的文章比较少一点。为了把诉讼的流程缩短,就把我们两人合作的文章放在她那边去起诉了。
一开始周老师不是特别理解。劝我,说我们年龄都大了,也不缺钱,也担心我的身体。我跟她说,这不是钱的问题,是“权”的问题,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她懂了,后来就很支持我。
图2、3:周秀鸾教授在给《长江日报》记者的手写信中,阐述了自己维权的初衷
《中国科学报》:这种一旦涉及诉讼纠纷,就下架作者作品的行为,是否会阻碍很多人的维权脚步?
赵德馨:
是的。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我的很多文章是合作署名的,当时就有合作者表示不愿授权给我打官司,理由可以总结为“三怕”:第一,怕中国知网把他的文章下架了;第二,怕新发表的文章不被知网收录;第三,怕连期刊都不再收录他的文章。因为很多期刊和知网也有合作,我就接到过期刊总编的电话,他们希望我撤诉,不要告知网。
我们几个人都已经退休了,而且很多论文已经传播了数十年之久,同行知道去哪里获取这些作品。但对年轻的研究者来说,上述几个问题确实是不可忽视的。
《中国科学报》:目前两位老师在与知网的诉讼中,基本全部胜诉。你们还有其他诉讼在开展吗?
赵德馨:
我们跟知网的官司还没打完。而且除了论文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案子。
早在2006年,知网就跟我签订合同,把《中国经济史辞典》做成电子版,合同约定:如果有用户付费下载《词典》或其中的条目,就分一部分钱给我,每条大概是一块3毛钱左右。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写明了一个收款账户,但在这个账户上,我一分钱都没有收到过。近期我们确认过,这个账户还是正常起作用的。
所以钱去哪里了呢?我专门去咨询这个问题,才得知,知网未经我的同意,冒用我的名字私立了一个银行账户,还假冒了我的签名。
这个事情已经触犯了刑法,我已经委托律师去打官司了。
《中国科学报》:目前你们夫妻二人胜诉知网获赔的金额有多少呢?
赵德馨:
我这边是70余万,周老师这边大概是不到10万。
《中国科学报》:你们是主要针对知网维权吗?还是其他学术网站和其他平台也有涉及?
赵德馨:
没有针对知网,我还起诉过北京万方等。大家都盯着知网的案子,也是因为知网影响力最大。
可以看出在国内,这种学术作品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中国科学报》:针对知网开展的这一系列维权工作,两位老师期待的最理想结果是什么?
赵德馨:
我们的愿望肯定不是让知网垮台,我是不希望出现这种学术期刊网站一家独大的局面,希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建设和管理知识平台。你利用了作者的文章,就该支付一定稿酬。相应的,有用户从你的网站下载文章,也应该支付一定费用。但平台获取的利润应当合乎国家政策,不应该出现当前的暴利、两头吃,还不断涨价的现象。
《中国科学报》:知网目前已经和两位老师重新商议了作品上架的事情,您对这个结果满意吗?
赵德馨:
知网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换了新的领导,我的感觉是新人新态度。但对方的诚意是否足够,我们还会谨慎观察。
知网败诉后下架论文的行为是否合法?这是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此,《中国科学报》采访到了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律师,请他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
《中国科学报》:判决书中所谓的“侵权行为”是指哪些行为?知网下架原告作品算不算进一步侵权?
李伟民:
知网与相关杂志社之间的协议书等均不足以证明杂志社自作者处取得合法授权,亦不足以证明知网通过杂志社取得了作者的合法授权,也就是说,知网可能取得了杂志社的授权,但是未取得期刊中单篇文章作者的授权。
因此,知网在没有取得作者许可的背景下,在其经营的知网各个端口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一般网站一旦侵权行为成立,停止侵权下架是应有之义。但是知网具有特殊性。据其官网介绍,知网目前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7万家机构用户,年下载文献总量达到20亿篇次,用户涵盖高校科研、党政企及其智库、公检法军、医药卫生、中小学与农村,其中高校用户覆盖76%的世界前500强大学。已经形成了绝对的学术资源垄断地位。因此,从反垄断法角度出发,知网直接拒绝发生商业上的往来,败诉后下架作品,侵害了作者的权利。
#中国知网向赵德馨教授夫妇登门道歉#
中国科学报: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通知称,在前期核查的基础上,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随后知网发布公告回应被调查,表示将全力配合、深刻自省、彻底整改。
提起知网的纷纷扰扰,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起那位“撬动”知网的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
5月13日,《中国科学报》从赵德馨教授处获悉,知网于12日下午登门道歉,表达了重新上架他与妻子周秀鸾论文作品的意愿。
赵德馨告诉《中国科学报》,在他们夫妻起诉知网侵权后,后者不仅下架了他们的涉案作品,连同没有涉及诉讼的作品也都悉数下架。
他曾主动向知网提出希望恢复这些作品,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直到妻子胜诉后,近几天才得到他们的回应。
“他们希望我们这边先出具作品上架的授权书。但根据律师建议,我们将经过慎重思考,在双方都有足够诚意的前提下,再签订相关协议。”赵德馨表示。
约一周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10份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即知网主办单位)与周秀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定知网对周秀鸾所著4篇学术论文构成侵权,向周秀鸾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驳回了知网的全部上诉。
一口气赢下10桩诉讼案的周秀鸾,正是去年凭一己之力将知网推进舆论漩涡的“硬核老人”——赵德馨的妻子。据悉,这对学术伉俪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今年90岁,周秀鸾93岁。
2021年末,赵德馨起诉知网侵权事件引发轩然大波。他控诉知网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其100余篇论文,且从未支付任何稿费,甚至作者下载自己的论文还需要付费。最终,法院判定赵德馨胜诉,依法获赔经济损失共计70余万元。但在两位老人胜诉后,知网却分别下架了他们的全部署名论文。
近日,知网态度似乎有所变化,派工作人员登门致歉,并声称希望尽快得到二老的合法授权书,以便将他们的署名论文重新上架。
因周秀鸾教授听力下降,所以由赵德馨教授代表夫妇二人就此事接受了《中国科学报》的采访。
《中国科学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日公布的判决书中,一批涉案论文是赵德馨和周秀鸾两位教授合作完成的。为何在这次诉讼中,您选择放弃主张作品的一系列实体权利,以周老师的名义来起诉呢?
赵德馨:
我和周秀鸾教授是一对夫妻,同一个专业,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所以很多学术成果是我们合作完成的。
我们决定以她的名义来起诉,一方面是体现我对她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技术”上的考虑。互联网法院规定每一次起诉不能超过4篇文章,我的文章比较多一点,她的文章比较少一点。为了把诉讼的流程缩短,就把我们两人合作的文章放在她那边去起诉了。
一开始周老师不是特别理解。劝我,说我们年龄都大了,也不缺钱,也担心我的身体。我跟她说,这不是钱的问题,是“权”的问题,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她懂了,后来就很支持我。
图2、3:周秀鸾教授在给《长江日报》记者的手写信中,阐述了自己维权的初衷
《中国科学报》:这种一旦涉及诉讼纠纷,就下架作者作品的行为,是否会阻碍很多人的维权脚步?
赵德馨:
是的。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我的很多文章是合作署名的,当时就有合作者表示不愿授权给我打官司,理由可以总结为“三怕”:第一,怕中国知网把他的文章下架了;第二,怕新发表的文章不被知网收录;第三,怕连期刊都不再收录他的文章。因为很多期刊和知网也有合作,我就接到过期刊总编的电话,他们希望我撤诉,不要告知网。
我们几个人都已经退休了,而且很多论文已经传播了数十年之久,同行知道去哪里获取这些作品。但对年轻的研究者来说,上述几个问题确实是不可忽视的。
《中国科学报》:目前两位老师在与知网的诉讼中,基本全部胜诉。你们还有其他诉讼在开展吗?
赵德馨:
我们跟知网的官司还没打完。而且除了论文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案子。
早在2006年,知网就跟我签订合同,把《中国经济史辞典》做成电子版,合同约定:如果有用户付费下载《词典》或其中的条目,就分一部分钱给我,每条大概是一块3毛钱左右。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写明了一个收款账户,但在这个账户上,我一分钱都没有收到过。近期我们确认过,这个账户还是正常起作用的。
所以钱去哪里了呢?我专门去咨询这个问题,才得知,知网未经我的同意,冒用我的名字私立了一个银行账户,还假冒了我的签名。
这个事情已经触犯了刑法,我已经委托律师去打官司了。
《中国科学报》:目前你们夫妻二人胜诉知网获赔的金额有多少呢?
赵德馨:
我这边是70余万,周老师这边大概是不到10万。
《中国科学报》:你们是主要针对知网维权吗?还是其他学术网站和其他平台也有涉及?
赵德馨:
没有针对知网,我还起诉过北京万方等。大家都盯着知网的案子,也是因为知网影响力最大。
可以看出在国内,这种学术作品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中国科学报》:针对知网开展的这一系列维权工作,两位老师期待的最理想结果是什么?
赵德馨:
我们的愿望肯定不是让知网垮台,我是不希望出现这种学术期刊网站一家独大的局面,希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建设和管理知识平台。你利用了作者的文章,就该支付一定稿酬。相应的,有用户从你的网站下载文章,也应该支付一定费用。但平台获取的利润应当合乎国家政策,不应该出现当前的暴利、两头吃,还不断涨价的现象。
《中国科学报》:知网目前已经和两位老师重新商议了作品上架的事情,您对这个结果满意吗?
赵德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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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败诉后下架论文的行为是否合法?这是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此,《中国科学报》采访到了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律师,请他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
《中国科学报》:判决书中所谓的“侵权行为”是指哪些行为?知网下架原告作品算不算进一步侵权?
李伟民:
知网与相关杂志社之间的协议书等均不足以证明杂志社自作者处取得合法授权,亦不足以证明知网通过杂志社取得了作者的合法授权,也就是说,知网可能取得了杂志社的授权,但是未取得期刊中单篇文章作者的授权。
因此,知网在没有取得作者许可的背景下,在其经营的知网各个端口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一般网站一旦侵权行为成立,停止侵权下架是应有之义。但是知网具有特殊性。据其官网介绍,知网目前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7万家机构用户,年下载文献总量达到20亿篇次,用户涵盖高校科研、党政企及其智库、公检法军、医药卫生、中小学与农村,其中高校用户覆盖76%的世界前500强大学。已经形成了绝对的学术资源垄断地位。因此,从反垄断法角度出发,知网直接拒绝发生商业上的往来,败诉后下架作品,侵害了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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