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0万元存款被银行员工“偷”走 大连一女子追讨4年未果】据极目新闻报道:1310万元的巨额存款,竟被银行职员偷偷存进了他人账户。
三年后,根据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渉事银行职员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然而,这一判决却被二审法院推翻,发回重审。
在2022年3月,在一审判决过去9个月之后,于女士拿回1310万元存款的日子依然遥遥无期。
取千万存款却被转走
于女士今年36岁,在辽宁做海产品养殖和服装生意,自2014年起,其资金往来都在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
因商量好和朋友一起投资其它行业,2018年8月29日上午,于女士来到银行网点,准备取出1310万元存款。“因为取款金额较大,去之前我已经提前跟工作人员约好。”于女士称,她提前联系的是银行营业部职员孙某,到了银行,孙某让柜员为其办理取款的相关手续。
于女士称,虽然孙某是其客户经理,但平时往来不多。取钱的那天上午,她办好相关手续后,孙某一直在给她推销银行的黄金产品,但她并未同意购买。
“当天上午我9点20就办完了取款的手续,但迟迟拿不到现金。”于女士说,当天她办完手续后一直在营业厅等待,期间询问过,柜员给的答复是,要从其它银行调现金,需要多等一会。但到了中午,柜员还是告诉她需要继续等待。她随即找到孙某,没想到孙某竟告诉她,1310万元存款都已经购买了黄金制品,但蹊跷的是,孙某却无法提供任何购买黄金制品的银行手续和相关凭证。
于女士感到情况不妙,要求孙某立即将其存款归还。
然而,于女士当天还是没有拿到这笔存款,只是得到了一份孙某写的黄金制品清单和一份承诺书,承诺当月30日之前支付现金。
银行职员早有前科
然而,一纸承诺,最终并没有让于女士拿回那笔存款。
在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于女士决定向警方报案。
2018年9月15日,孙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后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查明,于女士并不是孙某手下的第一个受害者。
孙某生于1975年,案发前,她是中国银行瓦房店支行营业部副主任。
早在2017年,经人介绍,孙某认识了客户宋某,并承诺帮宋某做投资理财服务。于是,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2月2日,宋某先后将人民币3000万元,分四次转入孙某指定的账户,让孙某代为理财。
然而,拿到这笔钱后,孙某并没有用于理财,而是将这笔3000万元的巨款用于偿还孙某个人的债务及消费。案发前,孙某曾分两次偿还宋某共计人民币1818万元。
除了宋某,受害的还有客户张某。2018年8月22日,孙某联系张某,称帮其办理兑换积分业务,让其来到银行。在张某的积分业务办完之后,孙某趁张某不知情,将张某的200万元存款盗走,转入自己弟弟的账号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当月29日,在于女士办理1310万元取款手续时,孙某故伎重施,授意柜员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而是将这笔钱盗走,存入到其他账户,用于还债。
千万巨款仍无着落
“存款就这么没了,当时连孩子的奶粉钱都拿不出来。”于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银行里的1000余万元存款,是家里多年做生意留下来的积蓄。事发时,孩子还没满一岁,家里就连给孩子买奶粉的钱都拿不出来,“当时整个人都抑郁了,现在几年过去了,依然没有缓过来。”
2019年1月,于女士将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1310万元及利息。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当时已经因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及盗窃罪被捕,处于移送检察院审查阶段,涉纠纷的犯罪性质及法律后果尚未最终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终驳回于女士的起诉。
2021年7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孙某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责令其向宋某退赔1182万元,向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退赔人民币1510万元。
后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大连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又发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3月29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询问案件情况,并未得到回应。
五年过去,于女士的孩子已经从未满周岁长大到快6岁了,她至今还在纳闷,“1310万元为什么就这样没了?”
律师:可起诉银行
目前,根据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法庭要求孙某退赔宋某1182万元。这个数额的计算,源自孙某曾诈骗宋某3000万元,其后又退赔了宋某1818万元,剩余1182万元未退还。
另外,孙某盗窃了张某200万元和于女士1310万元,合计1510万元,法院将受害人列为银行,判决由孙某退赔银行1510万元。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该判决对受害人的认定,间接肯定了张某和于女士可以向银行主张返还该金额,该笔损失由银行来承担。不过,该判决效力被二审法院否定,所以结果还有待最终生效的判决来确认。
袁三慧解释,于女士之所以第一次起诉银行被驳回,是因为相关刑事案件在进行中,应当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相关事实和损失得以最终确认后,才能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
而目前刑事案件二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所以刑事案件的最终尘埃落定还需要走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于女士的民事赔偿之路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的等待。
另外,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于女士在正常取款过程中存款被转移丢失,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工作人员孙某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于女士的损失最终可以要求银行赔偿。https://t.cn/A660HU5v(极目新闻客户端)
三年后,根据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渉事银行职员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然而,这一判决却被二审法院推翻,发回重审。
在2022年3月,在一审判决过去9个月之后,于女士拿回1310万元存款的日子依然遥遥无期。
取千万存款却被转走
于女士今年36岁,在辽宁做海产品养殖和服装生意,自2014年起,其资金往来都在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
因商量好和朋友一起投资其它行业,2018年8月29日上午,于女士来到银行网点,准备取出1310万元存款。“因为取款金额较大,去之前我已经提前跟工作人员约好。”于女士称,她提前联系的是银行营业部职员孙某,到了银行,孙某让柜员为其办理取款的相关手续。
于女士称,虽然孙某是其客户经理,但平时往来不多。取钱的那天上午,她办好相关手续后,孙某一直在给她推销银行的黄金产品,但她并未同意购买。
“当天上午我9点20就办完了取款的手续,但迟迟拿不到现金。”于女士说,当天她办完手续后一直在营业厅等待,期间询问过,柜员给的答复是,要从其它银行调现金,需要多等一会。但到了中午,柜员还是告诉她需要继续等待。她随即找到孙某,没想到孙某竟告诉她,1310万元存款都已经购买了黄金制品,但蹊跷的是,孙某却无法提供任何购买黄金制品的银行手续和相关凭证。
于女士感到情况不妙,要求孙某立即将其存款归还。
然而,于女士当天还是没有拿到这笔存款,只是得到了一份孙某写的黄金制品清单和一份承诺书,承诺当月30日之前支付现金。
银行职员早有前科
然而,一纸承诺,最终并没有让于女士拿回那笔存款。
在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于女士决定向警方报案。
2018年9月15日,孙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后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查明,于女士并不是孙某手下的第一个受害者。
孙某生于1975年,案发前,她是中国银行瓦房店支行营业部副主任。
早在2017年,经人介绍,孙某认识了客户宋某,并承诺帮宋某做投资理财服务。于是,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2月2日,宋某先后将人民币3000万元,分四次转入孙某指定的账户,让孙某代为理财。
然而,拿到这笔钱后,孙某并没有用于理财,而是将这笔3000万元的巨款用于偿还孙某个人的债务及消费。案发前,孙某曾分两次偿还宋某共计人民币1818万元。
除了宋某,受害的还有客户张某。2018年8月22日,孙某联系张某,称帮其办理兑换积分业务,让其来到银行。在张某的积分业务办完之后,孙某趁张某不知情,将张某的200万元存款盗走,转入自己弟弟的账号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当月29日,在于女士办理1310万元取款手续时,孙某故伎重施,授意柜员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而是将这笔钱盗走,存入到其他账户,用于还债。
千万巨款仍无着落
“存款就这么没了,当时连孩子的奶粉钱都拿不出来。”于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银行里的1000余万元存款,是家里多年做生意留下来的积蓄。事发时,孩子还没满一岁,家里就连给孩子买奶粉的钱都拿不出来,“当时整个人都抑郁了,现在几年过去了,依然没有缓过来。”
2019年1月,于女士将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1310万元及利息。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当时已经因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及盗窃罪被捕,处于移送检察院审查阶段,涉纠纷的犯罪性质及法律后果尚未最终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终驳回于女士的起诉。
2021年7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孙某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责令其向宋某退赔1182万元,向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退赔人民币1510万元。
后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大连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又发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3月29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询问案件情况,并未得到回应。
五年过去,于女士的孩子已经从未满周岁长大到快6岁了,她至今还在纳闷,“1310万元为什么就这样没了?”
律师:可起诉银行
目前,根据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法庭要求孙某退赔宋某1182万元。这个数额的计算,源自孙某曾诈骗宋某3000万元,其后又退赔了宋某1818万元,剩余1182万元未退还。
另外,孙某盗窃了张某200万元和于女士1310万元,合计1510万元,法院将受害人列为银行,判决由孙某退赔银行1510万元。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该判决对受害人的认定,间接肯定了张某和于女士可以向银行主张返还该金额,该笔损失由银行来承担。不过,该判决效力被二审法院否定,所以结果还有待最终生效的判决来确认。
袁三慧解释,于女士之所以第一次起诉银行被驳回,是因为相关刑事案件在进行中,应当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相关事实和损失得以最终确认后,才能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
而目前刑事案件二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所以刑事案件的最终尘埃落定还需要走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于女士的民事赔偿之路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的等待。
另外,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于女士在正常取款过程中存款被转移丢失,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工作人员孙某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于女士的损失最终可以要求银行赔偿。https://t.cn/A660HU5v(极目新闻客户端)
1310万元存款被银行员工“偷”走,大连一女子追讨4年未果
极目新闻记者 詹钘
1310万元的巨额存款,竟被银行职员偷偷存进了他人账户。
三年后,根据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渉事银行职员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然而,这一判决却被二审法院推翻,发回重审。
在2022年3月,在一审判决过去9个月之后,于女士拿回1310万元存款的日子依然遥遥无期。
取千万存款却被转走
于女士今年36岁,在辽宁做海产品养殖和服装生意,自2014年起,其资金往来都在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
渉事银行
因商量好和朋友一起投资其它行业,2018年8月29日上午,于女士来到银行网点,准备取出1310万元存款。“因为取款金额较大,去之前我已经提前跟工作人员约好。”于女士称,她提前联系的是银行营业部职员孙某,到了银行,孙某让柜员为其办理取款的相关手续。
银行记录
于女士称,虽然孙某是其客户经理,但平时往来不多。取钱的那天上午,她办好相关手续后,孙某一直在给她推销银行的黄金产品,但她并未同意购买。
“当天上午我9点20就办完了取款的手续,但迟迟拿不到现金。”于女士说,当天她办完手续后一直在营业厅等待,期间询问过,柜员给的答复是,要从其它银行调现金,需要多等一会。但到了中午,柜员还是告诉她需要继续等待。她随即找到孙某,没想到孙某竟告诉她,1310万元存款都已经购买了黄金制品,但蹊跷的是,孙某却无法提供任何购买黄金制品的银行手续和相关凭证。
于女士感到情况不妙,要求孙某立即将其存款归还。
然而,于女士当天还是没有拿到这笔存款,只是得到了一份孙某写的黄金制品清单和一份承诺书,承诺当月30日之前支付现金。
手写黄金制品清单
银行职员早有前科
然而,一纸承诺,最终并没有让于女士拿回那笔存款。
在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于女士决定向警方报案。
2018年9月15日,孙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后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查明,于女士并不是孙某手下的第一个受害者。
孙某生于1975年,案发前,她是中国银行瓦房店支行营业部副主任。
早在2017年,经人介绍,孙某认识了客户宋某,并承诺帮宋某做投资理财服务。于是,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2月2日,宋某先后将人民币3000万元,分四次转入孙某指定的账户,让孙某代为理财。
然而,拿到这笔钱后,孙某并没有用于理财,而是将这笔3000万元的巨款用于偿还孙某个人的债务及消费。案发前,孙某曾分两次偿还宋某共计人民币1818万元。
除了宋某,受害的还有客户张某。2018年8月22日,孙某联系张某,称帮其办理兑换积分业务,让其来到银行。在张某的积分业务办完之后,孙某趁张某不知情,将张某的200万元存款盗走,转入自己弟弟的账号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当月29日,在于女士办理1310万元取款手续时,孙某故伎重施,授意柜员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而是将这笔钱盗走,存入到其他账户,用于还债。
千万巨款仍无着落
“存款就这么没了,当时连孩子的奶粉钱都拿不出来。”于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银行里的1000余万元存款,是家里多年做生意留下来的积蓄。事发时,孩子还没满一岁,家里就连给孩子买奶粉的钱都拿不出来,“当时整个人都抑郁了,现在几年过去了,依然没有缓过来。”
2019年1月,于女士将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1310万元及利息。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当时已经因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及盗窃罪被捕,处于移送检察院审查阶段,涉纠纷的犯罪性质及法律后果尚未最终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终驳回于女士的起诉。
2021年7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孙某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责令其向宋某退赔1182万元,向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退赔人民币1510万元。
一审判决
后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大连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又发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3月29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询问案件情况,并未得到回应。
五年过去,于女士的孩子已经从未满周岁长大到快6岁了,她至今还在纳闷,“1310万元为什么就这样没了?”
律师:可起诉银行
目前,根据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法庭要求孙某退赔宋某1182万元。这个数额的计算,源自孙某曾诈骗宋某3000万元,其后又退赔了宋某1818万元,剩余1182万元未退还。
另外,孙某盗窃了张某200万元和于女士1310万元,合计1510万元,法院将受害人列为银行,判决由孙某退赔银行1510万元。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该判决对受害人的认定,间接肯定了张某和于女士可以向银行主张返还该金额,该笔损失由银行来承担。不过,该判决效力被二审法院否定,所以结果还有待最终生效的判决来确认。
袁三慧解释,于女士之所以第一次起诉银行被驳回,是因为相关刑事案件在进行中,应当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相关事实和损失得以最终确认后,才能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
而目前刑事案件二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所以刑事案件的最终尘埃落定还需要走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于女士的民事赔偿之路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的等待。
另外,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于女士在正常取款过程中存款被转移丢失,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工作人员孙某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于女士的损失最终可以要求银行赔偿。
极目新闻记者 詹钘
1310万元的巨额存款,竟被银行职员偷偷存进了他人账户。
三年后,根据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渉事银行职员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然而,这一判决却被二审法院推翻,发回重审。
在2022年3月,在一审判决过去9个月之后,于女士拿回1310万元存款的日子依然遥遥无期。
取千万存款却被转走
于女士今年36岁,在辽宁做海产品养殖和服装生意,自2014年起,其资金往来都在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
渉事银行
因商量好和朋友一起投资其它行业,2018年8月29日上午,于女士来到银行网点,准备取出1310万元存款。“因为取款金额较大,去之前我已经提前跟工作人员约好。”于女士称,她提前联系的是银行营业部职员孙某,到了银行,孙某让柜员为其办理取款的相关手续。
银行记录
于女士称,虽然孙某是其客户经理,但平时往来不多。取钱的那天上午,她办好相关手续后,孙某一直在给她推销银行的黄金产品,但她并未同意购买。
“当天上午我9点20就办完了取款的手续,但迟迟拿不到现金。”于女士说,当天她办完手续后一直在营业厅等待,期间询问过,柜员给的答复是,要从其它银行调现金,需要多等一会。但到了中午,柜员还是告诉她需要继续等待。她随即找到孙某,没想到孙某竟告诉她,1310万元存款都已经购买了黄金制品,但蹊跷的是,孙某却无法提供任何购买黄金制品的银行手续和相关凭证。
于女士感到情况不妙,要求孙某立即将其存款归还。
然而,于女士当天还是没有拿到这笔存款,只是得到了一份孙某写的黄金制品清单和一份承诺书,承诺当月30日之前支付现金。
手写黄金制品清单
银行职员早有前科
然而,一纸承诺,最终并没有让于女士拿回那笔存款。
在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于女士决定向警方报案。
2018年9月15日,孙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后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查明,于女士并不是孙某手下的第一个受害者。
孙某生于1975年,案发前,她是中国银行瓦房店支行营业部副主任。
早在2017年,经人介绍,孙某认识了客户宋某,并承诺帮宋某做投资理财服务。于是,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2月2日,宋某先后将人民币3000万元,分四次转入孙某指定的账户,让孙某代为理财。
然而,拿到这笔钱后,孙某并没有用于理财,而是将这笔3000万元的巨款用于偿还孙某个人的债务及消费。案发前,孙某曾分两次偿还宋某共计人民币1818万元。
除了宋某,受害的还有客户张某。2018年8月22日,孙某联系张某,称帮其办理兑换积分业务,让其来到银行。在张某的积分业务办完之后,孙某趁张某不知情,将张某的200万元存款盗走,转入自己弟弟的账号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当月29日,在于女士办理1310万元取款手续时,孙某故伎重施,授意柜员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而是将这笔钱盗走,存入到其他账户,用于还债。
千万巨款仍无着落
“存款就这么没了,当时连孩子的奶粉钱都拿不出来。”于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银行里的1000余万元存款,是家里多年做生意留下来的积蓄。事发时,孩子还没满一岁,家里就连给孩子买奶粉的钱都拿不出来,“当时整个人都抑郁了,现在几年过去了,依然没有缓过来。”
2019年1月,于女士将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1310万元及利息。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当时已经因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及盗窃罪被捕,处于移送检察院审查阶段,涉纠纷的犯罪性质及法律后果尚未最终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终驳回于女士的起诉。
2021年7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孙某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责令其向宋某退赔1182万元,向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退赔人民币1510万元。
一审判决
后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大连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又发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3月29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询问案件情况,并未得到回应。
五年过去,于女士的孩子已经从未满周岁长大到快6岁了,她至今还在纳闷,“1310万元为什么就这样没了?”
律师:可起诉银行
目前,根据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法庭要求孙某退赔宋某1182万元。这个数额的计算,源自孙某曾诈骗宋某3000万元,其后又退赔了宋某1818万元,剩余1182万元未退还。
另外,孙某盗窃了张某200万元和于女士1310万元,合计1510万元,法院将受害人列为银行,判决由孙某退赔银行1510万元。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该判决对受害人的认定,间接肯定了张某和于女士可以向银行主张返还该金额,该笔损失由银行来承担。不过,该判决效力被二审法院否定,所以结果还有待最终生效的判决来确认。
袁三慧解释,于女士之所以第一次起诉银行被驳回,是因为相关刑事案件在进行中,应当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相关事实和损失得以最终确认后,才能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
而目前刑事案件二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所以刑事案件的最终尘埃落定还需要走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于女士的民事赔偿之路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的等待。
另外,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于女士在正常取款过程中存款被转移丢失,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工作人员孙某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于女士的损失最终可以要求银行赔偿。
关于#中国屯溪#的简单介绍。以稳定、包容、开放的心态结合自身优势克服地理劣势。
1:屯溪是一座内陆城市
屯溪位于现黄山市境内,坐落于“皖南丘陵的休屯盆地东部河谷,四面丘陵起伏,北有黄山支脉金竺山、黄罗山作屏障,中部为河流冲积盆地,西南、东南为白际山余脉尾端山丘”。
图1:屯溪地理位置
2:茶务都会
《清史稿·地理志》称屯溪为"茶务都会",虽是内陆城市,但却并不妨碍其发展商业,茶叶只是商业的一部分。作为原徽州府休宁县辖地,屯溪有“三江汇聚”之优势,是徽州府最重要的“中转处”之一,对徽州历史略有了解的都清楚,徽州有一个叫“篁墩”的地方,其也位于现屯溪区。
1949年4月29日屯溪解放,建制为省辖市,以后两度撤市为镇。1976年恢复屯溪市,1987年11月成立省辖黄山市,屯溪改为市辖区。在此之前,屯溪区隶属现休宁县。
图2:屯溪国保镇海桥附近码头(镇海桥西侧为黎阳老街、东侧为屯溪老街)
3:屯溪之名的由来目前传播度最广的是“贺齐说”
汉献帝建安十三年十二月,孙权派贺齐平定黟、歙山越,贺齐屯兵溪上,为“屯溪”之名由来的说法之一,此外,还有诸溪聚合,谓之屯溪;孙吴时,毛甘屯兵万户,于是,故溪以屯名等说法并立。
图3:屯溪区篁墩段
4:“网红路由器”出土处
1959年,安徽省考古工作者在皖南屯溪市西郊发掘两座西周晚期墓葬,原本这里正在修建机场,但因在施工中挖出文物所以叫停了机场修建工程。在这次考古中一件文物引起了专家注意,最初虽有专家推测其为“乐器”,但随着乐器考古的发展,这一结论被否定。
因为至今仍不能断定其用途,加上外形.......所以在网上它被称为“网红路由器”。
5:徽州最值得探访的4栋国保明代建筑位于屯溪市区
程氏三宅、程大位故居位于屯溪市区。三宅中有一栋被命名为程敏政宅,实际上这个说法有待商榷,但对徽州历史感兴趣的一定知道程敏政的重要性。对徽州历史不感兴趣也没关系,程大位故居确实是影响东亚珠心算,与汪徕齐名的程大位住所,此外,程大位还发明了卷尺初代机并被日本奉为算神,至今仍有祭祀程的活动。
图5-6:程氏三宅、程大位故居改造的珠算博物馆
图7:徽州珠算相关展品
6:小上海的战与火
镇海桥边曾有“屯浦”,桥东的华山脚和八家栈子,是屯溪街市的发祥地。“渔歌远近从风递,帆影高低带月收。飞倦剧怜投树鸟,长闲终羡傍滩鸥。村烟起处楼台好,一片波澄万顷秋。”描述的就是曾经的屯溪,但很可惜,1929年土匪朱老五攻入屯溪,烧毁了大量商铺,现屯溪老街商铺多为民国年间重建。
火烧屯溪老街:“民国十八年,土匪到祁门。清明前一日,土匪到屯溪。屯溪烧得光,先烧德厚昌。屯溪烧得穷,祸起汪仲容。屯溪烧得苦,碰着朱老五。”详情戳这条https://t.cn/A66KewVx
1934年,朱老五烧毁烧毁屯溪老街的第五个年头,因徽州曹氏家族独资领头而建成的徽杭公路通车,应浙江省建设厅邀请,郁达夫、林语堂与作家潘光旦、金增嘏、徐天章(申报记者)、吴宝基(时事新报摄影记者),参加东南五省周览会,基于此,一行人造访徽州。可惜的是郁达夫未能看见这座皖南“小上海”繁荣的码头商铺(虽交通不便,但上海的流行事物也会在一周内传至屯溪,“街上有时髦的摩登女郎”,因此屯溪在当时的中国有了“皖南小上海之称”),于是写下了《屯溪夜泊记》。
1937年,国民党第三战区长官司令部由江苏苏州迁至皖南徽州,驻休宁县潜阜。国民党蒋经国领1302青年军戡建队、中国文化服务社东南分社,上海法政大学,法政学院等外地机关、学校纷纷也迁到屯溪。
当时屯溪区城区人口近20万人,解放后第一次人口普查,屯溪城区人口仅为2万,2010年人口普查,屯溪市区人口为21.76万,且2010年市区范围远大于1937年城区范围,这20万人中过半人口为“下江难民,现今屯溪老城区,尤其是老街巷弄内的古宅二层,之所以有诸多不符合明清时期建造风格的隔断,大部分是因为:利用空间,安置公教人员(朱老五火烧屯溪老街也是原因之一)。
7: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前5天,屯溪便已开始庆祝抗战胜利
1945年8月10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前5天,徽州人便已开始庆祝抗战胜利。因当天傍晚8时20分,作为第三战区司令部和皖南行署地的屯溪获悉了日本即将投降的消息,屯溪街头,民众奔走相告,爆竹声彻夜不息。
抗战期间,地处皖南抗日后方基地的屯溪,先后办过11种报纸,上至中央日报,下至省、区地方报均在屯溪发刊:譬如国民党第三战区长官司令部政治部主办的《前线日报》、国民党省党部机关报《皖报(屯溪版)》、国民党中宣部屯溪东南区战地宣传专员办事处主办的《中央日报(安徽版)》(此报深入至沦陷区)。抗日期间,屯溪多数报社办报方针均以报道抗日消息为主,适当报道当地社会、经济、文教动态新闻。中央日报、皖报不定期刊出木刻、漫画等专刊,图文并茂。
补充:
徽州最早的公路是为屯溪至杭州修建的,出资人为雄村曹氏后裔
清光绪十五年,屯溪(现黄山市屯溪区)茶商成立屯溪公济局,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为“救助事业”提供民间专属部门。
民国二十一年,屯溪再建“屯溪残废乞丐教养所”,教授残疾人、乞丐谋生技能。
徽州的包容性就不再一一列举了,明代徽州人的海洋贸易等先前更新过,感兴趣的可以自己去搜。
图9留白给大家分享#我眼里的屯溪# #黄山[超话]#
1:屯溪是一座内陆城市
屯溪位于现黄山市境内,坐落于“皖南丘陵的休屯盆地东部河谷,四面丘陵起伏,北有黄山支脉金竺山、黄罗山作屏障,中部为河流冲积盆地,西南、东南为白际山余脉尾端山丘”。
图1:屯溪地理位置
2:茶务都会
《清史稿·地理志》称屯溪为"茶务都会",虽是内陆城市,但却并不妨碍其发展商业,茶叶只是商业的一部分。作为原徽州府休宁县辖地,屯溪有“三江汇聚”之优势,是徽州府最重要的“中转处”之一,对徽州历史略有了解的都清楚,徽州有一个叫“篁墩”的地方,其也位于现屯溪区。
1949年4月29日屯溪解放,建制为省辖市,以后两度撤市为镇。1976年恢复屯溪市,1987年11月成立省辖黄山市,屯溪改为市辖区。在此之前,屯溪区隶属现休宁县。
图2:屯溪国保镇海桥附近码头(镇海桥西侧为黎阳老街、东侧为屯溪老街)
3:屯溪之名的由来目前传播度最广的是“贺齐说”
汉献帝建安十三年十二月,孙权派贺齐平定黟、歙山越,贺齐屯兵溪上,为“屯溪”之名由来的说法之一,此外,还有诸溪聚合,谓之屯溪;孙吴时,毛甘屯兵万户,于是,故溪以屯名等说法并立。
图3:屯溪区篁墩段
4:“网红路由器”出土处
1959年,安徽省考古工作者在皖南屯溪市西郊发掘两座西周晚期墓葬,原本这里正在修建机场,但因在施工中挖出文物所以叫停了机场修建工程。在这次考古中一件文物引起了专家注意,最初虽有专家推测其为“乐器”,但随着乐器考古的发展,这一结论被否定。
因为至今仍不能断定其用途,加上外形.......所以在网上它被称为“网红路由器”。
5:徽州最值得探访的4栋国保明代建筑位于屯溪市区
程氏三宅、程大位故居位于屯溪市区。三宅中有一栋被命名为程敏政宅,实际上这个说法有待商榷,但对徽州历史感兴趣的一定知道程敏政的重要性。对徽州历史不感兴趣也没关系,程大位故居确实是影响东亚珠心算,与汪徕齐名的程大位住所,此外,程大位还发明了卷尺初代机并被日本奉为算神,至今仍有祭祀程的活动。
图5-6:程氏三宅、程大位故居改造的珠算博物馆
图7:徽州珠算相关展品
6:小上海的战与火
镇海桥边曾有“屯浦”,桥东的华山脚和八家栈子,是屯溪街市的发祥地。“渔歌远近从风递,帆影高低带月收。飞倦剧怜投树鸟,长闲终羡傍滩鸥。村烟起处楼台好,一片波澄万顷秋。”描述的就是曾经的屯溪,但很可惜,1929年土匪朱老五攻入屯溪,烧毁了大量商铺,现屯溪老街商铺多为民国年间重建。
火烧屯溪老街:“民国十八年,土匪到祁门。清明前一日,土匪到屯溪。屯溪烧得光,先烧德厚昌。屯溪烧得穷,祸起汪仲容。屯溪烧得苦,碰着朱老五。”详情戳这条https://t.cn/A66KewVx
1934年,朱老五烧毁烧毁屯溪老街的第五个年头,因徽州曹氏家族独资领头而建成的徽杭公路通车,应浙江省建设厅邀请,郁达夫、林语堂与作家潘光旦、金增嘏、徐天章(申报记者)、吴宝基(时事新报摄影记者),参加东南五省周览会,基于此,一行人造访徽州。可惜的是郁达夫未能看见这座皖南“小上海”繁荣的码头商铺(虽交通不便,但上海的流行事物也会在一周内传至屯溪,“街上有时髦的摩登女郎”,因此屯溪在当时的中国有了“皖南小上海之称”),于是写下了《屯溪夜泊记》。
1937年,国民党第三战区长官司令部由江苏苏州迁至皖南徽州,驻休宁县潜阜。国民党蒋经国领1302青年军戡建队、中国文化服务社东南分社,上海法政大学,法政学院等外地机关、学校纷纷也迁到屯溪。
当时屯溪区城区人口近20万人,解放后第一次人口普查,屯溪城区人口仅为2万,2010年人口普查,屯溪市区人口为21.76万,且2010年市区范围远大于1937年城区范围,这20万人中过半人口为“下江难民,现今屯溪老城区,尤其是老街巷弄内的古宅二层,之所以有诸多不符合明清时期建造风格的隔断,大部分是因为:利用空间,安置公教人员(朱老五火烧屯溪老街也是原因之一)。
7: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前5天,屯溪便已开始庆祝抗战胜利
1945年8月10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前5天,徽州人便已开始庆祝抗战胜利。因当天傍晚8时20分,作为第三战区司令部和皖南行署地的屯溪获悉了日本即将投降的消息,屯溪街头,民众奔走相告,爆竹声彻夜不息。
抗战期间,地处皖南抗日后方基地的屯溪,先后办过11种报纸,上至中央日报,下至省、区地方报均在屯溪发刊:譬如国民党第三战区长官司令部政治部主办的《前线日报》、国民党省党部机关报《皖报(屯溪版)》、国民党中宣部屯溪东南区战地宣传专员办事处主办的《中央日报(安徽版)》(此报深入至沦陷区)。抗日期间,屯溪多数报社办报方针均以报道抗日消息为主,适当报道当地社会、经济、文教动态新闻。中央日报、皖报不定期刊出木刻、漫画等专刊,图文并茂。
补充:
徽州最早的公路是为屯溪至杭州修建的,出资人为雄村曹氏后裔
清光绪十五年,屯溪(现黄山市屯溪区)茶商成立屯溪公济局,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为“救助事业”提供民间专属部门。
民国二十一年,屯溪再建“屯溪残废乞丐教养所”,教授残疾人、乞丐谋生技能。
徽州的包容性就不再一一列举了,明代徽州人的海洋贸易等先前更新过,感兴趣的可以自己去搜。
图9留白给大家分享#我眼里的屯溪# #黄山[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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