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漫游狮兔童话屋15day#DAY2
对马民的初印象就是好甜。入坑划不久,看一些cp 视频发现都是往年的糖点,后来了解了一下发现两个人有点被命运捉弄了,有种青涩懵懂的情侣被迫分开之后,再见面时的那种生疏又无措的感觉
。明明面对的是曾经最亲密的人,为何会走到今天。
或许“初链”就应该存在瑕疵,遗憾与爱吧。
对马民的初印象就是好甜。入坑划不久,看一些cp 视频发现都是往年的糖点,后来了解了一下发现两个人有点被命运捉弄了,有种青涩懵懂的情侣被迫分开之后,再见面时的那种生疏又无措的感觉
。明明面对的是曾经最亲密的人,为何会走到今天。
或许“初链”就应该存在瑕疵,遗憾与爱吧。
【@菏泽车主,机动车脱保后果有多严重?这8个案例告诉你答案】买了新车,很多车主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给自己的爱车购买一份保险,也有部分车主会觉得汽车保险并不是那么重要。其实,汽车保险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人类的日常生产生活中,汽车文明在给人类生活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因汽车运输中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不仅如此,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重,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较大,特别是在发生第三者责任的事故中,其损失赔偿是难以通过自我补偿的,如购买汽车保险并在有效期内,其中的风险及风险损失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和转移,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车险到期
常有车主会忘记及时续保
这就是俗称的“裸奔”状态
为何会出现“车辆脱保”?
小编粗粗分析,原因有三:
↓↓↓
一、健忘。车主没有留意保单到期时间,忘记了投保的具体日期,结果错过了规定的续保期限;
二、繁忙。车主觉得抽不出时间去续保,再加上贪小便宜的心理作祟,认为晚交一天就可以省一天的钱;
三、侥幸。一些在上一年度没出过险的车主,认为自身驾驶技术不错,拖几天没事儿,便没有及时续保。
“车辆脱保”会面临什么后果?
案例1
2021年8月21日5时许,祝某明驾驶无牌照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在成武伯乐大街与行人常某于、张某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常某于死亡、张某皊一级伤残。经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决,祝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265万元。因祝某明所驾驶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任何保险,至今无能力赔偿。
案例2
2022年04月09日20时15分,石某驾驶鲁DX***Z小型轿车沿G518自东向西行驶至G518单县李田楼杨集路段,将自北向南的杨某荣撞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杨某荣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荣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约50万元,由于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石某无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
案例3
2021年12月24日14时10分许,张某远驾驶鲁AH***8号小型面包车沿曹县珠江路由东向西行驶倒远东世纪城小区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谢某来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来死亡。因鲁AH***8号小型面包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张某远无能力赔偿,受害人至今得不到赔偿。
案例4
2022年01月01日12时许,赵某存驾驶的三轮汽车在曹县古营集周楼村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刘某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刘某荣死亡。因赵某存所驾驶的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受害方至今得不到赔偿。
案例5
2021年12月12日18时许,费某生驾驶鲁RU2**9号三轮汽车沿省道251刘民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曹县砖庙镇刘贯一村口路段北71km处,与行人刘某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伍死亡。因鲁RU2**9号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至今未赔偿到位。
案例6
2022年05月17日19时40分许,侯某庆驾驶鲁R0***V小型面包车沿黄河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大堤东明县菜园集黄庄村路口时,与步行的张某军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军死亡。因鲁R0***V小型面包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死者家属未得到赔偿。
案例7
2022年04月16日22时30分许,周某壮驾驶鲁R51**L小型轿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牡丹区大黄集白寨路口处,与由南向北杨某科驾驶的鲁R2R**2号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杨某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壮应付赔偿金114万余元,因鲁R51**L小型轿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至今未赔偿。
案例8
2022年04月02日22时13分许,郭某欢驾驶鲁RPE681号比亚迪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无商业险)沿沙土至新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土镇新兴街里汇源超市门口处,与沿沙土至新兴路由南向北行驶常某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后郭某欢驾驶鲁RPE681号比亚迪小型轿车又与任某亮停驶的无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致常某乐死亡、梁某宇受轻伤、房屋、物品及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郭某欢弃车逃逸。常某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约计996650.5元及梁兴宇受伤医疗费大概10万元至今未赔偿到位。
这几起交通事故对两个家庭都造成了灾难,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
汽车用户以缴纳保险费为条件,将自己可能遭受的风险成本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保险人,保险用户虽然购买的时候花费了一部分保费,但在关键的时候却能起到大作用。不仅仅如此,国家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的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投保交强险,这是我国相关法律强制规定的,并且,任何保险公司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拒绝承保,也不可随意的解除交强险合同,这是从法律层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Q:
交强险有多重要?
A:
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同,是国家要求强制购买的险种。不交交强险的后果如下:
第一、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被查出之后,就要按照保费的两倍来罚款,扣留车辆,待补上交强险后,才予以放行。
第二、到期没有续费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车主还将承担巨额赔偿。
第三、交强险在到期之后没有续费是没有办法办理车辆年审或者是车辆过户的。
温馨提示:
驾驶车辆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驾车前要检查车辆交强险购买日期,
不得驾驶已经脱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Ps划重点)下一步,菏泽交警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逾期的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治理。
不仅如此,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重,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较大,特别是在发生第三者责任的事故中,其损失赔偿是难以通过自我补偿的,如购买汽车保险并在有效期内,其中的风险及风险损失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和转移,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车险到期
常有车主会忘记及时续保
这就是俗称的“裸奔”状态
为何会出现“车辆脱保”?
小编粗粗分析,原因有三:
↓↓↓
一、健忘。车主没有留意保单到期时间,忘记了投保的具体日期,结果错过了规定的续保期限;
二、繁忙。车主觉得抽不出时间去续保,再加上贪小便宜的心理作祟,认为晚交一天就可以省一天的钱;
三、侥幸。一些在上一年度没出过险的车主,认为自身驾驶技术不错,拖几天没事儿,便没有及时续保。
“车辆脱保”会面临什么后果?
案例1
2021年8月21日5时许,祝某明驾驶无牌照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在成武伯乐大街与行人常某于、张某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常某于死亡、张某皊一级伤残。经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决,祝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265万元。因祝某明所驾驶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任何保险,至今无能力赔偿。
案例2
2022年04月09日20时15分,石某驾驶鲁DX***Z小型轿车沿G518自东向西行驶至G518单县李田楼杨集路段,将自北向南的杨某荣撞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杨某荣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荣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约50万元,由于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石某无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
案例3
2021年12月24日14时10分许,张某远驾驶鲁AH***8号小型面包车沿曹县珠江路由东向西行驶倒远东世纪城小区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谢某来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来死亡。因鲁AH***8号小型面包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张某远无能力赔偿,受害人至今得不到赔偿。
案例4
2022年01月01日12时许,赵某存驾驶的三轮汽车在曹县古营集周楼村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刘某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刘某荣死亡。因赵某存所驾驶的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受害方至今得不到赔偿。
案例5
2021年12月12日18时许,费某生驾驶鲁RU2**9号三轮汽车沿省道251刘民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曹县砖庙镇刘贯一村口路段北71km处,与行人刘某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伍死亡。因鲁RU2**9号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至今未赔偿到位。
案例6
2022年05月17日19时40分许,侯某庆驾驶鲁R0***V小型面包车沿黄河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大堤东明县菜园集黄庄村路口时,与步行的张某军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军死亡。因鲁R0***V小型面包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死者家属未得到赔偿。
案例7
2022年04月16日22时30分许,周某壮驾驶鲁R51**L小型轿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牡丹区大黄集白寨路口处,与由南向北杨某科驾驶的鲁R2R**2号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杨某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壮应付赔偿金114万余元,因鲁R51**L小型轿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至今未赔偿。
案例8
2022年04月02日22时13分许,郭某欢驾驶鲁RPE681号比亚迪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无商业险)沿沙土至新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土镇新兴街里汇源超市门口处,与沿沙土至新兴路由南向北行驶常某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后郭某欢驾驶鲁RPE681号比亚迪小型轿车又与任某亮停驶的无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致常某乐死亡、梁某宇受轻伤、房屋、物品及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郭某欢弃车逃逸。常某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约计996650.5元及梁兴宇受伤医疗费大概10万元至今未赔偿到位。
这几起交通事故对两个家庭都造成了灾难,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
汽车用户以缴纳保险费为条件,将自己可能遭受的风险成本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保险人,保险用户虽然购买的时候花费了一部分保费,但在关键的时候却能起到大作用。不仅仅如此,国家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的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投保交强险,这是我国相关法律强制规定的,并且,任何保险公司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拒绝承保,也不可随意的解除交强险合同,这是从法律层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Q:
交强险有多重要?
A:
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同,是国家要求强制购买的险种。不交交强险的后果如下:
第一、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被查出之后,就要按照保费的两倍来罚款,扣留车辆,待补上交强险后,才予以放行。
第二、到期没有续费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车主还将承担巨额赔偿。
第三、交强险在到期之后没有续费是没有办法办理车辆年审或者是车辆过户的。
温馨提示:
驾驶车辆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驾车前要检查车辆交强险购买日期,
不得驾驶已经脱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Ps划重点)下一步,菏泽交警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逾期的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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